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能源法学科建设工作纲要

日期:2018-01-24 12:00:00

2017年8月16日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能源法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随着能源产业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促进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和对外合作,推动绿色发展和增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国家能源立法提供建设性的决策建议满足能源产业发展对于能源法律人才需求,对能源法学科建设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回应时代的需求,有必要对能源法学建设进行科学谋划,提出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能源法学科自身特点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划,选择视野开阔、兼顾质量和数量的发展路径,实现提升能源法学科研究水平提升能源法学科主体地位提升能源法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提升能源法学科研究队伍建设水平的目的。

能源法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关于能源革命、能源法治的系列决策为指导,面向国家能源立法和能源产业部门发展的需要,突出能源法学科主体地位,发挥能源法研究会“产学研政律”五位一体的优势,科学规划,开门办学、广纳资源、协同合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提升能源法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取得一批有影响力和显示度的学科建设成果,实现资源投入、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良性循环。

能源法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

——提出关于能源法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研究内容的基本架构,为能源法学科科学化构建基本的、必要的体系框架。

——突出能源法学科的主体地位,重点加强对能源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范畴的研究,总结能源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原理体系和内在机理,厘清能源法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加强能源法教材建设,汇集研究会内外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权威专家,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组织编写能源法系列教材(能源法总论、能源法分论、比较能源法、外国能源法、国际能源法、能源法案例分析

——探索能源法人才培养新模式,扩大人才培养规模。走访用人单位,了解能源法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能源法人才培养的特点,制定具有能源经济、能源监管、能源法学科交融特色的培养方案,进行试点

——提升能源法学在教育研究中的地位,总结试点经验,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设立能源法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建议,并成立相关机构推动在具备条件高校和研究机构招收能源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开展能源法教材教法的研讨,特别是能源法中跨学科知识体系的教学案例研习课程的教学能源专业实习基地及配套机制建设等相关问题的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心得,提高能源法学科人才培养质量

——加强能源法学科队伍建设,重点确定一批在学界有代表性成果、有科研组织能力、有创新奉献精神的学科带头人,集中培养一批视野开阔、作风扎实、具有科研潜质、外语基础较好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形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梯次团队结构,发挥集体攻关的协同创新优势和规模效应。

——拓展能源法学科建设的对外交流渠道,与能源法人才培养水平较高的国家或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定期开展互访交流,吸收借鉴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材教法,探索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联合授予学位的可行性。

 

二、能源法学科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调研能源企业人才招聘,发挥企业对能源法学科促进作用

对能源企业的人才需求和支持学科建设的意愿摸底调查。走访大型能源企业法务部门调研五年来人才招聘情况学科结构,探讨人才培养定制化服务的可性。

人才就业是学科建设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在进行能源法学科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就业对学科建设的反馈和检验。组织有关院校结合调研问卷和专项访谈,重点从两方面总结能源法学科建设成效:一是以社会实践为抓手,提高学生的社会认识和实践水平;二是现有基础上,以国际交流和校企合作为平台,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跨法域交流能力。要重视用人单位反馈意见,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二)推进能源法教材建设

要汇集能源法理论与实务两方面的权威专家,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系列教材编写出版。通过教材编写,总结和提炼能源法知识体系,体现和提升能源法学科的主体地位。在编写过程中,要注重发挥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处理好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处理好知识结构稳定性与创新性的关系,为高等院校能源法教学和企业人才培训提供合适的范本。

(三)培养能源法方向的硕博学位人才

加强与相关高校院所合作,探索设置能源法方向的法律硕士,培养更多能源法实务人才,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在现有学科设置框架下,推动相关院校在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相关二级学科下培养能源法方向的博士或硕士;符合条件的院校,可自主将能源法设置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培养能源法方向的博士与硕士。探索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导师遴选、案例编写、实习平台建设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四)加强能源法课程建设

鼓励高校在本科、研究生阶段开设能源法课程。走访已经开展能源法教学的院校,调研课程设置、教材使用、师资配备、学生选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一线骨干教师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在相关的院校设置“能源法专题”课程或系列讲座课,邀请能源法领域实务部门专家就能源法各子部门进行专题讲座。

(五)建设能源法师资队伍,培养后备力量

建立能源法骨干教师队伍重点培养一批有志于从事能源法教学工作、理论基础扎实、创新教材教法、授课灵活生动、深受学生欢迎的能源法教师为能源法学科建设提供队伍载体。组织开展教学法交流、示范课程建设等活动,促进教学经验和知识资源的共享。鼓励高校邀请实务部门专家以讲座形式开设专题课程,共建专业课堂,丰富教学内涵。

(六)稳步推进能源法实践教学项目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举办绿能杯研究生暑期调研竞赛等实践活动。重视和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组织能源法常规实习活动。探索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尝试开展能源法实务模拟教材的编写相关课程的开设,丰富能源法教学体系内容。

(七)拓宽国际交流渠道,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能源法人才

邀请能源领域的国外专家来华讲学,创造条件支持国内专家学者或学生参与国际能源法交流会议。研究国外能源法人才培养模式和经验,借鉴吸收,为我所用。探索建立包括国内集训海外暑期学校联合培养硕士联合授予学位等不同形式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国际交流合作体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八)能源法学科建设项目试点

能源法研究会拟选择1-2家基础较好的大学或科研院所,进行能源法课程建设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试点。对试点单位在试点内给予一定经费投入并在立法资料、专家资源方面提供支持。试点单位应提供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接受研究会的检查督导。在试点结束时提交教学大纲、讲义、试题库结项报告等试点工作成果

 

三、能源法学科建设的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能源法学科建设的组织指导

能源法研究会在促进能源法学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能源法研究会宏观谋划、定向把关的作用,确保能源法学科建设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要针对不同时期学科建设的目标,分解任务,督促落实。要从领导决策、工作部署、学科力量调整、支持措施等方面,给予适时、准确、有力的帮助指导,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建立完善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

能源法研究会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是学科建设的组织保障。要广纳人才,以能源法教学单位和用人单位代表为主体,通过调研研究、研讨论证等方式确定能源法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方向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建能源法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扩大能源法学科的影响。

(三)发挥研究会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源法学科共建

要深度发挥能源法研究会“产学研政律”五位一体的优势,通过能源法学研究、产业、政策、实务部门等方面的通力合作,为能源法学科建设筹集资金和人力资源,集中各方力量,编写一批高质量的能源法教材、专著、论文等,教学相长、优势互补,构建能源法知识体系,促进能源法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引导校企合作进行能源法学科共建。配合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能源法治的政策措施,为有条件的院校争取法学院和教育部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四)能源法学科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要探索以能源法研究会为平台,为能源法学科建设筹集经费的机制和路径,争取中国法学会、国家能源和教育主管部门及能源企业、律师事务所及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教育机构的资助,多渠道筹集学科建设基金,为能源法学科建设研究和发展提供持续支持。注重资金使用的预算控制流程控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

 

国内外能源法学科建设的研究报告

 

一、加强能源法专业学科建设工作的必要性

 

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学科是承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基本单元是对高校人才培养、教师教学、科研业务隶属范围的相对界定。学科建设是能源法研究的基础工程和永恒主题。

(一)能源法学科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目前我国能源法学科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具有广阔发展前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制定主要以能源品种开发生产传输、终端利用规制对象的能源单行法,但能源基本法尚付阙如学科建设方面,能源法作为经济法二级学科之下的三级学科逐渐发展起来。1988年我国出版第一本能源法教材。1996年,“九五”规划高等法学教材《能源法》出版初步奠定了能源法的学科基础。随着我国能源立法进程的加快,能源法学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包括出版多本能源法方面的教材,初步搭建起能源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创作、翻译、汇编、出版了能源法专题研究、国外能源法、比较能源法、国际能源法方面的专著,拓宽了能源法研究的视野通过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等资助了一批能源法方面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为整体提升能源法研究水平奠定了基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郑州大学高校开设了能源法或类似课程,小范围内形成了能源法教学和科研的团队和氛围。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受制于能源立法的落后等因素,能源法学科建设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法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表现在:能源法学科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目前仍然作为经济法或环境资源法之下的法学三级学科存在;由于能源基本法的缺位,因此对于能源法学的总论体系缺乏统一认识,能源法学教材或专著体例不一,无法形成能源法学的知识共同体和话语体系;对能源法的基本学理和范畴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形成稳定的学科范式,因此难以避免低水平重复,阻碍了学科对话和团队协作;能源法学历史积淀不够丰厚,纵向回顾诸多先导者的开创性努力下,能源法学科从无到有,取得了历史性的跨越成就但是从横向看,比起法学内部其他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的快速增长和规模扩张,能源法的学科建设整体水平仍较为滞后,有待提升;能源法的普及范围较小,进入少量法学院的课程体系,没有在较大范围内形成学科影响;能源法学研究队伍规模较小,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亟需补课;能源法的国际交流合作较少,没有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固定常态化的交流机制。

(二)我国能源革命要求加强能源法学科建设

我国“十三五”时期,在能源供求关系缓和的同时,结构性、体制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凸显,成为制约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面向未来,我国能源发展既面临厚植发展优势、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交织、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根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关于能源革命、能源安全和能源法治的重大决策,《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能源发展需要健全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完整配套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相关法律制定和修订,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发挥法律、法规、规章对能源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实现能源发展有法可依。《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要求通过完善能源法律法规,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要求建立科学完备、先进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能源法治是能源革命的保障。而能源法治的实现需要能源法学科建设保障人才的有效与持续供给。能源学科建设对于我国能源法治建设、应对能源挑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发挥能源法研究会的综合优势,加强能源法学科建设工作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加强能源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能源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为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机遇,提出了新课题和新挑战。

学科建设是法学社团的重要使命。根据《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第四条规定,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包括建设法学理论队伍、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能源法学科建设必将促进能源法学研究的发展

通过能源法学科建设,可以培养更多能源法学科方面的人才,扩充能源法研究队伍。有了能源法研究的专门人才,能源法的理论与实践水平必将随之提升,必将促进能源法研究会、能源法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能源法学科建设的现状

 

(一)能源法学科在国家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1.能源法一般置于相关法学二级学科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规定,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三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其规定了法学门类(代码为03法学)下包括一级学科法学(代码0301法学),一级学科法学之下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个二级学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关于一级法学简介篇中,其将“资源能源法”纳入二级学科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之下。从上述法政策文件来看,能源法可置于二级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之下。这也是我国当前大部分高校的实际做法

2.能源法设置为独立二级学科的程序

国家相关规范文件允许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换言之,我国能源法在满足相关政策规定条件时,可设置为独立二级学科,如清华大学设立了“环境与能源法”二级学科。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1)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在该二级学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其程序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2)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4)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2)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程序

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分别于2009年、2010年印发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国家将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学位授权点审核和管理,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单位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进行自主设置与调整。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编制发布二级学科目录。学位授予单位不仅可按一级学科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也可自主增设(含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或跨多个一级学科或学科门类的交叉学科。与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不同的是,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须严格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进行。

 

能源法不属于学科目录之内的二级学科。其要成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应适用上述“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程序”。

 

 

(二)我国能源法学科现状情况分析

1.能源法人才培养、师资、课程、研究机构等建设情况

1)能源法硕博学位点、课程、研究机构建设情况

本文选取包括能源法研究会的会员单位在内七十所高校,通过学术搜索引擎(知网、北大法宝、北大法意等)以及相关院校官网;分析其招生简章、培养方案、课程表、师资情况、研究机构等,根据是否培养能源法方向的博士、硕士;是否开设能源课程;是否有能源法研究师资;是否设置专门能源法研究机构等进行观测统计,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博士点、硕士点、带头师资、能源课程等情况)

 

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院校数量

占总样本比例

兼有博士点、硕士点

20

28.57%

仅有硕士点

29

41.43%

仅有博士点

2

2.86%

研究机构

17

24.29%

能源法研究师资

34

48.57%

开设能源专题课程

8

11.43%

备注:总样本为70所高校、科研院所

综上,占比最高的是拥有能源法师资的院校(48.57%),占比近百分之五十,接下来是高校设有能源法方向硕士点占比41.76%,兼有能源法方向研究的博士点与硕士点占比近百分之三十(28.57%),仅有博士点(2.86%)与明确开设能源法课程(11.43%)占比较低。

2)我国能源法研究队伍

根据本报告样本选择的70所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能源法研究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非高校理事(根据其所在单位,共计47个),统计出有关能源法研究的师资队伍情况,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兼职教师、研究员、博导、硕导等进行区分,统计结果如下:

 

(能源法师资队伍情况)

 

从上图可知,统计出从事能源法教学及专职研究的师资为97人(教授+副教授+兼职教师+讲师+研究员),能源法师资队伍包括全职教师与兼职教师,根据这一样本,教授(全职)共48人,占比为49.48%;副教授(全职)为29人,占比为29.90%;讲师(全职)9人,占比为9.28%;兼职教师为6.19%;研究员为5人,占比为5.15%。

(3)市场对能源法人才需求情况

市场对于能源法人才需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对能源法实务人才需求;二是高校、科研院所等对能源法理论研究人才需求。

为更好分析企业对能源法实务人才需求。通过招聘网站,搜索其对能源法人才的招聘需求、任职资格等情况。本报告经过调查、对比各个招聘网站的数据等情况,选择了公司招聘人才通常首选的“智联招聘”网站。在智联招聘网站上,以职业为“能源法务”或“能源律师”,选取了全国主要的27个城市,搜索出16个有效结果。对搜索的结果根据人才需求、学历、工作经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统计,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企业对能源法实务人才需求)

从本报告对企业招聘能源法人才的岗位要求、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方面来看,能源企业招聘内部专门的法务人员,更侧重于能源法务管理人员(占比62.%%);更愿意招聘有工作经验人员(87.5%);其招聘的人员主要从事合同审查(75%)、风险管理和尽职调查(50%);比较看重工作人员对能源法知识的熟悉程度(43.75%);一般要求工作人员有司考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证(71.43%);一般要求工作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87.5%),也有工作岗位要求硕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优先(12.5%);跨国的能源企业要求指定的国外硕士学位或国外能源工作经验(12.5%);招聘能源法务的工作地点在主要北京(56.25%),除此以外,还有上海(11.53%)、成都(6.25%)、青岛(6.25%)、深圳(6.25%)等。

一般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需要能源法理论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对能源法人才岗位要求、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主要重视相关人才的能源法理论底蕴、学术科研水平、学历要求等。各个高校、科研院所招收的标准与要求不同。一般要求法学博士学位以上的学历,能源法研究方向优先。

2.能源法教材、著作、论文、课题等学术研究情况

1)能源法硕博论文情况

以知网为搜索引擎,以“能源法”为关键词,以硕博士论文为类别,按从2008年到2017年搜索近十年情况并进行了统计。

下图为博士论文发表情况,其整体并未呈上升趋势,数量相对较少,2008、2009、2010、2014年能源法方向博士论文发表仅为1篇;2012年为3篇,2011、2015年为2篇,2013、2016、2017年暂无相关博士论文。

 

(能源法方向博士论文发表数量)

下图硕士论文发表情况。能源法方向硕士论文2016年7篇、2015年2篇、2014年9篇、2013年13篇、2012年23篇、2011年22篇、2010年13篇、2009年12篇、2008年15篇,2017年暂无。

 

(能源法方向硕士论文发表数量)

从其总的趋势来看,如下图所示:硕博论文,2008年为16篇、2009年为13篇、2010年为14篇、2011年为24篇、2012年为26篇、2013年为13篇、2014年为10篇、2015年为4篇、2016年为7篇、2017年暂无。


(能源法方向硕博论文发表总量)

2)能源法教材、著作情况

通过国家图馆的“文津”搜索、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孔夫子旧书网、亚马逊网等以“能源法”为关键词,搜索时间跨度为1990-2017年。经过初步统计,我国能源法相关教材出版情况是:1996、2004、2008、2016年仅为1本;2009为4本、2012为2本、2014为3本,其他年份均无,具体如图所示:

 

(能源法教材出版数量)

能源法专著的情况,如下图所示:1990年、1998年为2本、1992、1994、1995、1997、2001、2003为1本;2002、2004、2017为3本;2005、2007为8本;2006为7本;2008年为21本;2009、2015年为11本;2010、2011年为17本;2012年为23本;2013年22本;2014年为18本;2016年为13本,其他年份均无。具体如图所示:

 

(能源法专著出版数量)

从数量上来看,专著比教材总体上多;其中2008-2014年的教材、专著相对集中;整体趋势来看,并未呈现持续上升。

3)能源法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分析能源法学术研究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统计国内法学最权威的三大期刊有关能源论文的发表情况;二是扩大范围,统计核心期刊、CSSCI期刊中有关能源法论文发表情况。

通过知网检索检索条件:(中英文刊名=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或者 ISSN=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或者 CN=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并且 (主题=能源法) (精确匹配),专辑导航:全部; 数据库:学术期刊文献总数:3 篇;具体为:

[1]中国法学纪事[J]. 中国法学,2013,(02):192.

[2] 马俊驹,龚向前. 论能源法的变革[J]. 中国法学,2007,(03):147-155.

 [3]肖江平. 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的制度设计[J]. 中国法学,2004,(02):103-110.

从上述结果可知,三篇论文均发表在《中国法学》期刊上,《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暂无能源法方面的论文。

本报告扩大期刊范围,统计核心期刊中有关能源法论文发表总体情况。同样 通过知网检索检索条件:( 核心期刊=Y 或者 CSSCI期刊=Y))并且 (主题=能源法) (精确匹配),专辑导航:全部;数据库:学术期刊文献总数:314 。统计年份为1992-2017年。下图为核心期刊25年各年份论文发表数量:

年份

论文发表数量

199219931994

2

199519982002

3

1996199720002001

0

1999

1

2004

5

2005

13

2006

17

2007

32

2008

36

20092010

30

2011

37

2012

33

2013

26

2014

14

2015

7

2016

14

2017

4

 

1992-2017年能源法论文发表变化趋势图如下图所示:

 

 

1992-2017年能源法论文发表趋势图)

 

为更好研究能源法学术论文的情况,本报告以核心期刊、CSSCI期刊为总样本,进一步从发表论文的学科分布、具体的期刊分布、论文关键词、发表论文作者、论文支持基金等方面进行分析。

A.发表论文的学科分布

前述统计可知,发表能源法方面核心期刊的论文学科分布主要有:行政法及地方规制、工业经济、宏观经济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科学和可持续利用、法理、法史、电力工业、动力工程、资源科学、经济法、国际法、建筑科学与工程、矿业工程、财政和税收、新能源、经济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经济理论及经济思想史、贸易经济、人物传记、农业经济、企业经济、宪法、地质学、水利工程、新闻与传媒、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法学及国家行政管理。能源法方面的核心论文以及CSSCI论文在这些学科的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学科

论文数量

行政法及地方规制

176

工业经济

63

宏观经济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38

环境科学和可持续利用

30

法理、法史

28

电力工业

25

动力工程、资源科学

17

经济法

12

国际法

11

建筑科学与工程、矿业工程

5

财政和税收

4

新能源、经济体制改革、高等教育

3

经济理论及经济思想史、贸易经济、人物传记、农业经济

2

企业经济、宪法、地质学、水利工程、新闻与传媒、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法学及国家行政管理

1

备注:论文数量列是指各个学科各自涉及论文数,非加总。


 

综上可知,在行政法及地方规制学科的论文数量最多,占样本总数314篇的56.05%;工业经济学科其次,占比为20.06%宏观经济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科学和可持续利用、法理、法史;电力工业占比较为接近,分别为:12.10%9.99%8.91%7.96%;动力工程、资源科学占比相同,5.14%;经济法(4.14%)和国际法(3.50%)占比相近。其他17个学科占较少,总占比为7.64%(由于一篇论文涉及的学科会有重复,因此论文总比不为百分之百,统计百分比是为分析方便)。

B.发表论文涉及的具体期刊情况

国内发表能源法方面核心期刊的论文学科分布主要有:

期刊

论文数量

中州学刊

14

环境保护

12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9

法学

8

宏观经济管理、中国电力

7

水利发电、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煤炭经济研究、生产力研究

6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生态经济

5

中国矿业、玻璃钢/复合材料

4

中国经贸导刊、世界农业、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科技管理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特区经济、法学杂志、求索

3

南京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法学论坛、可再生能源、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

2

备注:论文数量列是指各个期刊独自涉及论文数,非加总

 

 

C.发表论文的关键词分布

关键词

论文数量

可再生能源

23

可再生能源法

18

立法

17

气候变化、 低碳经济

13

能源

10

能源立法、能源安全

9

可持续发展

8

循环经济

7

《能源法》

6

环境保护、制度、节约能源法、法律体系、节能

5

国际能源法、美国、温室气候、现状、能源效率、德国、法律制度、节能减排、新能源

4

问题、能源发展转型、能源革命、国际能源合作、能源战略、政策、法律规制、环境资源法、风力发电、发展、建议、法制保障、低碳

3

 

 

D.能源法学术论文的支持基金

据统计,涉及能源法论文发表的支持基金主要有:

 

(能源法学术论文支持基金)

 

E .论文发表的研究指向

 

 

(能源法论文涉及研究层次)

 

4)能源法课题研究情况

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法学会、教育部、司法部等官方网站搜索从1999年到2017年(截止20177月)近19年能源法有关的课题,具体结果如下所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中国法学会

教育部

司法部

2017

4

0

6

0

2016

3

5

2

7

2015

1

4

8

5

2014

7

3

4

2

2013

13

3

8

3

2012

1


14

4

2011

3


14

0

2010

4


12

0

2009

3


7

0

2008

0


3

5

2007

4



2

2006

5



3

2005

1



3

2004

1




2003

1




2002

1




2001

1




2000

0




1999

2




 

1999年至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教育部、司法部各年能源法相关课题的总数量及趋势如下图所示:

 

 

1999-2017年历年能源法课题总数趋势图)

 

我们发现,我国能源法方面的教材、专著、硕博论文、学术论文、课题等,较于传统成熟的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来说,整体数量较少、学术质量有待提升。

3.我国能源法实践性教学:“绿能”杯

在能源法实践教学方面,当前能源法研究会推进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能源法调研竞赛活动“绿能”杯。能源法研究会决定从2016年起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能源法调研竞赛活动,其活动宗旨是:一是宣传国家有关清洁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二是建立社团、高校和企业之间联合践行社会责任的渠道。三是培养高校法学研究生调查研究和实践能力。四是加强能源法学科建设,培养能源法学研究力量,扩大学科影响力,推动能源法研究。

2016年7月12日,研究会启动了第一届全国“绿能杯” 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调研竞赛活动。发展核电,安全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将第一届主题确定为“核电安全、绿色发展的法律保障”,由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主办、北方工业大学承办,国电投、中核、中核建、中广核四家核电集团协办。该活动定向邀请京津冀范围内北方工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5所高校,组建5个调研小组,分赴不同省、市核电企业的核电站进行实地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该活动分赛前培训、现场调研、形成报告、专家评审几个阶段。10月份,5个调研小组提交了内容详实、颇有见地的调研报告。经专家匿名评审,最终有三个高校获得一等奖,两个高校获得二等奖;带队老师或优秀指导教师奖。此项活动引起国务院发展研究院等单位、专家的关注,调研报告呈报了有关单位。

2017年6月-7月将举行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第二届全国“绿能”杯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调研竞赛活动。本届“绿能”杯,调研和竞赛主题为“煤炭清洁化利用的法律保障”。中煤集团本次调研活动提供相关支持。来自十所高校的师生参加了本次活动。相关成果已经完成整理,并在研究会微信公众号分期推送。

 

三、国外能源法学科建设

在讨论国外能源法、能源法学科研究的情况前,有必要先了解英美等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申请人要获得J.D.学位,一般在美国读四年非法学的本科,再到法学院读三年,才能拿到J.D.学位。J.D.项目更侧重于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多是去当律师、做法务的精英法律职业人。澳大利亚的传统法学学位是本科学士学位(LLB),但大多数澳大利亚大学现在提供J.D.学位。加拿大J.D.学位是加拿大的主要法学学位,取代英联邦国家传统的法学学士学位(LLB),多伦多大学于2001年率先将法律学位从LLM学位改为J.D.学位。目前,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授予J.D.学位。

欧洲有L.L.B(法学学士)LLM不是英语master of laws的缩写,而是拉丁文Legum Magister(根据拉丁文,LegumL双写)(M.L. or LL.M.; Latin Magister Legum or Legum Magister)法学硕士的缩写。LLM分为一般项目(General program)和专业项目(Specialized program)两种,general program的学生可以任意选课;specialized program对选课有一定要求,比如一定要选满相关课程多少分,一般需要相关的工作背景。

Phd是官方认可的博士。JSD为法律科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 (in Latin) Scientiae Juridicae Doctor or Juridicae Scientiae Doctor)。它主要在美国提供,起源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作为研究博士学位,是在取得LL.B. J.D.或法学硕士研究生(LLM)之后的培养教育,主要针对有志于成为教授,法律科学家的学生

通过选取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国能源法学科建设排名靠前,共计20所高校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从能源法学科人才培养方式、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就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重视培养能源法专业的硕士

域外国家在能源法人才培养方面,特别重视能源法方面专业硕士的培养。我们选取的样本中,超过百分之九十的院校均开设能源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如在英国的邓迪大学,其LLM法学硕士包括:能源法与政策(法学硕士)、矿业法与政策(全日制法学硕士)、自然资源法与政策(法学硕士)、石油与天然气法律与政策(法学硕士远程教育)、石油与天然气法律与政策(法学硕士)、石油税与金融(法学硕士远程教育)。其培养国际化视野的能源法律硕士人才,因此吸引了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学生。

(二)在本科阶段引入能源法方向学位、课程

国外重视能源法的院校,一般会在本科阶段引入能源法学位、课程。英国的邓迪大学,在本科阶段即引入能源法方向的学位,如法律(英国/北爱尔兰)石油与天然气法学士学位、法律(英国/北爱尔兰)石油与天然气法学士学位、法律(苏格兰)石油与天然气法学士学位。加拿大加里卡尔大学提供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法学士学位证书。这些学校会在本科阶段即引入能源法课程,培养能源法方向的本科生。

(三)能源法课程细化、深化、国际化

域外高校的能源法课程开得比较细,不只有能源法概况课程。以全世界十强能源法高校针对研究生课程为例,做进一步分析:

院校

课程

英国邓迪大学:能源,石油和矿产法律与政策中心(CEPMLP

下游能源法和政策;国际项目融资法律框架;国际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技术,经济与政策;跨大西洋谈判模拟练习;国际法:面向采掘业的跨国法律问题;国际比较矿产法;矿产资源政策与经济学;环境法与自然资源与能源政策;矿产和石油税;国际采矿交易结构与记录;水资源管理法律框架;国际石油法和政策;国家和石油与天然气比较法;矿产和石油税;自然资源和能源企业的财务和项目分析;石油政策与经济学;能源和采矿投资决策的风险分析;石油政策和经济、石油和天然气法—商业合同模型。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

    Energy Law

    Energy Law & Policy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Energy Development & Producti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Transac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

    Oil & Gas

    Oil & Gas Taxation

    Oil & Gas: Current Issues

    Texas Wind Law

Arbitration/Dispute Resolu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al Skill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Mediation

    Multiparty Conflict Resolution in Energy/Environmental Matters

阿伯丁大学

批判性法律思维与学术研究

石油和矿物质能源,创新与法律低碳能源转型: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和天然气法;环境监管原则;低碳能源转型:核能和碳捕集与封存;非常规碳氢化合物的法律和环境问题;能源部门国际投资仲裁;下游能源法;能源,创新与法律;低碳能源转型: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和天然气法;石油和矿物;碳氢化合物的状态控制;能源,创新与法律;碳氢化合物作业(操作)合同;能源部门的国际投资仲裁;石油和天然气法:下游加工税;下游加工能源法;油气背景下的投资争议。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

矿权、能源法律法规、国际石油交易、高级矿产法、气候变化法、海湾石油和天然气开发项目、英国石油和天然气法律与政策、沿海地区法律问题;海洋与沿海法律与政策(海岸与环境学院)。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

能源规制和法律;新兴市场的能源资源;国际矿物法;国际石油交易;亚洲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原则;项目融资

加拿大加里卡尔大学

替代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国际石油交易;油气和采矿税;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诊所;石油和天然气合同

荷兰格罗宁根大学

能源与气候法(能源法律硕士高级指导课程)

北海能源法专业法学硕士是由格罗宁根大学(荷兰),奥斯陆(挪威),阿伯丁(英国)和哥本哈根(丹麦)联合管理的两年兼职认证硕士。该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四所大学每个学习两个星期,让学生在学习期间继续全职工作。

 课程包括:气候法; 经济学;能源承包; 能源法律与政策;能源市场法;能源投资贸易法;国际环境法研讨会;能源投资贸易法。

 国际气候变化法;欧盟气候变化法;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承诺;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近海风电场的比较方法;国内碳捕获和储存方法的比较讨论;碳捕集与封存(CCS

英国伦敦皇后大学

其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学院(学会)提供LLM课程和博士课程。其包括:国际能源交易;国际仲裁与能源;国际能源法规;国际和比较石油法律与合同;矿产资源;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与核能;能源经济学:法律观点;能源经济学:应用分析;能源法律与伦理;美国能源法,法规和政策。

由世界领先的能源律师事务所的国际总顾问和律师等领先行业人士举办的一系列客座讲座对教学进行支持。我们接受与能源法相关的所有领域的PhD programmes 博士、项目博士生。

这些院校有关能源法课程,共同的特点即比较细化,研究较深,关注国际化。

 

(四)高度重视实践性能源法人才的培养

我们研究的院校中,高度重视能源法实践人才的培养,通过能源法诊所、提供学分或带薪等方式的实习,使能源法方向的学生能将能源法理论与实践结合,在高校中即可获得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能力。以美国圣地亚哥大学为例,其组织学生们参与能源法诊所的例子如下表所示

2008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一个行政法官进行研究,涉及恢复加利福尼亚州的直接访问,允许客户从一家公司以外的公司购买电力。

2009

美国法律学生与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合作,就限制和交易计划中与拍卖津贴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研究。

2010

美国法律学生与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法律部门合作,确定现有的法规和条例是否可以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任何利用传输线路的优势。

2011

学生为加利福尼亚能源委员会进行研究,涉及加利福尼亚州选址火电厂的授权和许可要求。

2012

学生参与加州能源委员会的家电标准相关的研究。

2013

学生们就加州能源委员会的能源数据进行研究。

2014

学生们就加州能源公司的成本效益进行了研究。

2015

学生研究了有关美国环保署清洁能源计划提出的规定。 这项工作是加利福尼亚能源委员会与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合作开展的。

2016

学生们在加州航空资源委员会的机密项目工作。

能源法诊所为能源法实践性人才培养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英国的邓迪大学安排能源法方向的实习、工作,能源法的学生可以通过完成批准的实习获得学分;这样做可以确保可以将课程的要求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更有积极性。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重视能源法实践,其环境法诊所通过向学生提供在环境领域的行政机构实践、诉讼、立法和决策方面的经验,补充伯克利环境法课堂教学。法律诊所的学生将同时注册四个领域的诊所实习和一个两单位的研讨会;这将占整个学期的学术负荷的一半。教室教学部分将结合与诊所项目(例如口头宣传、立法策略)有关的技能培训与阅读材料、短片和课堂讨论环境律师的许多角色和实践背景。项目工作通常是在团队中完成的。学生将定期与指导老师和研究员会面,通过单独或团队方式讨论项目进展和下一步规划。课程和诊所在一起将为学生提供机会,学习如何通过法律宣传来发现机遇,创造有意义的环境差异,与客户和项目合作伙伴建立富有成效的关系,并制定获胜策略。

美国康涅狄格大学UConn法学院通过能源与环境法中心,学生有机会超越课堂,以实践为基础的学习机会,包括:与国家机构,律师事务所,能源和环境公司以及受管制的公用事业的实习;学生在DC课程中,将学生放在联邦机构如环境保护局和能源部;和在一系列领域的应用研究。学生有机会在康涅狄格大学和其他机构的科研部门参加讲座和活动。灵活独特的项目使学生将能源和环境学科融入其工作中,使其在选定的专业领域中具有独特价值。

 

(五)能源法师资队伍多元化

除了全职的能源法教授之外,域外的这些高校非常重视发挥能源法兼职教授的作用。兼职教授的优势是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课程最大化的切合实际,通过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能最大化的适应实践的要求。

 

(六)以高校为单位设置能源法的专门期刊

在域外二十所高校中,大部分都有自己能源法的专业期刊。如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期刊:Texas Journal of Oil, Gas, and Energy LawTJOGEL)。《德克萨斯州石油天然气和能源法学期刊》(TJOGEL)是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最新的系列出版物,每期“TJOGEL”的全文都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律师今天面临的一些最重要的话题,从上游起草和解释工具到下游交易和监管问题。 TJOGEL举办年度能源法研讨会,以及全年的几个活动,为从业者提供机会与有意追求能源法职业的学生进行联网和互动。

美国圣地亚哥能源法期刊在促进能源法学科建设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主办研讨会,促进能源法学术研究创新。期刊:San Diego Journal of Climate and Energy Law “圣地亚哥气候与能源法”杂志是继续对话和发展与气候变化和能源有关的迅速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基础。 该杂志探讨了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索赔,与限量交易温室气体市场相关的法律和经济学,碳约束世界的新能源政策,跨国界空气和水污染的法律影响等问题,以及气候变化对濒危物种法的影响。“圣地亚哥气候与能源法杂志”第一期于200912月发行。从2015年开始,圣地亚哥气候与能源法学报开始从纸质期刊转向在线期刊。

(七)设立持续的能源法研讨会

能源法研讨会是能源法学科建设的重要方式。我们研究域外高校中,二十所高校均设置有持续性的能源法研讨会。

美国路易斯安娜大学的研讨会包括:能源法研讨会;并购、重组和联合经营协议研讨会;油气研讨会;自然资源法研讨会;行政与环境法律实践研讨会。美国圣地亚哥能源法气候与能源法研讨会Climate and Energy Law Symposium 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每年都会举办气候与能源法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和政策专家参加了这次活动,包括执业律师,决策者和学术专家。研讨会由能源政策倡议中心和“圣地亚哥气候与能源法”杂志共同主办。

(八)能源法研究中心作用突出

域外高校、科研院所的能源法研究中心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如英国邓迪大学能源、石油和矿产法律与政策中心、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LSU- 保罗·赫伯特法律中心为促进能源法学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圣地亚哥大学的能源法研究中心属于公共利益机构。能源政策倡议中心(EPIC)是圣地亚哥法学院的一个非营利学术和研究中心,负责研究影响圣地亚哥地区和加州的能源政策问题。 EPIC将研究与分析,法学院学习和公共教育相结合,作为满足未来能源需求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专业知识和信息来源。

 

 

四、我国能源法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当前能源法学科建设的现状,以及国外能源法学科建设的实践经验,我国能源法学科建设的主要有以下六个问题。

(一)能源法学科建设实践培养方式有待加强

能源法人才培养的实践方式有待提升。我国当前能源法学科建设,主要是课堂教学,较少范围采用法律实践教学方式,这也使得我国能源法专业的人才适应社会有一定的难度,也难以吸引更多人才选择能源法作为以后的事业。对于在职的律师等实务人才再学习的吸引力不够。

(二)能源法方向的专业人才培养不够

与国外能源法人才相比,我国在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等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有明显的差距。美英等国,法学硕士(LLM)特别发达,其灵活专业的授课方式,不仅培养了本国的专业人才,更是吸收了来自全世界各地的人才。其能源法方向的专业人才培养值得学习。根据致力于全世界法学硕士教育的专门网站LLM-Guide.com推出的“2017年世界十强能源法高级法学硕士项目”,这十大院校在能源法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正是我国在能源法专业人才培养欠缺之处。

我国当前在能源法专业方向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培养这一块存在多的问题包括:

一是培养能源法专业人才的院校少,从样本统计来看,目前,专门培养能源法方向法律硕士只有一所院校(本报告的样本统计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方向),培养能源法方向法学硕士的院校占全样本百分之四十左右(有些未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硕士区分)。二是专业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程度不高。美英等国的能源法的专业硕士,主要培养的是应对国际化能源市场的专门人才,从我国能源法专业人才的培养情况来看,主要还是局限于国内的能源法,培养具有国际视角的能源法人才还有所欠缺。三是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率有待提升,我国能源法专业人才一般是两到三年,所授课程涉及能源法专业课程较少,这样较难吸引更多的法律等实务人才参与。国外能源法LLM课程,一般一年,授课内容专业,与实践工作结合紧密,除了吸引全世界各地的学生外,可以吸引大量的实务界人才。四是缺少具有权威性的、高水平的能源法教材

(三)能源法学术研究难以促进我国能源法学科快速发展

从前述我国能源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等情况来看,我国拥有能源法师资的院校、高校设有能源法方向硕士点、博士点、明确开设能源法课程占比较低。近十年来学术论文总体数量不多,且并非呈不断上升趋势,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级别,如《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较少。从当前能源法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其尚不足以促进我国能源法学科快速发展。

(四)能源法高端人才培养有待提升

高端人才包括能源法方向的博士。能源法学科能否建立起来,培养高端的研究人才是关键。从本报告对70所高校能源法方向博士的情况统计来看,相关人才还不是太多,培养能源法方向博士的院校占比不到百分之三十,比重偏低。

(五)能源法学科培养的重视度、参与度不高

能源法学科建设需要全社会参与。政府、高校、企业、社团以及其它组织等多方之间并无一个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这也导致了高校能源法学科建设较滞后,与实践的需求相脱节。

(六)能源法师资队伍整体实力有待提升

从总体来看,我国能源法师资在逐步壮大,质量也日渐提高。但相较于我国能源法的战略重要性,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急切性,师资数量比较少;师资队伍构成来看,讲师占比为百分之十,兼职教师为百分之六,体现出我国能源法师资的后备力量有待提升,以及能源法的理论与实践性教学队伍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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