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哲:能源资源产权公平分配的法律价值(2015年会论文)

日期:2017-06-11 12:00:00

 

【内容摘要】能源发展转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领域。能源发展转型的核心是通过多元产权主体的公平竞争来提高能源效率。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是民营资本规模进入和构建多元竞争性市场的基础,从产业链上游切割利益链是能源产业公平竞争的前提,而能源产业的公平竞争又是激发企业家精神、实现破坏性创新的诱因。因此,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成为中国能源发展转型的制度基石。

【关 词】能源转型  产权配置  市场竞争  能源效率

   

 

能源资源产权的配置不公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我国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是导致能源产业市场机制不健全、竞争不畅、创新不足的制度根源,因此,在能源发展转型的背景之下,能源资源产权[1]的公平配置就成为能源发展转型的制度基石。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能源产业的公平配置问题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且任务十分艰巨。本文从我国能源发展转型的基本路径出发,重点探讨了公平配置能源资源产权的法律制度对于能源产业发展转型的支撑作用,以期为未来的产权制度设计寻求理论支撑。

一、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是构建多元竞争性市场的基础

(一)能源发展转型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转型提高能源效率

总结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腾飞的基本路径依赖。[2]这一制度变迁过程的着眼点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率,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使社会生产达到或接近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在资源配置和使用上,市场体制在短期内更有效率,富于创造性,更具活力和广泛性;而在长期内,由市场动机和竞争而形成的非价格效率超过了市场体制对最优定价实践的偏差。[3]因此,无论从静态效率(即实现产出或产品和投入或成本之间的更高比率)角度看,还是从动态效率(即随时维持更高的经济增长率)角度看,作为一种普遍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都比政府指令性计划做得更好。[4]而所谓的市场经济,是指主要由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制度,[5]中国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方向就是实行普遍的经济分权,允许发展私人市场,建立民主集中制政治与自由经济混合发展的政治经济体制,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6]

但是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转型还远未完成[7],许多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制度尚未建立,其中能源产业即是中国亟待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领域。作为中国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和源动力,能源产业的转型步伐显著滞后于整体经济发展,转型过程单纯强调投入和产出总量的提高、国有企业规模的扩张、可再生能源的替代,却忽略了能源效率的提升,而研究表明,效率低下才是制约我国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根据WWF(世界自然基金会)200711月发布的报告,中国能源使用效率为33%左右,仅相当于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如果以日本的GDP能耗作为基准1,则美国为2.7,欧盟为1.6,韩国为3.3,东盟为4.3,而中国却高达9[8]能源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化转型滞后所导致的市场机制不健全,集中表现为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积重难返,以及行政权力对市场的过度管控。[9]事实上,无论是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还是清洁能源的开发,最终都必须落实到能源效率的提升上,才有可能形成企业或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变政策扶持的能源公益性事业为内生发展的能源产业。因此,在现有技术约束下,通过市场化转型提升能源效率,是保证能源供给、降低对外依赖、保障能源安全[10]的关键环节,理应成为中国能源发展转型的核心战略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11]

(二)能源效率的提升依赖于多元产权博弈的竞争性市场[12]

能源效率来源于产权效率,而产权效率是多元产权主体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博弈的绩效。[13]通过价格机制在能源市场上的供求导向和平衡作用,在公平竞争环境中,生产者会自觉采用效率最高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以应对价格竞争和获取最大利润。由此可见,竞争机制是激发能源市场活力,提升能源效率的重要枢纽,而构建多元产权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则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可否认的是,国有资本或国企,特别是央企是中国能源发展的中流砥柱和社会资本,担纲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竞争力、参与世界油气资源分配的重任,[14]在能源发展转型中国有企业非但不能瓦解或拆分,还要加强其产业组织主体能力建设,因此,民营资本的规模投资就成为构建多元竞争性市场的现实路径。[15]根据国际转型经验及中国转型实践,[16]中国能源发展转型的契机在于如何在国家垄断中引入私营或其他公共经营者的竞争[17]中国经济成功的关键就是在国有经济部门之外创造了一个充满活力的非国有经济部门。[18]民营资本规模进入的目的并非替代国有资本,亦非削弱国有经济控制力,而是构建竞争性的外部制度环境,使得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从而形成双赢格局。[19]必须指出的是,能源产业民营经济的发展不能仅仅仰赖于财税政策等外生力量,这些政策工具具有阶段性和短期性,难以对产业发展形成长效激励,且易带来周期性经济波动,影响经济运行稳定,因此能源民营经济应该更加注重寻求其发展的内生力量,[20]而公平的产权配置是吸引民营资本进行规模投资的前提,理应成为能源产业民营经济内生发展模式的制度基础。公平配置的实质是变政府配置为市场配置,通过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设计来提高产权效率和能源效率。[21]

产权是使一个人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22]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23]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安排,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24]法学研究中将产权划分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往往主要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角度适用产权概念。[25]产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界定人们如何收益以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26]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不同,[27]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中,产权配置对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功能表现为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28]由于内在化的成本低于其收益是内在化的基本条件,因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设计必然着眼于提升内在化的收益并降低内在化的成本,而能否实现外部性[29]的内在化则成为评价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的绩效指标。

(三)现有产权制度难以支撑能源民营经济的内生发展

物权法意义上的能源资源产权主要是指能源类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其所派生的矿业权。我国实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由国务院代行矿产资源所有权。[30]国家所有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公共产权是一种界定不清的产权,负外部性较大,另外,单一所有权主体的制度设计注定了权利的非可流转性,资源成为不可流通物,无法通过市场定价并进行交易,只能通过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分配。在我国工业化初期、资源相对富足的情况下,这种资源配置模式的弊病并未突显,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需求量的急剧上升,产权界定不清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造成了自然资源普遍浪费与破坏,[31]而计划分配模式所带来的资源配置低效又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供需之间的紧张关系。共有财产排除了使用财产就要付费的体制,较高的谈判和监察成本使得使用财产不必向他人付费的体制无效[32]

矿业权正是为弥补单一国家所有权的缺陷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其本质上是一种准物权,[33]通过清晰界定矿业权并建立矿业权流转市场,缓解资源有限性和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34]矿业权制度的基本着眼点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事实上我国矿业权制度并未能实现内化外部成本的制度设计目标,反而提高了交易成本。在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上,2003年以前我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行政授予的方式,[35]由权利主体无偿取得或通过支付固定费用取得矿业权,这种固定费用[36]不是由市场竞价形成,并不能反映矿业权和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将资源成本外化,由所有社会主体承担企业矿业权的成本,未能实现外部成本的内化。另一方面,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玻璃门[37]问题长期存在,民营资本经常遭到排斥和驱赶,民营企业的矿业权无法得到与国有企业同样的对待和保护。这种保护不周的产权降低了矿业权人进行内部化的预期收益,因而缺乏内部化的动力,反而刺激了投机行为,在短期内进行破坏性的开发,尽快收回投资并获取暴利。在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上,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禁止矿业权的牟利性转让,为产权交易设定了极高的交易成本,导致矿业权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流转至最具生产性用途的市场主体,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阻碍了矿业权市场价格的形成,导致矿业权价格无法纳入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从而带来外部负效应。[38]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产权配置模式,产权配置的不公降低了资源产权在激励外部成本内化方面的制度绩效,造成了资源产权制度的普遍低效,无法为能源产业民营经济的内生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因而无法吸引民营资本的规模投资,阻碍了多元竞争性市场的构建和能源产业市场化转型的进程。

二、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是公平竞争的前提

(一)一体化战略在我国并未取得效率提升的制度绩效

竞争是市场效率的源泉,但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且完全竞争市场是否有利于实现效率最大化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议的,[39]现实中的市场结构更多的呈现出一种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格局,[40]如何保证市场的有效竞争是反垄断法律制度设计所必须考量的基本问题。由于能源产业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型,能源企业倾向于将生产的相关环节内部化,以降低交易成本。[41]无论是美孚、壳牌等公司采用的后向一体化战略,还是英国石油、道达尔等采用的前向一体化战略,最终都形成了纵向一体化的混合型能源企业,其业务范围涵盖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现代国际能源竞争更多的体现为不同能源产业链之间的竞争,小型企业试图通过占据产业链的个别环节来与一体化的能源企业竞争几乎是不可能的,纵向一体化已经成为现代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趋势,这在传统化石能源、尤其是油气产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为顺应这一趋势,我国也对国内石油、石化产业进行了战略重组,力图组建一体化经营的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42]经过多年的发展,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公司在石油储量、产量、炼油能力、总资产及总收入方面都接近或超过了国际大石油公司,但其净利润、人均净利润却仍然远低于国际大公司(如表1所示),说明我国石油央企在总体上处于规模不经济状态。石油产业的战略重组虽然从形式上实现了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但未能实现经营效率提升的制度绩效,能源央企的国际竞争力仍然薄弱,能源效率依旧低下。

 

1:中外石油公司规模比较表(2010年)

公司名称

埃克森美孚

壳牌

雪佛龙

道达尔

中石油

中石化

石油储量

(亿吨)

16.3

8.6

9.1

8.4

36

4

石油产量

(亿吨/年)

1.211

0.8545

0.9615

0.67

1.42

0.499

炼制能力

(万吨/年)

31300

17970

10800

11815

15710

24570

油品销售量(万吨/年)

29264

29474

14203

17228

9606

13172

总收入

(亿美元)

3546

3713

1963

1869

2548

2834

总资产

(亿美元)

3025

3226

1848

1905

3990

1510

净利润

(亿美元)

305

201

190

140

144

106

人均净利润

(万美元/人)

36.31

20.72

30.65

15.05

0.86

2.84

雇员人数

(万人)

8.4

9.7

6.2

9.3

167

37.3

资料来源:美国《石油情报周刊》20111212日资料

 

(二)上游产权配置不公导致中下游的不公平竞争

虽然能源央企在账面上能够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润是凭借其对上游资源产权的垄断所获取的垄断利润而非竞争利润,掩盖了能源央企低效率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垄断租金,是政府通过限制上游竞争而给予能源央企的隐性补贴。[43]根据《矿产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有公司获得矿权登记的资源区域其他公司无法进入,只能在未登记区域进行风险勘探,[44]而《矿产资源法》又禁止权利人之间进行矿业权的牟利性转让。[45]1998年油气产业进行战略重组时,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已经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获得了绝大部分主体矿区的矿业权,[46]并进行了矿业权登记,其他企业事实上无法取得既有矿区的矿业权登记,因而无法进入上游勘探开发环节,同时,以两大公司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又控制了大部分的原油进口配额,[47]这样就形成了能源国企对于上游原油供应的垄断格局。通过抓大放小的战略重组以及之后的相关立法规定,能源产业上游企业的数量被牢牢控制,能源央企得以维持上游产品的垄断高价,但却造成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无谓损失,降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民营企业在进入上游环节时受到歧视待遇,被迫转战下游环节,加剧了下游竞争,微薄的利润使其难以进行规模扩张。[48]

更为重要的是,能源央企凭借其对上游能源资源产权的垄断,将垄断优势传导至中下游环节,筑造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阻碍有效竞争,妨碍能源效率提升。例如,石油产业链上下游价值分布不均,上游盈利高,下游盈利低,因此上游勘探及生产环节在石油产业链中居于核心地位,对石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远高于下游环节,在上游环节具有比较优势的一体化公司在同业竞争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49]由于我国石油央企控制了国内原油和进口原油的供应,[50]而上游油气产品又是下游炼化、加工企业的原料,直接影响下游企业的成本,[51]因此在国际油价上涨的情况下,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的炼化企业拥有绝对成本优势和对高油价更为持久的忍耐力。一方面,石油央企可以向其下属炼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国产原油作为原料,[52]而非一体化的炼油厂则要按照国际原油价格从石油央企手中购买原油进行生产,忍受高涨的成本;在成品油供不应求时,两大集团公司往往优先供应本集团所属炼油厂,致使其他炼油企业因原料供应不足或不稳定而开工率低下。另一方面,原油价格高涨带来了石油勘探及开采环节的高利润,使得能源央企可以利用上游利润来弥补炼油环节的亏损,保证炼油厂的高开工率和产量稳定,而非一体化的炼化企业则必须自负盈亏,在炼油环节不景气时被迫降低开工率甚至关闭破产,退出市场。

与此类似,央企在炼化环节的竞争优势又会进一步传导至下游的批发零售环节,表现为对成品油油源的控制和上游高盈利对零售市场亏损的弥补。2007年以后,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公司虽然丧失了成品油的批发特权,[53]但凭借其在炼化环节的垄断地位控制了绝大部分的成品油产量,[54]使其得以保持在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垄断地位。当出现批零倒挂现象[55]时,两家公司在零售市场的亏损可由批发市场的盈利来弥补,从而增强其在零售环节的抗风险能力,帮助下游销售终端持续经营,维持两大公司在零售市场的寡头垄断地位。

(三)从上游切割利益链是实现竞争效率的现实路径

    能源发展转型的基本目标是提升能源效率,而能源效率源自于有效的市场竞争。一体化经营是现代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能源集团公司是顺应能源产业规模发展需要、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对既有一体化能源企业进行拆分不应当成为构建竞争性市场的最优选择,而培育、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通过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公平竞争来提升能源效率,才是能源发展转型的基本路径依赖。[56]受制于上游资源产权的不公平配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呈现出一种非对称竞争的状态,[57]想要实现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公平竞争,仅仅开放中下游环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58]打破民营资本进入产业链上游的玻璃门,实现上游资源产权的公平、市场化配置。虽然既有主体矿区矿业权早已为国企、央企所控制,但旧矿区资源的逐渐枯竭、新矿区的不断发现为民营资本进入能源产业上游环节提供了契机。如何遏制行政权力对于资源产权配置的干预、防止能源国企垄断势力的继续蔓延,应当成为能源转型、制度转型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是破坏性创新的诱因

(一)能源发展转型需要破坏性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能源发展转型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能源革命,它不是在静态的循环流转中谋求供需平衡与产出最大化,而是在动态的破坏性毁灭过程中力图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转型、化石能源结构向清洁能源结构转型为阶段性特征的能源发展转型[59],必然要以新消费品、新生产方式或运输方法、新市场、新产业组织形式的大量创造作为根本推动力量。[60]单纯的产量增加、规模扩大、利润提高仅仅是能源产业的增长,而非能源经济的发展,[61]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维持性创新难以担纲助推能源革命的重任,能源革命所需要的创新应该是破坏性创新。[62]这种破坏性创新首先表现为能源技术的突破,包括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在内的技术创新奠定了从能源效率革命到清洁能源革命或替代能源革命,再到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的操作性基础。[63]然而,技术创新最初的动机并不在于创造新产品或新服务,而在于创造价值,[64]技术进步只有带来经济绩效时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65]能源革命归根到底是商业革命,节约能源成本,提高能源供给,追逐能源效率或经济效率是持续性能源技术创新的根本原因。[66]

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程度取决于制度设定的可能性空间。技术决定人类活动的可能性边界,[67]而制度提供人类行为的选择集合。[68]破坏性创新既包括技术创新,又包括制度创新。由于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根本因素,[69]因此制度创新才是对以现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为基本特征的破坏性创新的最佳诠释。[70]由于经济发展主要在于用不同的方式去使用现有资源,利用这些资源去做新的事情,而不问这些资源的增加与否,[71]因此即使在技术上未能实现举世瞩目的重大突破,通过制度创新同样能够使得能源生产活动达到或接近现有技术条件约束下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从而实现能源产业的发展。当然,制度创新并不否定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技术决定了可实现的经济增长的上限,[72]技术创新的意义在于扩张能源生产的可能性边界,拓展能源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73]但能否出现破坏性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程度、以及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依赖于制度框架能否激发企业家精神、降低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74]

(二)现有制度框架制约企业家精神的养成

破坏性创新需要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经济上的企业家通过破坏性创新带来新产品、新技术、新供应源、新组织形式的竞争优势,也就是占有成本上或质量上具有决定性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打击的不是现有企业的利润边际和产量,而是它们的基础和它们的生命,这种竞争比其他竞争有大得多的效率,犹如炮轰和徒手的比较。[75]企业家进行破坏性创新的动机在于追求工业上或商业上的成功,以达到令其满意的社会地位,企业家的成功正是表现为出现新的可能性时,果断决策,及时抓住眼前的机会。[76]但这种可能性必须满足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才能为企业家的行动提供有效的现实空间。无论是工业上还是商业上的成功,都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中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的集中程度并不必然影响企业家精神的形成,现行制度是否能够提供竞争可能性才是能否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关键因素。

资源产权的配置不公使得能源国有企业凭借上游产权垄断,将垄断优势传导至中下游,逐步建立起纵贯产业链的垄断结构。国有企业习惯于享受政策红利所带来的垄断租金,国企高管习惯于例行公事而非市场竞争。由于破坏性创新同时伴随着巨大的困难和风险,在缺乏准确数据和行动规则指导下,国企高管会尽力避免破坏性创新所带来的程度上的更大错误和习惯行动以外的其他错误[77]即使破坏性创新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巨大困难,在产权不清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管也缺乏相应的激励,去克服潜意识中的抵制情绪来从事打破其惯常行动的创新活动。因此,国有企业无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更为重要的是,上游资源产权垄断事实上剥夺了能源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竞争的可能性,民企与国企处于非对称竞争的地位,无论民营企业如何创新也无法撼动法律制度打造的国企垄断地位。更不用说民营企业的破坏性创新行为还面临着国有企业的强烈抵制,难以寻求合作伙伴,难以赢得消费者的困境。民营企业虽有创新的强大动力,却缺乏创新的有效激励和制度空间。

(三)产权公平配置激励创新实践

由此可见,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实现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才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扭转非对称性竞争的局面,从而为民营企业的破坏性创新提供竞争可能性。在这种制度环境中,能源国企必须转变其竞争战略,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通过破坏性创新重新寻求其核心竞争力。需要强调的是,破坏性创新并不否定大型企业对于能源产业的控制,只是质疑这种控制的形成过程。国有企业通过制度壁垒而非市场竞争建立并维持其垄断优势,使得民营企业根本无法通过创新来冲击或威胁国企的市场地位,这种制度结构和市场环境降低了国企与民企进行破坏性创新的积极性。并非国有大企业不具有创新能力,而是因为通过破坏性创新所带来的预期净现值[78]远远低于无成本的制度壁垒所带来的垄断租金,因而国企高管缺乏创新激励。事实上,即使不存在制度或政策上的倾向性规定,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在实施破坏性创新时也是具有比较优势的。

首先,破坏性创新意味着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冲击原有生产方式,并需要大量的长期投资,因而必须依靠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除了申请专利、生产方法的暂时保密或签订长期业务合同外,价格政策和产量限制是唯有大型企业才能实施的措施,当然前提是这些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市场前景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小企业往往很难做出决策去实施或维持大规模的破坏性创新计划;再次,大企业通常能够持续存在,具有更强的抗压和抗风险能力,拥有等待的资本去观察和分析改进链条的发展趋势,从而帮助其做出决策以便获取最为有利的竞争地位。[79]因此,即使对上游资源产权进行公平、市场化配置,也不用担心国有企业会就此一蹶不振,相反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的增强更有助于倒逼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正如用斗牛士的姿态去激发公牛的活力。

能源发展转型是一场能源革命,需要通过破坏性创新以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破坏性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为转型提供操作基础,制度创新为转型提供市场环境。资源产权的配置不公成为制约破坏性创新的制度障碍,因此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实现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才能为国企与民企的破坏性创新提供有效激励。

四、结论

中国能源发展转型的核心是通过能源产业的市场化转型提升能源效率,而能源效率来源于产权效率,是多元产权主体在竞争性市场进行博弈的绩效。由于纵向一体化是现代能源产业发展的一般趋势,拆分能源央企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难以论证,因此民营资本的规模进入就成为构建多元竞争性市场的现实路径。然而,现有的能源资源产权制度不能为内化外部成本提供激励,无法为能源民营经济的内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难以吸引民营资本的规模投资。上游资源产权的不公平配置又造成了中下游的不公平竞争,能源国企凭借制度设计所铸造的垄断壁垒获取了巨额垄断租金,却毁灭了民营企业通过创新来获取市场优势的竞争可能性,民营企业只能在国企垄断的夹缝中求得生存,抑制了企业家精神的养成。因此,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公平配置能源资源产权,才能为民营经济的内生发展提供长效支持,从源头上打破垄断壁垒,促进有效竞争,诱导破坏性创新,为能源发展转型奠定制度基础。

 

 

 

 

 

 

 

 

 

 

 

 

 

 

 

 

 

 

 



* 孙哲,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能源法。

[1] 本文所讲的能源资源产权是指与能源资源有关的所有财产性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矿业权,而且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能源资源产权在物权法范畴内主要表现为能源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但由于这两项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上与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均存在差异,理论上对其定性亦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使用产权的概念,以图涵盖所有与能源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权利。

[2] 参见:邹东涛主编:《发展和改革蓝皮书: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0年(2003-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3] 参见:[]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4] []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陆俊等译,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5]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6] []蒂莫西·耶格尔:《制度、转型与经济发展》,陈宇峰等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7] 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经济自由指数报告》(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显示,中国大陆为“基本不自由经济体”(mostly unfree)。参见:张环宇:《经济自由度排名,香港居首中国内地136位》,财新网,2013111日。http://economy.caixin.com/2013-01-11/100481681.html。转引自邹东涛主编:《发展和改革蓝皮书: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0年(2003-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8] 刘金贺、姬虹:《中国能源战略思考》,载《中国中小企业》2008年第5期。转引自谷树忠、成升魁等著:《中国资源报告——新时期中国资源安全透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6页。另可参见胡斌、章宗琰著:《能源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动态效应》,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

[9] 吴敬琏:《改革需要顶层设计》,载《变局与突破解读中国经济转型》,外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10] 笔者认为,应该以更为开放的视角审视现今的中国能源安全问题,而不应仅聚焦于中国政府对国内能源资源权属的控制。能源安全表现为能源的供给与需求、能源资源的保障能力(资源赋存量和探明储量)、对外依存度和能源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参见谷树忠、成升魁等著:《中国资源报告——新时期中国资源安全透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49页。笔者认为,应对当前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其着眼点在于中国能源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参与国际能源竞争,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战略资源,同时提高国内能源的自给率,降低对外依赖程度,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必须立足于能源效率的提升。

[11] 如英国将竞争的能源市场作为其能源安全的评价指标,EUWEC将能源利用效率纳入其能源安全的评价体系。参见周伏秋:《国际能源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能源》2006年第11期。转引自谷树忠、成升魁等著:《中国资源报告——新时期中国资源安全透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2页。

[12] See Richard A. Posner, 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 5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335, 352-354 (1974).

[13] 肖国兴:《能源发展转型与能源法的制度抉择》,载《法学》2011年第12期。

[14] 学者认为,石油产业应该坚持油企一体化的方针,以提高石油流动效率。参见成升魁、沈镭等著:《2010中国资源报告——资源流动:格局、效应与对策》,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15] 参见肖国兴:《能源发展转型与能源法的制度抉择》,载《法学》2011年第12期。

[16]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成功不仅在于经济迅速增长,而且创造了一个充满活力的非国有企业部门”。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展与发展政策》,纪沫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17] []魏伯乐等:《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页。

[18]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展与发展政策》,纪沫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19] 厉以宁著:《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20] 参见厉以宁著:《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21] See George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2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3, 17 (1971).

[22] 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71页。

[23] 阿曼·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载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21页。

[24] 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1页。

[25] 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26] 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71页。

[27] See Coase Ronald,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3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 10 (1960).

[28] 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71页。

[29] 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效益,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会造成市场无效率,一般来说,对于外部不经济的产品,市场会生产过度,而对于外部经济的产品,市场又会生产不足。参见[]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97302页。

[3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546条。

[31] 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32] 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78页。

[33] 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34] 李显冬:《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35] 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在此之前,招投标方式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通过此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的情形十分鲜见。

[36] 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对于探矿权价款,该办法第13条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37] “玻璃门”主要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民间资本进入某些行业领域并无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实际上对民间投资准入存在无形的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的现象。参见邹东涛主编:《发展和改革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

[38] 参见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71-72页。

[39] 经济学家熊彼特就更支持垄断和大企业,而非完全竞争和其中的原子式企业。由于大企业应对外界不确定性冲击的能力更强,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能力也更强,创新的技术也不容易被模仿,所以大企业更有动力也更有能力进行生产方式的创新,进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40]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41] []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6-143页。

[42] 1998年,中央决定对石油石化行业进行战略重组,主要是通过行政性资产划拨和互换,将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学总公司改组为两家实行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且不再承担政府职能的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重组后,中石油侧重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中石化侧重石油化工业务。

[43] 参见刘瑞明、石磊:《上游垄断、非对称竞争与社会福利——兼论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性质》,载经济研究2011年第12期。

[44] 参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9条。

[45] 参见《矿产资源法》第6条。

[46] 1998年战略重组后,中石油占有石油资源量560亿吨,在全国占比达60%,中石化占有石油资源量130亿吨,在全国占比14%

[47] 2010年民营油企进口配额仅占中国1.9亿吨原油进口配额的13%

[48] 刘瑞明、石磊:《上游垄断、非对称竞争与社会福利——兼论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性质》,载经济研究2011年第12期。

[49] 2002-2008年间,中石油的利润总额都远高于中石化,是中石化利润额的2倍以上。

[50] 国内已登记区域的资源矿业权为央企所垄断,而进口原油配额也基本上为国有石油公司所控制。

[51] 在美国,油气价格中属于原油的成本一般占到50%左右,遇到高油价时期可能高达70%。我国炼厂的成品油成本中属于原油的部分比例更高。

[52] 20151月布伦特原油国际现货价格在50美元/桶左右,而国内原油开采成本仅为十几美元。

[53] 1998年国家连发《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等几个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由此成品油批发权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集中于中石油和中石化。200612月商务部颁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标志着石油产业批发环节的全面开放。

[54] 截至2011年,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资质的经营企业2500多家,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1600多家,占全国总数的比重在64%以上,其他国有企业300家,民营企业600家。

[55] 所谓批零倒挂现象,是指成品油批发价高于零售价。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国际原油价格上涨造成炼化企业成本上升致使成品油价格上升,而国家对于成品油零售价进行限制,导致零售价高于批发价。

[56]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

[57] 刘瑞明、石磊:《上游垄断、非对称竞争与社会福利——兼论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性质》,载经济研究2011年第12期。

[58] 肖国兴:《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路径: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载《中州学刊》201311月。

[59] 肖国兴:《能源发展转型与的制度抉择》,载《法学》2011年第12期。

[60]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杨中秋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61]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3页。

[62] 肖国兴:《能源革命背景下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抉择》,载《法学》2014年第11期。

[63] 肖国兴:《能源革命背景下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抉择》,载《法学》2014年第11期。

[64] 参见谢德荪:《原创新》,五洲传播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3页。

[65] 参见[]大卫·史密斯:《创新》,秦一琼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66] 肖国兴:《能源革命背景下能源发展转型的法律抉择》,载《法学》2014年第11期。

[67] 参见[]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68] 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等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6

[69]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等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

[70] 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创新理论,他把发展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其中包括“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但“这种新的方法绝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6页。

[71] []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8页。

[72]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等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159

[73] 例如美国在页岩气抽采技术上的突破,极大降低了美国页岩气生产成本,推动了美国页岩气革命,扭转美国能源供应大量依赖进口的局面。

[74] 诺思认为,“在一个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知识存量及其应用的增长,为人类在社会中实现其潜在福利提供了一把钥匙。但这种分析没有涉及:为什么这种潜在的福利没有实现?为什么在大部分技术都是人皆可得的情况下,富国与穷国之间还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诺思认为,由制度框架所决定的激励结构是影响发达经济体、中央计划经济体以及欠发达经济体之间的经济绩效差异的最重要因素。

[75]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杨中秋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

[76]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0-102页。

[77]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7页。

[78] 净现值即为预期现金流入现值与预期现金流出现值之间的差额。

[79]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杨中秋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82-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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