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怀任建新老会长 ——兼忆中国首次成功举办能源法国际会议

日期:2024-09-24 11:20:00

缅怀任建新老会长

——兼忆中国首次成功举办能源法国际会议

叶荣泗

今日,惊闻任建新同志驾鹤西去,很是痛惜!他是一位老革命,也是大领导,曾经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等重要职务,是我国政法战线的卓越领导者。我虽未直接在其麾下工作过,但是本世纪初在筹备中国举办的亚洲太平洋法律协会(LAWASIA,简称亚太法协)第十届能源法国际会议时,曾与当时兼任中国法学会会长的任建新同志有过短暂的工作交集,回忆往事依然历历在目,他的伟大人格令我敬仰。

2000年初,我当时担任中电联副理事长兼能源法研究会会长,以能源法研究会的名义向中国法学会申请举办此次国际会议。任建新会长、佘孟孝常务副会长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报外交部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后,决定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协办,能源法研究会承办,并迅即成立了亚太法协第10届能源法国际会议中国组织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佘孟孝常务副会长亲自担任主席,我则受聘担任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具体会议组织协调工作,争取相关政府部门及煤、电、油、核各大能源企业、研究院所,以及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等单位的协助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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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中国法学会为笔者颁发的聘书

 

会议召开之前我向中国法学会请示能否邀请中央领导为会议题词,任建新会长欣然亲自去请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题写了“加强能源立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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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李鹏委员长为会议题词“加强能源立法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亚太法协第十届能源法国际会议于2001年5月15-18日在西安成功举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举办的第一次能源法国际会议,也是亚太法协自1966年成立以来首次在中国举办的能源法国际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二十一世纪能源可持续发展及其法律保障”。来自亚太地区13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政府官员等200余名代表出席了大会,就亚太地区的能源与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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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任建新会长等进入亚太法协能源法国际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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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能源法国际会议开幕式现场

 

2001年5月16日,中国法学会会长任建新、亚太法协(LAWASIA)主席恩坎多先生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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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任建新会长和亚太法协恩坎多会长先后致辞

任建新会长希望中国法学界和能源界通过这次会议,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亚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快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能源法体系,以法律来保障我国能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能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他表示,中国法学会愿意继续加强与亚太法协的合作,促进同亚太各国、各地区法律界的交流1

这次会议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和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多家国内著名媒体和亚太法协会刊LAWASIA Update均作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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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2001年5月16日CCTV《新闻联播》报道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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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亚太法协会刊LAWASIA Update 2002年1月号封面报道

 

会后我们呈报的《关于亚太法协第10届能源法国际会议情况报告》(全文附后),经中国法学会采用修改,以中国法学会会字〔2001〕8号文由任建新会长亲自签发报送了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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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中国法学会会字(2001)8号文首页截图

 

这次会议在任建新会长的领导下获得了圆满成功,对于推进我国能源立法工作和法治建设,促进能源法国际学术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四年多后的2006年初,我国正式启动了《能源法》的制定工作。这部法律的定位是我国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它寄托了众多能源人,特别是能源法律人的期待!如今,这部法律历经近20年打磨,本月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出台指日可待。

仅以此短文,深切缅怀我崇敬的老会长、老领导,祈愿他老人家一路走好!同时祝愿《能源法》早日出台!

(2024年9月22日于北京寓所)

 

附:能源法研究会报送的会议情况报告文稿


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亚太法协第10届能源法国际会议,于2001年5月15日至18日在西安举行。共有来自13个亚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主题是:二十一世纪能源可持续发展及其法律保障。

与会代表普遍对能源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亚太法协主席恩肯托先生认为,由于人口增长、技术进步和智力开发,带动了一个高速增长的时代。亚洲人口居世界之首,各国政府多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在二十一世纪,亚洲将是全球经济的首要增长地。有人估计,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的分量占40%。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确保获得廉价、充足、清洁和便捷的能源供应极其重要。

引入市场机制,加速能源发展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由于公共资金紧张,以及社会对公用能源部门效率低下、价格昂贵、服务质量差的抱怨,纷纷对本国能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方式进行变革。这种变革的普遍做法是引入市场机制,打破国营垄断;引入社会投资及私人投资;政府部门成为市场的监管者,并为能源市场的一些重要价格指定基本标准,以求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马来西亚、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近年来相继在能源领域放松或解除了管制,开始实施私营化计划。

这一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许多国家的能源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依赖社会投资,大多数投资将通过项目融资来实现;能源项目合同逐步引入风险分担的机制,能源经济的风险将逐步分散化,开发商将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能源市场将开发再融资和资产并购的更多途径。然而,市场机制并非万能。一些已经引入市场机制和私营化改造的能源部门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促进公平竞争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不够;无法确定新型监管体制的透明程度;对垄断企业的控制监管不力,容易使其照样操纵价格,以及国有企业既得利益者的反对等。

能源建设一般周期长、规模大、影响深远、充满变数,能源项目大多签订长期合同,这也有难以适应情况变化的一面。吸引社会资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解决风险分担问题。特别需要明确分担的责任和风险,包括设计建设风险,投资融资风险,税则变化,不可抗力,市场风险,环境风险等。因此,需要建立持续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新的危机,也难以达到社会融资的目的。目前发生在美国加州的电力危机就是例证:美国加州于1996年解除对公用事业的管制,并将州内大部分发电厂出售给少数几个电力开发商,政府只是确定了电力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用电的最高限价。近几年,加州因干旱原因连续几年水力发电量减少,而同期电力消费持续增长,其他州公司因担心加州电力公司无法偿还电费而不愿向加州卖电。加州电力公司只得高价买电,限价卖电,已导致太平洋电力公司破产,其余几家电力公司也因无法收回电费而经营困难;加州数亿美元电力风险基金全部耗尽。现在加州居民正受断电困扰,预计这种紧张状况还将持续两年。因此,新西兰代表克拉克先生强调,在进行能源产业改革时,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明确各个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监管制度,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切忌急功近利。

各国鼓励环保型能源的发展

许多代表都同意,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能源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能源建设项目将越来越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能源供应的目标不仅是廉价、充足和便捷,而且应该清洁和高效。为此,一些国家急需扩大低污染能源的比例、发展节能技术、开发清洁能源,也可考虑发展污染物排放额度贸易与转让。

日本代表介绍,日本于1997年颁布了《新能源利用促进法》,鼓励开发新能源,包括核能,以缓解能源短缺状况,并稳定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法规定对新能源开发实行政府补贴,补贴幅度达到装机成本的30%或50%;同时实行税收鼓励措施,并由日本开发银行对新能源开发提供公共融资;规定对风力发电实行固定价格的长期购买;加强相关的研发工作等。

加拿大代表在发言中介绍了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物排放额度转让的新兴市场问题。认为,可以把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转化为一种可流通的商品,从而刺激部分排放单位寻求创新的削减排放方法,所留出的排放额度由那些因治污成本太高而宁愿购买排放额度的单位出钱购买。这样,可以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参与排放额度贸易的双方都可以受益。但也有代表认为,由于现在污染物排放的速度已经大大超出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水平,《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目标实际上已经难以实现。

对我能源发展及其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建议

一些代表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未来加大能源投入力度,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能源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和国外资金已经成为各国能源发展的共识。壳牌公司东北亚集团主席陈逸嘉先生认为,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软件,包括实行法治;有健全、透明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法规的规定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并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使投资者可以据此做出合理预测;建立相关制度的核心是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做不仅可以吸引外资,国内投资者也可同样受益。

许多代表认为,中国在能源建设和能源消费中需要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包括由市场引导价格,吸纳外资参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延长外资投资期限,扩大能源国际合作等。同时有必要加强立法和监管,防止在新的竞争局面形成过程中垄断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与会代表盛赞中国坚持走能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认为有必要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燃料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许多国内代表认为,配合我国能源建设和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必要加强能源立法,依法治能。以《电力法》为例,随着我国推进“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电力业务要分离和独立经营,发电、电网经营和电力供销企业作为不同市场主体,其经营方式、范围、利益关系的调整,特别是不同环节电价的确定机制,均需新的法律规定。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和电网输送能力,逐步开放售电侧市场,是世界许多国家电力市场改革的共同经验。现行《电力法》规定的供电营业区专营制度,已经不适应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需要相应的法律突破。另外,电网投资问题,能源生产、传输和销售的结构性问题,公平竞争和市场监管等问题,都存在着制度和立法上的空白,势将阻碍全国形成统一的电力市场,制约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为此,制订和修改相关立法已成为急需。

许多国内代表呼吁,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实施“走出去”的策略,急需培养大批既熟悉能源业务、又熟悉中外法律的专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近十年来已在苏丹、秘鲁、委内瑞拉、加拿大、哈萨克斯坦等国签订了多个石油勘探开发、炼厂项目和管道项目合同,基本形成了中东-北非、中亚-俄罗斯、南美三大海外业务战略发展区。在从事跨国经营实践中,深感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员从事外国法律研究、审查公司文件、分析合同风险、规划谈判方案、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参与具体谈判、解释调研结果等活动。法律专业人才将在我国能源行业拓展海外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能源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改革及筹资融资途径的创新,与国际能源经济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趋势具有许多相似点,加强能源建设和能源法制建设的国际交流,可以起到相互借鉴、少走弯路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次会议取得了十分重要的成果。

会议成果获得积极评价

与会代表对此次会议给予高度评价。亚太法协主席恩肯托说,这次会议非常成功,首先,会议得到了中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李鹏委员长专门为大会题词,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任建新先生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当晚,中国电视台即报道了这次会议的盛况,我们深感荣幸。亚太法协能源法分会主席甘德森先生说,这次会议取得了极大成功,代表们受到十分热情周到的接待,大会发言内容广泛而深入,充分展示了亚太地区能源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新动向,为亚太法协能源法分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一个新起点,将来的能源法分会及其活动将以此次研讨会作为楷模。第一次来华的亚太法协代理秘书长热内·纳维拉说,这次会议充满了友情和热情,这本身就是一个成功。中国太好了!我年轻时学会的一首外国歌曲曾有一句这样的歌词:“我幻想着自己正在变成日本人”,现在我想要唱的是:“我幻想着自己正在变成中国人”!亚太法协副主席梅·奥女士在闭幕式发言中对会议作了高度评价后,提议本次大会和亚太法协对中国申办2008年奥运会表示声援,全体与会代表长时间鼓掌,表示支持和响应。

在这次会议上,我国代表充分宣传了我国能源产业和能源法制建设的成就,特别是我国实施能源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进行能源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度,排污的申报登记、收费、许可证、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制度,以及对高能耗重污染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的淘汰制度等,得到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和赞扬。加拿大司法部法律顾问亚历山大·布莱克先生对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的成绩深表钦佩。外国代表对美国布什政府撕毁《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表示强烈不满,对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赞赏之情溢于言表。有的代表认为,中国制定并实施《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充分体现了中国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为人类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美好意愿和实际行动。利用这次会议,我国代表还充分宣传了我国西部开发战略,特别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一系列改革措施,引起了与会外国代表的广泛兴趣。

 


[1]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在亚太法协第十届能源法国际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词,https://energylaw.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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