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04 12:00:00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奖办法
(2017年 7月1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广大中青年能源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开展能源法学及相关法学学科的研究,推进能源法治理论研究与应用的繁荣发展,促进中青年能源法学人才成长机制的创建和完善,做好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的申报、评审、奖励工作,提升中青年优秀论文奖项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下称能源法研究会)设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奖。
能源法研究会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下称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评选的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由能源法研究会向作者颁发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获奖证书。
第三条 论文评奖坚持程序公开,坚持公正透明、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截至举行年会当年的12月31日前,年龄45周岁以下的作者申报的年会论文,均纳入评选范围。论文为合著作品的,所有作者均应满足年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文,不纳入评选范围:
(1)作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评选的;
(2)不符合当年年会主题内容的;
(3)提交时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
第五条 论文评奖工作由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组织、指导,可会同能源法研究会有关机构成立论文评奖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 年会中青年论文征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广泛发动,充分调动广大能源法学研究者、能源实务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论文应当体现年会能源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第七条 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符合相关学术规范。
第八条 申报日期结束后,论文评奖秘书处对收到的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报论文进行初步统计,录入论文相关信息,并按照内容或形式进行必要的分类,列出目录。
论文评奖秘书处进行学术不端检测,经人工复查后重复率仍超过25%的论文,不纳入评选范围。
论文评奖秘书处根据筛选结果,整理和归集最终纳入评选范围的论文集(电子版)。
第九条 论文评奖秘书处筛选、审定专家组评选的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选题是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
2. 论文内容是否符合年会主题及能源法研究会年度工作重点;
3. 论证是否有理有据;
4. 结论是否成立或者对策建议是否可行;
5. 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流畅。
第十条 论文评奖秘书处将最终纳入评选范围的论文报能源法研究会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论文评审应当根据评审阶段,适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论文征集总数、奖项设置、评奖评审书、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会同副主任商定聘请评审专家,应当注重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
评审专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根据参评论文的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采用专家匿名评审制度,是否采用一次终评或者初评、终评二次评审的评审程序。
采用二次评审的评审程序的,不同阶段的评审专家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 论文评奖应当严格控制获奖比例。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比例,由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会同副主任根据每年论文申报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评选标准和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具体评议过程。
评审专家可以根据要求对论文进行书面通讯评审,应当认真填写评审意见。
论文评奖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汇总和统计纳入评审范围论文的分值,根据分值由高至低排列清单,报审定专家组审定并拟定获奖名单。
审定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审定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审定专家组拟定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获奖名单,报能源法研究会会长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拟获奖名单包括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论文题目,在能源法研究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论文评奖秘书处提出,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和反馈有关情况。异议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针对性。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当另行聘请3~5名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组长由年长者担任。由复评专家组于其成立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评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或者复评结束之后,学术委员会形成关于论文评奖活动情况以及拟获奖名单的综合报告,报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最终评审结果在能源法研究会官网上正式公布;在公示期中有异议的,同时公布对异议的复评意见。
第十九条 论文评奖秘书处制作获奖证书并加盖能源法研究会公章,采用适当方式颁发获奖证书或者寄送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获奖论文及其他参评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综合报告或者成果要报等材料,由能源法研究会报送有关决策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可以收入能源法研究会优秀论文库,并注意版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首次评选活动开始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