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8 12:00:00
摘 要:在构建法律制度方面,欧盟能源安全存在诸多弊端。在欧盟内部,其关于能源安全的管辖权能划分不清。在外部,现有《能源宪章条约》并不能彻底改变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现状。因此,对于欧盟而言,在《里斯本条约》通过之前,解决之道唯有通过外部途径,即力促俄罗斯批准《能源宪章条约》,或者与俄罗斯达成双边能源协定。然而,摆在欧盟面前的,并不是一条坦途,俄罗斯的诉求以及其他能源消费国的竞争,最终将制约欧盟构建完善的能源安全法律政策体系。
关键词:欧盟;能源安全;国际法;俄罗斯
2009年1月1日,因与乌克兰就天然气价格和过境费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俄罗斯停止了对乌克兰的天然气供应,致使途经乌克兰出口到欧洲的天然气中断或减少,欧洲18个国家为此受到影响。[1]由于欧盟除丹麦外, 26个成员国都是能源净进口国,能源对外依存度高达54%,[2]所以,在这次俄、乌天然气争端中,欧盟受到较大影响,其能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剖析欧盟能源安全的法律政策,揭示其能源安全的法律弊端,以有助于完善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体系建设。
一、欧盟能源安全的法律困境
欧盟在能源安全方面的法律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建立欧共体的基本条约。1951年缔结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The Treaty of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1957年缔结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The Treaty of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 Energy Community)。尽管1965年根据《布鲁塞尔条约》将这两个共同体机构与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设立的机构合并为欧共体,以及随后的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将欧共体扩大为欧盟,[3]但都没有改变有关能源的基本规定。
首先,在能源安全法律管辖权能上,欧盟和其成员国划分不清。欧盟与其成员国在法律管辖方面的权能(Competence)是通过建立欧盟相关条约确立的。这种权能划分由三个方面构成,即独有的(Exclusive)、分享的(Shared)和支持、协调或补充的(Supporting, Coordinating or Complementary)。传统上,欧盟能源安全供应是由欧盟成员国国内法所决定的,但随着欧盟整合力度加大,逐渐显现出由欧盟单一法律框架来处理这一问题的趋势。[4]随之而来的则是,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如何分配能源供应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换言之,能源安全风险一旦产生,将出现什么样的法律义务,谁来对这些法律义务负责?欧盟对此的规定上并不清晰。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3条将能源方面的权能赋予了共同体机构。而且,该条约第95条规定,“关于本条约所未载明的一切事项,如在经营煤钢共同体市场中,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为了实现例如第二、三、四条所规定的联营目的之一,一项高级机关的决定或建议显见必要时,此项决定或建议可根据理事会一致的正式意见和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后作出”。这就为煤钢共同体规定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建立了法律基础。然而,2002年7月该条约有效期满,[5]其历史使命也宣告结束。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2条的规定,将规范能源问题的权力授予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但同时,其第103条规定,当某种产品出现供应困难时,理事会可以在委员会的建议下,经多数同意发出指令。这条规定似乎可以看作一旦能源供应出现问题,欧盟可采取保证能源安全行为的法律依据。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与上面两个建立欧共体的条约不同,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了能源安全问题。该条约第52条规定,“无论是来自共同体内部还是外部,供应合同都应单独由代理机构来完成。当代理机构作为委员会的一部分并且在其直接监督之下,为确保必要的核能源供应,必须由共同体机构来掌控”。在核能源安全方面,原子能共同体是唯一行使权力的机构,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没有彰显在有关油气资源供应安全方面。
1986年《欧洲单一法》、1992年建立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2000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2年的《尼斯条约》都没有将油气供应安全问题规定在共同体之下,只是修改后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3条(u)项规定,“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在能源方面的举措。”存在的疑点是条约的其他部分并没有有关该活动的具体规定。
虽然欧盟《欧共体条约》中规定了相关能源内容,但不是能源供应安全的具体阐述。如在其第十五章下,规定了有关跨欧网络的建立(the Establishment of Tran-European Networks),第十九章下规定了能源与环境问题。这些规定都只能说涉及到能源供应的多样化,没有为共同体规定相关法律管辖权能。如果一定要为共同体在能源安全方面找到法律管辖权能的根据,则只能是《欧共体条约》的第308条,该条实质是个“剩余权力”(Residuary Power)条款。它规定,“作为共同体目标之一,在共同市场运行方面,以及本条约没有规定必要的权力时,如果认为采取行动将是必要的,则在咨询欧洲议会和经委员会一致建议下,理事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因此,从建立欧盟的相关条约来看,对于欧盟和其成员国关于能源安全法律管辖权能划分并不清晰,这就造成了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诸多问题。[6]
其次,欧盟与其他国家在能源安全合作条约上踯躅不前。一方面,《能源宪章条约》无助于解决欧盟能源安全问题。尽管欧盟意欲通过《能源宪章条约》来支配和改造其东部邻居,但俄罗斯仅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并没有在俄议会国家杜马批准。因此该条约临时适用于俄罗斯。[7]俄罗斯官方观点认为,尚未批准是因为一些技术问题没有解决,但可能更多因素的考虑,已经迫使这个条约的批准变得非常渺茫了。2006年欧俄圣彼得堡峰会上,欧盟曾力促俄罗斯批准该条约,但最终没有能说服俄罗斯。[8]
另一方面,《欧俄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难以继续。1994年欧盟与俄罗斯签订了《欧俄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Partnership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PCA),(以下简称为《欧俄伙伴协定》),并于199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欧盟及其成员国与俄罗斯缔结的混合性协定(Mixed Agreement)[9],它的发起是在叶利钦执政时期,欧盟根据其友邻关系的政策趋向[10],旨在将俄罗斯纳入其调整范围。因90年代俄罗斯正处于政治和经济的剧烈波动,为了巩固国内的稳定,当时俄罗斯采取了完全接受欧盟规则的立场。[11]然而,现今俄罗斯已发生根本变化,特别是普京执政后,俄罗斯国力大增,凭借高涨的能源价格和稳定的国内政治秩序,俄罗斯完全有能力对欧盟说“不”。根据《欧俄伙伴协定》第106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有效期为十年,因此2007年12月1日该协定期满。[12]在该协定期满前,2006年5月,在欧俄索契峰会(Sochi Summit, 2006),欧俄双方都表示要缔结一份新协定来取代1994年的《欧俄伙伴协定》。[13]但是一直到2008年11月欧俄第22次的尼斯峰会(Nice Summit, 2008),双方在主要问题上依然没能达成一致。[14]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欧盟一些成员国加入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但欧盟自身与该组织之间缺少对话,况且,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缔约国石油供应短缺7%以上时,启动“紧急石油分享计划”(the Response System of Oil Supply Emergencies),以及保持不低于90天的石油储量。[15]这表明国际能源机构只能保证缔约国出现重大能源安全危急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维护国际能源常态稳定并没有多大意义。综上所述,虽然欧盟与世界上其他富有油气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能源合作关系或开展能源对话,但成效并不显著,合作内容和对话方式仅仅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而没有缔结具有拘束力的条约,即使存在条约,也由于涉及能源合作内容过于宏观、模糊,而不适宜具体操作。
二、欧盟能源安全的政策困境
(一)对欧盟能源安全影响的俄罗斯因素
俄、乌天然气争端再起,以及近年来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的争端,都彰显出欧盟能源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运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突破来解决欧盟能源安全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促进外部能源安全是欧盟当前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是欧盟最大的能源供应者,几乎占到欧盟所有天然气供应总量的三分之一。况且,欧盟在天然气方面的消费在近几年所有一次性消费能源方面所占比例正逐渐增大。[16]所以欧盟与俄罗斯之间关系,对于整个欧盟能源安全保障以及最终欧盟经济的重新复苏都有着深远影响。然而,欧盟与俄罗斯不仅仅是能源的供应问题,欧盟和俄罗斯在经济、政治方面的合作也事关双方的能源关系。
首先,俄罗斯需要一个与其地位相称的协定。俄罗斯是一个能源超级大国,拥有世界上第一的天然气储量、第二的煤炭储量,以及第八的石油储量。[17]况且俄罗斯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出口国,其天然气向欧洲23个国家出口,德国、意大利、法国和土耳其是俄罗斯天然气最重要的进口国。而在前苏联国家中,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的天然气几乎全部来自俄罗斯,乌克兰66%的天然气也是来自俄罗斯。[18]能源大国自然需要一个与之相称的地位,但对于1994年的《欧俄伙伴协定》,欧盟与俄罗斯的理解完全是背道而驰。[19]正如学者所言:“欧盟与俄罗斯在彼此交流过程中,使用了同样的字句,但却说着不同的语言,有太多的复合涵义包含在其中了”。[20] 毫无疑问,对于这样一个具有潜力的经济大国,其对外关系上完全能够自足,根本不必像其他中东欧国家需要欧盟的帮助,因此把它等同于东欧国家,是俄罗斯完全难以接受的。为此,它希望欧盟像对待与挪威、瑞士这些国家一样,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反对欧盟将不平等的友邻政策强加到俄罗斯头上。[21]
其次,在能源安全方面,俄罗斯认为欧盟不是一个对等的谈判者。俄罗斯一直认为欧盟是一个没有政治领导的官僚机构,“是一个畸形的领导者”。[22]因此,它不相信欧盟有能力发起一场新的谈判。况且,俄罗斯对于“新欧洲”国家非常反感。认为它们正在破坏俄罗斯固有的地位,所以宁愿与“旧欧洲”国家如德、法,单独构建能源供应关系。而且德国等“旧欧洲”国家已经不顾波兰等国的反对,与俄罗斯达成了建立直接联系的北欧天然气管线,为此,波兰、立陶宛等国指责俄罗斯正在修建一条含有政治动机的能源运输管线。但同时,这也反映出俄罗斯不能接受包括波兰、乌克兰等国家作为东西方接触的“中介”。[23]基于此,在“后欧洲时代”,俄罗斯不会放弃其传统欧洲价值观。特别是2005年《欧盟宪法条约》被法国和荷兰否决后,俄罗斯更加坚信现在的欧盟模式是存在问题的。
最后,俄罗斯对里海中亚国家依然拥有传统势力。里海、中亚国家与俄罗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它们意欲“脱俄入欧”,但俄罗斯长期以来在该地区的影响力还是会存在的,况且,许多前苏联独立出来的新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还要依靠俄罗斯的支持,所以俄罗斯对里海、中亚国家的传统优势依然在发挥着作用。俄罗斯的天然气出口由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垄断着,而该公司不仅控制着俄罗斯的天然气出口,还控制着中亚各国的天然气出口,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天然气通过输气管道卖给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卖给其他前苏联国家和欧洲。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从中获取大量利润,更重要的是,俄罗斯能够通过对中亚油气管道的控制,间接地控制这些国家,将欧盟和美国排挤在外。
(二)对欧盟能源安全影响的其他国家因素
首先,美国对欧盟能源安全影响较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2007年美国石油的消费量达到943.1百万吨,占全球消费的23.9%。美国的天然气消费量2007年达到6529亿立方米,占全球消费的22.6%,占据世界增长的近一半。[24]虽然美国于2007年出台了《2007能源自主与安全法》(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2007),旨在降低美国对石化能源的消费,但是,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2008年能源展望》(Annual Energy Outlook 2008)的预测表明,尽管美国能源进口在下降,但依然严重地依赖于原油进口,即使到2030年,能源的进口仍将达到27%,而原油的进口则依然居于54%的高位,平均每天进口量将在200万桶以上。[25]因此,其能源安全形势是非常严峻的。为改变这种状况,美国必须扩大能源供应的数量以及促成能源供应多元化。俄罗斯和里海中亚地区当然地就成为美国21世纪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一方面美国致力于改善与俄罗斯的关系。正如美国总统布什在即将卸任之际所说,“美国同俄罗斯的关系中存在着紧张因素,但两国也有共同利益,下届美国政府应该妥善处理同俄罗斯的关系。”[26]然而,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和地理因素的影响,俄罗斯作为一个油气生产国,不会因原油而威胁到美国的反恐活动,相反,俄罗斯能成为美国反恐战争中最有价值的战略伙伴。[27] 2002年5月,美国总统布什和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发起了美俄能源对话,提出双方在能源领域应加强合作。[28]2003年9月双方在莫斯科召开了第二届商业能源峰会(Commercial Energy Summit),强调了在能源投资等诸多领域应加强联系,期间共有250多名美国官员和商业人士参加。[29]
另一方面,美国意欲加强对里海、中亚地区能源的控制。伴随着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的胜利,它已牢牢控制了波斯湾的石油,但评估却显示,确保波斯湾的长期稳定几乎是不可能的。[30]为此,美国政府积极开展里海、中亚地区的石油基础设施建设和构建新的分配制度。最明显的事例体现在BTC管道建设上。[31] 它是美国等多家跨国公司投资建设的,从经济角度来看,这一线路对于阿塞拜疆石油进入国际市场是不合算的,但是,“其具有的政治价值远胜过经济价值”。美国政府从长期利益出发,提出兴建一个从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油气田到巴库的管道,这样就可以将中亚的石油经BTC管道输送到西方。[32] BTC输油管道使美国在中亚获得了一条绕过俄罗斯的能源输出线路,最大限度地削弱和挤压俄罗斯在中亚的战略空间。此外,还能帮助美国左右阿富汗及整个西亚地区和伊拉克的局势。所以美俄在该地区的争夺,极有可能会遭遇波斯湾同样的混乱局面。[33]
其次,欧盟同样不能忽视的还有那些新兴能源消费大国在国际能源安全领域里的影响,当前中国与印度正代表了这支力量。80、90年代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无疑决定了中国对能源的大量需求。从1993年起,中国成为石油进口国,对石油的需求逐年增加。2007年能源消费增长率达到7.7%,占据了全球能源消费增长的一半。[34]作为全球人口最大的国家、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以及第三大石油进口国,中国在全球石油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35]俄罗斯作为中国的近邻具有得天独厚的供应优势,况且可以避免来自中东、以及海上运输的双重风险。因此,中国将俄罗斯作为了重要的能源合作伙伴,2006年俄罗斯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石油进口国。
印度是原油需求增长第三位的国家。2006年石油消费846,000桶/天。在天然气方面,印度也是一个净进口国,而且分析人员预测,在最近几年,印度对天然气进口量将会逐年增加。[36]2008年印度的能源消费增长了6.8%,成为仅次于中国和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增量。[37]在这种状况下,印度唯有积极开展多边能源外交,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而俄罗斯正是其能源外交的重点,近年来印俄关系升温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总之,这些能源消费大国,它们都与俄罗斯开展不同程度的对话与合作,这使俄罗斯在供应油气资源方面有了更多回旋余地,同时也预示欧盟在俄罗斯能源供应方面将面临诸多竞争对手。
(三)欧盟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新欧洲”难以整合油气资源。近年来,由于油价高企、能源供应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欧盟内部要求出台共同能源法律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特别是在欧盟环境优先的政策下更激发了这一要求。然而,从技术层面看,新成员国要达到90天能源储备的法定义务尚需时日。更重要的是,27个成员国不能在共同能源政策上达成一致,许多“旧欧洲”国家拒绝将权力让渡给欧盟。[38]
其次,各成员国质疑自由化。政府在能源方面采取了更多干涉行为,而远离对市场力量的依赖。2003年6月26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电力内部市场的共同规则》的指令(Directive 2003/54)和《关于天然气内部市场的共同规则》的指令(Directive 2003/55),同一天,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又通过了《跨界电力网络准入条件》的条例(Regulation 1228/2003),这三个欧盟法律的出台预示着欧盟旨在整合能源的努力,但直到2004年7月只有两个欧盟成员国将它们转化为国内法。到2005年3月,仍有10个成员国没有将其转化成立法,其中包括德国和西班牙。作为欧盟执行机构的委员会不得不在2005年7月向5个成员国发出警告,如果它们还不转化为国内立法,就将它们起诉到欧盟法院。[39]
再者,对欧盟竞争法的无视。欧盟能源的外部供应性,决定了欧盟能源单一市场很大程度上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欧盟各成员国为保障能源供应,大都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签订了长期协议(Long-term agreement)。而协议中规定的供应时间和目的地条款(Destination Clause),是与建立欧盟能源单一市场的竞争法相冲突的。但各成员国无意改变这种天然气供应方式,最终迫使欧盟关于天然气供应的指令也认可了这一违反欧盟法律的结果。[40]
最后,在欧盟能源议程上存在较大分歧。2008年7月13日,欧盟27个成员国和16个地中海南岸国家领导人在巴黎举行峰会,决定正式启动“巴塞罗那进程:地中海联盟”计划。地中海联盟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障能源的安全供应,但距地中海较远的德国则不愿意,认为会对欧盟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因此,尽管原则上该计划已达成妥协,但实践中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分歧。
综上所述,由于与俄罗斯的关系、其他能源消费国的竞争以及它自身存在的问题,欧盟能源安全在政策方向上正面临着严峻考验。这决定了欧盟的能源法律政策构建,需要打破常规,全面考虑能源法律政策的诸多因素,才能确保欧盟能源安全的持续平稳。
三、能源合作条约破解欧盟能源安全的关键
俄、乌天然气争端再起后,欧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能源安全供应多元化的重要性,因此,欧盟想方设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能源合作条约。[41]尽管如此,欧盟依然难以摆脱俄罗斯在能源供应上的影响,因为不从这样一个天然气出口第一的国家进口天然气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欧盟在对俄政策上,只能是一方面敦促俄罗斯尽快批准《能源宪章条约》,另一方面则是与俄罗斯达成新的协定。但这两重目标的实现,都要取决于欧俄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能源形势的变化。
(一)力促俄罗斯批准《能源宪章条约》是欧洲能源安全的保障
毫无疑问,一项条约的缔结取决于缔约双方是否有缔约的动因,如果双方都认为不存在缔约紧迫性,那么这项条约就不可能达成。现在来看,俄罗斯与乌克兰天然气争端再起和尚未完全结束的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的争端,都提高了欧盟意在缔约的紧迫性。因此,如果欧盟能促使俄罗斯批准《能源宪章条约》,将是最理想的结果。因为,第一,《能源宪章条约》只涉及俄罗斯的批准问题,避免了欧盟与俄罗斯在能源安全问题上的重新谈判。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极大地节约了缔约双方为缔结一份条约的成本。第二,《能源宪章条约》规定了详尽的能源事宜,特别是在能源争端解决方面提供了强制性规定。 这样就能够运用清晰的法律来解决,避免了政治解决能源问题的不稳定性。第三,如果俄罗斯能批准《能源宪章条约》,势必带动其他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和准备加入条约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到多边能源条约体系中。因为俄罗斯一方面具有大国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它又是能源生产国,可以起到稳定国际能源市场的作用。其他国家必将关注于这一点。
但是,对于俄罗斯方面是否批准《能源宪章条约》也存在很大的疑虑。首先,批准后会限制俄罗斯能源大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中的作用。从俄罗斯与乌克兰天然气争端就能看出能源政治所带来的威力,这是现阶段俄罗斯重塑大国地位最有力的武器。其次,不批准《能源宪章条约》并不影响俄罗斯的能源出口。由于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油价的持续高企,油气资源成了各国角逐的主要对象,所以俄罗斯并不担心自己丰富的油气资源卖不到好的价钱。因此,从2006年俄罗斯官方的表述来看,在可预见的未来,并没有批准该条约的意向。[42]
当然,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瞬息万变,也可能不会有利于俄罗斯。最近金融危机和油气价格的大跌都使俄罗斯面临严峻的考验,是否会回到那场1998年让许多俄罗斯人不寒而栗的俄罗斯金融危机?许多人对此都充满忧虑。
(二)欧俄新协定的建立将是欧洲能源安全的新发展
鉴于欧盟在其外交政策上善于协调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况且欧盟对俄罗斯天然气供应又存在依赖关系,所以欧俄关系因能源安全问题而不会走得太远。而对于俄罗斯而言,意欲使自己成为欧洲的一部分,但却希望以一种特殊方式进行。因此,俄罗斯所追寻的,是欧盟友邻政策的“例外”。它不时地强调与欧盟创始国之间的特殊关系、与这些国家单独建立双边协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例外主义的体现。[43]尽管有许多法律问题困扰着俄罗斯作为石油供应国的完全潜力,但从俄罗斯的角度来说,它极度需要刺激经济。[44]
所以,未来欧俄关系的建立,应反映俄罗斯在油气世界的特殊地位,既不能像欧盟与其他邻国那样,建立一个协调关系,更不可能仍然使用1994年《欧俄伙伴协定》的综合模式,因为这没有体现出俄罗斯的现实。此外,新协定不能强迫俄罗斯改变其国内规则来适应欧盟的法律要求。双方应在国际法、WTO规则和其他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平等关系,当然也不排除俄罗斯在涉及主权问题时所采用个别有针对性的规则,或者双方可以共同创造一些新规则出来。正如学者所设想的,双方可以在三个层面上建立相互关系,第一个层面是建立战略联盟条约、第二个层面是建立战略联盟议程、第三层面则是部门协定,而只有部门协定是严格受到法律约束的。[45]当然能源安全问题中的供应安全可以在三个层面中都体现出来。首先,这种阶段性的模式将避免出现《欧俄伙伴协定》的那种裂痕。其次,有助于俄罗斯加入WTO。最后,也有利于欧盟与俄罗斯共同贯彻的“四个统一空间”(Four Common Space)[46]。
四、欧盟能源安全对中国的启示
(一)欧盟能源安全彰显出区域规则的碰撞
90年代苏联解体,俄罗斯在中东欧的规则影响力下降,甚至在中亚、里海国家也是如此。但随着国内政局的稳定和国际能源价格的高涨,俄罗斯重振国内经济。与乌克兰的天然气争端、与格鲁吉亚的军事冲突都旨在重新获得该地区的规则影响力。为此,俄罗斯自苏联解体以来一直奉行近邻国家政策(Near Abroad),[47]强调俄罗斯的安全特权。这一政策反映在国际法的俄罗斯路径上,就是对条约的现实应用。众所周知,苏联国际法注重实证主义,或者说,是典型的实证国际法,强调协议的明示同意,反对只将习惯国际法作为一般国际法。[48]俄罗斯继承了这一特点,并更懂得灵活运用条约和条约的批准程序来为其政治利益服务。[49]因此俄罗斯对苏联这种国际法路径的沿革,是其关注自身安全、保卫民族利益,并渴望提高国际声誉的体现。
对于欧盟而言,一直崇尚贬低国家民族主义、提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超国家的多边规则秩序。因此,欧盟试图在东欧、甚至在中亚、里海建立它的领导权,这势必与俄罗斯势力范围的规则秩序发生激烈的碰撞。两种规则秩序的价值代沟在能源安全领域体现的最为明显。如在中亚、里海地区,由于这个地域空间存在众多规则秩序——美国、欧盟、俄罗斯以及伊斯兰激进主义者,它们相互叠加、相互影响并且不断抵触,所以在该地区的能源安全就体现为众多规则秩序的冲突。[50]这种冲突的复杂性是由于该地区尚未彻底地从一个规则秩序进入另一个规则秩序造成的。主张俄罗斯的规则影响力应该从该地区撤出的那些观点,必然会与之前的规则秩序产生冲突,这可能也就是为什么俄罗斯会对乌克兰非常不满的原因。
无疑,这种区域规则碰撞对中国能源安全的外部保障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能源安全存在区域规则碰撞的必然性。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需求呈上升趋势,1993年,一跃成为石油进口国;至此,对石油的需求逐年增加,2007年能源消费增长率达到7.7%,占据了全球能源消费增长的一半,其中石油的增量与2006年基本持平,天然气消费上升了19.9%,成为全球第二大增幅;尽管2007年中国煤炭消费增长历年来最低,但仍占据了全球增长的三分之二以上。[51]为了摆脱对中东石油的过分依赖,中国石油公司纷纷在非洲、拉美以及中亚等地开拓市场,这引起西方能源消费国的不满,“中国能源威胁论”的观点叫嚣尘上。对此,中国的态度则总是刻意淡化或掩饰其在这些地区的正当能源利益。[52]实际上,中国并不需要刻意掩饰或受西方“石油政治”的影响,从欧盟与俄罗斯区域规则碰撞中可以发现,只要有外部能源需求,就会有规则的碰撞,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其次,中国有能力采取各种举措减缓能源安全区域规则的碰撞。碰撞是一种必然,但这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激化、冲突的升级。正如上文中对欧盟与俄罗斯的分析,采用不同法律政治机制可以减缓、消除这种碰撞。实际上,与能源生产国建立双边能源关系协定、与能源消费国开展能源对话机制都是处理区域规则碰撞的有效方式。例如,俄罗斯作为中国的近邻具有得天独厚的供应优势,可以避免来自中东冲突引起的、以及海上运输安全带来的双重风险。所以,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能源安排、中俄石油管线达成的意向等都是通过法律政治机制来避免区域规则的碰撞。此外,中国与中亚地区的能源合作也在逐渐增强,2006年中国开始从中哈石油管道进口石油。由于中国在能源多元化方面实行“走出去”战略同时,特别强调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使得中国与能源生产国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有效地减缓了区域规则的碰撞。在与能源消费国的联系上,中国与印度、巴西、美国等国家纷纷建立了能源对话机制,有利地增强了双方在能源供应方面的互信,为共同应对能源危机提供了建设性的平台。综上,这些有利的能源法律政策措施保障了中国能源供应的安全,化解、减轻了区域规则的碰撞,避免了在争夺外部能源时各国利益冲突的升级。
(二)通过国际法构建新能源安全秩序
首先,应防止能源权力滥用,加强国家能源合作。能源消费国之间、能源供应国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搏弈,是造成国际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因为“石油就代表着权力”。[53]所以,要解决能源安全,就必须约束能源权力的不当行使。从理论上讲,能源安全不能单独理解为消费国的能源安全,或者理解为,消费国有比能源生产国更大的能源安全问题。恰恰相反,经验已经表明,过度地依赖碳氢化合物的出口,将降低对基础经济结构改革的压力,并且会诱使政策制定者过度关注于能源领域。[54]这就好比能源消费国得的是急性病,而能源生产国则是慢性病,虽然眼前不会有危及生命,但一旦发作,就无药可治了。在当今国际能源领域,生产国拥有更多权力,如果这种权力不是被引向国际能源的有序发展,而是无序竞争,必然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动荡。因此,可以说,国际能源秩序的稳定是影响所有国家能源利益的重大因素。基于此,国际法应充当国际能源新秩序的建设者,成为世界能源权力结构重新分配的稳定因素。
世界上近50%的石油消费发生在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之外的全球化市场,没有其他国家合作,国际能源机构的能源安全体系就会失效。因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展开对话与合作,亦成为现代能源安全的基本要素。况且,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国际能源安全正在衍化成国际公共产品,或者说是准国际公共产品,能源消费国与能源生产国之间都可能因为不愿合作,而出现能源危机,或者出现搭便车现象。所以应开展国际合作、建立互信机制,确保国际能源稳定与安全。
其次,联合国在构建国际能源安全框架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国际能源安全问题,已然不是一个经济问题,是能源在政治领域的经济反映。从当前的国际能源组织来看,并不能完全解决能源供应市场的良性发展。众所周知,欧佩克组织(OPEC)是原油供应国之间的国际组织,尽管当前它对国际油价的影响力在下降,但仍然能干预国际油价的走势,特别是出于政治动因,违反市场供应机制,人为干预国际油价的行为屡见不鲜。国际能源机构作为经合组织(OECD)的能源消费国的组织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但成效并不显著,只有在供应紧急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能源宪章组织(the Energy Charter)也试图将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联系在一起,但由于俄罗斯的抵制,使得该组织的功效大为降低。所以,正是基于能源的政治性,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负有义务来确保成员国间的能源安全。建立国际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政策,并监督其执行的这种国际责任不应让位于区域组织。联合国应努力将能源安全问题规则化,如果不尽快完善这一国际法律构建,那么就会迫使成员国采取单独行动,运用自己的政治和军事力量来维护他们自己的能源安全,这将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55]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大的国家、第二位能源消费国以及第三位的石油进口国,在全球能源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56]因此,在通过国际法构建能源安全新秩序时,应发挥主导性力量。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运用国际法,预防能源权力滥用。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能源生产国在能源供不应求时期,极易滥用能源权力,欧盟与俄罗斯在能源供应方面的博弈正是这种滥用能源权力的反映。鉴于中国能源消费大国的地位,应立足于国际法,将生产国的能源权力限制在可调控的范围,尽可能多地利用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相互之间的争议。
第二,促进联合国在能源安全新秩序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中国不是所有能源组织的成员国,对国际油价的走势几乎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却往往受到国际油价波动的制约,这种状况,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愈来愈明显。国际能源市场的扭曲,能源政治的巨大影响,都促使中国应加强促进联合国的引导作用,应着眼于能源安全新秩序的建立,使国际能源供应趋于市场化,减少政治因素对能源领域的影响,这样,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合理选择。
(三)中国应着力完善内部的能源安全法律建设
作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体,中国应以欧盟能源安全的困局引以为戒。在构建自身能源安全、促成国际能源安全新秩序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改革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促成《能源法》的早日出台。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依然是以煤炭为主,这种能源消费模式不利于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煤炭自身所具有的不清洁性,成为温室气体、环境污染等主要原因,所以,应改革中国能源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耗中的比例。至今为止,我国《能源法》尚未出台,缺乏一套有效、稳定、合理的能源安全法律模式,这对于一个能源消费大国而言,势必会造成难以从制度上规范能源市场的良性发展;这样,不论从对内的能源市场的建设,还是从对外能源供应安全的保障都会缺乏法律的长效保障。因此,促成《能源法》的尽早出台,将是确保中国能源安全的主要国内法措施。
其次,应确保能源供应的多元化。欧盟能源安全之所以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主要是难以摆脱依赖俄罗斯能源的单一供应。所以中国在能源安全方面,应拓宽能源供应渠道,避免出现能源供应过分依赖某一国家或地区,逐步改变对中东石油的过分依赖,大力扩展非洲、拉美以及中亚里海的石油供应,以确保能源供应多元化。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能源供应愈是多元化,能源供应将愈发安全。当前,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加大,但这并不可怕,只要保证能源供应的多元化,就不会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应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毋庸置疑,在新世纪,全面提速全球经济的产业将逐渐由信息产业过渡到新能源产业。这从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以来的,大力改革能源工业、制定新能源产业计划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新能源产业将是未来国家经济的发展新方向。中国应利用好此次机会,大力发展以清洁能源为主的新能源产业,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将有利于中国在2009年底,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掌握更多地主动权。
综上所述,欧盟能源安全的困境及出路,充分地提醒了中国在能源安全建设上,应着力于法律制度建议的重要性。为此,中国应同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来关注能源安全,以期达到保障中国经济健康、有效的发展。
[1] See Tanya Mosolova & Pavel Politynk, Russia Gas Reaches Europe Again Via Ukraine, Reuters News, January 20, 2009.
[2] See EU27 Energy Dependence Rate at 54% in 2006, the 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July 10, 2008.
[3] See Elespeth Deards, Sylvia Hargreaves, European Unio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16.
[4] See Danian Chalmers, Adam Tomkins, European Union Public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29. See also Sanam S. Haghighi, Energy Security and the Division of Competences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 14, No. 4, 2008, pp. 461-482.
[5]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有效期为50年,尽管其已失效,但其相同内容被写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其中也包括了第95条的内容。
[6] See Sanam S. Haghighi, Energy Security and the Division of Competences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 14, No. 4, 2008, pp. 473-477.
[7] 《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规定,条约的临时适用要依据1969年《联合国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但是条约的临时适用存在诸多法律上的困难,例如相关国家国内法可能规定,即使条约签署并临时适用,都不能在国内适用的情况。从国家实践来看,条约临时适用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内法院的解释,因此,条约临时适用是非常不确定的。例如美国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而绕开了国会的批准,可见政府的意向和国内法院的决定将是条约临时适用的关键。
[8] See Michael Emerson, Fabrizio Tassinari and Marius Vahl,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Why, What and When?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77.
[9] 欧盟混合条约是欧盟创立的一种独特的条约方式,它的缔约一方是欧盟、欧盟成员国,另一缔约方是其他国家。这种方式是以欧盟与其他非欧盟国家为主要谈判对象订立的一种条约缔结方式。欧盟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进行政治对话。See Michael Emerson, Fabrizio Tassinari and Marius Vahl,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Why, What and When?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70.
[10] 当时的欧盟《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刚刚独立的中东欧国家为了旨在加入欧盟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性协定。而俄罗斯也被认为是一个新的国家而被划分到这一协定范围当中。See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2.
[11] See Dmitrijs Nemirovskis, Small But Precious: the Actual and Potential Direct Effect of the Partnership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Vol. 9, 2007, pp.554-562.
[12] 但《欧俄伙伴协定》第106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未有新的协议达成之前,为了防止出现法律真空,该协定可以继续适用。因此,有学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在欧俄关系之间,没有“2007年问题”一说。See Timofei Bordachev, Russi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fter 2007,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53.
[13] See EU-Russia Summit in Sochi on 25 May, EU Press Releases, Brussels, May 26, 2006.
[14] Main Results of the EU-Russia Summit, See http://www.eu2008.fr/PFUE/lang/en/accueil/PFUE-11_2008/PF
UE-14.11.2008/CR_Sommet_UE_Russie, visited on December 21, 2008.
[15] Se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iea.org/
[16] 从英国BP石油公司的统计还来看,石油、天然气、核能和水电的消费比例来看,天然气将逐渐占据欧盟消费的主要方面。See BP Company, 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08, London BP p. l. c., June 2008, p.11, p.27, p.35, p.38, p.41.
[17] See BP Company, 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08, London BP p. l. c., June 2008, p. 6, p. 20, p. 22, p. 32, p. 40.
[18] See EIA Country Analysis Briefs, Russia,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May 27, 2008, p. 8-13.
[19] See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1.
[20] Andry S. Makarychev, Neighbors, Exceptions and the Political: A Vocabulary of EU-Russian Inter-Subjective (Dis)Connections,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39.
[21] See Nadezhda Arbatova, the Russia-EU 2007 Quandary,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46.
[22] Christopher J. Borgen, Whose Public, Whose Order? Imperium, Region, and Normative Friction,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32, No. 2, 2007, p 355.
[23] See Andry S. Makarychev, Neighbors, Exceptions and the Political: A Vocabulary of EU-Russian Inter-Subjective (Dis)Connections,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19, p. 22, p. 25, p. 31.
[24] See BP Company, 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08, London BP p. l. c., June 2008, p. 12, p. 28, p. 40.
[25] See EIA, Annual Energy Outlook 2008,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2008, p. 2-13.
[26] Jeremy Pelofsky, Bush Offers Obama Advice on Handing Russia, Reuters News, December 18, 2008.
[27] See Justin W. Evans, A New Energy Paradigm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 Russia, and American’s Triangular Security Strategy, Indiana Law Review, Vol. 39, No. 3, 2006, pp. 636-637, p. 639.
[28] See George W. Bush, Vladimir Putin, Joint Statement for Development of the U.S.-Russian Energy Dialogu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November 22, 2002.
[29] See Edward C. Chow, U.S.-Russia Energy Dialogue: Policy, Projects, or Photo Op, Foreign Service Journal, Vol. 80, No. 12, 2003, pp.31-39.
[30] See Michael T. Klare, the Bush/Cheney Energy Strategy: Implications for U.S. Foreign and Military Policy,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Vol. 36, No. 2/3, 2004, p. 409.
[31] BTC输油管道是指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Baku-Tbilis-Ceyhan pipeline)输油管道,全长1768公里,从阿塞拜疆的阿泽里—奇拉格—久涅什利油田(Azenri-Chrig-Gunashli Oil Field)经格鲁吉亚到达地中海国家土耳其的杰伊汉,2002年在阿塞拜疆和土耳其同时动工,2005年多国元首齐聚阿塞拜疆首都巴库,举行了隆重的开工仪式。2006年5月全线贯通,这条管道设计输送能力为每天100万桶原油。
[32] See Abigail S. Reyes, Protecting the ‘Freedom of Transit of Petroleum’: Transnational Lawyers Making (Up)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Caspian,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4, No. 3, 2006, pp.842-880.
[33] See William Constantinos Papadopoulos, International Law & Pipeline Geopolitics in the Caspian Sea, Texas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ol. 36, No. 1, 1999, p. 25.
[34] See BP Company, 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08, London BP p. l. c., June 2008, p. 12, pp. 2-4.
[35] See EIA Country Analysis Briefs, China,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May 27, 2008, p. 1-7.
[36] See EIA Country Analysis Briefs, India,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May 27, 2008, p. 1-7.
[37] See BP Company, 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08, London BP p. l. c., June 2008, p. 12, p. 2.
[38] See András Inotai, Towards a Common Energy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Romanian Journal of European Affairs, Vol. 8, No. 3, 2008, p. 1.
[39] See Peter D. Cameron, the Internal Market in Energy: Harnessing the New Regulatory Regime, European Law Review, Vol. 30, No. 5, 2005, pp. 631-632.
[40] 长期协议,一般规定至少是20到25年,这将造成合同期间排除了其它竞争者。此外,协议中的目的条款,禁止买者再次将天然气卖出。这两方面的规定都是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的。See Kim Talus, Long-term Gas Agreement and Security of Supply—between Law and Politics, European Law Review, Vol. 32, No. 4, 2007, pp. 535-548.
[41] 2008年12月2日,欧盟与埃及签署《欧埃战略能源伙伴谅解备忘录》就是一个体现。
[42] See Chris Flynn, Russian Roulette: The ECT, Transit and Western European Energy Security, International Energy Law & Taxation Review, Vol. 1, 2007, p. 13.
[43] See Andry S. Makarychev, Neighbors, Exceptions and the Political: A Vocabulary of EU-Russian Inter-Subjective (Dis)Connections,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37.
[44] See Justin W. Evans, A New Energy Paradigm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 Russia, and American’s Triangular Security Strategy, Indiana Law Review, Vol. 39, No. 3, 2006, p. 634.
[45] See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8.
[46] “四个统一空间”是2003年5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欧盟和俄罗斯同意在《欧俄伙伴协定》和共同价值和利益基础上,建立长期的四个“统一空间”来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这四个空间是统一经济空间(Common Economic Space)包括经济和环境问题;统一自由、安全和司法空间(Common Space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统一外部安全空间(Common Space of External Security)包括危机管理和不扩散;以及统一研究和教育空间(Common Space of Research and Education)包括文化方面。最新进展参见2008年11月4日欧盟发布的《2007年欧俄统一空间进程报告》(EU-Russia Common Space Progress Report 2007)。
[47] 近邻国家政策是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立图重新维护其原有的势力范围,为保护俄罗斯利益而形成的安全特权。俄乌、俄白天然气危机和俄格冲突都是这一政策的体现。近邻国家政策的详情参见Michael Rywkin, “Russia and the Near Abroad Under Put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Vol. 25, No. 1, 2003, pp. 3-12.
[48] See Grigory Tunkin, Is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Customary Law Only?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4, No. 4, 1993, pp. 534-541.
[49] 俄罗斯往往采取利用条约和协定的延缓批准或在条约批准上保持一种模糊态度来向其他国家施加压力。See Janusz Bugajski, Cold Peace: Russia’s New Imperialism, Praeger Publishers, 2004, p. 32.
[50] See Christopher J. Borgen, Whose Public, Whose Order? Imperium, Region, and Normative Friction,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32, No. 2, 2007, p332.
[51] BP Company, 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08, London BP p. l. c., June 2008, p. 12, pp. 2-4.
[52] Official Denies China Plundering African Resources, BBC News, January 25, 2007.
[53] Justin W. Evans, A New Energy Paradigm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 Russia, and American’s Triangular Security Strategy, Indiana Law Review, Vol. 39, No. 3, 2006, p. 628.
[54] See European Round Table of Industrialists,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 View on the Potential of the EU-Russia Common Economic Space, Michael Emerson ed., The Elephant and The Bear Try Again: Options for A New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Russia,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 p. 103.
[55] See Richard A. (Tony) Leibert, The War on Energy: Wh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ed Cohesive Energy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Policy, Hous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9, No. 2, 2007, p. 487.
[56] EIA Country Analysis Briefs, China,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May 27, 2008, pp.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