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06-20 12:00:00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4日,为借鉴欧洲的能源立法经验,促进能源政策制定和能源立法的交流,以国家能源办有关负责同志为团长的能源立法专家考察团一行7人对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进行了考察和访问。此次考察的部门和机构包括英国、德国的能源管理部门以及西班牙、荷兰的有关能源企业。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气候变化应对、能源立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体制等。
经过英国、德国等国家相关部门及专家的介绍,考察团深切感受到,欧洲国家都将能源立法作为实现其能源战略目标的工具,通过立法确定目标的法律效力,为实现目标设定路线图,从而使社会了解政府决策,进行和能源战略目标相一致的投资。并且,这些国家往往根据自己国家能源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如英国政府在5月24日发布的《能源白皮书》中将建立稳定、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和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能源领域面临的两个最主要挑战。为了应对这两个挑战,英国正在积极组织修改能源法和起草气候变化法案。与英国将气候变化作为立法的重心不同,能源资源相对缺乏的西班牙为保障能源供应,将能源立法重心放在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和促进制度。
考察团认为,相对于欧洲一些能源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来说,我国的能源立法对能源工作的支持作用还比较小。应当加大我国能源立法的力度,在周密考察、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能源立法赋予能源战略目标法律地位,通过法律手段让社会各界认同能源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形成合力,进而推动能源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