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专题】赵建军: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的普法与执法工作的建议

日期:2020-03-03 12:00:00

编者按: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期间,中国法学会号召法学界同仁积极建言献策。现刊出能源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会员围绕疫情防控中能源问题及其他领域提出的对策建议,供参考。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的普法与执法工作的建议

赵建军

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前我国面临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对重大疫情的防控更加考验各类主体的社会治理能力,其中不仅应当包括根据医学、卫生学等学科体系对疫情本身的科学治理,还应当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对开展疫情相关工作的依法治理,二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我国此次战胜疫情的治理基础。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依法治理之中,普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应当作为两条并行的主线贯穿始终。一方面,普法的意义在于,让各类主体在知悉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研判因疫情防控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进一步明晰疫情防控时期特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规制,进而使得各类主体自发规范或者约束相关行为。另一方面,执法的意义在于,依法科学制定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文件等的规定,各类主体进一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形成强有力的疫情防控战线,进而保障疫情防控时期的社会公众之权益。

此外,2020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不难看出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治理的重要性,以及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和执法工作的迫切性。

基于上述理由,并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的普法工作

1.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各普法主体的责任意识,承担普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确立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也按照该意见精神,相应出台了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更要围绕当地疫情防控出现的具体情况,承担起高效开展普法工作之重担,助力疫情防控的科学治理和依法治理。

2.普法内容围绕重点领域展开,与疫情防控现状紧密结合。疫情防控涉及方方面面,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众多,如疫情治理、慈善捐赠、重要物资管控等等。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防控疫情的当下,应当尽力避免各类主体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违法封锁道路、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侵犯人身相关权益等。为缓解或避免该情况,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执法工作以外,还应当围绕这些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普法工作,“对症下药”地预防、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不当行为。

3.普法渠道应以新媒体为主,形式多样,进一步扩大疫情防控相关的普法覆盖面。首先,新冠肺炎疫情公认的传播途径为呼吸道传播和密切接触传播,这决定了疫情防控相关的普法工作开展应当以线上普法为主,借助新媒体的便利性、实时性、广泛性来开展普法工作。其次,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时,应当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动画、视频等,使得普法内容能吸引、覆盖更广泛的群体,取得最大的效用。最后,在线下开展疫情排查走访工作时,除了注重普及疫情防控的医学知识外,还应当注重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如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的法律后果等,进而尽可能规避此类严重情况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的执法工作

1.围绕重点领域有方向性地加强执法工作,从严查处。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领域的执法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如网络谣言、慈善捐赠、公共场所秩序、重要物资的管控。特别是近期出现了多起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的情形,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2.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主体的处罚力度,从重处罚。一方面,对相关主体进行从重行政处罚,此过程中应当保障相关主体的程序性法律权利,如听证、复议等。另一方面,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主体,公安机关在依法立案调查完毕后,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审判、从重处罚,比如近期出现多起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的行为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切实发挥高校教师、律师等群体对疫情防控时期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急、难度大,为确保执法工作在满足合法性前提下的效率性,相关部门可以邀请高校教师、律师等群体对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优化各环节流程,促进执法工作的依法开展。

4.强化对各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疫情防控举措,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各群体权益。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突然,各地区各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的过程中,难免采取了不当举措,如村委和居委不分情况地封路、禁止租户返回等。疫情防控工作中更应该保障各群体的权益,进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方面,相关部门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情况。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号召社会公众理性处理相关事项,不盲目投诉,避免挤占目前本就有限的疫情防控相关资源。

 


上一篇: 【防疫抗疫专题】石少华:关于能源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

下一篇: 【防疫抗疫专题】曹俊金: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援助机制的建议

友情链接
行业协会
媒体机构

“扫一扫”

进入手机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