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叶荣泗会长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与能源法制建设暨2008能源法年会”上的致辞

日期:2008-11-01 12:00:00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叶荣泗会长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能源产业界、高等学府和研究机构的能源法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以及应邀莅临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的有关领导,云集在我国最大的清洁能源基地三峡,举办“纪念改革开放与能源法制建设暨2008能源法年会”。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对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欢迎,对一贯支持能源法研究会工作的国家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和能源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表示诚挚的谢意,对给以本次会议大力支持的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我们举办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纪念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总结中国能源法理论与实践经验,研讨当代能源法研究中的热点与重大问题,同时为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能源企业、科研院校提供一个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因此,这既是一个纪念会,也是一次研讨会,还是一次能源法界的交流聚会。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纪念改革开放与能源法制建设。所谓法制建设,就其一般意义来说,是指法律制度建设。三十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就深刻指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制度则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

  斗转星移,春来秋去,三十年“弹指一挥间”,但变化可以说是翻天覆地的。我国成功地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改革开放三十年,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三十年,也是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三十年。能源法制建设的现状如何,今后的目标在哪里?这是能源法学研究和能源法制建设面临的大课题,也是能源法研究会所关注和致力的事业。

  回顾三十年能源法制建设,我们认为应当说两句话,一是成绩巨大,二是任重道远。之所以说成绩巨大,具体的表现主要有:

  一是能源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能源领域市场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从单纯的运用行政命令方式调整关系,转变为在运用政策手段调整的同时,日益重视通过立法对能源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目前,已经有《电力法》(1995年颁布)、《煤炭法》(1996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以及《节约能源法》(1998年颁布,2007年修订)等四部单行能源法律,有《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三十多部相关法,有三十多部行政法规,有十多个已参加的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条约,有二百多部部门规章,有近千部地方法规、规章。能源法律体系的雏型已经初步构建起来。能源开发利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行为基本做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依。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的起草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二是立法理念有重大转变。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落脚点,也是与时俱进,坚持创新,构建中国特色能源法律体系的落脚点。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变过去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为和谐关系,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同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可以说,21世纪之后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和2007年修订的新《节约能源法》在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上有了大的飞跃。

  三是法律制度创新促进了能源发展。大家知道,是独家办电制度的破除,立了多家办电的新制,才使得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持续20多年的大缺电得以根本扭转,才使得本世纪初出现的新一轮严重缺电得以在短短四年内基本缓解。是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制度做到了立法先行,才使得中外合作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从零开始,经过短短20多年就使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年产量创造了4000多万吨标准油的佳绩。现在正在试点和逐步推广的化石能源矿权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以及《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价格和财税支持制度等制度创新,也已经或正在促进着能源更好更快地发展。

  四是能源法研究空前活跃。结合能源实际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法律制度方案,已经成为广大能源法专家、学者和能源产业界研讨交流的热点和重点问题。我国能源法学是法学领域的新兴学科。在改革开放初期,能源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就对能源法律、法规进行了基础性研究,并对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以及政府实行能源管理的政令和规范性文本进行了概括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了初步的能源法学理论。八十年代末原能源部组织科研人员完成了《中国能源法规体系建设》的课题研究,推动了我国90年代以后的能源立法进程。2005年国家发改委原能源局委托能源法研究会开展了“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研究”,并提出了及早起草综合性《能源法》的建议。2006年起,原国家能源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在组织起草《能源法》的过程中,开展了一批重大课题研究。能源法研究会接受委托组织专家通过深入研究,为《能源法》的起草思路、框架和若干重大制度设计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随着政府对能源法制工作的重视,我国不少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法律学(协)会组织等也纷纷设立能源法专业或成立能源法研究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能源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为加快能源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肯定能源法制建设取得的成绩和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深切感到,相比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相比与能源紧密相关的资源、环保领域法制建设的进展,能源法制建设还有不小的差距,真可谓任重道远。

  第一,能源供需的长期紧张态势、能源结构的不合理状况、资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等一系列能源挑战要求能源法律制度作出有效应对。

  第二,影响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在可以放开的能源领域或环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进展艰难,能源领域的改革开放步入所谓的“深水区”,要求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发展。

  第三,加快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实现低碳化的能源变革,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等,都要求应势立法、全面跟进,实现能源法制的理念和制度创新。

  第四,能源法制建设中的许多问题急需能源法制创新去加以解决。上世纪80-90年代能源立法活动虽然活跃,但立法成果难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近年来《电力法》《煤炭法》修订的进展不如人意,现有法律的一批配套法规亟待制定,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的制定尚待时日,《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新的《节约能源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问题不少。

  基于上述认识,能源法研究会倡导并愿意与所有致力于能源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一起,继续加强和繁荣能源法研究,创立能源法学,服务于政府、服务于国家的能源法制建设。

  我们认为,加强和繁荣能源法研究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能源法研究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面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要更新理念和观念,克服和摒弃若干旧观念,使以人为本、可持续能源、崇尚法治、实践第一等理念牢牢扎根,贯穿始终。

  三是要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开放本质上是改制度,改规则。只有深化改革,进行制度创新,能源发展才能可持续,能源法制才有生命力。

  四是要坚持完善制度体系。在能源法制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有相当数量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需要进一步理法,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加快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成龙配套。

  五是要坚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国际上能源立法的不少先进的理念和新颖的制度设计,虽然不可以直接照搬照抄,但可以结合我国实际,通过消化吸收,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六是要坚持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有新的突破。要结合中国实际,面向应用,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以解决中国能源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七是要坚持官、产、民、学携手,老、中、青相结合,更加重视团队合作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同志们、同仁们,唐朝诗人杜甫曾经在金秋时节,在三峡写下过不朽的诗篇《登高》,其中有著名的诗句,言道:“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长江后浪推前浪,能源法制逐浪高。让我们共同携手,发扬长征精神,在秋色中奋起,进一步加强研究交流,创新未来,为推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能源法学研究的繁荣而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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