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华:节能量交易初探(2013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10 12:00:00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第八部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节能量交易,这一与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相比稍显生僻的制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节能量交易的研究还十分的缺乏,本文拟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节能量交易概述

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运用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的有关原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设计。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其作出立法性规定,美国联邦环保局(EPA)进一步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从1977年开始围绕排放减少信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排污权交易制度由此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经济政策为各国广泛接受。

排污权交易理论逐渐被运用在环境资源能源的很多领域:运用在污染治理上,称之为排污权交易;运用在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上,称之为碳排放权交易;运用在节能上即称之为节能量交易。实践中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对比较成熟,但国际上实行节能量交易制度的国家还为数不多,在我国则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

欧盟是目前国际上运用节能量交易机制较为成熟的地区。2005年,欧盟委员会发布“能源效率——用较少的资源办较多的事”绿皮书;200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终端能效和能源服务指令”,该指令规定了一种新节能量认证机制,即白色证书机制。这种可交易的白色证书机制就是一种节能量交易。[1]意大利、英国、法国、丹麦、比利时等地区分别对这一机制进行了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其中,意大利是这一机制运用最为成熟的国家。

节能量交易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概念。有实务部门指出,节能量交易是指各类用能单位(或政府)在其具体节能目标下,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而采取的买入或卖出节能量(或能源消费权)的市场交易行为。[2]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齐晔认为,节能量交易是用能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节能量购买协议等形式,获得节能量额度,用于实现其节能目标。[3]我们先不急于给节能量交易下一个定义,可以从其运作原理的角度来看:即节能主体在完成政府下达的强制性节能目标过程中,可以通过购买或卖出节能量的方式,从而达成节能的有效实现。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节能主体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任务从而选择购买,或者是节能主体或其他主体通过卖出节能量获利,都能使得各个主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化。综上,节能量交易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必须有一个节能目标。设置一个总量目标,是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前提。同理,在节能量交易中,只有有了总量目标,接下来的行为才有了可能。2、节能量的认定。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交易的客体无法准确量化,就意味着市场交易将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3、交易市场的建立。个别的交易行为无法实现这一制度的初衷,只有通过建立市场使得交易行为规范化和规模化,才能实现节能量交易的制度功能。

二、节能量交易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些年来,环境资源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但是,由于惯性使然、制度缺陷等原因,我国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上要走的路还有很远。加快制度研究,尽快推行节能量交易在我国当前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

(一)节能量交易在我国的必要性

1.我国的能源形势严峻,节能压力大。

我国的能源形势异常严峻。从国际上看,我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面临着非常复杂的格局,能源资源竞争日趋激烈,能源供应也有深刻调整,全球能源市场波动风险加剧。从国内来看,能源发展的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资源和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快速攀升,能源控总量、调结构、保安全面临全新的挑战。[4]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开源和节流两手都要抓。并且,趋向主流的观点认为,节流更为重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能源战略选择也应该把节能放在主要位置,增加更多的立法和政策资源、智力制度资源,来充分保障节能在整个国家能源战略中的作用发挥。

2.节能路径过多依赖行政力量,副作用巨大。

不可否认,“十一五”时期,我国节能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就。2005年至2010年五年间,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长,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时期的1.04下降到0.59,节约能源6.3亿吨标准煤。然而,同我国其他领域的体制一样,节能成就的取得过多依赖行政力量,市场机制在其中发挥的空间有限。举一最典型的例证,在“十一五”的最后一年,由于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导致下半年的减排任务异常艰巨,根据国务院要求,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由此,就出现了波及浙江、江苏、河北、山西等地的节能减排大冲刺,也就是被广泛诟病的拉闸限电。

3.节能量交易制度的推行本身可以带动节能产业的快速发展。

自然资本论向人们揭示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应当成为一门赚钱的生意。[5]如果有利可图,那么就可以充分调动市场资源来实现这一目的。根据2012年7月出台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节能环保产业是首推的重点发展产业。然而,由于受到政策环境、人们的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要想让这个市场发展起来并非易事。目前在节能领域,属于市场化机制的有以下几大类:标识制度和认证制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合同能源管理制度;节能交易制度等。这几项制度中,最符合产业特征、能进行产业化规模发展的首推合同能源管理。但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很多瓶颈。节能交易由于必然涉及到节能量的确定和认证问题,也涉及到节能量价格的形成和融资问题,因此,节能交易的推行必然会快速带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进而创造整个节能的市场化环境,从而推动整个节能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节能量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

目前,推行节能量交易制度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已经初步具备:

1.节能量交易实施的障碍基本扫除。

节能量交易在中国的提出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同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相比,进展甚为缓慢。之所以没有做起来,是因为一直存在着客观障碍。2007年财政部举行的相关会议上,曾研究通过中央财政的支持逐步推行节能量市场化交易。2011年国家发改委举行的相关会议上,也曾提出开展节能交易试点。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制定的“节能量”总量目标不明确,其绝对量无法核算;此外,全国各用能单位的能耗计量、统计体系也处在恢复阶段,基础较差。这些都构成了节能量交易的客观障碍。[6]

“十一五”开始,节能指标的下达为节能量交易提供了基本前提。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十二五规划中,这一指标为16%。这个总量控制目标的存在使得节能量交易机制的形成成为可能。正如专家所言,“政府的承诺或政策是节能量交易机制的支柱和基础,相关法律是这个机制的保障。”[7]另外,从“十一五”开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统计部门客观、真实地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进程和数据质量的监测,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这些也为节能量交易的推行奠定了最基本的条件。

 

2.基于市场原理的环境经济政策纷纷试行,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借鉴。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发达国家广为运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这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使得环境污染控制目标得以有效实现。我国自90年代开始,逐渐引入这项制度。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同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十一五”期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先后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此外,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探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建立数个一级环境交易所,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另有10余所已挂牌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所和20余家专业性环境交易所。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这意味着之前只是在国内作为试点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即将作为一种常态全面铺开。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在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列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标志着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些实践无论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还是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面,都能为节能量交易提供宝贵的借鉴。

3.实践已经开始,市场试水有了成功范例。

2013年2月,我国节能量交易在实践中实现突破,首批节能量交易在北京完成。交易的卖方为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和深圳市万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方分别为香港碳谷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富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博尚信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标的全部为节能项目,其节能量为用能单位实施的路灯、照明灯或换新风节能改造,节能量共计216.6吨标煤,约13万元。这次交易采用的方法学为《CN-TZ-01-1节能产品应用机制节能量基准线方法学与监测方法学》、《CN-TZ-02-1节能项目机制节能量基准线方法学与监测方法学》、《CN-TZ-03-1组织能效体系优化机制节能量基准线方法学与监测方法学》。[8]此次交易的方法学由我国企业自行发布尚属首例,对于节能量交易的推行有着突破性的贡献。虽然这次交易量很小,但是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节能量交易已经从设想进入初步实践的阶段。

三、节能量交易的主要内容

节能量交易机制是一套非常复杂的体系,笔者结合欧盟可交易白色证书机制的经验和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在本文中有选择性地重点探讨义务设定、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平台等几个主要问题。

(一)义务设定

在所有以科斯定理为原理的排污权、碳排放权或节能量交易等制度设计中,总量目标的义务设定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设定的效力层级越高越有利于整个交易机制的开展和运行。究其根本,是因为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其自发开展环境容量的盈利性市场会非常困难。因此,必须赋以具有强制力的义务约束作为外部推力。

节能量交易中所涉及的义务设定,首先是要有明确的、可量化的节能目标。在欧盟开展白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国家中,往往是采取针对性的目标设置方式。比如意大利,2005年正式启动白色认证体系。2001年,意大利工业部要求拥有10万用户的天然气和电力供应商在2005-2009年期间每年承担特定的节能量目标,其中,总量是5年内580万吨油当量的节能量(节电量是140亿kwh,节气量33亿立方米)。[9]其次,上述所说的节能目标往往是一个总量目标,那么如何进行分解(或称配额)、在具体的义务主体之间如何分配非常关键。我国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实践经验,但是如何与国际接轨值得深入研究。意大利的分配原则是,按照责任主体所销售的能源量在所有责任主体销售的能源总量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10]最后,义务设定要辅之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在自然资本交易还未能自发形成市场之前,惩罚措施的严厉程度会直接影响和左右市场的产生、发展。在欧盟的可交易白色证书机制中,对于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责任主体,管理者都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国采取的是固定罚款;意大利和英国则采取的是管理者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等决定处罚大小。[11]

(二)交易主体

作为交易,最重要的要素是交易主体,即买卖双方。买卖双方不存在,或者彼此失衡,那么市场就不会顺利发展起来。节能量交易市场是以政府设置节能总量控制目标为前提的市场,因此,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节能义务的主体是市场中的第一类主体,也是最主要的主体。在能源生产到消费的产业链中,能源生产商、能源分销商、能源零售商、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节能量交易市场中的主体,这取决于法律政策的规定。第二类主体,是在节能市场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商,即节能服务公司(ESCO)。由于这部分主体提供了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他们对于节能量交易市场的价格敏感度不亚于节能量交易的买卖双方,甚至在义务设定不足以有激励性的时候会充当市场的开路先锋。并且,在某些时候,节能服务公司可能本身也会成为买方或卖方。第三类主体,是将节能量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投资获利渠道的投融资机构。如同碳金融的发展一样,如果节能量的市场前景好,也有可能成为投资者追捧的目标。

在欧盟的白色认证交易市场中,交易主体主要包括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用户和经济人。由于法律规定,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商需承担一定的义务目标,难以完成节能任务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市场购买节能量以符合政策规定;超额完成节能任务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市场卖出节能量以获利。节能服务公司在欧盟中已参与到意大利和法国的白色认证体系中。其他大宗的用户,即能源消费者,经济人及一些投融资机构,可以通过节能量交易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这种情况在英国和法国的白色认证体系中比较多见。[12]

就我国而言,由于能源供销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问题,因此节能量交易的第一部分主体,可以选择大宗的能源消费者,如工业领域、商业领域。这和我国《节约能源法》以及现在的节能减排政策思路一致,也符合市场上刚出现的节能量交易实践。节能服务公司和投融资机构,也应该列入我国未来节能量交易需要鼓励和支持的交易主体。

(三)交易客体

节能量交易的客体无疑就是“节能量”。这其中涉及到几个关键问题:(1)能源的种类,即电力、天然气、燃料或其他能源。欧盟已经开展白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国家中,电力均是首选的第一类能源。这大概跟电力应用的普遍程度有关系。天然气是第二种比较常见的交易类型。少数国家开展了燃料或其他能源的节能量交易。如意大利的能效证书有四类:电力节能证书、天然气节能证书、其他能源节能证书和运输用燃料节能证书。[13](2)节能量的计量。这是节能量交易体系中很关键和核心的技术性问题。能源系统的许多参数可以被测量,但是节能量的测量难度却非常之大。在进行节能项目之前,节能量是假设的推估值;节能项目实施之后,节能量是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值。节能量在各个时期不是恒定不变的,它随气候、使用条件(如面积、人数、设备、产量、时间)、能源价格等许多因素的改变而改变。节能率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使用环境、设备负荷率的变化而变化。[14]节能量的计量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第三方核证机构。如我国首次节能量交易涉及的节能项目,采集电表的基础监测数据,项目监测和核证标准来自碳战军团开发的自愿节能量方法学,由第三方核证机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对项目在相应期间产生的节能量进行核证与核查。[15](3)产生节能量的形式。产生节能量最主要的方式是各种节能项目,包括不同行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和建筑等)、不同能源类型(包括电力、天然气、民用燃料油和运输燃料等)或不同载体(包括锅炉、电机、照明、供热和交通工具等)的。还有一种新的形式是节能产品产生的节能量,其机制与节能项目有很大不同。在这种机制下,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作为节能量的生产者,节能产品的生产厂商作为节能量的购买者,厂商通过用户进行补贴的模式,从用户手中购买一定时期的节能量,从而把节能实惠真实地带给消费者,增强用能单位和公民自觉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16]

(四)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事实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由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所限,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政策环境,环境资源的产权市场交易永远不会成为资本逐利的第一选择。即便在政策撮合之下,实现市场外的一对一交易,也远不能实现节能量交易的制度目的。因此,交易平台的搭建十分重要。好的交易平台不仅是实现交易,更可以促成交易、规范交易。从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中可以看到交易平台的重要意义。2008年2月,欧盟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该交易平台随后还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的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交易平台不仅仅指的是交易所,它背后有着更丰富内涵的是具体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这些为节能量交易奠定了交易平台的基础。但是具体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还需要在交易中逐渐摸索,交易的规模化将和交易规则的成熟共伴而生。


 



[1] 秦海岩、张华、李承曦:《欧洲的节能量认证机制》,《节能与环保》2010年第6期。

[2] 201112月,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十二五时期工业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节能节水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试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交易。同时,对节能量交易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3] 王尔德:《十二五碳交易难以大规模开展》,《21世纪经济报道》2011426日。

[4]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201311日发布。

[5] 此观点代表性人物为美国生态经济学家保罗·霍根。参见霍根等著:《自然资本论:关于下一次工业革命》,王乃粒等译,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0年出版。

[6] 李军:《从“节能量”交易谈起》,《亮报》,201221日。

[7]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项目主任杨富强。

[8] 为保证碳交易或节能量交易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套方法学。以CDM方法学为例,建立一套有效的、透明的和可操作的CDM 方法学,可以确保CDM项目能带来长期的、实际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量。CDM执行理事会建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方法学委员会,专门研究涉及CDM项目执行的具体的方法学问题,并负责向CDM执行理事会推荐其认为适合的方法学。方法学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建立基准线的方法学、确定项目边界和泄漏估算的方法学、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的方法学、监测的方法学等。

[9]  秦海岩等:《欧洲的节能量认证机制》,《节能与环保》2010年第6期。

[10] 意大利白色证书机制的责任主体为前两年用户数量达50000的电力和燃气分销商。史娇蓉等:《欧盟可交易白色证书机制的发展及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9期。

[11] 史娇蓉等:《欧盟可交易白色证书机制的发展及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9期。

[12] 秦海岩等:《欧洲的节能量认证机制》,《节能与环保》2010年第6期。

[13] 史娇蓉等:《欧盟可交易白色证书机制的发展及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9期。

[14] 参考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计量方法资料。

[15] 钟志敏:《首批节能量交易在北京环交所成交》,《中国证券报》201326日。

[16] 钟志敏:《首批节能量交易在北京环交所成交》,《中国证券报》2013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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