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专题】石少华:关于能源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

日期:2020-03-03 12:00:00

编者按: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期间,中国法学会号召法学界同仁积极建言献策。现刊出能源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会员围绕疫情防控中能源问题及其他领域提出的对策建议,供参考。


关于能源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

石少华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

 

在去年岁尾之际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完成今年经济发展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目前,全国抗击疫情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出现了转机。尽快恢复生产、保证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是当务之急。为此,能源法研究会就能源领域恢复生产、完成能源行业全年经济发展目标,提出如下法律对策建议:

一、应急之策

充足有效的能源供给是有效抗击疫情并取得完胜的基础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期正处在春节前后,一方面因抗击疫情增加了能源的需求和消耗,另一方面因部分能源企业生产减少、员工休假未归而出现了能源生产、供给的局部、暂时的紧缺。当前,虽然大部分国有能源企业已恢复生产,但是实现全面复产、完成今年能源经济发展目标的任务仍很艰巨,针对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建议采取四项对策:

根据不同能源行业的特点,适时调整、核定相关行业、企业的全年能源生产指标。经济目标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等行业、企业的产能和供需平衡,因行业、因企业而进行精准核定,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能源行业安全风险高。所有能源企业的复产、达产乃至超产,一定要同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严防突击生产、违法违规超产。

   在全面复产之后,能源企业特别是国有能源企业对所属员工因疫情影响导致的不能及时复工、延期复工等问题,在其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关薪酬、奖励、福利待遇方面,应当特事特办,制定变通规定和处理措施,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稳定队伍,以实现企业全年生产目标。

   对于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一方面可由相关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能源主管部门作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措施,强化正面引导,及早消除恐慌、疑虑。另一方面要求能源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的能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相关律师事务所及时预控、清理排查、采取对策、化解矛盾,加强企业的经济合同、合规管理,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法律诉讼,为企业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治本之策

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能源法制方面的问题,应当从长计议,根本解决。为此,建议国家采取相关措施:

加快制定、修订相关能源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强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加强能源法治建设。目前我国能源领域“煤、油、电、核”四大重要能源的立法,两部制定年代久远,两部缺位。其中《煤炭法》、《电力法》均已出台20余年,其修改工作也历时10余年,但至今尚未得到全面修订。《石油天然气法》和《原子能法》至今没有出台。在四部能源单行法律的制定、修订中,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均应对诸如新冠肺炎之类突发事件的能源储备和保障供给作出制度性的法律规定。

早日出台综合性能源法律《能源法》。我国《能源法》的制定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尚未出台。《能源法》草案中虽有能源安全专章,但主要是规定了原油的储备和调用。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看,仅有原油储备的法律制度还不够,不仅要加强原油储备,还要考虑适量的煤炭储备,以弥补原油储备不足、调运不及时的缺陷。对能源储备及调用的思路和视角应当调整,即不仅注重和着力于应对国际能源危机,也要同时注重和着力于应对国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的能源生产、供应、运输、调用和储备问题,以应急需。

建立完善我国能源应急管理法律制度。能源保障事关重大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国家虽然已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但是没有一部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源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存在着制度性缺失。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此次抗击疫情为契机,组织研究相关立法:

一是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突发自然灾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衔接性、系统性的规定。

二是举一反三,组织制定单行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源保障条例》。这样既可以考虑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源保障,又可以对其他具有共性特点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源保障作出统筹安排。《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源保障条例》应对处置突发的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和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源保障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其重点是明确能源保障的体制机制、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譬如:能源保障的体制、原则和工作机制,能源的生产、储备、运输(管网输送)、使用、调度调配、相关能源(煤炭、油气、电力等)调剂、产能企业税费优惠、能源价格调整、政府监管和违法责任追究等措施。

    三是修改现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补充规定有关能源保障的相关措施。



上一篇: 张利宾、朱宏文、周显峰:新冠疫情对能源行业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初探

下一篇: 【防疫抗疫专题】赵建军: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的普法与执法工作的建议

友情链接
行业协会
媒体机构

“扫一扫”

进入手机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