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11 12:00:00
内容提要:国际石油合同体现了国际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中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国际石油合同的历史演变来看,经历了从早期租让制合同到现代租让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等不同模式。政治因素、资源因素和技术因素是影响不同模式形成的三大因素,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在三大因素方面的较量,直接导致不同合同模式的形成。当代国际石油合同模式已经趋向稳定,三大因素的影响转而体现在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条款中。
关 键 词: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
在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基于政治、技术、资金、风险等各种因素的考量及其影响,国际合作成为一种重要的开发模式。国际石油合同作为国际合作进行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集中体现了其中的各种复杂关系。自1901年澳大利亚英籍商人威廉·达西与波斯(现伊朗)签订了著名的“达西合同”、开启了石油合同的租让模式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国际石油合同历经租让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联合经营模式等,对石油合同模式的历史演进进行深入分析,不仅有利于对石油合同自身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展望石油合同未来的发展趋势,乃至于对未来新能源的国际合同模式也有一定的前瞻意义。
一、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历史演变
有学者将石油合同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租让阶段、对抗阶段、合作阶段[1]。实际上,用不平等阶段表述租让阶段更恰当一些,不平等与对抗和合作都是从石油合同双方关系的角度来归纳不同阶段的本质特征。而石油合同的发展阶段又是以国际石油合同模式为基础划分的。
(一)早期租让制模式
二十世纪早期,在石油勘探开发领域,欧美国家在技术和专业知识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这种优势又进而转化为合同上的优势。以达西合同为例,当时达西所代表的英国阿塞公司正是利用了波斯人对石油价值和世界市场的无知,并且通过向波斯方代表行贿,最终签订了一份对资源国而言获利很少的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达西通过支付矿区使用费而无需纳税的条件换取了波斯帝国北部五省之外的所有地区共计五十万平方公里土地为期六十年的石油专有开采权。这是石油勘探开发合同的最早模式,被称为“租让制”。由于七十年代以后,租让制模式进行了重大的变革,发展成为现代租让制,而这一阶段的租让制被称为“早期租让制”。
租让制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资源国仅通过收取矿区使用费获取收益,而外国石油公司付出矿区使用费后拥有所获得区块的所有权利,包括勘探开发、产品销售以及完全的管理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获得开采资源的所有权。而且,在早期租让制合同中,由于外国石油公司的强势地位,早期租让制合同约定的租让区块面积大、租期长。显然对于资源国是极为不利的合同。委内瑞拉在其1922年立法中,明确声明租让制合同模式是世界上对外国石油公司最好的法律。早期租让制模式自其产生以来,在其后近五十年内,一直是世界上国际石油合同的唯一模式,这一模式所对应的阶段是不平等的阶段。
(二)产量分成合同模式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资源国为了争取更为公平的国际石油分配关系,积极提出新的合同模式,重新界定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在石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印度尼西亚于1966年最先提出了产量分成合同,并于当年8月印尼国家石油公司与IIAPCO公司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产量分成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资源国保留了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专营权,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约定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费用和风险的前提下,在勘探成功有商业发现后,开采出来的石油在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与早期租让制合同相比,产量分成合同模式显然对资源国非常有利,资源国不仅不承担勘探开发风险,而且不转让对资源的所有权,而外国石油公司则只能通过合同约定的产量分成获得收益。但是,在各种石油合同模式中,由于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相对较为复杂。
由于这种合同模式就油气勘探、开发的风险、利润分成在资源国和国外石油公司之间相对找到一个双方都较能够接受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也对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的不断变动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分配方案。因此,这已成为目前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合同模式,尤其是在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印度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被采用。
(三)风险服务合同模式
风险服务合同最早由伊朗于1966年首创的合同模式。正如这一合同的名称所指,这一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服务性。与产量分成合同相比,风险服务合同中勘探开发风险也是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的,但外国石油公司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因此在发现油田后,不能参与产量分成,仅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与其它合同模式相比,风险服务合同模式显然保障了资源国利益的最大化,但对外国石油公司而言,收益是最小的,外国石油公司不仅要承担全部的勘探风险,而且只能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这一合同模式在资源国与外国合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不对等的。因此,这一合同模式能够被采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或者资源国有其它平衡条件的情况下。实践中,这类合同在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伊拉克、伊朗等勘探风险较小的地区或区块被采用。
(四)现代租让制合同模式
尽管对于资源国而言,早期租让制合同是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合同模式,但这种模式在管理上比较简便,对于不需要勘探开发技术输入的发达国家而言,极具吸引力。因此,在早期租让制合同基础上进行改造后的现代租让制合同模式,成为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挪威、法国等在内的国家采用的石油合同模式。
在现代租让制合同中,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将油气区块租让给外国石油公司,外国石油公司通过缴纳矿区使用费、各种定金以及相应税费获得区块的专营权。与早期租让制相比,一方面,资源国政府加强了对区块的控制,比如,租让期限从早期的六七十年甚至更长缩短至六到十年,而且资源国政府对于外国石油公司在租让区块内的勘探开发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与审查;另一方面,调整了资源国的收益,改变了早期租让制合同中固定的矿区使用费方式,改为根据产量增长或价格上涨的滑动费率。因此,对于拥有先进的油气勘探开发技术的国家而言,采用这一模式能够减少管理上的复杂性,没有风险,而且能够获得稳定且能够随产量或价格上涨的收益。
(五)联合经营合同模式
这一模式最早是由埃及和伊朗于1957年所采用。联合经营合同模式,与之前各种合同模式的首要不同之处在于,一般由国家石油公司代表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共同出资新建一个公司,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在这一模式下,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是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与其它合同模式相比,资源国的风险相对较大,需与外国石油公司共同承担勘探开发的风险。因此,实践中这一模式一般用于储量已探明的新老油田的开发,而且资源国往往会以已探明的储量作为投资的一部分。
二、国际石油合同的特殊性
在对影响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演变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之前,首先必须弄清楚国际石油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国际石油合同是由国家石油公司(代表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内的一种油气资源合作开采合同。国际石油合同的本质是在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分配因石油资源开采而产生的收益。与一般的商事合同相比,国际石油合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将石油资源作为国有资源进行管理,加之考虑到石油在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中的重要性等因素,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始采用国家石油公司模式,如2008年委内瑞拉政府曾将外资控股或独资的石油等能源类企业收归国有。国家石油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资源国政府对本国石油享有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专营权的石油公司。在国际石油合同中,由于资源国政府一般由国家石油公司作为代表,因此,尽管表面上看这一方主体是石油公司,但其代表的是资源国政府。当然,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这并不表明二者在缔约地位上是完全的平等。资源国政府除了可以通过合同模式选择更好地占据优势地位外,还可以通过合同外的方式如税收等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资源国政府一方主体的特殊性是国际石油合同中显而易见的一面,然后,另一方外国石油公司往往会被视为完全的市场主体。事实上,一方面,许多外国石油公司也是国家石油公司;另一方面,即使是私有的石油公司,也都或多或少必然承载着本国石油安全的使命,进而其本国政府或明或暗地以各种方式对其加以支持与保护。
(二)合同内容的标准化
由于受合同效率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目前国际石油合同呈现出标准化的特征。通常国家石油公司拟定有标准合同,然后以标准合同为基础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谈判,双方再就新达成的条款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在这一模式下,真正可供谈判的条款是有限的。这种由资源国一方提出的标准合同,可能会造成谈判的旷日持久。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尽可能兼顾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双方的利益,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于1990年发布了“标准国际联合作业协议”(Model International 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并先后于2002年和2012年提出了修订版。尤其是2012年版标准联合作业协议,将近些年新的问题如与石油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写入了协议。尽管资源国并不要求必须采用AIPN标准协议,但AIPN标准协议无疑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公平标准,有利于促进双方就一些争议条款达成一致。
(三)合同目的的多重性
石油勘探开发行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点,这些特点相应地反映在国际石油合同的目的中。高技术,意味着掌握技术的一方所具有的投资优势以及另一方可能希望通过合同实现的引进技术的目的;高投入,对应着资源国所希望实现的引进外资的合同目的;高风险,不仅指的是勘探开发活动中所存在的因特定地质结构、地理位置等条件导致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而且还包括资源国政治、法律方面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国际石油合同的目的不仅包括对石油勘探开发风险的分配,而且包括国际石油合同本身所担负的实现双方尤其是资源国政治方面目标的目的;高产出,对应着国际石油合同的直接目的,需要在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对资源收益进行分配。
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石油合同之中,存在一个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的平衡,即石油资源前景好的油田,财税条款会更加严格、政治风险相对较高[2]。如果将这一原则运用于上述多重合同目的中,会得出各种目的之间的平衡制约性,也就是说,无论是资源国还是外国石油公司需要权衡其各种合同目的的权重。但这一原则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处于大致平等的交易地位。
(四)合同条款的隐蔽性
国际石油合同的条款,一般被分为经济条款、管理条款和法律条款[3],其中经济条款指与合同经济性相关的条款,如关于合同区块的约定、合同的期限、义务工作量、成本费用的回收、油气产品的生产、分配、定价、流向等等;管理条款,是国际石油合同中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关于对勘探、开发、生产等过程作业的管理方式,包括确定作业者、联合管理管理会的设立及权限等;法律条款指国际石油合同中法律方面的约定,如关于不可抗力、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所适合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等。
除此之外,在国际石油合同以外,东道国的法律也至关重要,如关于环保的法律、关于溢油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等,尽管这些并未在在合同中明确写出或者重述,但考虑到这些立法的重要性,事实上构成了国际石油合同的隐性条款。
三、影响国际石油合同模式形成的主要因素
结合上述国际石油合同的特点,再来对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历史演变进行深入剖析,可以发现,从早期租让制合同模式到目前普遍采用的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现代租让制合同模式等,从早期的显著不平等合同阶段到现代的基本平等的合作关系,以下三个因素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政治因素
剑桥能源研究协会(CERA)主席丹尼尔·尤金(Daniel Yergin)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石油,10%是经济,90%是政治。” 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也曾断言,“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住了所有的国家。”政治因素在石油经济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这一重要性也体现在对国际石油合同及其模式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被称为“七姊妹”的西方七大石油公司,包括埃克森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雪佛龙石油公司、德士古石油公司、海湾石油公司、壳牌石油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正是政治联盟的一种体现。而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发起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即欧佩克(OPEC),则是对西方石油公司垄断的一种对抗和回应。
从合同模式的不平等阶段,到对抗阶段,直到目前的合作阶段,其中发挥最大作用的正是政治因素。从具体的合同模式来看,早期租让制合同来看,这一模式的出现显然与政治力量的显著差别有关,而印尼提出的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则是政治力量对抗的产物。
(二)资源因素
从石油资源的地理分布来看,世界各国是不均衡的波斯湾、墨西哥湾两大油区以及北非油田几乎世界一半的石油储量。从资源自身来看,存在丰度、稠度、品质、开采难度等上的差异。储量分布上的不均,导致不同地方勘探开发的风险不同;而丰度等油品的不同,导致开发的回报率不同。资源因素对于合同中的风险分配条款影响很大,而且也直接影响了风险服务合同的产生。正是因为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伊拉克、伊朗等地区或区块的石油勘探风险较小,才可能出现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而又仅能获得服务报酬的这类貌似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模式。
(三)技术因素
由于石油是一种埋藏于地层深部的流体矿藏,与其他矿物资源相比,石油的开采难度较大,开采技术水平的高低会造成采收率大不相同。石油的开采技术涉及测井工程、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气集输工程等各个环节。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石油的采收率已经从19世纪末的平均15-20%,发展到目前的30%以上。不同国家或公司所掌握的石油开采技术水平也是不均衡的。
除了政治上因素外,“七姊妹”能够控制中东石油资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掌握着石油开采的核心技术。随着世界政治上各种势力的复杂较量和互相牵制以及资源的固有性,导致技术因素在世界石油合同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影响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选择石油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也可能成为未来新的石油合同模式产生的主要来源。
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从石油合同模式的演变历史来看,早期政治因素占据最重要的位置,其后资源因素显现更为重要,资源国也越发意识到其资源价值,在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就上述两个因素的较量达到某种平衡时,技术因素就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无论在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形成,还是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条款上,最终的决定因素就是上述三个因素在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中的分配。在资源国一方三个因素加总在一起,其权重大于外国石油公司三个因素加总一起时,所产生的合同模式或所缔结的合同条款就会更有利于资源国一方,反之亦然。当然,很难将这三个因素量化处理,只能做到一个粗略的分析。
此外,上述影响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三大因素,在石油合同中的不同条款中均有体现,石油合同的具体条款最终是三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大致说来,在合同模式确定的情况下,政治因素主要以法律条款表达出来,比如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强势的一方会利用其缔约优势要求适用对其更为有利的法律;资源因素更多地以经济条款表达出来,比如关于合同的期限、义务工作量等方面的约定;技术因素则较多以管理条款表达出来,以作业者规定为例,技术水平非常低的一方通常很难成为作业者,但由于有技术输入的需求,在合同条款上往往会规定关于本国人员的培训、技术转让等。
四、国际石油合同模式发展展望
目前,从表面上来看,以现代租让制、产量分成合同为代表的合同模式标志着国际石油合同模式已经进入合作阶段,合同越来越具有互惠互利性。但实际上,在石油合同模式相对稳定以后,石油合同背后所体现的政治、经济、技术等因素与较量关系,转而体现在更为具体的石油合同条款上。比如,关于环保条款以及环保责任的划分、关于作业者的责任条款等成为双方谈判的焦点问题。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的2012年版标准国际联合作业协议集中反映了这些问题。与AIPN2002标准协议相比,在2012协议下,增加了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规定也就是HSE条款,增加了设施和设备拆除条款,增加了反贿赂和反腐败条款等。
随着新能源、新技术的出现,也可能对国际石油合同的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演变过程,对于针对新能源产生的合作开发合同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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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部 高之国. 现代石油合同的发展趋向. 国际石油经济,19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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