2019能源法年会论坛六:能源服务法律问题

日期:2019-08-21 12:00:00

会议时间:2019年8月17日午(16:00-18:00)

会议地点:山西太原迎泽宾馆楼晋中银行二层会议室

 

主持人:郭进平副会长

发言人:

1. 汪丽丽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电力行业垄断第一案要览及其法律问题分析》

主持人,各位专家下午好。我这个题目其实是鉴于我们在2017年当时我们省内发生应该说我国电力行业的第一起垄断的案子,这个案子虽然到了17年下半年12月份就尘埃落定了,就从案件本身来讲,如果从我们法律研究的角度来讲话,还有一些实体问题需要做一个讨论,所以今天仅仅跟大家是做一个分享。

案情的基本情况浙江财经大学的是徐老师有涉及一点,在这里我们当时也是作为一个背景,因为在座很多都是我们电力行业里面的专家,还有各实务界的人士,我们中国02年开始的一个电力体制改革当时解决的和我们在之后15年9号文确定的售电的这个改革是有点区别的。而我们山西省正好在这一场售电侧改革里是处于一个试行阶段,那么在2016年的时候,山西省在整个直供电交易里面其实是有试点的,这个案件是属于山西省的第二批的直供电的焦点,那么正好被我们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也就是我们的发改委认定成了固定价格横向垄断协议,这个案件当时我们是作为代理企业,是作为代理方出现的,同时作为律师,我们简单的梳理一下案情。

2016年1月29号的时候,全国的监管平台接到一个举报,当然这个举报方也就是我们另外用电的企业。这个协议之前是在114号的时候,山西省的电力行业协会和26家的发电企业,一起签署,这个公约的当时签署企业是25家,涉及到了我们十几个央企,包括大唐国电华电神华,当然也包括我们山西省本土的像西山煤电以及合资的一些,涉及面挺广的。然后到了1月22号的时候,发了一个文,说暂时不要适用这个公约,以及要求各家企业按照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这个售电的价格。那么到了3月29号,国家发改委就找八大发电集团来进行谈话,此后4月24号正式下发了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我们就提起了一个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其实这个案件是我们山西省遇到的第一起反垄断的案件,无论从行政执法还是其他的反垄断领域的这个专业领域来讲,它都有一些的欠缺。这个听证会又经过两个多月8月1号的时候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的这些企业基本都被罚了。罚款额基本上是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的2%来进行处罚,然后行业协会是顶额50万的这么一个罚款,当然没有取消协会资质。那么在9月4号的时候,企业就提起了行政复议,在2017年10月2号我们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案情比较复杂,延期审理所以直到11月30号的时候才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个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它整个处罚金额和当初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比起来,降了一半,从罚款金额来讲由一点多亿的总额变成了7000多万,这个应该讲是我们反垄断处罚,这个中国地方的处罚历史上也是比较特殊的一例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之后罚款还降下来,这是基本的一个时间的回顾

这个案件事后在实体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第一个程序部分我们就不再提了,一个就是有关于处罚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还有就是涉及到我们的电力市场这个特殊性,那么我们的反垄断法能不能去和其他的市场一样进行适用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这部16年1月14号达成公约,是否是反垄断法上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及它的实施问题。最后一个,我们当年山西省电力行业,尤其是火电企业,比如说产能严重过剩,利润持续下滑,那么16年同时还出现煤价涨幅较大。

第一个就是看一下电力市场,因为当时山西应该说是一个试点阶段的电力市场,那么这个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竞争的市场是什么?我们是在政府主导下时间是固定的,什么时间交易在什么样的场所,这个场所也是定下来的,用户以及哪些企业进入到这个市场,其实都是固定下来了,然后是需求侧和供给侧也是提前测算好的,并非是我们想象的和其他的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是一致的,这是我们电力市场的一个特殊性,所以针对这么一个范围非常小,当年全年直供电直接交易有429亿,占当年山西省这个工业用电量的话差不多30%这么一个使用范围。而在这里面涉及到第二批的量的话,只有200多亿的这么一个交易量,所以我们针对这么一个小市场的时候,再考虑反垄断法适用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一下,当这个案子最终之后,我们还和一些国内的反垄断法的专家是做了一个讨论,其实中国反垄断执法实践来看的话,从来不赋予哪个行业,因为你特殊就能免于反垄断法的这么一个例外,但确确实实它是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了。

第二个的话就是精准认定,我们在整个案件里面,因为有一些被处罚的这个主体它算不上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我们在《反垄断法》中经营者明确要求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的一些人组织。所以关键是它的盈利性问题,这也是我们当时案件讨论时候一个实体问题,大家关注特别多的。此外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话,有关联企业之间这个交易它能不能同时去罚的问题,也是我们这个案件里面对的一个实体问题,那么同时还出现了部分企业关联交易,我们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给它剔除掉了,不作为基数来计算的,而剩下的一些企业是没有剔除的。

关键的就是垄断协议是否达成,因为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其实公约要想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前提条件它排除和限制的竞争,那么就要提到我们2016年1月份的时候,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这么一场会议,16年一度电的交易,那么一度电的价格正好是一毛三分三,如果按照当时各家企业测算的这个成本价格,差不多两毛九的这么一个价格。那两毛九变成一毛三分三的话,事实上从我们这个市场角度来讲完全是赔本的,除非有补贴,所以正好用在电解铝的一个专场交易里,但这么一个价格就形成了一个信号,是否下一笔也可以按照这么一个低价来进行的交易。所以说从当初达成公约的主观目的上来说,它不存在说我要去限制竞争或者讲是排除问题。当然还有就是提到它是否固定价格当然我们的论文以及当时我们这个案件里面也提到了,有没有低价格的主观目的,还有第二批铝的价格,比如说两毛九交易的三毛钱交易的或者说三毛零五的这个交易的价格的驱动性在哪?因为卖电的这些企业,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都是在比如像我们这么大的一个是会场,是在我们太原市发展大厦会场礼堂,然后只要有一家成交之后,其他家都知道你的成交价格是什么。所以这种驱动性的话是和交易场所有一定的关系的,这是我们提到固定价格你的主观性以及实际的这个价格驱动性是如何形成的,这也是我们当时在垄断协议认定的时候会提出来的一个疑问。

还有就是即使你构成了这种横向垄断协议,那么在这个行业里面能不能用豁免问题也是当时国家发改委和我们,当然也包括我们省内的发改委和我们这个企业之间有一个特别大的一个争议,当时作为企业,包括我们很多社会人士也认为,当时电力行业其实真出现了经济不太景气的情况,对于发电侧的这一部分,然后产能上火电企业确实有严重的过剩问题,所以这个角度,然后接下来话就是有没有严重限制竞争的问题,因为这个里面是要看它这个市场大小的问题,刚才我们说占全年的30%的话,然后第二笔占比就更少占到不到20%。另外我们还有按照上网的标杆电价。第三个有没有使消费者分享这个利益问题,如果从供电的长远稳定上来讲,那么我们是按照是比如说一毛三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从长远稳定来讲,也不可能保留低于成本价格来进行销售,这个对发电企业来讲这个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谢谢!

2. 董溯战 华东理工大学教授:《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演讲的题目是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垄断法律问题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一个方面是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历史背景第二方面是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的竞争与垄断。第三方面是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垄断问题。四个方面是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垄断模式的合理性。第五个方面是改革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垄断模式的路径。

先看第一个方面,我们国家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有很多考量的,起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公益性比较强。第二个方面是自然垄断,第三财政紧张。因为公益性比较强,所以由政府直接经营,至少政府对企业经营进行控制。但是后来随着燃气需求数量增多,所以需要关注供应能力,国有企业需要燃气支持,加之我国许多东西成本高、资金又紧张,所以满足国有企业的供气需求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在这种背景下引进了这个特许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解决了政府涉及到国有企业难以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也符合当时国家发现发展民营经济的桎梏,但是这种特许经营模式存在着竞争和垄断我认为这个行业的竞争非常有限,垄断比较突出,从实践环境来看,它的前端存在竞争没有垄断但是从后期基本上都是垄断,30年内无法更换供气主体。这种垄断性质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结合,因为管道燃气的输送是自然垄断,管道燃气销售实际上它可以以竞争方式,但是特许经营模式上,政府把销售交易用的产品交流推进,以提供施工行为这是它的性质。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管道燃气推进实际垄断为主,这是一种竞争不公平的经营模式,这种垄断特别突出平台上面的一些弊端就比较突出,就是特许经营者处于经营垄断的地位使得潜在的经营者无法进入市场。即使在燃气供不应求时,特许经营者无力或不愿扩建管输设施,有经营能力也无投资机会。第二个方面,它侵害了市场经营的主体的权益,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由于市场需求增加,特许经营者有时候会出现无法满足经营者用气的需求。第二个方面,用气成本高,尽管是特许经营是政府定价这个政府的指导,但是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很多特许经营权基于利益的诱导有时候会突破这政府指导价,从而价格都很高。另外如果加入一些费用,导致用气者产生的成本更为巨大。第三个导致政府职能异化原因包括政府是燃气市场的管理者和特许经营权的代言者。所以企业会游说政府官员;请政府入股,导致政府执法不客观;处理特许经营者与非管道燃气经营者之间关系时不公正。

但特许经营的垄断模式的合理性还是存在的。第一个方面是燃气服务公益性由强变弱,非营利主体用气占比趋低,工商用户用气占比趋高。第二,对自然垄断的性质认识越来越深刻,自然垄断由行业到环节。过去理论上把以管网为基础的整个燃气行业看作自然垄断,现在则仅仅把输环节看作自然垄断。第三个方面是政府干预由全面到重点过去,为保护公益,政府愿意全面介入市场,特许经营中的燃气销售行政授权就是表现;现在,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尽可能采用间接方式,范围尽可能地小。实际上从理论来讲具有很强的可能性。我们国家几十年改革历史的经验表明,按照改革制度的路程往往很慢,所以对燃气管道进行特许经营权改革也会依托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在这个改革过程当中如何减少特定的垄断弊端。第一步在现有制度立法改革情况下,依法拓展现有制度空间,弱化特许经营的不利影响,它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思路,第一,(一)推进大用户直供气制度(二)激励城镇非管输燃气发展,(三)建立城镇管网代输服务制度,(四)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制度,(五)放缓或暂停签订新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就是要切实的讨论怎么改革管道燃气供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一)确立燃气管输特许经营制度。1.增量业务:直接用新制度。2.存量业务:30年协议到期后实施新制度。(二)建立管道特许经营者公益性供气责任。(三)建立管道特许经营者保底供气责任。(四)建立管道公平开放规则。

以上改革的思路我是在比较管道燃气和电改不同之处得出来的结论,因为对于电改来说,一旦中央决定这个可以马上实施,但是管道燃气因为有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而有一定的特殊之处,所以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王涛 西北工业大学助理教授:《建筑规划红线内燃气管道与设施产权归属与运营责任》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我叫王,来自西北工业大学,今年暑假我参加了咱们能源法学会组织“绿能杯”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调研比赛,是跟随重庆大学二队去调研的,我今天这个题目实际上是源自于我们对于北京燃气集团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个小问题,但也确实是关系到老百姓用气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首先我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建筑红线,建筑红线实际上就是我们在进行规划的时候讲的用地控制红线,你这个小区到底有多大,就是在这个红线内那么为什么要讲这个红线内燃气设施,因为我们去北京燃气集团调研的时候,他们讲了一个很头疼的问题,以前市政燃气管网建设都是燃气集团他们建好,大家看那个红色箭头,市政的燃气管网一旦进入小区之后,以前是开发商建好建好之后交给这个燃气集团,但是现在不一样,现在是建好之后直接移交给物业,然后再督促业主成立这个业主大会,然后就交给业主大会了。那么这个时候燃气集团说他们一方面还得去行使自己的职责去巡检,然后去更换老旧的设备,然后还得去维护,但是另一方面这个管道又不是他们的,于是就会造成一个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之后我在网上搜了一下案例,还真碰到了两起因为所有权和义务之间差别,并且各方主体对此认识而导致的纠纷。

第一个是在兰州的某小区里面这个案情其实很简单,燃气集团的员工例行巡检发现楼地基下沉,出于安全考虑,因为它继续下沉的话把燃气管道挤爆,那么于是他们就把这个器械给断了,然后把那个管道给锯了,通知物业拿钱过来我们修,然后物业的观点认为物业是没有权利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掏这笔费用,因为物业收取的费用是针对业主小区的公共设施,但是既然天然气管道出了问题,那么自然就是由燃气公司负责去修,但是燃气公司说这个管道在进入小区之前是燃气集团的,进小区之后就不归燃气集团了,属于你们小区的,所以应该由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去修,去拿钱。

第二个是在成都的一个案例例行巡检,然后发现这个燃气泄漏了于是燃气集团就让每一户承担了1050元的管道改造费,更新老旧的管道,然后业主就不愿意了。业主说这个管道本来是燃气集团所有的燃气集团让业主缴纳更新改造费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关于燃气经营者他要承担运行维护抢救和更新改造这么一个责任。那么天然气公司说小区总表以内的部分进入到小区之后,应该归业主所有,并且应该自己承担改造费用。 然后法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燃气集团有这么一项义务,但是不禁止业主可以自己和燃气公司协商,自己花钱去进行更新改造,不影响这个协议,不影响效力这个案件我个人看来,他判理由是有点差强人意的,所以它历经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二审之后,高院发回重审,这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我们还会持续跟进。

那么从这两个案例里面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这个管道在进入小区之后,到了居民家最多一公里,这最后一公里出现什么问题呢各方对此的分歧在于第一,燃气管道的所有权归谁,是业主还是燃气公司还是物业?第二,它的运行维护义务由谁承担?是业主燃气公司还是物业?第三,小区庭院,我们现在讨论是庭院内的燃气,不是业主家煤气表,之后到那个燃气灶这个部分,我们讨论是庭院燃气管道的更新费用最终会由谁来承担。这是我们在调研北集团过程当中,也是反复被他们提到的一个头疼问题。

那么首先我们来看它到底归谁所有。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从这条可以知道,我们的表前阀到燃气具的燃气管道,还有它的设施,燃气的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内,是由业主投资,完全是由业主私有的。那么第73条主要讲的是小区之内他的公有部分,他的共有部分是业主共有,所以我们说这个管道进入小区红线内之后,实际上燃气管道与设施它的共用部分就是从进入小区之后到我们楼道里直到表前,这个部分实际上是小区业主共用部分,产权是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个规定。红线内的燃气管道与设施作为公用设施设备,业主实际上是享有产权的。

第二个问题,解决第一个问题之后,那么随即而来的是业主虽然享有它的所有权,但是运行维护责任是由业主来承担吗?我们之前看到成这个案例,业主对于燃气公司收取管道更新费用不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城镇燃气管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了,燃气公司是要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这么一个责任的。同时第17条也对燃气公司赋予一项义务。是什么?是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且对燃气设施它有一个定期巡检义务在里面。那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三章,之所以把这个义务要附加给燃气公司,而不是业主,并不是说认为燃气公司对这个管道享有所有权,而是燃气公司处在一个强者,业主处在一个弱者的地位,让强者负担这么一项义务可能更加合适。 物业管理条例里面也有相关的规定,燃气公司也对这个燃气的设施设备承担养护的这么一个责任,前面这些法条都表明燃气公司对于管道它是有这么一项义务在里面,于是他就产生一个矛盾,管道它不是燃气公司的,但是燃气公司却对他负有义务。那么于是就会产生我们之前看到的案例里面,燃气公司不愿意负担这个管道的更新费用,而业主认为,燃气公司应该承担这个费用,于是这个矛盾就产生出来了。

那么最后这个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面临两个困境。第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其释义里面只规定了燃气集团他负有一个更新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燃气集团要承担更新的费用问题。而且在实践当中,各地燃气企业对是否愿意承担这个义务态度不统一。我们从刚才那两个案例里面看出,实际上燃气公司他是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的。但是我们在调研的时候,北集团说只要能够顺利地解决这个问题,小区内的更新改造费用,那么他们是愿意承担的。

第二个地方政策当中,对于能否使用这个住宅专项资金支付管道的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规定不统一。就是我们说的这个房屋的大修基金,能不能动用大修基金来解决更新的费用问题。那么我只是简单的看了几个省市对这个规定,有些省比如说像陕西省的汉中市,通过这个政策性文件规定,明确规定是允许使用这个大修基金来支付管道更新费用。还有一部分,比如说像江苏、浙江、广东这三个省的省级层面政策,它没有明确禁止,他们这个规定里面可以让住宅专项资金支付小区的共有设施的更新,这个条款可以看出他们实际上是默许的。那么还有一部分就是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住宅专项资金来支付业主的这个共有设施的更新问题,比如像广州的广东的惠州市和中山市,这两个城市的实施细则里面就明确的表示这是市政公用设施,那么禁止使用大修基金来进行更新。怎么去解决这个头疼的问题?我在这里做两点探讨,或者说尝试。

第一个就是我们下次再修改《物权法》和这个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我们是不是可以增加一个委托条款?这个委托条款是什么意思?就是管道建成之后,业主由业主大会通过与燃气集团签订协议,把管道管理维护这个责任委托由燃气集团行使后,同时规定他可以适用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来解决更新费用的问题。

第二就是直接修改法律规定,燃气设施由开发商进行修建,然后直接转给燃气公司,这样燃气公司自己的管道,那么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自己的资金去承担更新责任。

这是我做的两点尝试。好,谢谢大家,请大家批评指正。

4. 刘久 哈尔滨工程大学副教授:《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研究》

各位老师大家好,我是来自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刘久,我现在主要研究核能法,所以连续两年参加咱们能源法的活动。这篇论文主要讲了一下我们国家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立法的必要性以及我自己研究的觉得可以适用的一个方案。

我们国家核能发展现在是非常迅速,虽然说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过核电事故,但是核电事故的严重性大家都是知道的,而没有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法,对于核电事业的发展会存在着非常不好的影响,因为这个法律的不健全会导致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国家在近期就是近几年非常重视这个核电的立法工作,我们在2018年已经有了这个核安全法,现在这个原子能法也在征求意见然后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也一直正在制定中!

首先说我们国家现在有没有核损害赔偿这个制度,可以下一个结论,是我们没有完善的核损害赔偿制度,零星的这个制度是有的,但是这些制度适用性非常差。首先我们国家核安全法规定,当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在90条也规定了核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制度,90条一条概括了核损害赔偿的这个问题吗,概括了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概括赔偿的主体就是这个运营商,也概括了免责事由,战争武装斗争暴乱等,还规定了我们所谓的这独立责任,也就是当核事故发生之后,只有核设施的运营人来承担责任,其他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之后会按照约定追偿之后这一条还规定了财务保障制度,包括规定运营商进行投保,或者是进行互保机制,然后财务保障等等,但具体怎么样还没有进行细致的规定,在此之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对此进行了一言两语的这种规定,侵权责任法70条进行了规定,可以说核损害责任确是一种侵权,但是因为它涉及范围非常广,然后赔偿数额非常大,所以如果用一般的侵权法肯定是不能解决,所以在这个时候肯定是要单独进行立法的。当然了这个侵权责任法就基本不能用在实际的损害赔偿中,还有这个民法通则也曾经对他进行过规制,产品责任法》、《海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看出来,我们国家的这些法律就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有涉及到损害赔偿的,但是对它并没有细致的规定,但是没有细致规定会产生很多问题,我们国家也没有对它进行立法,所以采用批复的方式就是国务院下文批复给核电企业进行,国务院批复的这种方式进行了一个简单的规制,第一次是1986年因为这个还没有这个立法,然后这个也没有失效,现在实行就是2007年的国务院对于这件事的一个批复。这个批复它规定了很多内容,它规定了这个主体的定义,然后责任规定了国家的责任,财务保障义务,跨界污染等等,但是都是非常的概括性的,原则性的很难进行适用,而且对适用中很多很细节的点没有进行规定,同时在核方面我们国家积极参加国际事务,现在已经签署了八项有关原子能方面的国际公约,但是没有任何一项是有关这个核损害赔偿制度,这个我也进行过研究,就是现行的这几个机制哪一个适合我们国家进行加入,但是此时此刻没有单独的立法,也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国际公约的谈判和加入,所以现行存在的问题就像刚才说的我个人认为相对而言可以稍微复杂一些,适用批复中细节的规定,但是这个批复效力等级太低,按照一些其他国认为相当于行政法规,但是肯定它的效没有行政法规那么高。并且它的规定非常抽象,现在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就像刚才说的没有具体的赔偿的责任机制,再一个内容也不够完善,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要建立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对于如何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我这篇文章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地探讨

首先我认为应该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立法的目的,就是作为头条让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在发展核能的同时也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其次是明确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范围,对于损害赔偿,不能一言以蔽之,而且它的范围到底是怎么样的,是遵从之前的这个巴黎公约体系,还是遵从之后修改过的为维也纳公约体系,还是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像日本赔偿潜在损害 是否应该进行赔偿,这个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不能用几个字说人身损害经济损害和环境污染我认为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再次我认为我们国家现在其实已经采用了严格责任制,这样方便举证,也方便在损害赔损害发生之后受害人能够更好地去追偿,还有就是刚才说过的唯一责任,只营运人追偿,这样也是方便受害人去进行追偿这个对象的单一,不会产生一些追的问题。还有我们国家现在按照批复中的损害赔偿的限额是非常非常低的,我算了一下这个是补充赔偿公约的三百分之一,这是个什么概念,到2020年我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核电大国,提高赔偿限额不仅使我们本国人民放心,也使能受到我们国家核电影响的其他国人民放心,也我们核电走出去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提高这个核损害赔偿的额,这也是一个国际趋势。再次建立核损害保险机制,简单说一句,这个保险机制其实80年我们开始有核电站的时候就有了这个保险的机制,只不过这个机制一直都没有一个法律对它进行明文的规定,但是其实现在我们所有运营的核设施都是有保险的,但是这个保险因为我们赔偿限额少,如果真的有事故发生的话,有人就是曾经开玩笑的说这个钱只够核电站附近的人民吃两盒饭,其他真的不够,所以这个保险数额也应该提高,那同时国家在核电企业和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时候,国家补充赔偿的限额也应该相对的进行提高。我这篇文章其实还研究了很多问题,比如说应该是用法律的方式还是用这个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比如说这个赔偿程序应该怎样制定,是学习日本建立赔偿委员会还是怎么样,这个都是可以研究内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5. 冯捷 山西财经大学讲师:《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法经济学研究》

大家下午好,各位同仁下午。我是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冯捷,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法经济学分析,大概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第一个部分就是问题的提出,这个是源于7月3号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一个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然后里面提到了一个原则,提出了我们应该因地制宜的去拓展多种的方式,比如提出了宜电的则电,宜气的则气,宜煤的则煤,宜热的则热这么几个原则性框架性的一个表述,有些媒体解读的时候就把它解读为只对一刀切的一个反思,甚至还有媒体解读说这个是预示将来煤改气可能会消失在我们民众的视野当中等等一些结论性的表述。我当时抱着一个批判的,或者说我不是很赞同这种态度来看待这个观点的。那么之后我就在想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然后我就找了一些数据,原来17年我们的所谓的气荒的这个数据来看,根据官方数据表示17年新增的这个天然气的需求量实际上只占到我们当时1.3亿这个立方米缺口的30%,提出了一个假设,实际上煤改气可能只是我们其中当中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一个主要原因,或者说我们每年所喊的气荒它是一个真正的供给的不足,还是一种局部的需求的供需失衡的一种体制性情况。然后我来提出一个验证,随后我梳理了05年至今发改委所颁布的各项关于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一些文件,然后从05年一直梳理到08年,那么总共就这么多然后有兴趣大家可以去找一下。我发现13年以前主要集中在这个定价机制的一个梳理上,从出厂环节逐步去提高电气改革思路,并且试图和天然气的可替代能源价格来进行一个联动。那么最后几年我们就逐步的提高了天然气的一个出口的基本价格,地方政府建立上游下游一个联动机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里面暴露了一些难以去攻克的一些难题,第一个它的定价体系当中还是存在这个收尾的问题,比如说市场化定价和政府定价依然是并存的,或者说我们在管道气的这个价格定价当中,还会根据用户的不同,有政府的弹性定价的上下幅度的机制,同时这个价格扭曲还是存在的,尤其是在管道气的改革当中,我国的天然气市场,供应商和运输商之间,还是没有成立一个独立的定价权和谈判权。虽然现在国家规定的管收费对于全国大部分省市总的来说是公平的,但是还依然存在,比如像陕西这样的,它是由地方建设的运输管道这个时候地方它有一些困境,它的成本会非常高,等它去消化这些成本的时候它的难度就会比较大。 有一个案例,就是17年9月份的时候,中石油联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去尝试做天然气的市场化竞价,当时就由陕西的这个公司提出了非常强烈的反对,几次向这个上海市油田交易中心发律师函,说你们这次竞价是违规的,是违法的,所以矛盾是比较明显的。

二个特点是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交叉补贴的,我观察下来主要就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民用气的价格是特别低的,过度的补贴就会造成页岩气的价格特别便宜,然后成本增加的情况之下,那么更愿意去增加供应这种非民用的用气,而不是价格受政府管制的这种公共油气的供应,所以就可能会出现局部性的用气的短缺。

第三就是我们现在一直没有一个集中的天然气的监管机构,那么到上面还好,到中下游的时候需要在省域网和城市运行环节的时候,这个环节是非常多的,那么收费也是非常多的,这种环节的复杂程度,就有可能会去妨碍到市场的一个竞争,最终将成本全部叠加到终端用户的用气成本上。

最后一个就是我们顶层设计和整体策略的一个缺乏,就是我们说的罪魁祸是气荒,还是说我们在如此单薄的一个立法现状面前,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上位法去保证我们的天然气也好,还是能源法也好,还是石油也好,没有有效的控制住,并且是支持他的有效发展。

那么随后我做了一些验证,法经济学方面有两个理论,第一个就是价格机制。那么价格机制我主要是参考了美国的一个经历,74年到75年也是冬季供暖的一个气荒,它的主要问题的来源最终是被归结到政府对天然气的一个价格管制,那么就是38年这个天然气法出台之后,联邦监管机构负责管线的定价,然后随后有一个判例,54年的这个判例,把这个价格控制拓展到了生产公司。扩展之后,美国的现状生产商发现相对于际之间管线的运输,天然气的交易价格来说,他更愿意进行内的价格,因为内的价格它是在一个市场范围承受之内的,所以它的价格高,内交流频繁,人为的减少了际之间的交易,然后有些就出现了气荒的情况。第二个理论我是从供需机制这个角度去谈的,主要谈到在供需不平衡情况下,我们的用气的大户也就是用气需求量特别大的地方去由这个用气不足的地区去承担的成本,那么出现了一个价格寻租,也就是我们可以用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这幅图来去进行解释,那么具体的大家可以看这个论文集。

总的一个结论就是说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价格控制最终他是会导致这个资源配置的扭曲,同时一定程度上最终并没有去帮助消费者,反而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我提出了一个改革的路径,主要是从五个角度去进行尝试的。第一个是顶层设计和整体策略的一个布局,如何制定一个非常详细的时间表也好,还是我们到底是改革推动立法,还是立法推动改革,那么我觉得在我们天然气的这个改革上,我还是更建议用立法去推动改革,这样会更适合天气这个范畴之内的一个运行。再有一个就是合并法还是单独分开立法,我们一直都是石油天然气法这个草案,但是难度是显而易见的,是不是可以把它分开?我们先从天然气开始,也许是一个契机,也许是一个机会,第二个修正和完善市场的净回值。市场净回值法是现行的一个计算模式,那么它也是化解当前我们天然气领域内众多矛盾的一个关键。第三个就是交叉补贴取消,完善管道运输的改革和监管体系,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6. 古小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天然气水合物发展战略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专家,我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古小东。我这个题目刚才西南石油大学的王老师应该不谋而合,很多观点可能有一点相似,但是有些也有我自己的一些思考。

我说一下背景,天然气水合物2017年我们国家试采成功,然后广东也是把天然气水合物,还有海上风电海洋生物等等六个产业作为六大海洋产业之一,因为广东也是海洋大省,广东也是一个能源消耗大省,但是能源又比较短缺,包括煤炭等都要都从北方拉过去,或者从国外进口,所以它现在重点发展海上风电天然气水合物作为一个战略性的新产品,广东也重点支持把南沙作为一个重点的研发基地,打造成国际的科技创新的一个先导试验区。

我框架性的去谈一些我的思考,具体的很多制度还没有细致的去展开,能源问题刚才讲了,全国全球都非常关注,包括太阳能也好,风电也好,包括页岩气以及我们的天然气水合物,刚才我们王老师运用的是可燃冰,可燃冰是以前通俗的说法,它其实还有一个名称叫甲烷水合物,因为天然气它主要成分就是甲烷,所以美国相关的立法,有的时候用甲烷水合物。

另外就是我个人一直有个观点,我们应该结合法学,包括管理学,包括经济学自然科学等等跨学科知识来做一些研究,那么天然气水合物发展战略保障机制的这个必要性可行性,我从这么几点阐述一下

第一能源潜力巨大,开采的风险很高,所以它是个双刃剑。为了保障全球能源发展战略制高点,有几个特点,就是规模大,埋藏比较浅,大概97%到99%都是海洋,1%到3%左右是在土,我们国家的南海,包括青海以及俄罗斯西伯利亚,美国的墨西哥湾等等,这个储量非常巨大,前面王老师也说到了,我们全球已经探明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化石能源探测的两倍满足1000年需求,这个应该是未来全球能源战略的一个制高点,当然还有一个能效高,它一立方米可以释放164立方米的甲烷。另外它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开采的风险很大,第一个是安全的风险,安全的风险主要是地质方面的,包括这个海洋,海洋里面的地质滑坡可能会诱发海啸等等。环境风险很大,环境风险主要是它的温室气体效应很高,另外如果在海洋开采,可能会导致海洋酸化影响到海洋生物甚至大规模的物种灭绝,但是冻土里面风险应该小一些,但是冻土里面的甲烷释放的话直接就到大气当中,海洋经过海水的这个过渡,可能有部分不一定直接释放到大气当中。第三个问题就是成本高成本高的话,开展我们这个商业化就不经济了,我们现在只是试采,试采到商业化其实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至少要十几到二十三十年,甚至后来发现不行的话可能就是不,美国页岩气给我们很大的启发,美国延期进行了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他一开始也发现很多问题,它经过不断的改进技术,包括地下水污染的问题,但是现在美国页岩气已经发展得非常好,现在已经占全国的天然气开采量的50%以上,这个应该是很成功的,能源的成本包括企业的生产成本都已经下降了,对外依存度已经下降,所以应该是一个战略性的。

日本也做天然气水合物的研究,但是几次都失败了,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实现了从跟跑到领跑,这个是大概的一个情况,其实这个页岩气我没有专门研究,但是我关注了一下我们四川荣县今年2月份的时候,2月份有一段时间地震频发,公众很担心,那么后来就暂停开了,我们的技术有没有完全放心。其实这个可能内部才知道,我们公众是不知道的美国相对来说比我们信息公开或者是各方面的一些制度更成熟,所以它现在总体上还是比较放心的。

我刚才讲了我们建设法律政策亟待争议和完善,特别我们战略需要法律制度去保障,从2002年我们设立国家专项到2017年,我们就实现了跟跑到领跑,研究方面应该是很成功的,但是我刚才说到商业化开发还需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现有的一些法律制度主要分布在主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包括我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上午也讲到,就是说这不仅仅是民法行政法的问题,可能是一个多部门综合性的法律,那相关的一些国际公约,都是需要我们清楚研究,美国有相关的法律,它的法律其实就是法案,他就是十几个条文可能二十几条就够了,不一定说非要等到非常非常的完善,一定要立个80个条文一百多个条才行

我最后讲一点这个相关的构建目标,我觉得主要是两点实现开采技术安全可行安全生产环境风险控制 第二个经济开展成本低,经济高效,方式的话可比较分散的分步骤的修订,所以制定条例是一种比较合理的一个方式,先制定条例,更成熟在上升法律。另外这个体系构建分两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研究标准安全生产环境风险管网运营价格竞争财税激励金融支持等等,针对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具体的路径包括扶持激励,还有防控监管,改革创新扶持激励具体包括专项资金价格,税收金融防控,包括环境安全技术标准等等,而且这些东西要有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 先汇报到这里,好,谢谢。

7. 师湘瑜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信托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我就利用这个有限的时间来跟大家说说我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以及我这篇论文当中的一个核心点,为什么一些融资项目银行能贷款,而信托可以贷款,我就只简单介绍这两方面的问题。

我在选题的时候考虑到我们山西作为能源大省资源大省,它现在是遇到了一个历史的机遇和挑战,第一个国家级别的改试验区,能源改革要做排头兵,所以我在选题的时候就考虑到,特别是去年10月26号的时候,我们国家能源法进行了修改,那么在第四条就明确规定了节约资源是我们国家的国策,所以我在选题的时候我就想到了这个节能,在看节能的资料过程当中,我看到了这个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方案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模式。

这个合同能源管理恰恰符合了我的这个主题,我在看合同能源管理的文章的时候发现我们国家从1998年就把这个机制引进来了,但是在运行了21年之后,虽然我们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它的数量是在增加,但是整个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并不像我们的那样有个良好的势头,我在研究当中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节能服务公司很难融到,那恰好回到了我的老本行金融法。

说实话我看到这些内容的时候特别的惊喜,因为自己有的放矢了,在梳理合同能源管理这些文章过程中,我们有很多这方面的参考文献,我发现虽然研究是在不断的进步,但是我们很多的学者更多的是定性的研究,他们很多是在梳理,能从银行贷钱能从基金钱,为什么贷不到钱,但是很少能够提出真正来解决融资难的这个方法或者是途径。而且我就考虑当银行融资解决不了融资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不可以找一个更加先进的这个制度来走?我想到的信托法律制度。为什么想到了信托法律制度,因为我们有位非常伟大的法律史学家叫梅特兰,他是这样评价信托法,他的原话是这样,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律史上最伟大最独特的贡献是什么?那么是他们创设的信托法的理念,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准则,而是因为信托制度具有巨大的弹性和灵活性。以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一个代表,梅兰给信托的法律制度的地位是多高,所以说我就想到了信托,然后我就搜中国知网上对这个融资方式的解决方式仅仅收集到了一篇,而且还是发表在2013年的时候。那么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在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信托模式这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匮乏的。其实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因为这个信托法则是我们金融法学非常难的一门学科,特别是今后的法律特征是非常难懂的。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譬如说信托当中有一个非常好的研究方向,准公益信托,2011年我们国家第一篇文章发表,但是到今年的7月份,中国知网上只有八这样的文章,四篇期刊四篇论文,这个题目不好吗? 这个题目非常有研究价值,在十五以后是蓬勃发展,那为什么我们学者步骤这么慢,我了解有很多学者是因为他难于接触到信托的实践,因为我们信托制度的实践性非常强,你接触不到实践,你只是在家里闭门造,那你只能是走向越来越窄,所以说我就反过来考虑,我把这个合同能源管理和信托融资模式融合起来,这将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题目,这就是我选题的主要思考,    

那我们国家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三种的基本模式,第一种是叫节能效益分享型,第二是我们是叫节能量保证型,第三种是能源费用托管型,那么在这三种里头,前两种是最基本的,我只解释一下前两种。

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当中,EMCO是节能服务公司它要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跟融资的机构签订合同,大家一看他跟融资机构签订合同,就意味着他要承担还款的义务,那么他签订的第二合同就跟客户签订了在这个模式里,大家应该看出节能服务公司的责任是比较重要的,重在哪里?融资的责任在他这里,也就是说项目失败的风险完全由他来承担在第二种节能办法这个模型当中,节能服务公司仅仅只需要签订一个合同,就是客户来进行合作,它来保证节能之后能够覆盖你的所有成本费用,甚至有利润。至于跟融资机构签合同,那是你客户的事情,我不承担这方面的。到时候我按照合同规定,我来给你承担这个差额。从这两种模式可以看出来,节能效益分享责任比较重。但是在我国节能服务行业竞争比较激烈的状态下,节能服务公司为了拿到节能项目,往往会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好,这是我解释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就要说这篇论文的核心点,为什么一些节能项目银行不能贷款,而信托可以贷款。那么时间因素,信托的法律特征我就不讲了。第一个直接融资能够克服间接融资的一些特点,信托的直接融资有效的克服了间接融资由于信息传递断裂造成的金融机构的旁观者效应和内部代理人现象的缺点,那么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我们银行是典型的间接融资而我们信托机构是直接融资,那么有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的信托是属于直接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模式,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信托的融资模式当中,信托投资者是否购买信托产品,它完全依赖于信托机构的信息披露。那么信托机构会依据这个穿透原则,详实客观地把每一个计划的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资产投向交代的清清楚楚,投资者满意他才会去掏出钱买信托产品,投资者不满意他就不会掏钱,由此可见信托是资金和资产见面,是直接融资的典型方式,由于时间有限我就不解释也不占用大家的时间了,感兴趣的话我们下来交流,谢谢大家。

8. 李嵩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能源互联网销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汇报的内容是能源互联网售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那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我们在大领域实际上我们是新兵,我们本科教学没有这个学科,在我们研究生教学来讲,也就是去年我们开设发展能源法律与政策,所以说我们在这个领域没有做课题研究,并且我也不是这一方向,只不过说参加这个会,我对这个题目,这个电力比较感兴趣,所以就讲一些个人的感受,里面的有的观点不一定正确,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为什么研究这个题目,目前我们大的背景是国家电力市场从14年之后发了一个重大变化,首先说我们顶层设计的问题,我们国家提出了电力改革革命,上午有些专家已经提到了,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对我们目前面临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外部的环境,我们今后的新常态,对于能源经济来讲,从规模速度型的粗放的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的增长,我们传统的能源生产这种构建目前来讲,进入了能源的这个互联网的系统。

对于这个系统来讲,其实分布式能源对我们传统的能源管理系统提出挑战,因为我们说现在分布式能源在城市也好,还是放农村地区也好,那么生产消费的这个主体是一体的,打破了我们传统的生产供应法律的逻辑关系。那么基于这样的话,我们从14年15年我们出来三放开、一鼓励的这么一个机制,希望我们电力体制改革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推进。

那也就是说我们要对这个电力用户保护的话,实际上它涉及到了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经营者,我们对电力用户保护,实际上来讲是我们在对业务销售者的一个规制,那么对于电力销售的规制也是对电力用户的一个保障。所以我们在谈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我们要谈一下售电主体,目前它一些商业化的运行机制和一些模式对消费者的保护实际上还是意义非常重大的。

那么对于一些竞争,从售电主体的竞争领域来讲,为什么有竞争?主要就是说这个价格稳定,提供这个物美价廉的电力商品。那么除了这些以外,面对一个新的能源互联网来讲,它要求在管理,各个方面提出了挑战,比如说需求侧、节能服务、个性化服务等等这方面提出的调整,那么从生产模式来讲,原来单一的能源供给,用现在的一些大数据互联网等一些交互交错融合的这么一个机制,并且具体实践中,我们电力正在运用我们的能源互联网这么一个大数据大媒体融合平台。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来讲,我们如果说从整体上、全方位的进行互联网建设也不现实,因为对目前我们来讲,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讲,它是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它的发展模式不一样的。目前我们国家进入2.0的时代,相对于目前我们国家整个的售电来讲,要是全局的、全方位的、整体来进行一个能源互联网的这么一个售电模式,是不现实的。

所以目前我们大概进行的是以区域性的、局部的,在我们国家目前有些地区都在试行或者说正在开展,那么在这个具体的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电力市场刚刚起步,尤其一些我们的电力法是滞后于实际的电力市场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具体电力市场还不成熟,还在进一步的运行运营过程中,影响电力消费者他的选择权价值充分的发挥,那么涉及到的其他一些什么节能减排或者创新,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第三最重要。第三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说我们要电力系统改革,它的重点,它的信号实际上就是价的问题,目前这方面不透明,以及市场的信号,客户的不确定,导致我们电市场信号的扭曲,所以各个方面就影响了我们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的良性的循环和运动。

基于这个问题,我们说对电力用户的保障,我们目的要保护终端消费的利益。我认为首先从监管层,从市场准入规则,信息披露,资质审查,要做进一步的进行规制。那么第二个方面我们说安全保障,用户安全保障权的内容来讲,不仅是说经济的安全,如果从消费保护法来讲,它仅仅是说生命健康安全,但是我认为从保证来讲,它不仅要保证用户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安全,还有保护生态环境,因为现在我们说的传统的能源,我们的新能源在里面,我们不仅要我们的经济发展,还要看生态环境,所以安全这个权力保障肯定。那么除了这些之外,我们保障安全的主体是用户,那么谁来保障?宏观意义上来讲是法律,但是法律来讲规范与这个行为主体。那么经营者对于电力用户来讲,首先是供电方,那么还包括终端到终端消费者中间的一些关联企业。那么这些领域我们称为中间领域,那么如果一旦我们中间有一些设备,导致了用户或者说不特定服务器的人身财产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有法律的这种规制,目前电力法在这方面来讲,立法进行修改的话,还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那么保障安全措施来讲,首先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就是用人的检查,这个检查责任制,那么在这个基础上,要在能源互联网的情况下,构建三级流动供电安全管理机制。

另外就是自主选择。这消费者一个很重要的权。那么这个权要具备一个自主选择的环境的话,首先它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有一个众多的形成竞争的主体。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点评

吕振勇 刚才各位的讲演给我感触很深,第一是理论创新,第二是能源的技术也是在不断的创新。第三是能源革命和创新,各个方面都在创新,同时给我们的立法创新带来的一个问题,

现实的电力法好像是我主笔起草的,也参加了能源法的起草工作。但是设计面没有大家发言说的那样广泛,大家的发言,涉及的面论述的详细内容丰富,也很重要。这第一句话。第二句话,大家的发言面很广,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问题很重要,但这里缺失了一些东西那就是你的建议是什么?写在能源法的本法当中,还是单独写到别的规定当中,该写一句话。还是写一条,或是设计一亦或是另外起草单行法律法规。所以当前我们能源法面临三个问题,谁解决这三个问题,谁的贡献便非常巨大!第一立法空间,现在能源法到底规定什么?论文五花八门,把这些论文都变成法律吗?显然不可能,所以我们一定要琢磨给国家提出立法空间第二管理体制,这个问题最难。所有的法律难题都卡在管理体制现在我们能源法的第一关从原来的国务院法制办,现在是司法部的立法局,卡的第一关就是谁管?怎么管?怎么监管?谁来监管?权力的划分是最难的。我们学怎么把政府这种权力机关的权力划分,然而现实根本不允许这样做,我起草电力法,深深感到是各部门争权夺利的态势,不要权利不要责任。企业只要利益不义务。所以这个体制是第二大难题。第三大难关空间有关系我们的专业法占的领域很宽,能源法的本法到底规定什么?在在学者当中,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争议很大,所以说通过介绍方面,我真诚建议年轻学者要创新超越前人,能够为立法作出贡献,在这几个方面总结出独到的见解。至于具体的论文,由于时间有关,我就一一点评,只是告诉大家这两个信息,供大家今后参考。

 郑辉:今天更重要的是学习我本人对能源这方面的知识知道它重要,但是没有很好的涉猎,所以每次能源法年会我但凡有时间都会来参加,对于我来讲就相当于两天集中精力系统性的把能源法律当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做一个学习,时间宝贵,我就八位同志发言的情况谈几个感受

我觉得今天这个时间点里面八位同志八位年轻的俊才没有只注重书本教材的学习,而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八篇文章我都感觉到是突出了问题意识,突出了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这是第一个感受。第二个感受我们的立法其实从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到现在,不客气的说一句话,现在的立法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刚才吕先生所谈,一个电力法背后的利益博弈将会有多大?我听上海电力公司总法律顾问也谈了不少,我也曾经间接的参与了我们上海的供用电条例以及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我知道当中的博弈利益复杂的交织程度难以用一句话形容。 但是立法到了现在,栗战书委员长又强调要加快立法步伐。大家想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已经形成了,现在还会加快立法步伐吗?绝对是加快立法步伐,因为我们很多市场经济当中起支撑骨架作用的法,目前还有所欠缺。尤其是明年的3月份民法典要出台,那么接下来能源革命这个背景下,在习近平能源革命思想的指引下,能源法的出台肯定要提速,至于是单兵突击还是步步为营,还是形成一个能源法典现在法判断,但是一定是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这是我的第一个感受。

第二个感受,八位年轻才俊这个发言当中都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我们现存的法律资源当中的不合时宜缺陷短板尤其是像冯老师,他讲到天然气定价,他用一个比较新的方法-法经济学的理论来指出定价机制存在的缺陷和短板,我觉得这是我们法律人的使命和责任。但是我们在国内外,在用他山之石来求得我们未来的解决答案的时候,我觉得也要考虑到一个问题,比方说有一个哈工的老师谈到核损害赔偿责任,我觉得你的点非常好,因为我们核安全法2018年通过,核损害的问题也应该是立法与解决的,但是我们的制度呢比较粗疏,怎么用域外的比较先进的制度,但是这个先进的制度一定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而不能说其他国家有好制度就直接拿来用,要了解其他国家制度产生的背景,为什么有这个制度?这是我第二个感受。

第三感受我觉得有的发言嘉宾谈到的问题都比较小,但是可以以小见大。比方说董战老师谈到的特许经营的问题,文章谈到的城市管道燃气我在想这些东西在机场地区如何管理?我们的垃圾分类,我们的高速公路建设等等,都可能涉及到特许经营的问题,怎么能够使具有总公共性的产品既能够满足普罗大众又能够使得它产业得到健康发展。比方说王涛老师又谈到了最后一公里的服务确实很重要对于他谈的燃气管道问题,我们电力系统及供用电的时候也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即线路问题,油气分开怎么合理,怎样做到依法合规,都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个感受是针对能源法,能源特别多元,既有传统的能源,又有新兴能源,可再生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它的多元性复杂性可以上升到国际上升到政治,上升到我们能源安全的高度所以我谈一个很不成熟的观点。我也希望能源法能够提速,但是能源法的提速它取决于国家的发展,甚至于现在热议的中美贸易战都有很大的关系,到底走向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姜勇:挑选冯捷老师的题目讲一下天然气定价,大家知道改革开放40年,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在价格改革方面,最后两个没有攻克的堡垒是电价和气价。气价改革刚才郭老师说了,我的建议是我们要吸取1938年美国天然气法的教训,市场让市场来解决合理的浮动价格。因为比如说不允许涨价,会挫伤这些经营者的积极性,既然挣不到钱就没有积极性去干。2017年价格最高的时候涨到了一万二千多亿吨,而进价4000到5000吨,中间有七八千万吨的暴利。东北、北方缺失,经销商老板一看有利可图,从广州中海油车拉了三四千公里拉到东北。所以要通过价格市场去调控,不需要非得定管道,价格不虚涨,不动,这样的话会挫伤积极性。 

郭进平刚才三位专家分析的都很到位,也很有深度。我建议发言的各位学者在各自论文的基础上可以持续进行探究,研究在这个领域现行的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不是制度缺失?如果是制度缺失的话,应该如何去创设这些制度?另外这些领域的监管如何实现进一步提升。我发现今年对监管问题没有谈及很多,所以这个监管法律问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点。应该加大研究的力度,真正给国家制定政策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所以我觉得各位学者的选题很好,今后要在方案建议的完善上进一步下功夫。 

(以上发言未经本人审核,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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