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议专题】杨关善、杨贵生等:惠企纾困政策指南减费篇

日期:2020-04-02 12:00:00

编者按: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期间,中国法学会号召法学界同仁积极建言献策。现刊出能源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会员围绕疫情防控中能源问题及其他领域提出的对策建议,供参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减费篇


杨关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贵生    能源法研究会会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郑晓晔、王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窦树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律师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中国企联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联合编写了《防控疫情 复工复产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该指南将系列推出,包括减费篇、降税篇、财政金融扶持篇、稳外资篇、对外投资合作篇、稳外贸篇等。得到作者授权,本文刊发其中的减费篇,包括分经营性物业、用电用气、交通运输物流、金融服务、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和招投标、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共十个部分,以问题解答的形式,为企业诠释减免缓费用各项政策的具体适用,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


一、经营性物业方面


(一)国家层面出台了哪些具体减免物业房租的优惠政策?

      答:工信部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工信明电〔2020〕14号)

      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通过减免国有物业房租、下调贷款利率、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等,实施临时性支持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创业孵化机构的支持,对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国科火字〔2020〕66号)

(二)各地具体的减免房租政策是什么?

      答:各地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租金减免,在此不予罗列,仅选取北京、上海和武汉相关规定以供参考。

      北京地区规定,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京政办发〔2020〕7号)

     上海地区规定,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上海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

     武汉地区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武政办〔2020〕11号)


【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02.09

2.国务院常务会议:“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 2020.02.11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2020.02.27

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2020.02.28

5.《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 2020.03.04

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2020.02.05

7.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 2020.02.11

8.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2020.02.21


二、用电用气方面


(一)降低电价的优惠措施具体是什么?

     答:一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属于降价范围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发改价格〔2020〕258号)

     二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如何保障用电用户切实享受优惠?

     答:国家电网官网发布的《国家电网坚决贯彻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八项举措支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涉及的所有减免电费,不向发电企业等上游企业传导,不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分摊。对政策惠及的4200余万户电力客户,采取临时抄表措施,记录2月1日、6月30日的电量数据,逐户计算电费,确保国家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此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3月份收缴电费时逐户核减,确保客户足额享受电费减免。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确保客户应知尽知。优化电费票据账单,将正常电费、折扣优惠等列示清楚,确保客户消费明明白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督导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努力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

(三)降低气价的优惠措施具体是什么?

    答:用气方面的降价措施如下:

     1.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3.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发改价格〔2020〕257号)

(四)上述优惠降价措施可以享受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规定,上述优惠降价措施均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2020.02.07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2020.02.22

3.《国家电网坚决贯彻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八项举措支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 2020.02.22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2020.02.22


三、交通运输物流方面


(一)交通运输物流业降费涉及哪些方面?

     答:交通运输方面降费涵盖了对水运、铁路、空运以及公路多种交通方式的优惠,目的是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

(二)水运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是什么?

     答:水运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上述通知要求,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规定:1.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2.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3.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4.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三)铁路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是什么?

     答:铁路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公路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是什么?

      答:一是,《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规定,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二是,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交运明电〔2020〕95号)

(五)空运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是什么?

     答:空运方面具体降费措施体现在以下方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

     除此之外,上述通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该通知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依据】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2020.03.03

2.《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2020.03.06

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2020.03.13

4.《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03.05

5.《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2020.02.15

6.《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 2020.03.13日

7.《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01.01

8.《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0.03.09


四、金融服务方面


(一)金融服务方面,国家除了出台融资担保政策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有哪些降费措施?

      答:金融方面的降费措施主要包括免贷款罚息、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免部分征信服务费、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以及鼓励保险机构减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等。

(二)免贷款罚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银保监发〔2020〕6号)

(三)国家对银行有哪些减费鼓励?

      答:国家鼓励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四)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的力度大概有多大?

      答: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担保费。(银发〔2020〕29号)

     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财办农〔2020〕6号)

(五)免收的征信服务费具体包含什么?

      答: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291号)

(六)减免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具体包括哪些?

      答:减免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主要针对湖北地区,具体是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银发〔2020〕29号)

(七)保险费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答:国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应急厅〔2020〕5号)

      除此之外,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


【依据】

1.《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2020.03.01

2.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加大疫情防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020.02.14

3.《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2020.02.14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2020.02.28

5.《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01.31

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020.02.14

7.《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应急厅〔2020〕5号) 2020.02.24

8.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2020.03.03

9.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2020.03.10


五、社会保险费方面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国家实行什么优惠政策?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企业类型不同,实行减免政策。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政策。

(二)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具体优惠措施是什么?

     答:具体而言,一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是,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11号)

(三)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优惠措施是什么?

     答: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保发〔2020〕6号)

(四)上述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五)参保单位如何确定企业划型,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六)对于2月份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能否申请退还2月份应减免、减征的单位费款?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八)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减征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人社部发〔2020〕11号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他们已要求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在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签,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020.02.01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020.02.01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2020.02.20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2020.02.21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2020.02.25

6.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2020.02.18


六、住房公积金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实施什么优惠政策?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金〔2020〕23号)

(二)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金〔2020〕23号)

(三)上述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上述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30日。(建金〔2020〕23号)


【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2020.02.21


七、知识产权方面


(一)知识产权融资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答:一是,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二是,国家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和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答:鼓励高校院所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积极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费或低成本许可专利技术。(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措施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答: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科研单位,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免费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依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2020.02.27


八、技术服务和招投标方面


(一)市场监管机构减免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哪些?

     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二)招投标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答:国家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发改电〔2020〕170号)


【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2020.02.1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2020.02.15


九、公共法律服务方面


(一)公共法律服务方面,企业可以减免缓哪些费用?

     答: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将支持引导相关机构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缓缴司法鉴定费和仲裁费,鼓励律师事务所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二)减免公证服务费措施具体指什么?

     答:国家为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三)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四)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五)上述减免缓政策是否对所有企业都适用?

     答:不是。各企业单位应注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仅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减免或缓收律师法律服务费用仅针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依据】

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2020.03.01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 2020.02.25


十、其他方面


(一)国家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有哪些降费措施?

     答:《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要发挥调节器和蓄水池作用,采取减免费用、设立专区、便利证明开具程序等方式,承担起本地区保障市场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责任。电商企业要通过扶贫频道、专区、直播带货等多种渠道提供流量支持,开通农户入驻绿色通道,拓宽滞销农产品销路;要提供针对性培训课程和服务,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滞销地区商户的针对性帮扶,减免培训费用,提供运营诊断等服务。物流企业要引导物流资源向滞销地区倾斜,针对滞销产品降低物流配送费用。

(二)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国家鼓励各地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民办发〔2020〕6号)

(三)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减费鼓励?

     答: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2020.02.13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 2020.03.04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2020.02.27




本文经大成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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