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兴 : 能源变革趋势与我国现行能源法律制度的改进 论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制约能源革命的技术、经济、政治与文化变革是通过法律规则的改变实现的,法律革命因此成为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的契机。然而,法律革命远比能源革命更为艰巨。中国法律革命任重道远,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政治家的智慧。

  关键词:能源革命 法律革命 法律人与政治家

 

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为内容的能源革命已经成为“实现向低碳、高效、环保的能源供应体系迅速转变”的契机[1]。本世纪初始IEA和有关研究机构以变革能源基准情景和参考情景构筑的替代政策情景、能效政策情景及ACT情景将能源革命的浪潮一再推向高潮。

能源革命为人类描绘了可持续发展动力源蓝图,却是需要各国实实在在的行动,尤其是需要投资等付出代价的行动。然而,各国有关能源革命承诺的多,行动的少,甚至更多的是“讨价还价”。以至于有关能源革命更多的情景,而不是现实。

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就必须使之成为法律规则。现行的法律规则远未能满足能源革命的需求,法律革命已经成为能源革命的契机。人类“亟需一场能源革命”,更需要一场法律革命。法律革命可能远比能源革命更具有意义。本文对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维度进行讨论,以期为能源革命在中国法律制度化提供规则与理性。       

    一、能源革命呼唤法律革命

㈠低碳经济要求能源革命

解读人类能源史,能源替代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煤炭替代薪柴,人类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石油替代煤炭,人类实现了从传统工业向现代工业的过渡。如果说替代本身并不是经济革命,但替代能引起一定范围的经济革命却是客观的。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人类带来了巨大财富,开拓了无限远大的发展前景,却让人类承受着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生态危机与社会危机。二氧化碳占温室气体的72%,占全球升温责任的55%。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一直在攀升。18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0.54亿吨碳,到2005达到72.8亿吨碳。虽然个别国家碳排放水平较低或者有下降趋势,工业化国家始终是世界二氧化碳的主要贡献者。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1990年为11.2亿吨,2005年依然为10.96亿吨,OECD则从1990年的30.45亿吨增加到2005年的35.7亿吨。[2]基于二氧化碳历史排放量和排放总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工业化国家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又规定了工业化国家2008年到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与1990年降低5%的减排指标。然而,碳排放加剧的趋势并没有扼制。从2001年到2007年世界能源消费从93.4亿吨标油到110.9亿吨标油,石油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的比重一直在稳定上升,从62.7%到64.2%,不仅如此,含碳量更高的煤炭比重也从24.5%上升到28.6%。[3]IEA预测,到2030年人类能源消费“化石能源仍将占据主导地位”,[4]并一再警告:“从全球范围来看,化石能源仍将在能源构成中居主导地位,这些趋势导致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增长。”[5]“按照目前的趋势,与能源有关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上升之势难以阻挡,在较长期内将导致全球平均气温上升6度之多。”[6]目前工业化国家碳排放量约占全球累计总量的80%[7],尽管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未来化石能源增长量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在从消费趋势看,未来三十年内工业化国家二氧化碳主要贡献者地位不会改变。

减排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刻不容缓的抉择。以减排为内容的能源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勃兴,成为人类走向低碳经济的希望所在。理论上减排技术路径包括:第一,替代减排,即用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源头上减排。“为了防止全球气候产生灾难性的和不可逆转的破坏,最终需要的是对能源的来源进行去碳化”[8]。第二,节能减排,即提高化石能源效率达到减排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远比清洁能源利用经济上成本更低,技术上更易操作。对于赋存一定化石能源储量的国家来说尤其是这样,闲置能源资源本身就是浪费,使用才是现实,关键是清洁高效使用。[9]当然这些国家碳捕获与碳埋存任务也会更重。问题在于是什么导致各国对于减排言行不一?有人说是因为技术水平达不到。然而,IEA的研究表明,减排“涉及的很多技术都已经成熟或接近商业化水平。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公共和私有部门的努力和投资,使这些技术被市场接受。”[10]据此减排技术的应用在于各国是否愿意购买减排技术甚至是更多的投资。如果仅仅如此可能只是一个追加投资的问题。然而,从二氧化碳排放与GDP的历史数据分析,各国减排承诺的尴尬实际上隐含着更为深层的原因。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与发展是线性的。能源强度越高,二氧化碳排放量就越大。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与技术状况的改善,能源强度会有所下降,但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化石能源一直构成着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动力源,消费化石能源就必然会排放二氧化碳,减排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放弃经济增长与发展,而“以牺牲经济增长速度为代价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任何国家来说承受力都是有限的。”[11]

减排显然是一种利益博弈,其中有政治集团的博弈,如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等。缔约方已经举行的近二十次会议焦点都集中在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气候变暖责任的分担上。有国家之间的博弈,如美国要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直接承担减排义务作为自己减排的前提,而不惜牺牲大国形象。但是减排又是各国无法回避的政治责任。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巴厘岛路线图”已经对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确定了后京都时代减排行动“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要求。能源革命在一国的实现,已经从技术走向经济,走向政治,无论一国采取如何抉择,都是对政治家智慧的考量。关键是要让替代情景和能效情景变为行动,能源革命才能变为现实。难怪国际能源组织连续多年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如果将各国承诺的政策情景尽快实现,能源革命就能成为现实。[12]

㈡清洁能源革命制度之维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不仅从根本上改变能源开发利用方式,也从根本上改变着社会生产方式。因此,从理论上看,与节能减排为内容的能源效率革命相比是更彻底的能源革命。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首先是能源体系和能源结构的替代,即清洁能源体系和能源结构替代化石能源体系和能源结构。这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技术过程,甚至是政治过程。

作为燃料开发利用,煤炭有近四百年历史,石油也有近二百年历史。化石能源驱动着经济社会增长与发展,成为人为社会一切财富的来源。化石能源及以其产业与产业链构成了一国工业基础。化石能源生产、加工转化与消费构成是人类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构成政治经济法律基础,构成地缘政治为内容的国际关系,构成结盟与冲突的军事内涵,构成经济贸易投资与文化交流的基本内容。石油主宰着世界,特别是在能源短缺的今天,人们更愿意相信“拥有石油,就拥有一切”的判断。正如罗伯茨所言,“我们今天所生活的世界完全被能源主宰着。”“能源已经成为政治和经济力量的通货。是国家之间力量等级体系的决定因素,甚至是成功和物质进步的一个新的筹码。获得能源成为21世纪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13]当然,使用煤炭石油已经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习惯。替代化石能源意味着抛弃煤炭石油,这绝对是石破天惊的事。

一来,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能够替代化石能源的清洁能源。从上个世纪开始的几十种清洁能源研发除了水能恐怕只有风能、太阳能可能形成规模和市场,但都无望与化石能源竞争。在ACT情景下,到2050年二氧化碳减排可再生能源的贡献率为5%-16%,其中水电贡献率为2%,生物质贡献率为2%,其余非水力可再生能源的贡献率为6%[14]。尽管罗伯茨乐观认为 “太阳能是现有的非碳氢化合物技术中,到2050年前唯一有希望生产出大量不含碳的新电力(可生产出高达2.8万兆瓦,或者说28太拉瓦的电力)。”“风力就是已经起着重要作用的替代能源技术。……并且越来越成为能源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15]但是IEA研究表明:“成本是太阳能发电技术的主要障碍。需要通过研发,将其成本降低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风电还没有价格竞争力,但在上网电价政策的支持下仍可运行。”[16]核能贡献率6%,如果公众能接受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成为替代煤、油的清洁能源,但在规模与使用上仍无法替代之。目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是拟制的,强制的,都是以法律和政策支撑为条件的。因而,无论对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来,能源替代是一个痛苦的社会过程。且不说替代,在当代化石能源短缺都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与主权安全的事情。然而,能源替代又是一个客观的进程,只是任何一次替代都会交付社会成本,但是只要有利于社会进步就会成为现实。煤炭替代薪柴,石油替代煤炭都曾出现过动荡,遭遇过阻力。英国工业革命时煤炭采用及蒸汽机带来的机械化动力源改变了贵族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工业流程,“带来了政治经济的重新组合与融合,促进了人口的增长与迁徙。”[17]经过数十年生产效率与天翻地覆的社会变化人们才接受了这一现实。正如兰迪斯所言,“只有强大的刺激才能够说服企业承担并接受这些变化;而且只有重大的技术进步才能克服劳动者对于机械化原则的抵抗。”[18]十九世纪末到一次世界大战有关军舰燃煤与燃油效率比较引发了石油替代煤炭争论,石油能量密度高,液态便于运输与储存得到证实,随后内燃机使石油时代的经济潜力逐步成为现实。石油替代煤炭成为世界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大部分国家都是石油为主要能源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就是佐证。电力及电气化时代的到来,没有出现替代煤油的讨论,但是电的清洁与高效以及在经济生活中权重值却是让煤炭、石油产业有酸楚之感。核能替代也曾一时兴起,终因核聚变成本太高,安全性差以及核废料无法解决而搁浅。至于其他能源替代都只是理论上的。

如果说煤炭替代薪柴,石油替代煤炭带来了生产力解放,社会财富的增加,暴露的社会矛盾会较小,那么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却是生产力的束缚,社会财富的限制,暴露的社会矛盾可能会是突出的。此替代非彼替代,是实质替代,甚至是您死我活的替代。且不说传统观念、习惯势力与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理念的冲突,单是依赖于化石能源存在与发展的产业及其利益集团就会反对,甚至形成政治党派之争。“靠碳氢化合物获得的各个行业(以及从这些行业获得利益的政客们)根本不想看到与之竞争的技术的出现,更不想看到这些技术能促成的更分散的新能源体系的出现。”[19]在美国这些行业几十年来,“不仅利用其政治杠杆将替代能源从市场中排挤出去,(政府大规模的补贴和税收的优惠政策使得碳氢化合物燃料极为便宜),而且还利用其话语权上的优势尽量贬低对再生能源经济的期待。”[20]问题在于这些行业能左右甚至操纵政治家,“能源及汽车工业是美国政治竞选的主要赞助者。”[21]“这些实业家们通过巨额支持华盛顿特区的竞选,给国家的能源政策施加的影响是巨大的。”[22]布什政府是公认的“美国历史上与石油行业瓜葛最多的政府”,[23]奥巴马竞选总统时则抨击埃克森美孚的暴利,宣称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加大发展可替代能源资源,发誓终结“石油暴政”。布什政府在推行能源革命中的暧昧态度遭到了全世界的指责,奥巴马能否言行一致,我们将拭目以待。政治家对推动清洁能源替代是极端重要的,问题是政治家不要利欲熏心,口是心非,而要恪守承诺。

可喜的是有关可再生能源也出现了政治代言人。在欧洲“随着风电的利润越来越大,风电行业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风电说客和贸易集团与矿物燃料和核能工业的说客竞争时表现出了更强大的力量,能够获得更大的政治支持和保护。他们更容易获得那些越来越关注绿色能源立法者们(更不用说他们自己也有着环境保护的形象)的立法支持,而这种支持反过来又促进了增长。”[24]如德国辩论能源政策或者法律时都会有风电说客的身影就是佐证。在清洁能源发展时期,政府进行制度培育责无旁贷,在博弈中具有话语权的政治家显得格外重要。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除了上述经济、政治、文化制约外,清洁能源技术也不成熟,可靠性差,使用受时间、地点限制,加上其他不确定因素也制约了其替代性发展。培育有能力与化石能源竞争的清洁能源恐怕是一个不短的历史进程。然而,这个进程却可能包含沧桑与血泪,清洁能源将成为能源的主角。与前几次能源替代一样,清洁能源替代必然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巨变。正如格尔勒所言:“能源系统替代与经济、社会转型同时进行,并且为经济和社会转型提供了动力。”[25]

㈢能源效率革命制度之维

  能源效率革命,具体说是化石能源效率革命,它是在现行能源结构与能源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能源效率为内容的革命。这种革命对现行的能源开发方式和生产方式更多的是扬弃,而不是否定。制度创新具有较大的亲和力,因而更容易进行,阻力也会少许多。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效率革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但却是最具有意义和价值的革命。

据ACT情景分析,“能源增效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为31%—53%”[26]占据减排贡献率的半壁江山。节能减排具有普遍性。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随着技术的发展,通过采用成本节约型能源效率提高措施,非能源密集型商业部门可能节约高达500万吨碳,公共部门节约500万吨碳。”[27]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无论清洁能源最终能否替代化石能源,能源效率都是减排的希望所在,都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减排能否成功,难怪IEA呼吁,“能源效率是重中之重”。

能效效率与经济结构的转型一起创造着降低能源强度的神话。经济结构的转型有一定时间段,如重工业向轻工业转型,能源密集型产业向高技术型转型。能源效率的追逐却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研究表明,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具有能源增效的潜力,在能源效率低或较低的国家这种潜力会更,因为避免能源浪费本身就是增效。一国在能源供应、转换和终端使用方面能源效率追逐的都具有广泛的前景,无论是降低成本和投资,还是提高竞争力,能源效率都是一个重要路径。因此,IEA认为,“为了满足世界能源需求,能源增效通常是最廉价、最快速、最环境友好的方式。”[28]

提高能源效率需要人人行动。尽管从第一次能源危机开始,能源效率的追逐就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无论是政府措施,还是市场手段,节约能源法制度安排与实施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节能在大部分国家还是需要政府激励与约束的行为,而没有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维持较高的能源成本(税收、价格)是人们选择能源效率的常用手段,但人们始终是被动的。在制度设计上将能源效率作为人们投资赢利的手段可能是改变能源效率窘境的出路。“我们要从所消费的每千瓦小时的电力中获得更多的功率,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更多的财富。”“我们要从花费在能源上的每一美元中获得最大的利润。”“用额外的能源就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29]要让节能变为节钱,使节能变为投资,进而计算投资回报。建立产权明晰的能源市场制度是未来能源效率制度的归属。当然在公共事业领域完善需求侧管理,加强监管也是必须的。

必须指出的是,能源效率不单指能源利用效率,更是指能源结构效率,能源产业效率。从能源效率的市场潜力与前景来看,能源行业产业组织的培育,产权多元化及形成竞争性市场是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能源效率的保证。能源效率的提升同样会受到能源密集型行业的反对。要使能源效率政策与法律有效,同样需要政治家智慧。从一定角度看,CCS成本技术偏高的情况下,把提高能源效率放在减排的第一位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远比发展钢铁短缺限制的风能、成本高昂的太阳能、不易获取的地热能、与食物争地的生物质能更有意义。[30]

㈣能源革命催生法律革命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以能源技术创新为先导,甚至经常表现为技术革命或者生产力革命。然而,任何技术创新总是伴随着市场和组织管理的创新。

第一,技术创新是前人知识与文化的积累与传承。能源技术除个别技术外,大多以现有的科学理论与技术为创新的基点,因而“创新是建立在人们所拥有的现存基础知识存量上的,这种知识包含在今天诸如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这样一些规范的科学规律中。”[31]如产业革命期间科学家与发明家之间的知识交流。能源革命需要制度推进知识经济氛围,能源科学教育的制度化、体系化,保证基础知识与理论研发,同时鼓励应用技术的开发。

第二,技术“创新的源泉和量度”的保护。技术创新是能带来利益与利润的财产行为,然而,任何技术创新都具有两面性: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损益。技术创新同样是竞争的手段。如兰迪斯所言,“工业研究以及个人发明的最大诱惑在于它们能够带来可观的利润。利润是关于许多因素的函数,诸如融资手段、竞争、成本降低的空间以及公司的管理等。”[32]正因为此,“技术创新从来都不是自发进行的。它意味着现有技术方法被淘汰,既得利益集团受到伤害,而且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人员迁移。”[33]技术创新甚至会引发剧烈社会冲突,“一种创新可能危害以某些方式谋生的所有各阶级人,从而这些人就抵抗这种创新的引进。”[34]

第三,技术创新必须有市场环境和竞争规则。技术创新都是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工业革命何以发生的在英国?兰迪斯认为,“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需求对生产方式的压力引起了新技术在英国的产生。而且丰富、易于利用的生产要素供应则使这些技术得到迅速的应用和扩散。”[35]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往往决定着技术创新命运。技术创新只有与市场互动形成技术市场,加速了技术创新。“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技术都在不断变化。因此总有新的千变万化的可能性不断出现。随着明显无关的领域的科学进步,今天技术上不可能实现的明年就能实现。”[36]只有通过市场的检验,技术才能优胜劣汰,实现进步。CCS方法目前已经研发了多种,但没有一项非常成功。只有通过竞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特别是能适应商业化的CCS方法才能胜出。当然在竞争中随着市场成熟与扩大,技术也会不断改进与完善,是制度的不断改进,降低了技术创新的交易费用。如诺思所言“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与劳动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而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交易费用,结果在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提高了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根本性的降低。”[37]“交易费用与技术当然是密不可分的,它增加了专业化从而导致组织创新,组织创新又导致了技术变化,技术变化进而需要组织去实现新技术的潜力。”[38]

第四,技术创新是一个历史过程。能源革命中的技术创新除“从最初的概念化到技术上可行性的确定,即从发明到商业可靠性,从创新到随后的扩散常常是一个漫长与复杂的过程。……一个最具革命性的发明几乎要100年才能替代其前身。”[39]同时,“技术创新的过程不仅依赖于日复一日的新技术的改进,而且也有赖于新技术的人类技能的发展。”[40]如CCS在ACT情景中对二氧化碳减的贡献率是20%—28%,理论上可以适用于一切集中排放的场合,但是目前仅适用于工业过程和天然气过程,而排放大户煤电尚处于实验阶段,还未推广。此外,CCS技术除了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问题外,碳埋存安全性也不过关。

第五,技术创新必须由政府组织进行。建立在旧有能源体系基础上的生产关系与物质利益,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与利益体系。实现ACT情景,“需要国际间巨大的协调努力,公共和私有部门的支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产业与政府之间,都必须进行前所却没有的、非常紧迫的紧密合作。”[41]而这一切都将仰赖于政府的精心组织与安排。如CCS技术研发、示范到推广与扩散。

综上所述,技术创新绝对不是一个孤立的科学现象,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个由制度维系的技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现象。难怪创新大师熊彼特认为,“不间断的工业创新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最重要的特点和效果”。[42]市场经济就是制度经济,在制度中的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然要担纲能源革命的制度保证。能源革命中围绕技术创新发生的知识体系维护,创新利益保护,市场规则,社会冲突及政府组织等都是在法律框架内协调规范的。能源革命虽然给法律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律作为国家运作的系统则完全可以在自身革命中不断满足能源革命的需求。

    二、法律革命助推能源革命

㈠法律革命牵引能源革命

从制度史上看,技术创新从来都会引发制度创新。如菲尼所言,“新技术常常为新制度的创新给予刺激力”[43]诺思甚至把制度创新比作技术创新的副产品,认为“它使技术变化的潜在利益得以实现。”[44]这是因为技术发明、推广、扩散必然会引发生产力的进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建立在旧有技术基础上的财富分配格局打破,制度要么创新重新建立秩序,要么就得废除。正如速水、拉坦所言,“由技术变革引起的经济关系的不均衡是导致制度变革的主要源泉。”[45]同时,制度创新也会推进技术创新。任何技术创新都是制度的产物,制度变化同样会导致技术变化,制度不仅能让人认识技术创新潜在利益能力,还能促进“积累足够资本,实现体现在采用新技术和生产和交换过程之中的规模经济。”[46]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线性的,在经济增长与发展多数场合,二者是同步发生的。技术创新开拓着人类活动的边际,制度创新则规范着人类活动的规则,因此真正决定增长与发展的是制度创新。如诺思所言:“知识和技术存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上限,但它们本身并不能决定在这些限度内人类如何取得成功。政治和经济组织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47]实际上技术创新从来都是在制度内发生的。离开制度独立的技术创新从来没有发生过。

能源革命发生与发展实际上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理论上看,技术创新是“社会成员在发明与创造上投资的结果”[48]离开制度离开经济利益的追逐不可能有技术创新。菲尼也认为,“技术创新是因相对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速度,是适应于预期实现创新利润的力量。”[49]同样制度创新的目的与动力也在于牟取经济利益。二者总是相辅相成,甚至是互动的。如刘易斯所言,“如果发现了新知识,那么,投资将受到刺激,制度也将受到影响。如果制度自由化了,那么可以把更多的知识和资本运用到生产中。社会的变化是积累性的,其结果是,不同的因素会互相加强。”[50]正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动中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才有了今天。能源革命是以技术创新启动,以制度创新牵引,以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动而成的。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创新促成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的制度创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的创新的基础上,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创新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阔的空间里进一步开拓与发展。“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得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的份额的可能性。”[51]只有当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创新带来技术创新需要的市场规模与动力源,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创新才可能有较大的绩效。

能源革命如果是对传统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否定与扬弃,其包括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就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创新所要求的基本社会条件。能源革命需要的制度创新是制度系统创新,是制度组织创新,更是文化创新,“革命包含一个非常根本的组织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只有在政治变革和冲突,以及文化变革之后才会发生。”[52]如果说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技术正在成熟或者接近商业化,能源革命何以更多是情景而不是现实?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能源替代与能源效率的实践来看,正是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创新带来了今天的清洁能源革命与能源效率革命从情景到实践的刚性要求。当然我们不能奢望制度创新一步到位,当着人类活动的空间受限时,人类活动规范再合理也是无法达到的。而随着技术创新的渐进,制度创新的渐进才能成为可能。如同技术创新可以启动制度创新,却无法替代制度创新一样,制度创新可以激励技术创新,却无法替代技术创新。但是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需要二者的同步实现。

能源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孕育,却总在情景里陶醉,迟迟无法实现,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更多看重了她的技术创新过程,却忽略了她所需要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变革过程,更忽略了她的法律制度的革命过程。其实真正构成革命的不是技术创新,而是制度创新。“机器和新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工业革命,它们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生产要素的相对重要性从劳动力向资本的转移。但是,所谓革命我们既是指组织的转变,也是指生产的转变……我们指后来以工厂制度而闻名的那种变革。”[53]如果认为制度“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构成的系统”[54],则构成能源革命的制度创新就是有关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的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系统的创新,这种创新包含着能源革命需要的技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创新。在技术创新已经启动,亟需制度创新不断跟进的情况下,制度创新的时滞已经成为能源革命走出情景的桎梏。技术一旦发明成功,就会如资本、劳动、资源等一样成为制度的标的,能否发挥作用及如何发挥作用,就成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事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说制度革命远比技术革命更能名符其实。更何况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的制度实现是能源革命亟待解决的问题。格尔勒说,“能源革命面临的真正挑战不是技术,因为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或者已经商业化,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出现,而更大的挑战是,如何在今后几十年克服障碍,使这些技术提到广泛应用,如何实现清洁能源革命。”[55]保证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实施的制度创新和制度革命才是能源革命的实质。

能源革命从理论变为现实的路径依赖是使之成为规则,特别是能成为行之有效的规则。从规则属性来看,在人类现存的制度规则中法律可能是最为有效的规则;同时制约能源革命的“技术、经济、政治和文化变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56]都可以在法律中汇集。法律成为能源革命实现的路径依赖。然而,建立在现行体制基础的法律也必须进行制度创新,甚至是进行法律革命,实现顺应能源革命的完善。当然同能源革命一样,法律革命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因为“一种制度秩序是一个极端复杂而灵活的系统;不是每种事物都可以将它完全颠倒过来的。只有一定质量和规模的变革才能转变生产模式并且启动一个自我持续的经济发展过程。”[57]能源革命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当然是在法律空间或法律制度内进行运行的。于是法律在技术创新开拓的空间里,设计、安排并实施人类通向能源革命规范化路径。

  根据能源革命技术创新从情景到现实的需要,法律推进能源革命的目标是:

第一,建构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能源革命以建设低碳经济为目,法律建构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就成为推进能源革命基本目标。

低碳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如果低碳经济是经济形态,而不是权宜之计,给经济提供动力源的能源就必须是低碳(去碳)的。由于经济是客观存在,都必须以企业行为或产业组织活动表现出来,为此低碳必须是经济的,否则就无法构成经济形态,而是社会强加的。社会强加的经济形态要么不会存在,要么是短命的。计划经济世界范围内的昙花一现就是例证。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必须建立在企业或者产业长期显示“自治偏好”的基础上。无论低碳经济未来如何表征,其实现路径必须是经济的,即必须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可靠。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成本较低,至少企业可承受。所谓可承受就意味着能有利可图,如化石能源作原料或其他比作燃料经济。不能指望企业赔本采用CCS技术。否则企业不是投机就是失误。同时企业都不会以此为常态选择,否则就无法生存。清洁能源企业有利可图不能建立在政府让利,其他企业贴钱的基础上。政府让利如税费价格的等政策可以是经济导向,却无法形成经济动力。

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的成熟度与商业化是成正比的。技术无论是为清洁能源创新,还是为节能创新都是赢利为目标的。激活并践行二者的只有作为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规模与前景已经成为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的函数。从以往能源替代升级的经验来看,其实只要清洁能源与节约能源形成供给与需求,就市场就有力量诱致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的发明、扩散。虽然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的建构是一个历史过程,甚至当前根本不可能,但是,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总不能靠政府豢养,更不能靠社会伦理大众扶持。其实技术本身就是经济的内生变量。目前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之所以表现为经济的外生变量,就是因为其没有市场或者还没有融入市场。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的建构就是要让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成为自发展力量,有自我发展的空间,从拟制走向自然。市场从来都是融技术、经济、政治与文化一体的制度集约,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的法律建构肯定会面临着多重社会冲突,特别是包含着对现行经济政治正式制度的扬弃。但是法律没有退路,法律人没有退路,当然政治家更没有退路!能源革命说到底就是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的孕育、生成与成熟。法律革命就是为这两个市场主体、标的、交易等提供规则与范式,并保证其自主运行。

第二,保护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能源革命以技术创新启动,保护技术就成为法律第二重任务。技术创新是技术发明、扩散与实施的过程。技术创新就是投资,投资当然就要讲回报。更何况技术发明人汇集了前人知识量,付出了体力与智慧,强调回报作为持续创新能力的前提也是必然的。考虑到知识传承的连续性与科学理论的基础性,清洁能源技术并没有化石能源技术的基础,发明的难度及成本可能会更高,有关其专有性技术的保护程度必然有所加强。只有保证发明人愿意废寝忘食,贪婪冒险,忘我创造,才足以鼓励创新能力的持续性。“专利费和特许费是另一种衡量创新产出的方法,并且是一种可以直接测量市场价值的方法。”[58]为此法律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权利人利益的市场回报,在市场不足以回报,又急于加速技术推广、扩散与实施时也可以辅之以政府买单,以保证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建构国家能源创新系统。从一定意义上看,能源革命是以技术创新为先导引发的系统制度创新,“国家创新系统”就成为法律建构的重点制度。实际上,创新系统“是指决定一个行业或国家产生并且应用创新能力的大小的一切制度、政策和策略的集合。”[59]技术创新往往是国家软实力的集中表现,“国家环境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来说,无论在激励、促进还是在妨碍、阻止其创新活动方面,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60]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力不单表现在研究、开发投入上,也表现在技术推广、示范、咨询和实施上,也表现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价格等多方面支持上,还表现在对公共科学基础的培养如国民教育的支持,科学精神和文化氛围培养上。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创新的难度较大,需要国家支持的部分较多。同时有些技术是需要国家通过制度强力推行的。法律根据国家创新系统的需要建构相关制度是必须的。

第四,培育竞争性能源产业结构。能源革命从情景到现实是以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为基础的。这两个市场的标的包括资源、技术和服务,只有在法律将三者资本化,形成多元产权结构与多元产权主体,即产业组织才能使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从美国等国的经验来看,不断从化石能源行业转向清洁能源市场资本可能是形成清洁能源产业与市场的契机。激励性政策、产业振兴政策等方面法律可以做出制度设计。

㈡法律安排清洁能源革命

清洁能源革命的推进需要法律建构一系列制度: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是在博弈中实现的。清洁能源的市场化、商业化应当成为替代能源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工业化国家有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在清洁能源制度建构中更多的是完善政府制度为主的制度设计,市场制度体现并不明显。[61]产权制度是清洁能源制度建构基础。产权包括清洁能源资源产权、清洁能源投资产权、清洁能源工业产权。清洁能源产权是创新型制度,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的产权确定是世界性难题,迄今没有一个国家有较成功的经验。即使世界上风能、太阳能发电规模较大的国家也是如此。在水能是水权权能的国家水能的权属有一定显现。从制度设计看,法律要明确产权主体、权能、交易规则等。清洁能源的投资既要鼓励又要有一定约束,因而清洁能源投资产权的进入与退出及产权行使、权利边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清洁能源工业产权除了与现行的工业所有权法律衔接外,对清洁能源专利与技术的特殊保护,技术贸易规则,专利费与特许费确定的市价评估与计算等。

各国现行清洁能源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想为能为,甚至是必为而设计的。政府制度对清洁能源革命的推进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制度结构。

㈢法律安排能源效率革命

推进能源效率革命的法律,从节约能源法算起已经有近四十年历史。应当说,这些法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绩效,特别是在欧洲和日本等国家。目前的提高能源效率的制度设计主要集中在能源利用领域适用。如此非但不利于能源效率市场的形成,也割断了高效利用与清洁利用的线性关系。如前所述有关能源效率应当是能源结构效率、产业效率与利用效率的结合,能源效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应当是提升构建培育多元主体,形成能源产业组织,提高竞争力与反垄断。将能源效率的法律设计从利用扩大到竞争法、反垄断法领域不仅能增强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也能使能源效率的法律规则延伸到更大的领域。特别是可以使能源效率市场供给与需要,及投资有确定有来源。能源效率市场的标的是包括设备产品、技术与服务,市场主体要从设备产品供应厂商,技术服务者ESCO(EMC)等扩大到所有投资者,最终形成能源效率产业与市场。用经济力量推动与拉动能源效率,改变现行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制度一切建立在政府推动与拉动的制度安排。

将清洁能源技术制度与能源效率制度整合起来进行制度设计可能更有利于清洁能源利用制度的安排与实施。目前的清洁煤技术中超临界PCC、LNCC、NGCC等成熟技术的商业化都因短缺资金推行困难,减排意味着付出。而将二者整合起来,甚至将减排技术的采纳与运作也能作为投资手段,那么就可以实现较彻底的能源效率。同时,这些技术如果能运行起来,CCS技术也就有了推行的希望。当然CCS技术的研发、示范还是需要法律做出专门设计的。政府有义务教育公民接受CCS,并对其进行咨询、考察与解释。同时法律必须对二氧化碳埋存安全性、可靠性及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埋存主体执业资质,埋存地址的选择,相邻权人关系等做出安排。特别是CCS方法的研发与购买等是需要政府安排的。

现有制度如CDM及IET机制已经为清洁能源利用提供了较好的交易范式,借助这些机制的实施与制度衔接,完善国内制度是和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此外,在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的类似于能耗额度交易也是需要推开的。当然,国际合作也是国内法安排必须充分给予考虑的制度。

㈣法律革命需要其他制度变革环境

  法律在社会变革的巨大作用在于她能吸纳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变革的成果,特别是正式制度变革的成果。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正式制度的集中代表。但是法律是受制于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因素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变革都会影响到法律变革。法律的任何革命,都要以政治变革开掘,甚至政治家才能决定法律革命的方向。法律当然受经济决定,经济是物质的,物质的力量从来都是第一位的。

能源革命以技术为内容,技术无疑是能源革命的核心。在解决碳排放和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技术创新是决定因素。IPCC甚至强调:“在解决未来温室气体和气候变化其作用超过其他所有驱动因素之和。”[62]IEA也指出,“只有通过技术创新,不断使用最新的廉价技术,并更好地利用现有的高效能源技术,才能解决这些问题。”[63]法律革命对能源革命的助推当然也要借助于技术创新,如果没有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创新,纵然有规模再大的法律革命也无法让能源革命从情景变为现实。

    三、中国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

㈠中国能源革命的依托与重点

从工业化国家刮起的能源革命已经跨越国界成为世界性的选择。中国无论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还是碳排放大国都应当加入减排的行列,为此中国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三十年带来经济高速增长与发展,特别是正在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加上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碳排放量增长迅速是客观的经济过程。然而,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较低,低于工业化时期的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碳排放强度。且人均排放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IEA统计数据,1990年中国单位GDP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5.47kgCO2/美元(2000年价),2004年下降为2.76kgCO2/美元,下降了49.5%,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只下降了12.6%,OECD组织国家下降了16.1%。[6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不履行国际减排义务。

中国必须从实际出发承担国际减排义务。金融危机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经济直接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发展。无论是“G2”,还是“金砖四国”的提法都表明,在世界经济的振兴中中国经济是举足轻重的。但是中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肯定得放弃增长,这绝对是一个二难选择。减排不应当以停滞增长与发展为代价。中国的经济并不发达,国民财富远不及工业化国家,如果说经济危机中中国无法救不了世界,那么中国减排更救不了世界。但是减排必须从我做起,从行动做起。

对中国而言,能源革命主要是能源效率革命,这是因为在中国提高能源效率远比清洁能源替代更具有基础。当然这并不是说清洁能源替代在中国就不搞,而是说,中国应当将能源革命的重点放在能源效率革命上。中国发展阶段,人口现状,资源禀赋决定了中国选择能源效率革命路径更为现实。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随着化石能源消费量的增大,减排压力会增大。能源效率的提高及清洁能源利用技术的使用,未来在减排的贡献率是明显的。中国资本有限,CCS技术实施成本过高,且技术本身还有待于成熟。同时,将有限的资本,更多的投入到减排贡献率并不看好的风能、太阳能上也是得不偿失。生物质能发展在中国还受到了与人争土地争食物等的限制。当然水能与核能是中国未来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核能与水能都可以带来较多的减排贡献。中国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决定了能源革命首先是煤炭革命。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是中国能源革命的难点与重点。

㈡中国能源革命制度缺失与障碍

能源革命实际上有深层次的制度背景,市场经济是能源革命的发源地。只有一国经济资源配置达到较高效率,有更多的财富追求发展质量时,可持续发展才可能是现实的。而资源配置达到较高效率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实现。有关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经济等无一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升级版,能源革命更是如此。我们不能试想能源供给不足或者能源供给安全都无法保障的国家会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实际上,清洁能源替代和能源增效都必须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经济背景下实现。离开市场经济,或者效率经济的制度基础,一切皆无从谈起。中国能源革命缺的正是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中国来说,加快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或过渡可能是比实现能源革命更为迫切的任务。

中国能源产业曾经是是计划经济的死角,政府部门统制是能源产业的生存之道。部门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到作业规程成为能源发展的行规行距。行政垄断加自然垄断的产权结构是中国能源产业的基本情势。改革开放30年能源产业市场化改革却远未到位。行业部门的撤并改变了权力集中体制,却没有提高行政效率,更无法形成推动市场化的政府机构与政府职能。以至于体制改革经常流于形式,既无政治基础,也无经济基础。旨在提高财政资产效率的国有能源企业改革有与市场跟进的倾向,却不可能带来真正意义上能源产业组织的形成。

中国清洁能源并无市场基础。既无自然资源价值与自然资本的理论,也无能源资源产权安排,太阳能、风能、水能与海洋能基本属于法律的盲区。物权制度经常成为市场化推进的禁区。好在地方法规和规章倒经常填充法律的空白。水电、核电国有企业一统天下,有关清洁能源的发展更多的是政府规划,民间资本投资。在能源主业无从发展或发展受限的民企生存空间狭小,步履维艰,其实难以形成规模。政府治理的自由裁量给企业增加了机会,也少有确定的方向,企业除了期望在“胡萝卜加大棒”的模式打擦边球得实惠外,并不能形成相对价格牵引的路径依赖。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作为情景时,能源产业众兄弟都可以这边唱来那边喝,可一旦成为现实也会触犯所有人的利益。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无论如何都在客观上降低化石能源产业的地位。至少在政治地位上和社会心理上,在政策与法律的支持上也会表现出来,如此煤油电(煤电)都会反对,特别是中国煤油电核皆为国企,更为央企,如果去碳,等于是去其主体地位。在中国能源战略表述中长期存在“基础”,“中心”“核心”之争,在现有的能源产业内部尚且都有一个老大之争,更不要说,要让市场份额仅占百分之几,甚至就根本没有市场的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能源企业参与政策利益分享,垄断行业肯定会带头反对,而且反对通常是有效的。因为这些从政府部门转业的正部级公司有扎实的话语权,即使在立法职能淡去后也是行业或产业全权代表。

从节能开始的能源效率革命在中国具有较坚实的基础。节能管理驾驭监察从“节能工作”到“节能减排”一路高歌猛进。政府主导的节能事业给中国能源弹性系数带来变化,却对工业化与城镇化带来的强大能耗无可奈何。能耗降低20%的承诺重如泰山,从预期性指标到约束性指标却无法让官员竞折腰。绩效预算作作祟的宪法制度改革远没有开始的希望。实际上节能向上中游及上游延伸,将能源效率革命进行到底,包括煤油电核在内的产业市场化与产权改革才能真正提升能源产业的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为中国能源效率的提高,实现的减排奠定制度基础。

能源价格总以能源成本来核算,从来不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的改善,特别是形成竞争性市场本身就已经表明行政垄断加自然垄断的产权结构迄今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化石能源效率的改革的出发点是能源资源产权的多元化与产权交易。然而,中国现行法律中包括能源资源在内的矿产资源分配不公会将一切产权改革化为乌有。产权交易是效率之源,不公平的产权分配却可能导致低效率和无效率。中国能源效率革命长期滞留在能源利用领域本身且不将其深入到资源分配,决定了能源效率革命不可能深入。中国能源资源的产权交易成本与政治交易成本经常是混同的,可见能源效率革命在中国依然需要经济、政治、文化改革作为制度环境。当然在从多制度改革中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革命可能是推动和拉动能源革命的契机。

㈢中国能源法律革命与制度创新

从《电力法》到仍在悄然进行的《能源法》起草,中国能源法律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法律中多重知识与文化的凝聚,能源短缺呼唤能源法律的浪潮,加上立法部门的立法规划,学者们的学术构想都将能源法律体系推向了前台。然而中国能源法或缺却是有效率的制度建设,特别是作为制度结构产权制度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权制度。中国能源产业包括能源产业制约的产业亟待向市场经济渐进,立法跟进。为此,追逐产权交易成本与政治交易成本的最小化理应成为能源法制度创新的立法目标。因为这是实现的能源革命的最为基础的制度建设。

从立法技术构成看,为实现清洁能源革命,中国能源法制度创新主要包括:

第一,能源资源产权,这是以解决清洁能源革命原动力问题的制度设计。此项制度要明确水能、海洋能、风能、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的产权主体能力及其边界,交易规则等。此项制度设计可能是整个能源法律革命中最根本,也是最难设计的制度。因为单纯制度本身就必须依赖于技术创新的开拓,更有因资源赋存相联,结合利用带来的制度创新。此项制度依赖于技术创新与其他制度创新,这就增加了制度设计的难度。第二,清洁能源投资产权,这是以解决清洁能源市场准入及投资回报的制度设计。清洁能源开发以市场开放为主,但是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政府实行市场准入也就成为必然。第三,清洁能源技术知识产权,这是以解决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持续能力问题的制度设计。目前基本成熟或者有可以商业化的技术中国创新的并不多,如何鼓励推进中国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特别是创造条件商业化是制度首先要考虑的。同时根据国际公约保护要求明确清洁能源技术产权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四,国家创新系统的制度化,这是从解决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知识支撑,政府支撑的制度设计。要设计国家对清洁能源技术在教育体系、科学理论、研究开发、实验、示范推广、资金支持,实施技术等制度,并使之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相衔接。第五,政府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激励政策与措施,中国现行单行能源法律已经有此类制度安排,但是在激励力度及制度实施障碍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良。

从立法技术构成看,为实现能源效率革命,中国能源法制度创新应当包括:第一,公平竞争与反垄断制度,这是为适应能源效率革命基础动力的制度设计。公平竞争首先要表现在能源资源产权取得的公平,其次表现在能源投资的公平。因此从资源分配到投资领域的开放都应当逐步形成竞争性市场。除油气管网和部分核电投资外,投资产权都应当竞争性取得。只有如此通过能源产业与能源结构市场化才能为能源效率奠定有效率的产权基础。第二,能耗权的交易制度,与碳交易原理相同的制度设计。第三,CCS实施制度,这是有关CCS评估、实施主体权利能力及相关运行、埋存条件与程序的制度设计。第四ESCO(EMC)等能源服务公司权利主体能力及能源管理合同法律规范化。第五,现行节能法政府主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㈣中国相关法律革命与制度创新

中国能源法无论是作为能源法律体系,还是作为一部法律,都是在宪法与宪政制度,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范围内从效力到实效的。法律创新可以考虑与相关法律衔接或链接,但法律革命不可能在一部法律或某几部法发生。这就意味着,能源革命从情景到现实,必须以相关法律制度革命或制度创新为前提条件。至少相关法律制度不阻碍能源法律革命。其实,如果在相关法律不变革的情况下,发生能源法律革命就是假的。因为任何能被冠以革命的法律变革,必定是在理论与体系上与现行法律和制度有了实质的冲突。严格按法律逻辑建构的法律体系必须有位阶与层级之分的。只有实现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结构革命,至少是宪政制度与相关基本法律制度革命,能源法律革命才会发生。

中国能源革命是能源效率革命,中国的法律革命即为提高能源效率的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在这场法律革命中,冲破现行制度设计的理念,改造能源产业的传统体制,始终是法律革命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农业革命将人类经济活动从守猎采集业转到守居农业,从而“为人类带来了基本均衡的激励机制的变迁”,[65]工业革命“新知识供给曲线的内倾变化”[66]从而使人类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变迁。那么,能源革命则即沿袭了新知识供给曲线,也对传统生产力与生产方式进行否定,对世界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进而将人类带进低碳经济、生态经济时代。当然,现在对还处在情景中的能源革命与两次经济革命相提并论为时尚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会意识到能源革命的意义。处在能源革命时代的法律人理当加倍努力,让法律革命成就能源革命。当然,法律革命更离不开政治家的智慧!

 

 

 

 

 

 

 

 

 

 

 



[1]从帕特森的“电力革命”到格尔勒的“能源革命”将能源技术、经济、政治与文化变革的历史、现实与情景从某一行业扩大到了整个能源领域,甚至全社会。能源革命已经成为一国甚至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契机。进入21世纪以来的IEA《世界能源展望》皆以能源革命为主题展开。

[2]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日本能源与经济统计手册2008[Z]

[3]BP.Statistical Review World Energy,2008

[4]IEA.世界能源展望2006(综述和结论)[Z]P2P4

[5]IEA.世界能源展望2007(执行摘要)[Z]3

[6]IEA惊呼:“哥本哈根会议以后的减排道路单靠美好意愿的支持是不够的,我们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行动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及由此导致的全球气温上升。” IEA.世界能源展望2008(执行摘要)[Z]P3P11

[7]魏一鸣等.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P1213

[8]IEA.世界能源展望2008(执行摘要)[Z]P3

[9]朱棣文2009年7月16日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必要放弃化石燃料,我们需要做的是更高明地利用它,更清洁的利用它。http://www.in-en.com/newenergy/html/newenergy-1635163541408265.html

[10]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M].张阿玲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3页.

[11]魏一鸣等.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P17

[12]IEA.世界能源展望200620072008都强调了这一点.

[13][]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M].吴文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12

[14]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M].张阿玲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11页.P12

[15][]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M].吴文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157P160

[16]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M].张阿玲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69页.P70

[17][]阿尔弗雷德·克劳士比.人类能源史—危机与希望[M].王振林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P81

[18][]MM.波斯坦等.剑桥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其技术变迁[M].王春法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261 

[19][]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M].吴文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156

[20][]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M].吴文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156

[21]2000年竞选期间,能源和自然资源公司给国会竞选及总统竞选赞助了6500万美元,34给了共和党,14给了民主党。可再生能源公司全部捐款仅为80万美元。

[22][]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M].刘显法等译.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P127

[23][]安东妮娅·朱哈斯.石油黑幕[M].刘显法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P4 

[24][]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M].吴文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163

[25][]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M].刘显法等译.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P2

[26]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M].张阿玲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69页.P11

[27]英国贸工部.迎接能源挑战:英国能源战略白皮书[M].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编译.2007P44 

[28]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M].张阿玲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11页.P5

[29][]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M].吴文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177

[30][]斯蒂芬·李柏等.即将来临的能源崩溃[M].李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P6372

[31][]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84P185 

[32][]MM.波斯坦等.剑桥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其技术变迁[M].王春法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260

[33][]MM.波斯坦等.剑桥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其技术变迁[M].王春法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260 

[34][]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梁小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P223

[35][]MM.波斯坦等.剑桥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其技术变迁[M].王春法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291

[36][]克利斯·弗里曼等.工业创新经济学[M].华宏勋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4P257

[37][]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80

[38][]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90

[39][]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84

[40][]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84

[41]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M].张阿玲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5页.

[42][]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P257

[4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王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P124

[44][]道格拉斯·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P150

[45][]速水佑次郞[]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M].郭熙保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P113

[46][]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王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P123

[47][]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7

[48]]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4

[49][]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王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P124125

[50][]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梁小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P1415

[51][]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86

[52][]克利斯·弗里曼等.工业创新经济学[M].华宏勋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4P39

[53][]MM.波斯坦等.剑桥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其技术变迁[M].王春法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324325 

[54][]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M].郑江淮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P28

[55][]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M].刘显法等译.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P1

[56][]克利斯·弗里曼等.工业创新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4P38

[57][]MM.波斯坦等.剑桥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其技术变迁[M]. 王春法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P292

[58][]本·斯泰尔等.技术创新与经济绩效[M].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P14P15

[59]内尔森所提“国家创新体系”转引自[]本·斯泰尔等.技术创新与经济绩效[M].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P5

[60][]克利斯·弗里曼等.工业创新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4P372

[61][]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M].刘显法等译.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P35

[62]IPCC.排放情景特别报告、第三次评估报告.转引自魏一鸣等.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P112

[63]IEA.世界能源展望2008(执行摘要)[Z]4

[64]2007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65][]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98

[66][]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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