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同志在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4年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7-04-17 12:00:00

在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4年会上的讲话

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徐显明

(根据记录整理 未经本人审核)

2014年8月19日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同志们:

很高兴来参加能源法研究会2014年度的年会。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能源法研究会2014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致力于能源法研究、推动能源法治建设的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敬意和感谢!

中国法学会新近建立了联系人制度,每一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都要联系几个专业研究会。根据中国法学会党组的安排,由我来联系能源法研究会,我到这里是履行中国法学会党组委派给我的任务。联系人是什么角色,实际上就是个桥梁,就是中国法学会和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之间的一个桥梁。如果叶会长在我们能源法研究会办会过程当中有什么困难,需要中国法学会帮助解决的,那我首先会履行这个职责。

接下来,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我的一些想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必将对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起到重大推进作用。同时,也为我们法学研究事业和中国法学会及其主管的各个研究会的工作提供了机遇,指明了方向。

对能源法我是个外行,也不敢说是法律的内行,但是我参加国家立法工作已经十几年,从担任法律委员会委员开始到现在,参与了上百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所以对立法工作有一些体会。目前我们能源有关的法律正在生效的,不管是否需要修改,像《煤炭法》比较早,《电力法》也比较早,《可再生能源法》我是参与制定的,还有《节约能源法》修订,制定的最近的一部法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些都是以人大立法的方式颁布的法。应该说能源领域仅有这几部法显然是不够的。习总书记6月13号的重要讲话提到我们要推动能源领域的几个革命,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这个用词没有:最轻微的变化叫改良,就是不触动制度,也不触动体制,那叫改良;比改良再进一步的叫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叫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完善和发展我们的制度,但是实现制度需要有一系列的体制,而体制可能阻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所以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因此,在谈到改革的时候往往是指向体制,当然也包括机制。6月13号习总书记这个讲话,比改良、改革更进一步,他提出了革命。革命是什么?革命预示着一些制度将要发生变化,其要求更高,触及面更广。习总书记讲话提到能源的消费革命、涉及消费的基本制度,能源的供给革命、涉及能源生产制度,能源的技术革命,涉及推动技术进步的制度,还有能源的体制革命。这四个革命预示着我们能源领域里可能有比改革更高的要求,所以法制必需跟上来。

在能源体制方面,习总书记的讲话里讲了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讲市场体制,市场体制不够健全,在能源领域里垄断程度比较高,垄断的存在就使得竞争成为了一个问题,垄断阻碍我们能源行业的发展,是体制、机制的障碍。第二个方面讲价格体制,我们还是应该恢复能源的商品属性,能源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但是能源又和民生结合在一起,所以能源价格怎样确定,这个因素就比一般市场更复杂。第三个方面讲监管体制,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更多的还有监管过度的地方。怎样解决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关系,那只“看不见的手”,实际上需要成型的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需要法律来保障它高高地举起来。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政府就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除这三大问题外,我认为实际上还有第四方面的问题,就是我们能源领域的法治化程度不高。一是立法缺位。刚才谭总监讲,立法要先行,而我们已经制定的法律,有的已经落后了,必须废、必须改。二是能源领域执法和监管的问题。包括能源领域相关权利义务的实现问题。所以不光是法律体系的问题,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法治体系的问题。制定了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能否发挥法制引领、促进、保障、规范的基本作用。所以,怎样加强能源领域整体的法治建设,也是我们体制当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寄希望于我们能源法研究会的贡献。

   关于能源消费领域里的革命。我国能源基本上依靠的是煤炭。我知道一个数字,中国现在贡献的GDP,在世界大约70多万亿美元GDP总量里占到11%左右,但是在世界所耗费的能源里中国占到22%左右。大家看,我们实际上是用世界能源平均消费数的两倍才能产出和人家相同的GDP。如果我们节约一半能源消费,中国又可以产出占世界11%的GDP。要实现我们的GDP翻一番,但使用能源的数量可以保持不变的目标,就要来一场能源消费革命。我们再不能用耗费能源来供养我们的GDP,GDP的发展提升也不应建立在靠能源的高投入上,这就是能源消费革命。

    关于能源供给的革命。实际上要寄希望于新的能源的产生。传统的能源还是化石能源,我记得2000年,我听过朱镕基总理的一次报告会,他那时曾经预言,我们中国经济的发展,在未来若干年时间内,使用的能源总量都不会超过十亿吨标准煤,但是去年我知道,我们是三十七亿吨标准煤,远远超出我们所预见的量。还有的煤炭专家说,以我们现在煤炭的储量来看,按照我们现在的消耗能力,四十年之后,我们将无煤可用,但是目前它还是我们主要的依赖对象。所以供给上必须有新能源的出现,必须推进能源供给的革命。2004年我访问冰岛,冰岛的总统格里姆松希望与我谈谈能源问题,准备谈30分钟,但坐下之后我们的切入点不是能源,是国际政治,是地缘政治,然后讲到了法制,讲到了人权,后来才切入到经济,最后讲到能源。半个小时的预定时间最后用三个小时才完成,谈能源用了接近一个小时。他说,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都是由能源引发的,第三次革命是不是也由能源来引发?谁能掌握未来的新能源谁就是世界的领袖,当时我就赞同他的这个观点,现在看来已经被若干事实证明了。

    关于能源技术的革命。我们知道,中国的页岩气储量和美国差不多,但是我们的分布状态和美国有巨大的差异,这就涉及到能源革命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有没有能力把页岩气取出来,这就是技术革命,我们现在还缺少这种能力。青岛有一个可燃冰获取能源的研究所,我专门去调研过,我们的东海和南海有大量的可燃冰,但是我们就是没办法拿出来,原因是技术上的落后。新能源里面有一个品种叫生物质能源,在丹麦举行的一次世界性新能源大会就展示了一项中国的生物质能源新技术,是一种不是用粮食、而是用秸秆做原料来造乙醇的技术,并且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能力,中国大使馆曾经向世界推荐这项被称作生物质能源的新能源。而美国人用玉米来造乙醇,当美国用一千万吨玉米造乙醇,引起了整个世界粮食价格的上升,当美国用两千万吨玉米来造乙醇的时候,全世界开始恐慌,造成世界的粮食价格飞涨。当然,在中国我们不可能用粮食来造乙醇,所以新能源的发展余地是非常广泛的。现在还有一项处在世界最前沿的新能源技术,可能现在还算不上技术,属于一种探索,就是丁肇中先生正在国际空间站上进行的AMS实验(阿尔法磁谱仪计划Alpha Magnetic Spectrometer),是和人类未来能源有关系的一项研究,就是暗物质和反物质的实验。我们现在人的眼睛能够看到的物质,只占全部物质的6%左右,剩下的94%,我们的人眼是看不到的,这被称作暗物质。暗物质一旦被发现,人类的能源可能真的就要来一场革命,但是一项科学的发现再把它变成技术恐怕需要几十年时间。因此,能源的技术革命决定着未来能源的世界格局。

    但对我们来讲,更重要的和我们这个会议有关的,就是需要推动能源体制的革命。我们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制度的创新可以解放生产力,可以保护生产力。所以,我们能源法研究会责任重大,能源法研究会起步晚但是进步快,规模小但是作用大,直接影响着能源的未来乃至于国家的未来。

在当今社会,能源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我国能源的发展与改革,从法律制度层面积极推进能源法制建设和相关体系完善,重视制度创新及法治建设对能源发展转型的先导和保障作用,通过高水平的与时俱进的法学研究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和能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能源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直管的50多个研究会中“产、学、研”结合特色比较强的一个专门研究会。成立十七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遵循“研究、交流、服务”宗旨,发展壮大研究组织,发挥“产、学、研”紧密结合优势,团结引领能源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加强对能源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参与国家有关立法活动,为能源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努力推进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为繁荣能源法学研究交流做了大量工作。研究会的不少专家、学者在《能源法》起草和已经颁布的《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石油天热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能源法研究会着力搭建能源法国内和国际研究交流平台,自2008年起连续成功举办七届能源法年会,每次年会参加的专家、学者都在120人左右;在北京和台北举办了两届“海峡两岸能源经济与能源法律制度学术交流会”,初步建立交流的常态机制;设立学术委员会,加强对学术研究工作的指导;加强重大课题研究,逐步提高能源法研究学术水平;接受能源大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为企业做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研究会近年来举办的“加快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座谈会”、“法治中国与能源法治座谈会”、“加快《能源法》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研讨会”等活动,深入分析我国能源法立法滞后、缺失的主要难点,提出重新审视“十二五”立法规划和有关能源法的制度体系,尽快制定适应法治中国目标的能源法治规划,进行能源法治的顶层设计,能源领域立法应当成为今后五年国家立法的重点领域等建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研究会出版的《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系列图书以及一批高质量的能源法研究成果,也为我国能源法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上个月中旬,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的研究会工作座谈会,明确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思路。下面,我讲几点想法和希望:

第一,积极投身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围绕党和国家法治工作大局,努力发挥能源领域全国性法学社团作用进一步增强使命感,提出更多的党和国家需要的、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要积极参与国家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努力成为推进国家能源领域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和主阵地;要增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加强研究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为国家能源领域改革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和能源结构调整提供法学理论和智力支持。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6月13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阐述的顺应能源革命大势,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以解决能源领域的实际问题作为能源法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综合性《能源法》立法困境的建议和办法不断提高研究成果向国家法律制度、向国家能源法治建设转化的能力;增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意识,努力把研究会建设成为新型法治智库,为党和国家决策提供支持,成为能源领域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智囊团和思想库。

第三、希望能源法研究会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健全研究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提高在能源法学研究和能源法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以研究会为平台,更好地体现能源法研究产、学、研有机结合、互补互融、团结协力的特色;取长补短、多接地气,促使能源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律实施的实务部门进行更多的协作和研讨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和而不同”的良好局面,形成民主平等、理性包容的研究氛围;把建设高素质能源法学研究队伍作为一项核心任务来抓,进一步团结、凝聚、培养、举荐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更好地团结、引领能源法学者和能源法律工作者在参与能源法立法和法治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弘扬正气,加强研究会作风和学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问题意识,讲团结、讲大局,坚持民主协商,肩负起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推进能源法治建设的共同的历史责任,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我希望在各位同仁的努力之下,在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之下,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之下,能源法务研究会能够在能源法学研究和能源法制建设等领域取得更多的成果。

最后,祝本届能源法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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