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19 12:00:00
2015年12月13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敲定了《巴黎协定》文本,这一文件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赞誉,被认为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重要成果,是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一个里程碑。《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的全球减排做出了重要安排,它的达成,意义重大。其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INDC)条款为全球减排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一、《巴黎协定》与国家自主贡献减排(INDC)条款
《巴黎协定》将治理目标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确立了温升低于2℃,进一步追求低于1.5 C的目标,并安排了各国自主提交国家自主贡献减排(即INDC目标)这一制度。这一重要设计,安排了一条自上而下的减排道路,同时将各国INDC目标与总体目标联系,并围绕这一目标设计了通报、更新、盘点制度,实现自主行动,也推翻了《京都议定书》只为附件一国家设定义务的局面,将全球纳入减排。
(一)INDC条款的内涵
所谓INDC,COP19中提出了INDC的含义:“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款中提及的目标所做出的贡献”。 INDC更多的是自主提交的目标,所指的贡献范畴很广。理论上,INDC中应包含了一系列的数据与政策分析,具体包括国家通报中关于2020年前的气候行动、国家气候目标与重点行动、目前的排放水平、未来的排放水平预测、减排潜力评估、行动的保障措施。出于保证目标的可比性,INDC中还应提供排放量计算所遵循的方法学。然而实际上各国提交的INDC展示的内容与样式并不统一,详实程度也有所不同。
(二)INDC条款的由来
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先后产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原则,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性指导文件。1997年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以《公约》为指导,规定了发达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开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质性行动。
至此,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科学事实、成因、影响及损害的认识已形成共识,各方都具有合作应对的政治意愿。国际气候谈判中提出的控制全球温升不超过2℃并努力控制在1.5℃,本世纪下半叶要实现净零排放,是这一意愿的体现。但是,如何分解这一目标,是否和如何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义务,国际社会则存在激烈博弈。
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呼吁所有国家尽可能广泛的合作,以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能力原则和其社会和经济条件进行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参与。对此,在谈判中出现这样一种观点,“由于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情况差异巨大,下一阶段谈判需要通过所有国家以自下往上方式来趋近未来承诺”,这一思路通过INDCs成为现实。
2011年开始的德班平台增强行动构想“在公约下制订一份协议,一项法律文书或某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定结果,适用于所有缔约方”,“该协议应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2013年华沙联合国气候谈判的结果之一是,所有国家都被邀请提交一份气候行动计划或“预期国家确定的贡献”(INDC),这被认为是为2015年巴黎联合国气候峰会进行的准备之一
(三)《巴黎协定》中的INDC条款
《巴黎协定》提出,“欢迎缔约方根据第 1/CP.19 号决定第 2(b)段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国家自主贡献,以实现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持有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 ;“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巴黎协定》提出:“重申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尽快并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2016年11 月)之前,向秘书处通报用以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载目标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方式应有利于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便于理解”;“请秘书处继续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重申吁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及其他任何有能力的组织为可能需要此种支持的缔约方提供拟定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支持”。
二、全球与中国的INDC内容分析
(一)主要排放国家具体的INDC内容要点
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各国INDC的内容不尽相同。
1、主要发达国家的INDC内容要点
2、发展中国家的INDC内容要点:
3、关于各国INDC承诺的分析
各国INDC承诺的类型包括承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承诺非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承诺行动计划;承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非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温室气体承诺目标类型包括基准年目标;固定水平目标;基准线情景目标;碳强度目标;具体目标;或者是碳强度目标和具体目标包含可再生能源目标;能效目标;森林目标;非温室气体目标。
INDCs此后被证明是2015年《巴黎协定》中所增强的雄心的主要组成部分:159 个国家的INDCs在《巴黎协定》之前提交,从而在各国气候政策的重点和雄心上提供了比以前更多的信息。
(二)中国INDC的内容
1、中国INDC要点
根据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际责任担当,中国确定了到2030 年的自主行动目标:1)、二氧化碳排放2030 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60%-65%;2)、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3)、森林蓄积量比2005 年增加45 亿立方米左右。4)、中国还将继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在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有效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机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
2、我国INDC对能源发展的要求
中国确立的INDC目标,建立在统筹国内能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能源消费的CO2排放是中国GHG排放及增长的主要来源。中国CO2排放占全部GHG排放的80%,其中工业过程的CO2大体与森林增汇相抵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仅使CO2排放呈加快增长趋势,也带来国内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压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双赢”的根本途径。
中国未来能源发展情景设想
三、我国能源法制之因应
(一)在能源法基本法中明确能源低碳化促进目标
低碳能源转型是实现中国INDC目标的核心,立法应明确能源战略要从传统保障供给转变到同时调控需求,控制能源需求总量的过快增长,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强化节能优先,大幅度提高能效。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形成促进发展方式向低碳转型的管理制度、政府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在能源法中规定能源低碳化促进制度
1、在能源法中具体规定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条款。
2、加强国内能源资源的开发和科学高效利用,减少对外依赖。
3、加强国际能源合作,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的内容。
(三)为安全、稳步、高效发展核能,应促进核能的立法规制。
核能将是我国未来可持续能源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核能2030年装机达约1.5亿千瓦,到2050年可达3.5~4.5亿千瓦,将对我国CO2排放达到峰值起关键作用。核能领域的相关立法不容忽视。
1.加快出台《核安全法》
2.促进核能立法的国际合作
(四)加强碳市场机制立法
加强财税金融政策体系和低碳消费激励机制的建设,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为低碳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通过立法保障碳排放核查、认证、交易等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