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0-09 12: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下称本会)正常活动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包括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中国法学会支持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经费、本会内外的课题研究经费和其他自筹经费等。
本会会费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取得和使用各项经费,旨在保证开展日常工作和相关活动,加强研究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服务能源法治事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坚持服务于研究会事业发展、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向会员提供会刊、内部期刊、各种资料和信息服务所需的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费用;
(3)举办年会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4)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编写教材和年度研究报告的费用;
(5)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及常务理事、理事等参加本会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相关会议、活动的差旅费用;
(6)本会办事机构运行及聘用人员劳务的费用;
(7)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应在每年理事会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六条 团体(单位)会员会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万元。副会长单位是指有一名本会会员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的能源企业、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独立核算单位。
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3万元;秘书长单位与副会长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每年缴纳3万元。秘书长单位是指有一名本会会员担任本会秘书长职务的能源企业、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独立核算单位。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3万元。其中,有两名(含)以上本会会员担任常务理事职务的单位,应当缴纳3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是指有一名(含)以上本会会员担任常务理事职务的能源企业、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独立核算单位。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万元。理事单位是指有一名(含)以上本会会员担任理事职务的能源企业、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独立核算单位。
第七条 团体(单位)会员会费按照年度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元,可以按照年度交纳会费或一次交纳5年会费。
第八条 本会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发出该年度会费缴纳通知。
团体(单位)会员应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向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付会费,所在单位的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负责协调、催办。
个人会员会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本会秘书处交纳并由秘书处汇集交到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个人会员会费一次交纳5年会费的,按照秘书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列人员可以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1)已交纳会费的团体(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其中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可免交5名个人会员会费,常务理事单位可免交3名个人会员会费,理事单位可免交1名个人会员会费;
(2)公务人员受所在单位推荐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
(3)有其他免收情形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欠交年度会费的,应于次年补交。
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连续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注销其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会费收支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根据本办法使用会费的,其经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中国法学会有关财务规定,持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据实向秘书处报销。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秘书处应当定期向会长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会等其他单位自愿加入本会并经本会同意成为团体(单位)会员的会费收取办法,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主要包括本会的日常运维、学术活动、研究课题和编辑出版等四类费用的支出。
日常运维支出,主要指用于维持研究会日常运转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的房租、办公用品、快递费、网络服务费、交通通讯、事务办理等的费用;秘书处完成前列工作所需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秘书处账户挂靠有关财务部门所需统一支付的管理费用;本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学术活动支出,主要指学术研讨会(论坛)、年会、能源法相关论文及刊物、评优和调研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要用于开展上述学术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会议费、食宿费、办公用品费、专家费、劳务费、会务费、印刷费、快递费、通讯费等。
研究课题支出,主要指用于支持本会确定或委托的研究课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稿费、出版费、课题咨询费、专家评审费,以及组织课题研讨、评审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编辑出版支出,主要指本会编辑出版的能源法年度研究报告、能源法学教材及有关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本会经费的报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白条"充抵发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2)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报帐会计受理的原始凭证应须具备相应的要素,即法学会财务领导签字、研究会领导签字、经办人员签字、经济业务的用途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其予以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填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受理的原始凭证应按规定要求书写,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单式凭证需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及双面复写纸复写,不得分张单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学术活动、课题研究和编写教材等重点工作支出10万元以上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提请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批准使用。会费用于研究会其他事项支出的,由会长批准使用。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的拨付、使用、报销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纪。
本会经费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及其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受会长领导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修订,可在报经理事会原则同意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后,自会长办公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原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