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05 10:25:00
2024年11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颁布座谈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学术会堂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高校科研机构、能源企业的三十多位领导、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致辞,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刘权教授介绍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学科建设成就、人才培养模式和近期主要工作,希望以《能源法》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能源法研究再上新台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致辞)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石少华在致辞中指出,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填补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统领性法律长期缺位的空白,是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能源法》的颁行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和能源法研究事业的一件大事、喜事、盛事。我作为立法全程的参与者和亲历者,深感喜悦和鼓舞。《能源法》的出台,凝聚了几十年来国家立法机关、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法研究会的所有立法参与者的集体智慧结晶。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始终将“服务于国家能源立法”作为首要宗旨,历届会领导、老领导和专家学者都不遗余力、前赴后继地参与、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能源法》立法研究、法律文本起草修改工作,为制定《能源法》贡献了应有的法理智慧和法律支撑。我代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向莅临座谈会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有关立法机关,国务院司法、能源主管部门的各位领导和我会的老领导及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诚挚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能源法研究事业和能源法研究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向多年来为制定《能源法》不懈努力、辛勤付出的所有能源法同仁致敬!
《能源法》施行工作十分繁重,能源法研究事业必定更上一层楼。今后,能源法研究会将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以贯彻实施《能源法》为契机,重点开展相关工作:一是要配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是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和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套立法的研究工作;三是研究《能源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构建能源法律体系的方法思路、立法框架、立法时序和对策措施,增强能源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和谐性;四是研究《能源法》的法理基础,努力在法律规制作用、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法律机理、与国外能源法的对比借鉴等方面取得新成果。五是研究《能源法》与推进能源法学科建设的联系和作用,逐步将能源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功能定位等纳入学科建设,研究能源法与相关法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促使能源法尽早成为独立的专业学科。六是研究《能源法》在能源企业法律事务、合规建设及高质量安全发展等方面的意义和影响,为能源企业贯彻实施《能源法》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石少华致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孙娜娜处长在讲话中指出,《能源法》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三审并最终高票通过,关键在于前期工作基础较为扎实。特别是在审议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并根据意见征集结果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能源法的颁布对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法治成果,是能源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的法律。《能源法》是我国中长期能源战略和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性措施和权利义务安排,为全球能源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能源法》是健全能源体系体制的重要里程碑。我国目前有多部能源单行法,但此前缺乏基础性的法律。《能源法》的出台,能够对能源领域的立法起到引领、统领的作用,对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孙娜娜处长讲话)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四级调研员黄平在讲话中指出,《能源法》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在十二届、十三届和十四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均把《能源法》列入了立法议程。在立法过程中,人大财经委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履职。通过联席审议工作座谈会的方式,做好与政府发改、能源等部门的对接工作;认真梳理整理各种意见,修改法条的表述;汇总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参考。关于《能源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一是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法律的实用性、操作性进行评价论证,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更好的基础;二是通过执法检查梳理和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出释法意见;三是要撰写《释义》,通过文字解说和案例分析,帮助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部法律;四是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广泛开展《能源法》普法宣传教育,让法律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工厂,让能源法治的思想和理念深入人心。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四级调研员黄平讲话)
司法部立法四局樊春丽处长在讲话中转达了立法四局张要波局长对共同参与起草工作的领导、专家的感谢与问候。樊春丽处长在讲话中指出,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导下,《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龙头法正式颁布。《能源法》的出台,是立法指导思想统一、能源行业发展、双碳目标驱动、各方群策群力的结果。《能源法》是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遵循。在能源法律体系中,《能源法》的作用就好像主板,今后的工作就是在这个主板上继续增加和完善相关的插件。如《电力法》修改工作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从《电力法》颁布以来,电力行业的改革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可以预见的是,《电力法》的修法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恳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像支持《能源法》的制定一样,继续关注和支持《电力法》的修改工作。
(司法部立法四局樊春丽处长讲话)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一级调研员李鑫鑫在讲话中指出,《能源法》的颁布,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绿色发展、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能源市场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深远意义,将有力推动能源体制改革的巩固和发展,并为后续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中国法学会与各位专家学者一道共同参与和见证了《能源法》起草论证到正式出台的全过程,为《能源法》的顺利颁布提供了智力支持。中国法学会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关注并推动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中国法学会作为各研究会的主管单位,一直致力于构建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的对话交流平台,跟踪立法前沿,主动提前介入,努力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贡献力量。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一级调研员李鑫鑫讲话)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叶荣泗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律人期盼已久的《能源法》正式颁布,可喜可贺。在从启动到正式颁布的近二十年中,能源法研究会一直是立法过程的主动参与者,很多会员直接和间接参与了研究起草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设计,出版了许多论文和著作,形成了老中青三代的研究梯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能源法》的正式颁布不是能源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能源法》为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首先,《能源法》中包含了很多政策法律的成分,也有一些很具体的规定。另外有大量条款中使用了“国家”作为主体,在具体实施中怎样落实,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其次,要跟踪调研和评估《能源法》中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储备、能源科技创新等各项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的建议。第三,继续加强能源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结合国情,提出完善能源法律体系的建议。第四,是对加强保障公众在能源决策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提高能源领域信息透明度、加强法律监督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叶荣泗发言)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高级顾问徐锭明在发言中指出,利用能源的方式是划分人类文明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能源”是8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后才较多使用的一个名词,之前人们更多地使用“动力”或“燃料动力”。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通过的《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把电力、石油、煤炭和节能四个方面科学技术综合取名为“能源科学技术”。此后,能源这个词在我国得到广泛和普遍的使用。能源行业面临两大重任:一是确保能源安全,二是推动能源革命。中国的能源替代有三大战略方向:一是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二是优质能源替代稀缺能源;三是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科技决定能源未来,科技创造未来能源。2006年1月24日,《能源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国家能源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凯担任组长,15家单位为成员单位,起草小组的第一次会议就是我主持的。在起草初期,很多同志做了具体工作,并且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能源法》的基础是两句话:第一是寻找能源发展之道,第二是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要追求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人人共享可持续绿色能源。能源可持续发展和一切可持续发展的基础。ESG将成为现代化企业的标配。人类进入了新能源技术为引领的工业化时代。《能源法》要进一步回答能源是什么?能源从哪里来?希望大家注意的是,氢田的出现,使氢能的概念发生了变化,从二次能源成为了一次能源。我们要考虑时代发展的变化,考虑能源的未来,要实现能源发展的可负担、可靠、可持续和可及。数字革命会推动能源革命,未来的能源公司将会是高科技的数字服务公司。展望未来,中国能源必然要走向数字能源、绿色能源、太空能源、高浓度能源。能源工作者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为振兴能源工业、实现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高级顾问徐锭明发言)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顾问吴钟瑚在发言中指出,作为一名能源工作者和《能源法》早期起草的直接参加人,和大家一起为《能源法》出台奋斗20年,终于如愿以偿,非常感慨。1979年的人大会议上,叶剑英委员长将能源法立法列于五项经济立法之一。后交由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织研究,我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能源部成立以后,研究工作重心向能源法律体系的设计与建设转变。2005年,在温家宝总理批示下,《能源法》起草正式启动。所以高层领导的关注一直是《能源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能源形势的发展为《能源法》的出台提供了条件。70年代时候,中国面临能源供给不足,通过部门体制改革解决问题。能源法的出台,是体制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有国际形势影响的因素。能源市场化以后,需要调整各种利益关系,需要立法加以规范。未来一些新的能源形式,比如氢能,开发中涉及到的成本、安全性等问题,也需要新的规范。《能源法》的出台给能源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更大的责任,有更多的工作要做。第三,《能源法》的立法过程,锻炼了能源法研究队伍,一大批人才成长起来。1997年的能源法研究会只有17位理事,后来由于起草《能源法》,研究队伍扩大了,学科也得到了相应发展,出版了多本理论著作。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有很多问题:譬如子法在前面,母法在后能不能立得起来?子法与母法之间的关系怎样衔接?与相关部门法、如环保法怎样区别?《能源法》出来以后,能不能引导单行法往前走,给原子能法、石油天然气法等留下立法空间?我们设了15个课题,最终出了15份专题报告。整个《能源法》是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能源法》出台以后,要看看法律实施有什么问题,进行哪些修改或补充一些其他的规章制度。我们的能源法研究队伍中有很多来自院校的法学教授学者,应该聚集大家的力量,发展壮大能源法学科。未来要更多关注能源技术发展和法律的关系,因为技术发展会使能源利用的方式发生变化,会影响到能源替代进程。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顾问吴钟瑚发言)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能源集团总法律顾问刘学海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为能源领域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法理依据,并将成为国能集团“十五五”规划的编制依据之一。要把《能源法》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外法内化,依法治企。要根据能源技术的发展,例如氢能和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的发展,提出规划完善和法律发展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核集团总法律顾问李朝晖在发言中指出,在《能源法》起草制定过程中,能源法研究会组织产学研政律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专家力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核工业是个完整的产业链,涉及特定矿产的优先开采权、对资源的保护以及对环境的保护的问题。核产业链中,每一个环节,包括核电作业、废物管理、核损害赔偿等,都有特定的法律要求。中国核工业装机容量非常可观,拥有多种类型的核反应堆。核能也是集供电、供热、海水淡化的综合能源利用方案。要从核电大国变成核电强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能源法》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推动配套法规的完善,推动能源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原副巡视员宋燕妮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二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听完了叶会长、徐老和吴老对法律研究起草过程的介绍,非常感动。《能源法》是集体智慧和力量的结果,凝聚了所有人的心血。法律的生命在于贯彻执行。《能源法》要在宣传贯彻的基础上,放到实践中检验。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矿产资源法》修订和《能源法》一起通过,具有重大的意义。环保法、能源法都是领域性立法。先把各单行法逐个搞好,最后综合起来形成法典。这也是用钱学森的系统论思想指导法律规范系统的建设。目前在起草《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提出了适度法典化的概念。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是法典化。最近有一个新的词叫“解法典化”。是指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层出不穷的法律特别规范造成传统民法的内外体系逐步分解。因此适度法典化是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矿产资源法》《能源法》等都应该是所在领域的基本法。80%的能源都是矿产资源。在“解法典化”的时代,要更注意领域性立法,包括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的能源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把行之有效的临时措施定型化、固定化的结果。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今天的成功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把实践经验总结抽象为法律。成绩是巨大的,任务也是艰巨的。
(左起:刘学海、李朝晖、宋燕妮、李显冬)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北电力大学周凤翱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有三个较为显著的特色:第一,顶层设计与底线思维相结合;第二,全面统领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第三,注重当前与着眼未来相结合。在《能源法》起草过程中,能源法研究会提供了支持和专家配合。研究会的历任领导,还有高级顾问、常务理事及相关专家,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了起草工作。《能源法》从正式启动到颁布的近二十年,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族复兴不断推进的二十年。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紧跟时代潮流,紧扣时代主题,不断深入研究,赋予《能源法》浓厚的时代特色。
顶层设计和底线思维结合中,顶层思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首次规定了能源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大的一个顶层设计。其次是贯彻国家意志,构架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三是确立了基本原则,将能源革命融入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底线思维体现在保工业保民生保安全。在条文规定中分几个层次推进的。第一个层次是在常态化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守住底线。例如第7条中规定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有序供给。第二个层次是针对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例如第38条的规定。第三个层次是遭遇非常态及突发事件要守住底线,即能源储备体系,所针对的就是非常态情况下,发生了能源供应短缺或者中断。第四个层次是遭遇外部极限施压或极端环境,要亮明底线。主要体现在第78、第79条中。
全面统领和重点突出结合。关于全面统领,第一是全面统领能源战略性问题,包括能源安全、推动能源绿色发展、加快新质生产力产业化等。第二是统领能源全局性问题。包括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能源规划入法,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构筑高水平的能源安全保障机制,确定能源国际合作的原则。第三是统领能源的协同性问题。包括加强燃煤发电协同、电源电网协同、鼓励多能互补、跨省管网建设协同、上下游企业发展协同、产业链供应链的科技创新协同、多种能源转换协同、能源监管的协同。《能源法》中突出了七个方面:第一,重点突出了节能降耗及提高能效;第二,突出了能源结构的优化;第三,突出了双碳的管控;第四是突出了自然垄断的监管;第五是突出了能源市场的建设,第六是突出了能源的储备和应急;第七是突出了能源科技创新。
注重当前与着眼未来相结合。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在这部《能源法》中有所规定,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也预留了空间,会用了立法授权条款、衔接性条款、后面可细化的条款、可补充完善的条款等多种立法技术。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利宾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立法贯穿了我整个职业生涯,从早期翻译《美国能源法》到后来参加油气改革方案相关部分的起草。能源法是行政法和商法特征兼备的法律,这个特点在立法文本中有多处体现。例如公用能源企业的持续供应义务、反垄断的监管等是行政法问题,而能源市场的架构和交易规则需要通过民商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借此机会,我想提出一些有待进一步推进的事情。例如第44条中规定的“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在油气行业,上游下游放开的情况下,比如民营企业必须和国外签订油气长协,我们也帮助一些国企处理过“照付不议”纠纷,这个领域实际上已经市场化了。但在电力行业,改革还没有推进到这一程度。如果未来打破垄断,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的话,许多内容还要进一步市场化,进一步细化。另外征用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关于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问题,中国没有加入《能源宪章条约》,但是加入了一些仲裁方面的公约,此外还有一些区域、双边协定中也涉及到能源问题。具体怎样适用,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在发言中指出,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煤炭的清洁燃烧技术已经获得重要进展。如果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技术能有新突破的话,就需要在能源革命的背景下重新审视煤炭的前景。建议下一步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是《能源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第二是加强《能源法》的后续研究。第三是《能源法》发布以后,对企业有多大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怎样用好《能源法》?这些方面都有大量的咨询工作可以做。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建军在发言中指出,本次《能源法》正式颁布,有四个要点值得留意。第一是将氢能正式纳入能源管理体系;第二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规定;第三是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第四是明确规定了绿证等能源绿色消费的工具和制度。《能源法》将多元的能源品种和不同的目标整合在一起。下一步要形成完善一个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的能源法体系。作为民盟中央法制委的成员,曾就《能源法(草案)》二审稿通过民盟中央提出过修改意见,主要是关于人工智能和能源的协同发展。人工智能持续发展,能源消耗会出现爆炸式的问题。我们要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
(左起:周凤翱、张利宾、周立涛、赵建军)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团体会员代表、国网能源研究院管理所治理室主任刘进在发言中指出,本次会议,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能源法》出台的艰辛历程和重大意义。《能源法》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产学研的合作努力下出台的。法律颁布只是开端,未来《能源法》和其他相关法的研究需要与产学研进一步合作。我们下一步也会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和支撑相关合作。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团体会员代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主管陈娟在发言中指出,作为电力央企,将努力做好《能源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除了安排常规学习外,也将研究评估《能源法》对集团发展的影响。我们集团清洁能源发展占比较高,将以《能源法》为法律保障,按照优先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方向,立足于央企的特殊功能定位,全面实施均衡增长战略,进一步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当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压舱石,为国家提供更安全、更低碳、更优惠的电力产品供给能力。《能源法》还需要能源单行法的支持,我们希望参与到修改完善工作中,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更能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张小平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的颁布,对促进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化有着重要的作用。《能源法》的体系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能源政策目标的法律化、通过调整具体能源种类之间的关系以实现能源转型、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减少能源活动的外部性。能源法学研究的任务,是总结单行能源法中所蕴含的一般原则。能源法学的体系化与能源法的体系化有着密切的关联,但在内容、功能和定位等方面存在差别。
中国法学院能源法研究会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岳小花副研究员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的出台历经曲折,来之不易。作为能源法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尽管这部法律在细节方面仍有完善空间,但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深入相关领域研究,为做好能源绿色发展贡献学术成果。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方工业大学陈兴华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能源法学科接下来的研究方向,第一是能源法的实施、实现、绩效的问题。特别是政策性色彩很强规定的实施机制,有待学术上的突破和创新。第二是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第三是《能源法》的解释释义。第四是《能源法》在各个领域的落实,特别是涉及各能源种类和能源开发利用链条上的各环节。第五是能源法制度的提炼。第六是能源法理论范式演技方法的构建。目前提出的一些理论是否可行,需要进一步探索。要尽快把能源法教学、能源法中青年人才的培养提上日程。
(左起:刘进、陈娟、张小平、岳小花、陈兴华)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曹富国教授在总结发言中,首先向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本次研讨会表示诚挚的感谢。曹富国教授指出,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是《能源法》的底层基本逻辑。能源是商品,市场是基础,反映的是买卖交易关系。基于能源短缺及对能源安全的重视,以前较多强调能源供给,对能源消费强调不足。我注意到这次《能源法》中有10次提到了消费,只有3次提到了供给;而且在10次提到消费中,有2次提到了绿色能源消费。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或趋势,就是在买卖关系中,怎样通过绿色能源消费驱动,尤其是发挥公共采购的巨大购买力推动绿色能源转型和技术创新。
首先,公共部门每年有约二十万亿的巨大消费潜力。其次,从法律改革趋势上看,这方面的特征也很明显。我上个月底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开了个会,会议的议题是四个领域,即公共采购、PPP、《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争端解决,怎样对标低碳发展。这代表了国际社会法律改革的方向。第三,我们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在可持续发展的其他方面,公共部门的消费行为做得非常好,但是在恰恰在能源领域几乎微不足道。也就是说公共部门的需求和能源转型相关度不高。《能源法》有公共采购促进绿色能源发展的条文,在法律实施中,要强调公共部门的优先带头作用。第四是通过公共部门的需求驱动创新技术。传统的补贴手段越来越受到限制,可以通过公共部门的市场需求先导驱动。《能源法》中关于“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是非常重要的规定,要做好配套制度的完善工作。本次座谈会的召开,是能源法研究会学习贯彻《能源法》的重要举措,受到了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团体会员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继续凝聚研究会力量,进一步深化能源法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落实能源安全新新战略提供学术支持和智力保障。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富国教授总结发言)
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大学胡德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晓燕教授,西南石油大学王浩副教授,团体会员代表国家能源集团企业法律部合规处三级主管罗中治等也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左起:胡德胜、曹晓燕、王浩、罗中治)
本次座谈会是在《能源法》刚刚颁布的关键时点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高度评价了《能源法》出台对能源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保留记录了关于《能源法》起草的珍贵口述史资料,对《能源法》宣传贯彻工作达成重要共识,对继续发挥能源法研究会“产学研政律”结合的优势,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践行“服务国家能源立法、服务能源法的法理研究和学科建设、服务会员单位法律实务”的办会理念、以法治手段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做出了新的动员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