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全国政协委员暨《人民政协报》读者意见座谈会召开

日期:2008-06-20 12:00:00

尊重民意开门立法 科学民主共商国是

  记进入新世纪中国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次有益实践——《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全国政协委员暨《人民政协报》读者意见座谈会

  本文原载《人民政协报》2006年7月25日。

  关于《能源法》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全面做好能源资源工作,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我国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资源保证。我们要继续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同时,要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保障全球能源安全,我们应该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

  为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能源形势,保障能源和经济安全,实现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促进能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尽快起草《能源法》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能源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能源法》起草的相关工作。为更好地体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精神,国家能源办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能源法》草案制定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能源法》的制定建言献策。国家能源办就《能源法》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人民政协报》积极配合这一国家大事,协助国家能源办于2006年6月29日在人民政协报大厦组织了《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全国政协委员暨《人民政协报》读者意见座谈会,为国家部门与政协委员共商国是铺路搭桥。

  群英汇集共商能源大计   科学协商同谋能源良策

  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环资委等《能源法》起草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部分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大会由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负责人江冰同志主持。国家能源办徐锭明副主任到会发表了讲话,对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为能源立法工作建言献策表示非常感谢,并介绍了我国《能源法》起草工作的有关安排和进展情况。应邀出席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和《人民政协报》读者发挥各自优势,倾囊献策,依次发言的有:全国政协委员、原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妇联副主席、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原电力部副部长陆延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原子能研究院院长赵志祥,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刘文甲,全国政协委员、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张华祝,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测绘局局长金祥文,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副院长刘巍,全国政协常委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汽车工程系主任、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欧阳明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陶斯亮,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化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姚建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蔡国雄,中国中化集团副总经理(委员单位)韩根生,法国能源专家薄铁(Mr  BEUTIER),安赛乐集团(Arcelor)中国区副总裁方玮(Monique Vanvi)女士 。

  出席会议的其他中外嘉宾还有: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处长何勇健、丁志敏,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刘倩如,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政策处副处长董秀芬,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刘民,财政部经建司处长尤艳馨,《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常驻专家吴钟瑚、肖国兴、周凤翔,秘书葛炬、陈兴华、苏苗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顾问乌荣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晓坤、刘辉,华能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主任杨晖,阿海珐集团(AREVA)中国区总裁戴博仁(Mr  DE  BOURAYNE),副总裁张圆、陈亚芹、欧阳果(Mr OCCIS),人民政协报社社长刘小宁,本次活动热心组织者苏俊七等多名能源、法学专家到会听取了介绍,政协委员们对《能源法》起草工作采取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广纳贤言的工作形式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并对《能源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能源法》的立法意义。委员们一致认为,在当前比较严峻的能源形势下,通过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来调整能源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可以克服过去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重政策轻法律,重部门管理而轻综合调控”的弊端,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能源法》的立法宗旨。委员们认为,用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家强制力,建立国家的能源战略及长效能源政策、保障能源安全、规范能源管理体制,应作为《能源法》起草考虑的首要问题。立法中应当确立和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三是《能源法》的法律定位。委员们认为,《能源法》的定位需要综合考虑《能源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功能,还要考虑相关立法、执法实践等因素。尽管我国在能源领域制定了诸如《电力法》、《煤炭法》等若干单行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能源问题,但是,能源领域仍有很多实践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因此,《能源法》的定位,比较恰当的应是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它必须区别于以往的单行法,根据国家的能源结构特点及供需矛盾,综合、宏观、系统地协调能源的生产、供应、消费和服务,既调整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也调整能源消费行为。《能源法》的根本任务是要规定能源领域的共性问题,确立较为系统的行为规范,与各个能源单行法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两者相辅相成。

  四是《能源法》的起草应当注重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能源战略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能源法》中应确立一些原则、导向性的规则,但是更主要的还是要规定可操作的具体行为规范。应该把经过实践检验较成熟的能源政策法制化,对能源结构、效率、节约、环境承载等问题在《能源法》中都应有量化指标和时限的要求,防止法律规定过于虚化。应尽量在《能源法》中对有关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加以规定,而不宜设置太多的配套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在《能源法》中还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问责追究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大违法成本,保障有法必依。

  五是确立统一权威的执法主体和监督管理机制。委员们认为,明确能源执法主体非常必要。纵观发达国家,无一没有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我国的《能源法》也必须确立统一的执法主体,并建立严格、协调、统一的监管体制和机制,明确执法、守法和违法的界限,这样才能促进能源领域执法工作的协调,确保《能源法》真正得到落实。

  六是应规定能源领域市场化的基本框架和方向,以立法促进能源领域改革的实施。《能源法》的起草要注重推进改革、促进市场竞争,避免成为资源垄断的“护身符”。要界定清楚能源哪些领域或环节必须由政府控制,哪些可向市场开放。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同时辅之以财税、投资、信贷等各种激励机制和强制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推进政府规制行为的规范化。

  七是加强与能源单行法的协调。针对目前多部能源单行法都处于起草和修订状态的情况,委员们认为《能源法》起草工作亟待加快进度,以指导、促进相关单行法的修订。《能源法》不应拘泥于已有的能源单行法,不应受其内容限制,要克服过去部门、行业立法的局限性,进行大胆创新。能源单行法的修订应与《能源法》起草工作相互衔接,互相促进。

  此外,鉴于能源涉及面广的特点,委员们指出,《能源法》的调整内容需要有清晰界定,从而使立法的主体内容明确,避免与其他法律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们还分别就《能源法》应当调整的能源投资、生产、消费等各项活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能源与环境的相互协调、改善能源结构、建立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机制、节能激励与刚性约束、高耗能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科技政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会议一致认为,政协委员们对能源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做好《能源法》起草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目前,《能源法》起草工作第一阶段的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正在顺利开展,为了加快《能源法》起草步伐,国家能源办已将《能源法》大纲的草拟与调研工作同步推进。将结合全国人大议案的办理,进一步举办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意见座谈会等活动,认真研究、分析和论证各方意见,对可在《能源法》大纲设计、法律文本起草中体现的建议予以充分吸纳,使《能源法》的立法工作过程,成为一个发扬民主、科学论证的过程和见证。

  他山之石

  能源是人类生存的永久话题,开门立法、兼听则明,为使《能源法》成为可与世界接轨的能源大法,就需要多听多看不断地学习、交流和探索,在会议上,来自法国的能源专家薄铁先生和安赛乐钢铁集团中国区副总裁方玮女士介绍了法国《能源法》的特点其他相关问题,他们的发言可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和参考。

  关于法国的能源法律

---国家政策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平衡  薄铁

  非常高兴能够参与这个座谈会,我谈一下法国《能源法》的一些情况。希望能给大家的思考带来一些联想。在法国有两个法比较重要,一个是2000年2月10日的法律,是有关电力公共服务的现代化与发展,由2003年1月3日的关于燃气和电力市场的法律加以补充完善。       条最新的一个法律是2005年7月13日的法律,它规范了能源政策的方向,这个法律首先确定了四个重大的能源战略目标,这些目标是:一,有助于国家的能源独立性,并且保证其供应的安全,二,保证能源具有竞争性的价格,三,要保护人和环境的健康,特别是要与温室效应的不断恶化展开斗争,四,保证每个人享有能源,保证社会和国家的协调,那么,如何实现这四个重大目标呢?

  在2000年2月的法律中,规定了具有竞争性的能源目标(燃气与电力市场的自由化)与社会效益(公共服务)之间的平衡,对于公共服务要有保证。2005年7月的法律,涉及到另外两个目标,一个是能源安全,一个是环境保护(特别是温室效应)的目标。2000年2月10号的法律,这是1996年欧盟指令的法国转译,该指令确定了燃气与电力领域的完整,并且具有竞争性的欧洲市场,根据这个法律创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叫能源监督委员会(PPI),以保证这个法律法规的执行,由于《多年投资规划》(PPI》的确立,国家可以按照基本能源种类,继续制定电力生产行业的全国性目标。

  第一,解决市场具有的短期行为和国家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实际上就是能源安全问题。

  第二,确定能源长期发展方向,从而指导社会对它的研究开发和投资。

  第三,对于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达成全国性的共识,从而保证政策有延续性和持续性,这就是白皮书制度,就是对政府所提出的建议进行咨询协商,再把咨询意见形成法律草案,在国会进行讨论之后通过。其中要达到的目标有:

  一是保护环境。根据欧盟制定的目标(二氧化碳减排、保护臭氧层、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等),降低能源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将法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每年平均减少3%。

  二是法国奉行让能源发展和需求增长相平衡的能源政策,减低能源消费的强度,实际上就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能源的量。从2015年开始,应该是每年要减少2%,以这个速度向前走,现在只是从1%到1.5%这个速度;第二个大的量化的目标就是可再生资源,在电力消费当中,到了2010年的时候,要实现21%的可再生能源,现在只占14%,还有一点就是生物的这方面的燃料,这个生物碳氢燃料从现在的1%左右上升到75%左右。

  三是发展核能,核能已成为法国的主导电源(占全国总发电量78%)。水电位居第二位(12%)。受益于这一能源政策,法国能源自主率已达到50%(1973 年仅为26%)。现在,法国的能源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1981年为5%)。

  第四、国家在重要的电力消费群体当中和电力生产者之间扮演一种角色,政府在电价方面建立了一种听证制度,通过听证来确立价格。

  第五、电力网络方面的发展,与相邻国家的那些电网进行合作,融入到欧洲整体电网的发展和第三方面的国家介入,就是国家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所做出的承诺要兑现。

  《能源法》如何鼓励和支持工业部门节能降耗

  方玮

  我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采购和企业自愿协议三个方面介绍一下安赛乐作为一个耗能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的经验,谨供《能源法》立法工作有所参考:

  1、能源、钢铁与可持续循环发展

  钢铁是一种可循环利用的资源,钢铁不会因回用而损害它的材料特性。而在钢铁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对策,就能使钢铁工业成为对环境友好的产业。如使用铁矿石生产1吨钢铁,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2.1吨CO2,如果回用废钢生产1吨钢铁,仅排放0.6吨CO2,即通过废钢生产1吨钢铁比铁矿石减排了1.5吨CO2。回用废钢减排了CO2也就意味着减少了对煤炭和铁矿石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消耗。欧盟15国的钢铁企业目前每年可以节约4750万吨煤炭,1.26亿吨铁矿石。

  同时,我们还采用了很多先进技术来降低能耗,比如超低CO2排放攻关项目、低温连续铸造技术、转炉气和焦炉煤气回收利用、干熄焦技术和应用生物质能等。

  我们在欧洲领导研发“超低CO2排放(ULCOS)”攻关项目,希望通过突破性的技术发展,使钢铁冶炼的CO2排放量进一步减小30%到70%。这个项目由安赛乐领导,国际钢铁协会协调,预计在2012年后将实现首次工业试验。通过以上各种节能措施,在1990年至2004年间,将每吨成品的CO2排放量减少18%;将生产每吨粗钢的CO2排放量减少了23%。而欧盟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承诺,1990年至2008年之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8%。

  因此,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理念对于能源法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能源法》在立法时也可考虑建立包括钢铁在内的可循环资源回收利用的机制;从资金、技术、政策上鼓励耗能企业开发节能降耗的生产和环保技术,促进国内钢铁企业和国际钢铁业的联盟和交流;预防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风险。

  2、可持续发展采购

  严格地执行节能降耗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尤其是对能源供应商要提出节能降耗的要求,这就是“可持续发展采购”。如安赛乐公司与比利时政府签订了采购可再生能源的自愿协议,承诺安赛乐采购的能源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比例,安赛乐公司将付给比利时政府一定的附加税。建议《能源法》在立法过程中可充分考虑激发工业企业内在的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动力,对这样做的企业可提供税收、政策、财政方面的支持优惠,鼓励企业自发地投身到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来。

  3、企业自愿协议

  企业自愿协议就是政府鼓励企业自发地执行节能降耗战略或者措施的方式之一,是企业和政府双方自愿签订的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方面的协议。此制度在欧盟国家有很多实施的案例。安赛乐公司也与合作国政府签订了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自愿协议。此协议能够提供经济的环境解决方案,带来超前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对立法和行政法规有效的补充。但是此协议也需要第三方核实,保证协议实施的透明性和可靠性,保证企业最终实施协议目标。《能源法》可在立法过程中考虑用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来鼓励企业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鼓励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已经有一定成就的企业,进一步开发更多先进的环保技术,为同行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成为同行业典范。

  关于开门立法-----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一个实际行动

  这次座谈会以“开门立法,尊重民意”为主题,充分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为民着想,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发挥政协的“三大职能”进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次具体有益的参政议政的实践;深受与会者的好评,会上大家热烈发言,积极建言献策,会议一致认为这种尊重民意、开门立法、协商于决策之前的立法途径完全符合中央的精神,也是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一次很好的实践,它产生的特点给人以启示:

  第一、《能源法》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精神,一开始就面向全社会,通过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能源立法的意见,这开创了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与社会各界互动的一个全新的模式。

  第二、胡总书记强调:“能源问题是全世界共同的问题” 。能源问题已经成了人们日常谈话的热点、焦点,所以《能源法》的启动就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人们盼望科学、民主、公开地来搞好立法工作,所以,它的出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和支持。

  第三、听取政协委员以及《人民政协报》读者的意见,是一个崭新的形式,国家能源办的领导高度重视这次会议,因为人民政协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通过多种不同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会议一致认为《能源法》是以开门式的立法方式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先是在尊重民意和客观要求下进行的,它将是一部立意很高,可与世界接轨的《能源法》大法。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必然结果。

  广听博取耳聪目明  开门纳谏兼收并益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徐锭明

  2006年6月29日

各位委员、各位朋友:

  今天召开的是《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全国政协委员暨《人民政协报》读者意见座谈会,目前国家能源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正在牵头起草我国的《能源法》,我们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精神,一开始就面向全社会,通过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能源立法的意见,这也开创了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与社会各界互动的一个新的模式。社会各界对此踊跃参与,各方面反映良好,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一是向全国政协委员汇报一下前一段能源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要听取各位政协委员对《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今天参加会议的还有部分人民政协报的读者,他们也积极参与了《能源法》调查问卷的活动。听取政协委员和读者们的意见,是个非常好的形式,要把这种形式坚持下去。我看到今天的会议外国朋友也来了,这说明能源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而且还是全世界共同的问题,它与世界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革和更替,在国际社会中必须处理好能源这个人类的共同问题。

  我们能源办的领导高度重视这次会议,因为人民政协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今年2月8号,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深刻地阐述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今天,我们开展《能源法》的立法工作,专门来听取政协委员们的意见,听取你们的建言献策,我想这既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方式,更是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科学、民主、开门地来做好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委员和政协报的读者对能源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认真研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所以,这次举办这种形式的座谈会意义非常重大。

  高瞻远瞩   审时度势

  制订《能源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内外复杂紧迫的能源形势,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做出战略决策,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的《能源法》立意很高,我们要做成全国一流的、世界公认的、可与世界接轨的能源大法,当前《能源法》的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能源问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国家的安全、经济的安全,军事的安全,而首先的就是能源的安全,当前我国的能源形势依然严峻,我国的能源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要确保能源安全,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第二、制订《能源法》是依法规范和管理能源的客观要求,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环境节约型友好社会的必要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制约点和瓶颈之一,就是能源资源,所以,中央在五中全会把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更进一步地讲,节约能源资源也是基本国策。

  第三、制订《能源法》是完善能源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依法治国,要建立法制的政府,就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现在《能源法》体系还不很完备,所以,我们建立法制政府,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必须要有法可依。

  在中央决定起草《能源法》之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就正式委托法学会的能源法分会,正式开始了中国《能源法》框架体系的研究,去年9月,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立即起草《能源法》,去年的10月20号,我们能源办和发改委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一同起草了关于《能源法》起草的工作方案报告,12月3号国家同意了我们的报告,阐述了一系列的工作要求、计划和组织形式,而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成立了起草组和专家组,由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今年的1月24号,我们召开了《能源法》起草组成立会议,《能源法》起草组组长是马凯同志,还有几位副组长,在小组下面有个秘书处,我被任命为秘书处负责人,具体操办,我们召集了全国的一些专家成立了一个专家组,我是专家组组长。从今年1月24号《能源法》的起草组成立,标志着《能源法》工作全面地正式启动了。我们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不但有人有组织而且有经费,中央非常重视,从去年9月份批示到年底,组织机构、工作计划、专家组、经费全部落实了,《能源法》的重要性在这些工作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了。

  关于制订《能源法》的重要战略意义

  一、制订《能源法》有利于保障能源战略的实施,胡总书记曾强调:“中国能源战略的基本内容是,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在“十一五”纲要中又加了几个规划,这就是安全,在这句话前面又加了半句话,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总书记讲话的重要意义就是要有力保障我国能源战略的实施。

  二、制订《能源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能源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有利于推动能源科技的自主创新在今年召开的科技大会上,在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当中,科技规划的重点总共有68项优先主题,16个重大专项,27项前沿技术,其中能源方面分别占有13.2%,12.5%和29.6%,这就是科技规划中能源所占的比重,所以,必须坚持科技发展,自主创新,这是能源发展的出路,科技规划强调要把能源、水资源、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把能源放在第一位。

  三、制订《能源法》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型政府。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能源工作,胡总书记对能源工作做过多次重要批示,针对能源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因为它是可再生的、清洁的,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要,所以,要发展可再生能源,而可再生能源有两个必由,第一是解决环境和能源问题的必由之路,第二是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是胡总书记去年11月7号给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的贺信里面的这两句话,同时可再生能源还有三个重要性,一是可再生能源有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二是可再生能源是增加能源供应,条件能源梯度,保护环境的重要方面。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战略措施。

  能源立法工作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支持,今天,我们来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包括外国朋友的意见,我们都将认真研究吸取经验,把中国的《能源法》制订起来,这部法出来后要让全国人民认可,让领导认可,让世界公认。非常感谢《人民政协报》请了那么多政协委员,提了很好的问题,指出了工作的方向,这是我们第一次尝试,我们会加倍努力工作,请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把《能源法》制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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