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同志在能源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日期:2009-09-24 12:00:00

  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同志在能源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2009年8月22日,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叶会长、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志:上午好!

  首先我要感谢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和叶会长的盛情邀请,使我有机会出席这样一个盛会。再次见到很多新朋旧友,同时也聆听各位的学术高论,分享你们的研究成果。

  能源问题是关系人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战略问题。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健全能源法律制度,是能源发展和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能源部门一向十分重视能源的立法工作,不仅先后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还有核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多个部门的许多行政法规和规章。

  应当说,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调整了能源法律关系,规范了能源法律的活动,也促进了能源的发展。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已经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也有需要不断调整完善、修改的问题。国家发改委非常重视能源立法,所以曾经组织了专门的班子来起草能源法,应该说这是能源的一个基本法。能源部门早在20多年以前,就开始着手研究能源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地加强立法工作,这表明了能源部门和能源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的远见卓识,表明了他们对立法工作的重视。我为什么这样说呢?当时研究能源法律体系,能源部门的同志、专家学者非常积极,但是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的就说,你们研究什么能源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源法有什么体系?当然,这也是一家之言,见仁见智,20多年走过来以后,大家越发认识到能源法律体系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能源法研究会成立以后,团结和组织能源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着力地开展了能源法律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是感觉十分钦佩的。我们要看到能源立法,能源法律问题,能源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能源立法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众多的基本理论和重大的实践都需要我们深入的研讨和总结。建立一个立足中国国情,符合能源发展规律,体现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规划,结构科学,覆盖面广,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又体现创新精神的能源法律体系还是任重道远的。

  能源种类的多样性、能源资源的差异性、能源活动的复杂性、能源风险的多重性,都对能源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增加了立法的难度。因此,如何应对能源活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研究和尊重能源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方向,适应国际国内发展变化对能源需求的新的格局,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能源安全,防止能源风险,鼓励各地能源主体合法投资,改变长期以来国有资本和行政垄断思维的影响,使能源市场能够实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确保能源的普遍服务和能源效能的充分发挥,这些都有赖于长期、高效、稳定、科学机制的法律化、制度化。而所有这些,应该说都是摆在我们能源法学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都需要我们团结协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最后,我衷心祝愿能源法研究会为能源法学理论的研讨,为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能源法律环境的生成做出新的贡献。

  祝这次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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