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日期:2013-12-11 12:00:00

  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指导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坚持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通知要求,在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用户企业,均可自主参与衔接,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违法违规的企业参与衔接。煤炭企业依据核准(核定)的生产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供需企业签订的合同,在矿点、用户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应保持相对稳定。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继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年度、中长期煤炭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汇总。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进行运力衔接,分别指导有关港航企业、铁路局依据运输能力,对汇总的煤炭合同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规范并符合运输条件的中长期电煤合同优先配置运力,日常执行中优先保障运输。积极推进煤炭运输市场化改革,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对供需双方签订并确认运力的跨省区年度、中长期电煤合同,由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铁路总公司予以备案,作为日常调节、市场监管、合同履行检查的依据。

  通知指出,对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资源、运力浪费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保障交易主体公平自主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干预企业签订合同。坚持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得进行干预。同时,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合同履行检查,督促产运需企业严格兑现合同。探索培育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通知要求,力争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合同汇总。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要尽快组织指导完成运力衔接。衔接期间要保障煤炭供应平稳有序,特别要确保取暖供热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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