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琬钟同志在能源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1-09-01 12:00:00

    这次年会研讨的重点之一是能源法律体系问题。“十二五”规划对能源作出了战略部署,能源要发展就需要进一步加强能源法制,要创造良好的能源法律环境,要构建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吴邦国委员长讲,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他也说了,还需要继续完善。我想,能源法律就是需要继续完善的一个重要领域。
    这几年来,我国能源法律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这点我们应当充分的肯定,尽管我们还有不少的法律需要制定,有不少的法律需要完善,有不少的行政法规需要出台,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充分肯定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立法的过程是个较长的过程,甚至是阶段性的,有的是历史性进程。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间,我们在能源领域方面有这么多的法律,我们应当感到骄傲,我们参与能源法律制定的同志们、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包括有关企业的同志们,应当为我们在能源法律领域作出的贡献感到骄傲。当然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我们的能源法律环境还有待改善,我们的能源法律制度的建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的能源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地完善。因为我们现在还有不少的法律缺失,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位阶偏低,有的法律操作性差,还有就是法律冲突的问题大量存在。但这是很难完全避免的。任何法律的制定过程、任何法律的实施过程都会有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要求我们回过头来看我们前面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不足和缺憾,当然法律体系如何构建的问题,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但是,有一条就是怎样使得我们能源领域的法律上下左右、前后里外和谐统一,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这样和谐科学的法律建构是任何法律体系所应有的特征。
    能源法律我觉得需要有个体系,一个统筹全局、配置科学、结构合理、上下有序、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建构是需要我们继续不懈努力的。能源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广泛,纷繁复杂,而且各种能源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其涉及法的学科众多,如公法问题、私法问题,国际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跨学科,跨部门等很多很多的问题,而且能源法律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也是多样化的。主体的多元化及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就使得能源立法本身就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因为既要平衡国家、企业及公民的权益,也需要照顾到眼前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如煤炭能源不如石油使用方便利落,我们这几年石油大量进口,有相关数据透露,我们现在的对国外石油依存度已经达到55.2%,比美国53%还要高。但是我们是个相对贫油的国家。上个礼拜,我去大庆参加一个会议,大庆同志介绍说,我们大庆已经开采了五十年,还可以开采几十年的石油,可以称“百年大庆”。但是中国有多少个“百年大庆”呢?这就是我们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眼前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如何兼顾。另外,我们还处于体制转轨时期,这就使得我们法律的制定面临着许多的问题,要考虑转轨当中诸多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机制转换,制度的调整。这些问题必须一一顾及到,所以能源法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能源立法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所以说我们能源立法在某些层面上讲是先易后难的,相对难度比较小点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难度大点的法律尚未制定,《能源法》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但是还必须提到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还会不断出现新的能源,而且随着这些新的能源的出现,又对能源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我们对新能源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因而对它的法律关系的认识也是逐步深化的,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这个意义工作,能源法制建设是个长期的事情。也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事情,是任重道远的事情。
    我想我们在建设能源法制的推进过程中应当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加强理论研究。能源法或者能源法学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地推进、逐步发展的,我们有许多法学理论的问题特别是基本理论问题需要深一步的探讨研究。这次会议我觉得开的非常好,我们有讨论、有切磋、有交锋、有争鸣,理论研究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向导。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既需要实践的回应,也需要理论的指引。任何一个法律的制定或者任何一个法律学科的兴起都要建立在理论的不断地争鸣的基础之上、不断地探讨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博弈基础之上,才能得到发展。只有这样很好深入地切磋讨论的,才使得我们对相关问题有深一步地认识,使我们不断地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获得理性的解决。所以说我们是叫研究会,既然是研究会就应该在这方面下点功夫。
    再者,我们能源法要有科学的法治理念。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计,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建构,任何一次法律活动都需要科学的法治理念来指引。我们能源法,所有的法治构建、所有的造法活动,所有的法律的修改或者完善,所有的法律实施,都应该注意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安全。所有的法律都应该体现出这样的一个要求。我们不论是什么样的能源部门法其最终都应该服务到这方面上来,我们法律的制定最终应该体现这样的目的。当然,不同门类的法律的调整范围、调整的关系不同,有其特殊性,因而必然会有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但总的来说能源法首先必须是满足民生的,首先是发展经济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并且一定是要维护国家安全的。我们国家石油对外的依存度达到55.2%,倘若我们过几年石油依存度再往上增加一点,中国石油生产有限,全依靠进口,如果国外的进口管道一切断,我们的国家安全从何说起呢?经济如何发展?民生如何保障?所以这些是我们要考虑的科学理念的问题。
    另外,要有健全的能源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建构,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考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究竟需要设置什么制度,而且如何使我们法律体系设计得更加合理、科学、层次分明、和谐统一,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我们立法的宗旨,那是最基本的,还有就是我们任何的立法都需要科学地立法指导思想,每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一样,调整的关系不一样,所以会有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部完善的法律应当有科学的、合理的结构,这就需要有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一部法律可能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我们如何使得制度设计得更合理,使得我们设计的制度更具有科学性,更具有实际操作性,最终体现我们的立法宗旨。有的制度设计当时看还可以,但执行的却不理想,那是有多种原因造成的,因而需要我们修改和完善,我在过去的工作当中也经常反思自己,回过头来看有那些的事情做的不尽人意有何经验教训。我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当庭长的时候全国人大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这个《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了要制定诉讼收费办法,我们就制定了诉讼收费办法,后来人大常委会同志找上门来讲谁让你们制定这个诉讼收费办法?我们说不是法律规定要另行制定诉讼收费办法吗?他说另行制定也没有让你们制定呀?我说也没有说不让我们制定或让谁制定呀,诉讼收费是要法院执行的,所以我们就制定了。定的制度是不错的,因为民事诉讼要收费,主要目的是防止滥诉和由此引起的司法资源浪费,当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规定了减、缓、免的办法。但在实践当中,由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提高,发生了该减的不减、该免的不免,一些法院由于经费紧缺,有的主要靠这个诉讼收费来维持机关运行和发放福利了,现在反思,我们这个制度设计本身是合理的。但是,还是有缺憾的,缺乏严格的使用诉讼费的制度。我参加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文件起草,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我负责起草有关法制建设部分,根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写上了政法机关要建立错案追究的制度。但后来了解错案追究的结果是有限的,由于各种原因上级对于下级的实务中应该要追究的反而却不追究了,所以制度设计要有好的出发点,也要有操作的可行性、科学性。我们要制定法律制度,任何一部法律要有其明确目标,使得目标通过法律得到很好的实现。
    当然法律实施离不开一个严格的监督程序,离不开有效的运行程序,所以在这个法律制定过程中程序的制定就非常重要。我们有的规定非常好,设计的制度也非常好,但是操作却规定的不明确,不是非常有序的,所以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很好的制度设计成为一种虚制,这是一种情况。还有就是严格的监督机制,违法了怎么办?一部法律贵在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实施就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对康菲事件我不太清楚,但是有一条,总是有监督的吧!海洋局是不是应该监督?海洋局能不能监督?这是不是我们制度设计当中有什么问题没有?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有关部门罚款200亿美元一下子下去了,这是根据法律来进行的,我们到事发两个多月后才组织7个部委的联合调查组,这是为什么?这是不是监督机制设计的缺失或者不完善,我想这是有一定的关系的,所以一部法律规定以后一定要有高效的执行程序、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我想这也是我们进一步完善能源法法治过程中需要研究的问题。
    我们应当看到,能源法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制定能源法律过程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但这是我们能源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历史使命,是我们相关企业的历史责任,必须要来做。现在有一个好的现象,这两天我听会,许多同志非常注重比较研究。沈家本有句话:“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愚”。我们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老先生修律时秉承两条原则,一是人家法好的我们要学,当学不学“是之愚”,用北京话来说就是傻,还有就是“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悖”。就是当我们的东西不好的时候就应该改。大家非常注重比较研究,这是非常好的现象,这要坚持。特别是能源立法,尤其是新能源法律的建构,因为许多发达国家他们有不少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中国人有个长处,就是海纳百川,博采众长,洋为中用,研究借鉴比较他们的经验,为我所用。但是我们还有一条,就是立足中国的国情,我们是在中国建设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这就要我们对中国的国情要有深入的了解,并不是我们在中国就一定对中国国情非常之清楚,所以我们就必须研究中国的国情才能借鉴外国的经验。外国好的东西我们应该借鉴,但不等于全部照搬过来,这些年我们立法过程中也借鉴了不少好的外国东西。前段时间我注意到美国的一位气候专家,是上海交大的兼职教授,叫查尔斯.迈克威,他说到中国的绿色法律,就是环保法。中国在起草这些法律过程中都广泛借鉴国外的一些东西,在环保法中都可以看见美国、日本、瑞典等先进国家的影子,虽具中国特色但还是一件不合身的衣服,有的穿着紧了,有的松了。这是他对我国环保法的一种评价,是否恰当另当别论。总的来说,我们在借鉴外国的时候一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的国情、传统、文化是和外国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的比较法研究也同样存在一个问题,我们不仅要注意到他们的制度建构和制度设计,我们更应该注意到他们制度设计背后所依据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他们的文化传统和他们的法制理念,我们在引进时要有所选择,就是我们真正地吃透了他的东西,同时也要吃透我们的东西,这样我们再吸收借鉴。
    我觉得我们这个研究会有个好处,就是叶会长老说的是产学研结合,但我觉得实际也有“官”的,就是政府机关和人大机关的同志,也有企业界的介入,企业界关注法律、关注法学研究这是好现象。今天是法治社会,企业许多的活动都是法律的活动。我曾经在袁宝华主持的一个企业家活动会上,常说一个企业一设立就踏入了法制圈,离不开法律,企业家关注法律是好现象。企业家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反映实际情况,使得立法者和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们能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但企业家也要理解学者的意见,学者对可能对实际情况了解不够,因他是研究学问的,但是学者是常常理性地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他可能很坚持一些企业界认识并不赞同的意见,所以这种结合是我们研究会的优势,特别是有这么多政府部门也关注研究会的工作,我觉得这是我们研究会将来不断发展的基础。我是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出来的,后来参与了法学会和一些研究会的工作,从我的亲身经验觉得这是很好的优势结合,是我们国家很好的传统,也是各个研究会工作的很好的传统,希望我们进一步发扬,把研究会的工作做好!
    叶会长让我讲,我就讲这些。错了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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