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虎 : 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8 12:00:00

摘  要:能源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穷努力的核心,而高效、节能、无害环境的先进技术是改善可获得能源、提高能效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技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从而通过技术转让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技术水平和能力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能源;可持续发展;国际技术转让

 

一、序论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首次出现在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Gro Harlem Brundtland)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th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所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但是直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1992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宗旨或序言,才开始被诸多国际环境、社会及经济相关宣言或决议所普遍接受为一项全球化政策(Global Policy)。[1]追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思想渊源[2]之一的发展研究理论,发现解决世界贫困是其发端。解决贫困需以经济繁荣为基础,经济的繁荣进而需要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作后盾,以及人类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之间、人类环境相互之间的协调发展为保障,因此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可持续发展逐渐拓展成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的概念。

能源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穷努力的核心,影响着包括生活、取水、农产品、健康、人口、教育问题在内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发展。[3] 但是从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来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具有很明显的不可持续性。[4] 例如,虽然世界石油资源储量丰富,足够供全世界今后四十多年的石油消费,但是因石油资源的分布不均匀、技术的不共享、基础设施投资的匮乏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等原因,世界期盼着世界能源体系的大变革,即确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供应及消费体系。

为了使能源体系更能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则需要所有利害关系者(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作出贡献,包括增加投资,普遍使用符合各国和各地区不同需求和需要、符合成本效益的综合能源,如扩大可再生能源在综合能源中所占比例,提高能源效率,更加依赖先进的能源技术,才能实现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5]作为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创造新知识的动力则主要来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人们期望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一个公平分享收益,最大限度上保护知识产权利用者和社会利益的有效和透明的机制。[6]能源相关的知识产权亦如此,技术创新作为制约能源效率的重要条件,[7]一方面需要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则需要达到能源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无害环境的、本小利大的节能技术,则需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并推广技术。[8]

  本文在评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演变及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发掘和剖析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最终为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演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不断发展,脱离殖民统治的国家开始加入联合国,改革阻碍新生独立国家经济发展的当前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与日俱增。作为民族自决权之一的经济自决权的保障,确认和维护各殖民地独立国家拥有的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联合国的重要工作。因此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在确认“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行使永久主权”的权利同时,要求“必须为各国国家的发展着想,为有关国家人民的福利着想”[9],但是此决议并未提及资源的保护或者水、陆地或生物资源的可持续使用。[10] 笔者将此阶段界定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初始阶段,因为摆在新型独立国家和地区面前的是如何摆脱贫困以及如何发展经济的问题。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11],人们开始关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和影响。1972年,来自世界各国的几十位科学家、教育家和经济学家组成的非正式的国际协会——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警示人们,由于世界人口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5项基本因素的运行方式为指数增长而非线性增长,世界将因为粮食短缺和环境破坏而达到增长极限,从而提出“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2]虽然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the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以及197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的成立表示着对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的关注,联合国大会在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序言中也表达了联合国大会希望致力于创造一种能够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的条件和愿望,但将目标仅仅定位于资源的最合理利用,仍然强调各国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实现经济目标的方式的权利。[13] 可以发现,这一阶段发展利益和环境利益实质上仍然是分开的,因此笔者将此阶段界定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过渡期。

到了80年代,自然保护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1980年的《世界保护战略:生物资源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报告和1981 年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World Watch Institute)莱斯特﹒R﹒布朗(L.R. Brown)的《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Building a Sustainable Society)》一书等研究提出,“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变得更加平等和持续化。这些著作均对全球环境产生影响,并联系在错综复杂的发展战略。”[14]人们的注意力逐渐从单纯的经济发展集中到人类应该怎样使自己的增长与自然取得和谐一致,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问题。[15] 1987年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环境危机、发展危机以及能源危机是一体的。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能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持久、稳定的支承能力为基础,而环境问题也只有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才能够得到解决,从而呼吁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从现在起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重大问题负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制定正确的政策并付诸实施。虽然布伦特兰报告的采纳[16]成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转折点,但是该报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问题以及人权问题[17],因此笔者将此阶段定义为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阶段。

  布伦特兰报告建议联合国制定一项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宣言,并呼吁联合国将该报告的结论转变成一项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并予以实施。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的召开,使得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环境政策的主导概念而获得普遍的支持。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和 《21世纪议程(Agenda 21)》不仅很好地平衡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先关注事项,建立起了目前被联合国所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框架,而且包含了40章内容的行动纲领,涉及减轻贫穷以加强国家和国际社会保护大气、海洋和其他水资源、山脉及易沙漠化地区的能力。1997年在纽约举办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地球峰会+5(Earth Summit+5)”回顾了里约会议之后21世纪议程的履行情况,并指出资金和技术的转让,生产和消费模式,能源的使用和运输,淡水的稀少等问题,并呼吁各国履行承诺。[18]可见,这一阶段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不仅以人为中心,而且综合考虑到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消除贫穷、健康、教育、妇女地位、技术转让与合作以及国际贸易等广泛的问题,从而使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的概念,因此笔者将此阶段定义为普遍的可持续发展概念阶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执行里约宣言和21世界议程方面存在的意见差距不断扩大,所以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没有取得显著进步,因此制定有效履行可持续发展纲要并实现其目标是进入新千年之后的主要目标。联合国2000年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2000)涵盖着人权、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性问题,2000年5月17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九届会议第9/1号决定提出了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和提请各国可选择的方案,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The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则全面审查和评价21世纪议程的执行情况,并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声明(Johannesburg Declarat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Johannesburg Plan of Implementation)》,从而明确指出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主要挑战,重申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明确提出人类的未来在于多边主义,号召各国采取切实的行动,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的行动计划。不难发现,进入新千年以来,可持续发展问题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因此笔者将现阶段定义为可持续发展实施阶段。

综上所述,经过二十多年的演变,可持续发展已从单纯的经济发展、资源维护、消除贫穷、解除贸易屏障、环境保护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以及环境问题融为一体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政策。

 

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

(一)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2001年收集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文集,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方面的多边条约、协定、议定书、国际组织决议以及区域协议多达78个[19]。如果按照内容来划分其中的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可发现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以及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等三个方面规定国际技术转让制度。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下的专利权保护相关国际条约或规范中,虽然未明确规定国际技术转让条款,但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条约》以及《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制定过程来看,他们所遵循的思路是基础规范到程序规范再到具体实施规范,来建立和完善专利权和保护的国际协调制度系统,这样的努力同时也在为专利技术的转让制度作铺垫和提供参考。[20] 例如,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专利优先权的规定,是在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旨在鼓励在申请专利之前技术所有人对外进行交流,是为了技术转让或推广作铺垫;而专利合作条约的前言[21],表明该条约的宗旨是为专利申请人在他国申请专利提供快捷、经济、方便渠道,有利于专利申请和公开,有助于技术在不同国家的专利获取,进而为技术转让开辟道路。[22]

2、国际贸易与国际技术转让

世界贸易组织法不仅创立国际贸易的新秩序,而且建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投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着三个方面的技术转让规定。

第一,消除阻碍自由贸易的技术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但如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援助”条款规定,“成员方同意对发展中国家通过双边或适当的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援助的便利,该援助可能是程序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为达到出口市场的卫生检疫适当水平的必要的动植物措施”,[23]这里指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并非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而旨在维护技术支持国的利益及国际贸易的畅通。

第二,遵循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规范。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国际转让技术亦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市场准入原则等等。如,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为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世界贸易,成员方应承担本协议第3、4部分规定的义务,特别是要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获取增强它们国内服务业生产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提高他们进入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机会。”[24]

第三、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灵活制度。TRIPs协议规定,“各国认识到为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形成合理可行的技术基础,他们在法律法规的国内执行中有最大灵活性的特殊需要”[25],“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应当有益于技术创新的促进、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及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进而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权利和义务间的平衡”[26],“在与本协议规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禁止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滥用或不合理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消极影响的做法。”[27]

3、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与国际技术转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联合国国际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国际环境保护与能源利用相关国际文件,主要从避免和解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风险和能源问题出发,出于人类共同利益,呼吁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必要的帮助。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他们得到无害环境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他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28]

综上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主要侧重在作为技术转让客体的专利技术的确权和保护,而世界贸易组织主导下的三种协定旨在规范技术转让的制度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但是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主导下的环境与能源相关国际规范中所规定的重点在于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及国际合作。

(二)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弊端

虽然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跨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以及环境等诸多领域而已建立,但仍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可执行性

如上所述,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条约或决议当中,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统一的规定[29],或者规定“技术转让是目标”,或者规定“成员国尽最大努力的承诺”,因此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并且缺乏技术转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各国在执行当中随意性比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当TRIPs协定第8.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防止义务时,并非规定“应采取(should prevent)”,而规定为“可能需要采取(may be needed to prevent)”的表达方式,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约束力。

2、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处于劣势

不管是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范,无不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是技术的供应方,跨国公司是技术转让的主导者,因此要维护技术输出国的利益,要保证技术投资者的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需求方和进口方,技术地位相对较弱,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舞台上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志更多地得以体现[30],但是修改和完善既形成的国际制度的路程还是很遥远。

3、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转让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厚此薄彼:厚保护而“薄”流转;注重了静态的保护和确权制度,而忽略了动态的流转制度的确立,即忽略了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转让和许可等制度的确立,其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掌握技术转让的主动权,至于转让与否是“我”的权利,而保护是他国的义务。[31]

 

四、促进可持续发展与能源技术的国际转让

如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出发点在于消除贫穷,提高生活质量,如何协调促进可持续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是其目标。虽然种种现象表明,目前全球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具有很明显的不可持续性[32],但是能源作为减少贫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核心,发挥着关键作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广泛采用不仅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与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能源投入有关,因此有益于推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的转让,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现状将严重阻碍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修改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一)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

经过二十多年的演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普遍接受的全球政策(Global Policy)不仅反映在国际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和政策之中,而且影响了国际组织法律与政策的适用与发展,如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诸如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和欧洲能源宪章等条约机构,并被诸多国家政府采纳为一项政策[33]。很多条约以及国际法院的判决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确认了各国在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应负有的责任。例如,维拉曼特里(Christopher  Weeramantry)法官在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坝案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分”[34],而在WTO海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WTO协定序言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已被普遍接受为整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概念”[35]。此外,各国普遍加强了可持续发展立法活动,如纳米比亚通过了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宪法修正案,爱沙尼亚则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法》[36]。南非宪法法院在“南非燃料零售商协会诉部分南非国家政府机构”[37]案件中判决指出,“宪法承认环境和发展的相互关系;实质上承认环境保护的同时,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开发的核心应为环境保护。”[38] 全世界都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应用,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成为国际习惯法。[39]

  笔者认为,承认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习惯法律地位的条件尚未成熟,因为尚未形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40],以及缺乏可裁决的评审标准[41]。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决策导向的工具,其确实代表了一个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能够影响案件的结果、条约的解释、国际和国际组织的实践。[42]实际上,种种现象表明[43]国际社会正按照里约宣言第27条规定,制订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法,因此,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可持续发展原则将形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

(二)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虽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中,但是促进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可持续发展原则亦将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因此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协调能源技术国际转让中的各种矛盾是实现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技术保护和转让的对立和统一

  TRIPs协定确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因为知识创新是权利发生的源泉,法律规定是权利取得依据[44],即,知识产权是依据法律而确定的权利,而权利的构成,不仅以自由和利益为原则,而且其自由行使和获取利益的基础为正义和公平。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财产的私有化规则的确认具体决定知识财产的分配和使用,但是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这种分配而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45]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给予技术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排他性权利,旨在鼓励权利人的创新,而技术转让是实现技术中所含有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途径。保护是技术转让的前提,而转让是技术价值实现的途径,技术保护和转让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必然性

  据国际能源署的报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耗正飞速增长,到2050年,大多数世界能源将被发展中国家消耗掉。[46] 因此能源安全供应和持续性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而且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要依赖于技术的研发或引进,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只能引进,如果发达国家在技术转染过程中,采用歧视、不公平的措施,加大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费用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得不到解决,进而这些影响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及环境安全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最终发达国家本身也因此而遭受灾难。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合作与转让方面具有必然性。

 (三)完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的设想

1、加快可持续发展相关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使可持续发展原则尽快获得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法上强行规范的地位;促进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特别是转让程序、权利保护以及权利补偿制度,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制度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敦促各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或国际组织决议中的承诺。发达国家应通过旨在促进技术合作并能转让必要的技术知识及建立有效利用和进一步发展转让技术的经济、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支助性措施,便利取用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

3、加大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投入的同时,促进发展中国家自我能力的建设。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大对高等教育和培训、对建设科技、工程能力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资,以便能尽快接受并吸收外国转让的技术。

 

五、结论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利用能源来提高生活水平以及增进生产力,而且从传统能源,特别是从生物质过渡到现代能源,带来了种种社会利益,包括改善健康、福祉及带来妇女创收机会,并且促进了市区和农村地区的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机会。[47]而高效、节能、无害环境的先进技术对于改善可获得能源、提高能效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建设无疑是核心动力。

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国际社会在鼓励能源技术创新,加速研发和采用先进能源技术的同时,鼓励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合作,以相互商定的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培养使用能源技术的能力,从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 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 and Ashfaq Khalf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Principles, Practice& Prospects, Oxford, 2004(Reprinted 2006), p. 45.

[2] 可持续发展思想渊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未来学,二是发展理论研究,三是生态伦理学。参见王书明: 《简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思想渊源与含义》,http://www.xslx.com/htm/sxgc/sxsl/2007-03-1 9-21526.htm, ,访问日期:2009723日。

[3] UNDP网站,http://www.undp.org/energy,访问日期:2009711日。

[4]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World Energy Outlook·20008, OECD/IEA, 2008.

[5]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UNEOSOC) E/2001/29E/CN.17/2001/19,第9/1号决定。

[6] 参见 []甘古力著,宋建华、姜丹明、张永华译:《知识产权-释放知识经济的能量》,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及第2页。

[7] 肖乾刚、肖国兴:《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8] UNEOSOC,前引注5。

[9] UNGA Res. 1803(XVII),第17届联合国大会第1194次会议,1962年12月14日通过。

[10] [] 帕特沙波﹒尼、埃伦﹒波义尔著,那力等译:《国际法与环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11] 世界人口数量在不断增长,人口倍增时间也在不断缩短,即世界人口每增加l倍的年限越来越短,史前时期需要好几百万年,古代需要几千年,当代只需要几十年。1804年世界人口达到10亿人,123年以后即1927年达到20亿人,33年后即1960年达到30亿人,14年后即1974年达到40亿人,而13年后即1987年就上升到50亿人,1999年10月12日“60亿人口日”的到来,显示世界人口增长10亿人的时间已缩短到12年。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2004年世界人口状况》,2004年世界总人口为63.78亿人。中国人口信息网,“世界人口增长面面观”,http://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4643,2009年8月1日访问。

[12]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book/2004-03/03/content_1342545.htm,访问日期:2009年8月1日。

[13] UNGA Res. 3281(XXIV), 联合国大会第2315次会议,197412月。

[14] 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 and Ashfaq Khalfan, supra note 1, pp.17-18.

[15] 王书明,前引注 2

[16]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GA Res. 42/187, UN.Doc. A/RES/42/187, 11 December 1987,

[17] 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 and Ashfaq Khalfan, supra note 1, p.19.

[18] Program of Further Action to Implement Agenda 21, UN Doc. A/Res/s-19/2 Annex, 1997.

[19] UNCompendium of International Arrangements on Transfer of Technology: Selected Instruments-Relevant provisions in selected international arrangements pertaining to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CTAD/ITE/IPC/Misc.5, 2001.

[20] 马忠法:《论几个年级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5年,第24页。

[21] 专利合作条约的前沿:有志于对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有志于改善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之完善,有志于为要求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发明,简化取得保护的手续并使之更加经济,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众获得有关所发明的资料中的技术情报,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他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德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增长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

[22] 参见马忠法,前引注20,第72-73页。

[23] WTOSPS协定第9条。

[24] WTOGATs协定 第4条。

[25] WTOTRIps协定 序言。

[26] WTOTRIPs协定 第7条。

[27] WTO,  TRIPs协定 第8.2条。

[2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5条。

[29] 虽然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组织下曾起草过《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并于1985年形成草案,但在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谈判启动以来,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也就脱离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轨迹。马忠法,前引注20,第80页。

[30] 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11月启动的新一轮谈判议题命名为“多哈发展议题”,就足以证明这种现象。

[31] 马忠法,前引注20,第99-100页。

[32] IEA, supra note 4

[33] [] 帕特沙﹒波尼、埃伦﹒波义尔 著,前引注10,第81页。

[34] Atapattu Sumudu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yth or Reality?: A Surve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Sri Lankan Law,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Winter2002.

[35] WT/DS58/AB/R, para.129.

[36] 季安照、袁靖华:《可持续发展立法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1期,2008年1月,第71页。

[37] 英文案名为“Fuel retailers association of southern Africa v. director gener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Mpumalanga province, and others.

[38]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ReportRio De Janeiro Conference2008),International Law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39] Philippe Sands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Cambridge, Second Edition, 2004, pp.252-254.

[40] 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41] G. Handle, The Legal Mandate of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as Agents for Change towa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998, 92 AJIL, p.641.

[42] []帕特沙 波尼、埃伦 波义尔著,前引注10, 91-92.

[43] 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于2003年成立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国际委员会,并任命特别研究报告人员分别提出了200420062008年研究报告,并于2012提出最终研究报告。

[44] L.Ray Patterson & Stanley W.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45] 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46] 同上。

[47] UNCOSOCE/CN.17/2006/32006517日。

上一篇: 高 宁 : 国际核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研究(2009年年会论文)

下一篇: 龚向前 : 核能国际法规制及其发展趋势(2009年年会论文)

友情链接
行业协会
媒体机构

“扫一扫”

进入手机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