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26 01:54:00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文件
能源法会[2011]3号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位理事及有关单位: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于2011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并经书面征求本会常务理事同意,现印送你们,请对研究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研究会 学术委员会 工作规则
附件一: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学术研究活动的指导,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高能源法学研究的质量水平,繁荣和发展能源法学研究,依据《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工作规则》,结合本会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按照本会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建树良好学风,不断推进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以推进能源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为目标,服务本会中心任务和能源法治建设。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能源法及其相关领域合理配比的专家中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十一名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缺额时,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认定;学术委员会委员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职责时,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间的沟通联系,承办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届理事会学术研究规划,提出年度或跨年度学术研究重点,指导学术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本会年会及重要研讨会的主题设计,评选年会优秀论文,审定论文集的出版。
(三)负责制订年度研究计划,组织研究会承担或者委托的科研课题的开题评议和研究成果的评审、验收等事项。
(四)负责本会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具备条件时开展杰出中青年能源法专家评审和推荐。
(五)负责向中国法学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评选或推荐工作。
(六)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加强对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加强与中国法学会其他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广学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委员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除特殊情况外,相关资料应至少提前三天送达或告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如成果、论文的评审、评议等需要表决的事项),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开会时,委员本人必须到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经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表决事项时以视为出席有效人数。委员在任期内,连续三次本人不能到会,应视为不宜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进行补选,对其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信息在中国能源法律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种审议、评议、评选和认定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议、评议、评选和认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未经公开的审议、评议、评选和认定结果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来源:
一是本会安排的年度预算经费;
二是其他单位赞助;
三是有偿咨询、评审等服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本会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