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24 12:00:00
摘 要:本文主要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分别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交易市场进行了论述,包括对交易市场的种类和分布的详细分析。此外,还重点对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深刻剖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使我国能够更好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进该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排放交易计划,交易市场,配额
虽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催生了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加快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迅速增长,但是,截至目前一个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而是被分割在不同的国家和区域中。在这些不同的交易市场中,存在着不同的交易产品、交易结构和交易规则,每个市场各自独立。因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种类。[1]
1.强制型交易市场和自愿性交易市场
根据交易的主体从事交易的出发点的不同,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分为强制型和自愿性两种交易市场。强制型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国际组织或者国内某一行政区域制定的排放权交易计划或机制,是为了履行京都承诺或者国内的减排计划而从事减排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形成的市场,如京都市场、欧盟排放交易市场;自愿性减排交易市场则是指从事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不是基于国际组织和/或国内行政机构的强制,而是通过协议安排进行的约定的交易市场,如芝加哥气候所和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等。
2.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根据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不同,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就是指根据附件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排放水平或者是根据国内的减排计划规定的减排指标而获得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如果在承诺期中或者国内减排计划规定的期间范围内,这些国家或者区域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低于分配的排放权配额,则富余的配额就可以通过国内和/或者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或减排指标的国家或其他实体;项目市场的原理是由附件一的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完成其减排承诺或者减排指标,实质上是对配额市场的一种补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联合履行机制项目。
从目前的情况看,附件一的发达国家缔约方要完成《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仅仅依靠国内的政策和措施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对2003年附件一发达国家的实际排放量的分析表明,除了东欧等转型国家由于经济衰退等原因导致的实际排放量远远低于其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水平以及英国和德国由于在国内采取了适当政策而取得了比较好的减排效果外,大多数附件一发达国家的国内减排并不理想。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成本较低的减排量成为这些国家兑现其减排承诺的重要途径,也无疑成为刺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是现有的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市场中份额最大的市场;此外,还包括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NSW GGAS)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及美国加州的全球变暖解决法案催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从而获得排放交易的经验,而在借鉴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 ETS)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是与《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一致的。该交易体系采用的是“限额交易” (cap-and-trade)模式。即首先由环境管理者分配给被纳入到该体系内的排放实体/企业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欧盟排放单位配额(Emission Unit Allowance,简称EUA),然后设定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上限,所有的排放实体的排放量都不能超过该上限。如果排放实体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该上限,就需要到市场上购买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来补足排放差额。
(1)时间安排
为了能够及时改进和完善交易体系中的不足,欧盟的排放交易计划分为两个阶段来实施:2005--2007年是第一个阶段, 2008--2012年是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的期间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同步。但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相互独立的,是基于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形成的、适用于企业层次的机制,主要用于管理工业部门的二氧化碳的排放。
(2)参与部门安排
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一个阶段,参与交易的部门主要集中在重要行业的大型排放实体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涵盖的二氧化碳排放数量约占欧盟排放总量的46%的12000个排放设施,涉及到能源活动部门;有色金属的生产和加工部门;水泥、陶瓷、玻璃等建材行业以及纸浆、造纸和纸板生产部门等。
在第二个阶段,各成员国在获得欧盟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单方面地将排放交易体系扩大到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和涉及的其他部门。此外,为了提高排放交易机制的经济效益,交通、化学、铝业等部门也可能被包含在内。
(3)配额分配
欧盟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已经规定了交易体系的结构,但是由于各成员国的国情不同,排放总量的限制以及国内被纳入到该体系管辖范围内的排放实体获取的EUA的数量是由各成员国来决定的。每个成员国要将相关的信息在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简称 NAP)中做出详细说明,由欧盟委员会对这些国家的分配方案进行评估并决定他们是否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规定的标准。
(4)惩罚机制
目前, 各成员国对于EUA的分配普遍采取的是根据被纳入到交易体系管辖范围内的排放设施的历史排放水平进行免费颁发的方式。但是,同时也规定在第一个阶段的每年内,各成员国还可以最多拍卖5%的排放配额;在第二个阶段,每年的拍卖上限为10%。为了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欧盟还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机制:在2005年开始第一个阶段,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每超标1吨,就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在2008年开始的第二个阶段,超标排放的罚款额上升到每吨100欧元,而且在随后的一年,企业获得的排放配额中还必须将相应的超标排放数量加以扣除。
(5)联接机制
为了与《京都议定书》中的三大灵活机制相接轨,2004年11月14日生效的欧盟联接指令 (EU linking directive)允许欧盟各成员国中被纳入到减排交易体系中的排放实体除了采取国内行动以外,还可以从2005年起使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从2008年起使用联合履行机制项目产生减排单位(ERU)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王振,2006)[132]
2.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排放交易机制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以下简称新南威尔士减排机制)是世界上最早的强制性温室气体交易机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正在发挥作用的被公认为比较成功的地方政府计划。该交易机制使新南威尔士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强制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3]
(1)时间安排
新南威尔士减排交易机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启动,计划将运行到2012年,目前普遍认为该计划获得了成功,新南威尔士政府已经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年。
(2)参与部门的安排
新南威尔士减排交易机制主要针对的是电力行业部门,称为基准参与者。新南威尔士减排计划为电力部门设定了在全州范围内的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基准,并要求一些享有新南威尔士电力需求份额的买卖电力的团体在此基础上,满足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基准的分配,目的是为了削减和抵消与电力生产和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减排目标(NSW,2007)[4]
1995年的《新南威尔士电力供应法案》(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5)设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全州范围基准。计划开始时的排放基准是人均排放量为8.65吨二氧化碳当量,到2007年逐渐下降到7.27吨二氧化碳当量,然后一直将排放水平维持到2012年。这就意味着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比《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1990年的基准还要低5%。该减排目标很具有挑战性,但是还是具有可行性的;更重要的是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建立了合理的碳价格信号,降低了电力行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
(4)减排活动
新南威尔士减排计划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被纳入到计划中的新南威尔士的基准参与者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强制的基准水平。基准参与者可以通过购买减排证书(Abatement Certificate),并将其上交给独立定价和监管审裁处(IPART),来降低他们提供或者使用的平均排放强度基准;也可以通过将从该国的强制可再生能源目标获取的可再生能源证书转换成减排证书来满足排放基准;还可以通过从参与减排项目中获取的减排证书来满足基准要求。
(5)惩罚机制
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如果计划中规定的基准参与者没有提交足够的减排证书满足其强制基准,超过排放基准的那部分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就要受到超标排放的惩罚。目前,每吨罚金是11美元。
3.美国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 [5]
美国是最早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工业化国家,但是由于国会一直对《京都议定书》持有异议,美国最终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此外,由于联邦和州政府对能源工业的不同法律规定,使美国没有建立《京都议定书》实施的法律体系。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国内各区域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各种努力。
《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是2006年7月经施瓦辛格州长批准后生效,又被称为32号众议院法案。该法案采用的是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是减少加州范围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然后逐渐将减排计划的实施推广到全国。为了保证该法案的顺利实施,施瓦辛格州长要求环境保护秘书处成立了一个市场咨询委员会(Market Advisory Committee),为空气资源委员会设计温室气体排放权的限额交易机制提供建议。
(1)时间安排
《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是对加州全州范围内一年的全部温室气体的[1]排放进行管制,包括所有在加州交付使用的电力的生产和消费、电力传输和配电损耗,而不管该电力是在加州生产的还是进口的。
该法案试图采用市场激励机制,将减排分两个阶段进行:2012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是第一个阶段,目标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使2020年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持平;该法案要求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出台相关的法规和市场条例以保障2020年减排目标的实现。第二个阶段是2020年之后,对于温室气体的继续排放和管理由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出建议。
(2)配额的分配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2011年前,通过相关法规和市场条例采取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措施。排放配额的分配以成本最小化、总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并在分配配额时,对采取早期减排行动的企业予以适当考虑。
市场咨询委员会建议配额的分配采用混合方式:最初的配额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同时也要预留一部分进行拍卖,拍卖的比例应当随着时间的增长逐渐增加。
(3)灵活安排机制
市场咨询委员会为了使限额交易机制能够达到减排成本最小化的目标,采用了 “系统论方法”, [6]即在考虑了涉及经济的所有部门的关联情况下,如何使限额交易机制与现有的和被建议的各种减排计划(包括法规、生产标准、税收优惠、价格补贴和技术创新激励等)相协调,达到与其他计划的相互衔接和补充,加速实现法案的目标。
市场咨询委员会建议将加州内外产生的抵消额度(offset)即没有包括在限额交易机制中的排放源的减排也纳入到限额交易计划中。对于抵消额度,市场咨询委员会建议实行严格的认证标准。首先,由加州来确立最初的抵消额度清单,以确保经过批准的抵消额度不会破坏整体环境;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抵消额度项目的数据、监测技术的改进,逐渐增加抵消额度的类型。因此,加州只接受来源于其他州或者国家的抵消额度。[2]
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需求量在2008—2012年间将达到13亿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中国已经连续三年成为最大的碳减排信用的提供者,目前仅上网公示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量信用额就已经突破了83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根据亚行的环境专家估计,中国每年将提供近1.5—2.5亿吨的二氧化碳当量,市场份额占全球一半左右。在2007年的交易量中,中国提供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占据市场份额的73%,(2006年占据54%的份额);迄今为止,一级市场的CER交易合约的供给占CER市场的62%,中国所具有的大规模的项目和有力的投资环境使之成为买方的主要选择。
中国从2007年1月到2008年3月进入审定程序的项目数量增加了四倍,并以1104个的数目遥遥领先于印度,更加巩固了它作为碳排放信用供应者的领先地位。(见图2-1)
图2-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地区分布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到2008年6月24日的近三年的时间里,得到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管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共计1388个,(清洁发展机制官方机构,2008)[139]但是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仅有176个,注册成功率不足8%;已经获得联合国CER签发的项目只有56个, [7]签发率约为30%。
虽然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取的减排量高居首位,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已经注册成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以风电和小水电项目居多,但是减排量是以HFC23为主,CERs的数量高达43.18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据中国CERs总量的90%多。目前,全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上共有10个HFC23项目,仅中国就有六个,所产生的CER占全球CER总量的40%左右。截至2006年7月,中国注册成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属于优先领域的项目只有二十五个,产生的CER约占中国取得的CER总量的6%,而剩下的90%多的份额都来自非优先项目领域。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交易主体数量和种类过少,投机现象严重,供求双方不平等等。
1.交易主体问题
市场中首先要有主体才能有商品的交换;只有当足够多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才能形成竞争,才能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也不例外,包括买卖CER 的直接供应方和需求方以及各种中介机构。但是目前在中国由于对清洁机制项目的宣传力度不够,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的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和集中交易的市场。
2.缺乏碳排放信用的筹集渠道
能够形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的条件是具备适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有可供交易的充足的碳排放信用以及合理的碳排放信用价格。由于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结构具有很大的潜在性,不是每时每刻都可以进行这种交易,因此,往往会出现有碳排放信用的供应者而没有需求者或者有很多的碳排放权的需求方而没有能够完全满足其需要的供应者的情况。这也就造成了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市场中的短视行为,即只在有需求方的情况下才会着手提供相应的产品,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而且常常会因此延误机会。
3.投机现象严重
完善的交易市场除了要有直接供求双方以外,还需要各种中介机构的参与。在美国,对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人员是没有限制的,其初衷在于能够让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因此,那些希望改善环境状况的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进入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减少社会的总排放量。这对活跃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增加环境效益是大有稗益的。但是,在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也当然会有投机商的参与。但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完善的法制、完备的监测系统和有效的控制手段作为支持的。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作为排放权交易的一种形式,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体制尚未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还不完备,从而导致了市场的投机现象严重。
4.风险控制力度不够
从以上章节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仅具有一般项目的的普遍风险,还要面临大量特有风险,而且该风险贯穿项目始终。但是,在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作为项目发起方的项目业主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且缺乏应对风险的各种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过分依赖于卖方和中介机构,导致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交易产品价格过低,议价能力弱,形成了卖方市场的局面。
1.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宣传
由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具有的高风险性和操作的高难度特点,特别是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各种衍生产品要求项目参与方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应当适时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帮助项目参与方掌握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所需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手段,使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产品和未来的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顺利进行。加强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规则的宣传,使国内参与者尽快熟悉和了解此类交易,便于国内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与国外的投资者能够在一个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
2.建立碳排放信用的筹集和存储渠道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出现的供需双方时间上的不一致与资金市场上出现的情况是相似的,因此,需要像资金市场一样建立一定的碳排放信用的筹集和存储渠道,如美国建立的排污存储银行制度。
3.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的投机行为
正是因为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既可以为企业的碳融资行为提供资金保障,又可以降低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使其成为很多投机者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可能会导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的扭曲,因为虽然交易双方的那种潜在的买卖关系在理论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实际上买卖双方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对于买方来说,当然非常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碳减排信用履行义务或者获取买卖差价,所以其交易的期望很高;对于作为卖方的中国企业来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的高风险性和对清洁发展机制的不熟悉,导致其从事交易的被动性,主要受制于各种中介机构。这种双方交易期望的差距自然会导致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活跃,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排放权交易活动。但是,中介机构的参与是活跃市场的需要,也是完善的交易市场的必备要素。因此,不能因为其具有的投机性目的而禁止其进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要从根本上规范这种投机行为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作为支持。
4.引导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理分布
研究表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最大潜力存在于电力部门,到2010年,每年预计减排0.25亿—1.1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中国减排总潜力的50%;钢铁和水泥工业各占总潜力的10%;化工行业则占5%。此外,根据2007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的发展趋势来看,清洁能源项目将成为今后的重点。因此,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管机构应当规范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市场,引导其向合理化方向发展,开发适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积极投身于国际减排交易市场。这不仅是顺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也是提高中国的能源利用率、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需要。
5.加强风险管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是阻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成为完善该市场的关键。具体包括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加强通讯设施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