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成、王慧:论市场化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基于GHG和TGC交易市场的考察(2008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3 12:00:00

内容摘要:市场机制已成为国家、区域和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议题时的一个重要手段。《京都议定书》所开创的GHG交易市场就是以市场原理为基础,这一交易市场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新型的TGC交易市场也成为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机制,TGC交易市场是按照与GHG交易市场一样的市场机制机理加以设计的

关键词:生态金融  温室气体 市场机制

 

一、《京都议定书》与GHG交易市场的创设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设想了一些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用其应对全球愈演愈烈的气候变化问题。《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可以使用可交易的GHG排放许可证和排放消减信用(credits)作为其履行义务的手段。马拉喀什协定(COP72001-11-10)规定了四种可交易GHG交易机制,并针对其创设、交易和储备规定了具体的规则,COP9(米兰,2003-11-1-12)对经确认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CER)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京都议定书》的核心是三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机制,即第6条规定的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简称JI),第12条规定的清洁生产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第17条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以下简称ET)。这些机制使得承担排污消减的国家除了可以使用国内消减措施之外,还可以使用碳排放许可证和碳排放消减信用的跨境交易来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附件I国家)不得用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机制作为履行义务的主要手段,换言之减排的国内措施才应该是主要手段。JI主要涉及碳排放消减信用在附件I国家之间的相互转让,某国通过参与减少人为GHGs排放的项目或者通过实施碳汇项目便可以获得碳排放消减信用。CDM是指附件I国家通过在非附件I国家进行碳排放消减投资或进行其它可持续发展项目而获得碳排放消减信用。ET包含了附件I国家之间的JICDM碳排放消减信用的二级市场交易和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型交易机制。1

《京都议定书》创设了四种可交易的碳排放机制,一是分配额机制(assigned amount units,以下简称AAUs),AAU代表相当于一公吨的二氧化碳,2在该机制下附件I国家可将其多余的AAUs出售给其它附件I国家。3二是温室气体减排信用机制(emission reduction units,以下简称ERUs),某一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它附件I国家实施JI项目可获得ERUs,其它附件I国家可将一定数量的AAUs(或者RMUs)以一对一的方式转化成ERUs(其代表一公吨的二氧化碳),并将该ERUs转移给某一附件I国家,ERUs可用以满足附件I国家的储备承诺要求(commitment reserve holding requirements),也可以用来实现其减排目标。根据第17条的规定附件I国家可将根据第6条获得的ERUs进行转让,储备承诺要求并不限制ERUs的转让,ERUs的转让使得转让国的分配额(assigned amount)减少,受让国的分配额增加,附件I国家可储存最多等于其分配额2.5%ERUs,除非其被报销或者被取消,否则其不得终止。三是经确认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以下简称CERs),在该体制下附件I国家通过在非附件I国家实行清洁生产项目可获得CERs,一CERs代表一公吨的二氧化碳,CERs可用以满足附件I国家的储备承诺要求(commitment reserve holding requirements),也可以用来实现其减排目标。根据第17条的规定按照第12条获得CERs可以在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转让,只要其不会导致转让国的储备承诺要求低于最低的规定水平,CERs的转让并未减少分配额。相反,如果附件I国家根据第12条或者第17条获得的CERs多于其按照第17条转让的CERs,那么多余的CERs可以添加到分配额中,附件I国家可以储备最多等于其分配额2.5%CERs,这些CERs除非被报销或者取消否则不会终止。四是温室气体消除信用机制(removal units,以下简称RMUs),其是指附件I国家通过碳汇制度(carbon sinks)来消减GHGs,一个RMUs代表一公吨的二氧化碳,RMUs可用以满足附件I国家的储备承诺要求(commitment reserve holding requirements),也可以用来实现其减排目标。根据第17条的规定RMUs可以在附件I国家之间转让,只要其并未导致转让国的储备承诺低于最低规定水平。RMUs的转让会减少转让国的分配额,增加受让国的分配额,RMUs不得储存,但是其可以转化为ERUs

 二、GHG交易市场的实践

(一)欧盟的GHG交易市场

欧盟运行于200511日的GHG许可交易项目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交易方案,该项目创设了GHG许可(称之为欧盟许可单位,简称EAUs)总量控制的交易市场,其旨在帮助欧盟成员国联合起来共同完成《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按照该项目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应该在每年开始阶段将EAUs分配给其主权区域内的GHG排放源,95%EAUs的应该被免费分配。每年的430日之前,每一GHG排放源应该能够交出等同于其前一年GHG排放总量的EAUs,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每超过一公吨GHG排放40欧元的惩罚。EAUs不仅可以自由交易,而且可以被储存。此外,一个成员国分配到的EAUs可以和其它成员国分配到的EAUs进行交换,如此一来受管制主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遵守排放要求:一是采用内部减排措施使得排放正好等于分配额;二是采用内部措施使得排放小于分配额,并出售或者储存多余的排放许可证;三是购买额外的排放许可证或者使用先前储备的排放许可证。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CDM或者JI碳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污信用(CERsERUs)可以转化为EAUs,并可根据欧盟GHG排放交易项目进行交易。4

(二)美国的GHG交易市场

美国虽然反对《京都议定书》的批准,但是其国内创设了碳排放交易市场,比如新罕布什尔州、新英格兰和纽约州等创设了或正在建立这种市场机制。20031112日,美国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以下简称CCX)完成第一次交易,CCX是关于GHG许可和减排信用交易的首个有组织的私人市场,CCX是总量控制市场和开放市场的混合体。人们参与CCX具有自愿性,参与者一般都会承诺实施GHG减排。CCX每年分给参与者一定数量的GHG排放额,其与参与者的减排目标相对应。此外,参与者在北美或者巴西实施碳减排项目可以获得GHG减排信用。参与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其排放目标:减少自身的实际排放、购买市场上GHG排放许可达到其排放水平或者通过获得GHG减排信用来抵消其实际排放。5

(三)澳大利亚的GHG交易市场

澳大利亚的GHG排放交易市场以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NSW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为代表,NSW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开始于20031月,其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可交易绿室认证计划(tradable greenhouse certificate scheme)为基础。NSW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规定电力零销商(同时包括其它一些电力生产商)必须确保其每年销售电力所产生的GHGs不得超过适用于它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电力提供商或者其它受规制对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到遵守温室气体排放要求:一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到或者低于规定的水平;二是通过将与超额排放等量的减排认证交给该计划管制者(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独立的定价和管制委员会)的方式来抵消额外的排放。如果违反规定每一公吨的超排将受到10.50澳元的处罚。减排认证发起人参加NSW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的方式是自愿的,选择参加该计划的电力生产者或者其他受规制主体可创设两种减排认证:NSW温室气体减排认证(NSW Greenhouse Abatement Certificates,以下简称NGACs)和大型消费者减排认证(Large User Abatement Certificates,以下简称LUACs)。NGACs可在社会上自由交易,而LUACs必须由创设者持有。电力生产者通过以下方式获得NGACs:从事低GHG排放的电力生产行为、实施能够固定大气中GHGs的碳汇项目和减少电力消耗的行为。实施与电力生产无直接关系的GHG减排项目的大型电力消费者可以获得LUACsNGACsLUACs没有终止期,只有当其交给计划的管理者时才会终止。这些减排认证一旦创设,便可在被终止之前无限制的储备。此外,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设立了能够便利由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信用交易体制,并在这两个州产生了一种新的财产权(碳隔离权),其与树木所吸收的大气中CO2相对应,它可独立于吸收碳的树木进行买卖。澳大利亚第一个碳隔离买卖是京都电力能源公司和新南威尔士州森林局之间于20002月达成的交易,京都电力能源公司承诺投资约1.3亿澳元进行森林造林,作为回报该公司获得造林所产生的所有木材和碳减排信用。6

(四)英国的GHG排放市场

英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运行于20024月,该计划由英国环保、食品和乡村事务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Food and Rural Affairs)管理,该计划是总量控制型交易市场和开放型市场的混合体。由于该计划的参加者(被称之为直接参与者)愿意受制于日减的GHG排放总量,所以该计划是一个总量控制交易市场。每年的年初,该计划的参与者免费分到与其排放目标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GHG排放许可证,同时,每年的年末,该计划的参与者应该持有足够的许可证来抵消它在这一年的实际排放。该计划的参与者如果能够使得实际排放低于规定的目标,那么它可将其多余的许可证予以出售,或将其转让给英国政府以换取一定的报酬。7对于受气候变化征收协议(Climate Change Levy Agreement)规定的目标所限制的CAA参与者而言,该方案属于开放市场。根据气候变化征收协议,CAA参与者通过自己实施减排或者在从别的参与英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的参与者那里购买排放许实现其排放目标。此外,CAA参与者如果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那么它便可以获得与其减排额相当的GHG许可证。除了直接参与者和CAA参与者之外,任何人都可登记为交易主体并参与GHG许可证的买卖。此外,GHG许可正可以被储备,英国可生性义务证书(UK Renewables Obligation Certificates)可以转化成GHG定量分配。8英国GHG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带动了与碳排放许可和碳减排信用相关的交易所之外的市场的出现,在英国,GHG排放衍生品一般不得进行交易,但是初始的物互换(vintage swap)和污染物互换(the interpollutant swap)除外。9

(五)其它国家的GHG排放市场

丹麦的排放交易计划开始于2000年,其包含CO2许可证总量控制的交易市场。该计划对电力生产者施加了一个强制的、递减的排放总量限制。如同其它总量控制型交易市场机制,每一电力生产者应该持有足够的排放许可证来满足其实际排放,它们可以通过消减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或者从别的生产者那里购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可以被储备。10按照加拿大政府所颁布的指导全国GHG排放交易市场的规则,加拿大温室气体交易市场包含了《京都议定书》设想的四种市场机制,而且加拿大的市场机制会和那些批准《京都议定书》附件I国家的GHG排放市场综合成为一体。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在其内部实施GHG排放交易机制,比如Royal Dutch/ShellBP Amoco两大全球性石油公司就正在实施这样的机制。

 三、GHG交易市场的拓展:TGC交易市场

可交易绿色认证(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以下简称TGC)或可再生能源认证(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以下简称REC)是有些国家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新型市场机制,该机制不同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机制。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实施TGC的国家,美国也采用TGC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手段,由于这两个国家都反对批准《京都议定书》,所以TGC成为解决《京都议定书》难题、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变暖的另一种重要机制。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即可以使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市场机制,也可以使用TGC市场机制。TGC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使能源生产者减轻对于矿石燃料的依赖或鼓励使用可再生的或者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的资源生产能源,进而达到GHGs减排的目标。11

TGC市场运行的机理是将可再生能源分为两个可交易部分,一是可再生能源本身,一是可再生资源产生能源时附带的环境收益(具有商业价值),这些环境收益构成了TGC。由于使用可再生资源生产能源比使用矿石资源生产能源的成本较高,所有能源市场就没有动力采用可再生资源来生产能源,除非存在一个市场能够使得能源的销售者和消费者为可再生能源支付溢价。由此,政府应该通过要求能源销售者和大型消费者购买可再生能源的方式营造TGCs需求环境,并使其具有经济价值。

典型的TGC市场中,由能源生产者创设TGCs,即能源生产者使用可再生资源生产能源达到一定基点之上时就可以获得TGCs。由于TGCs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所以能源生产者可以获得两种现金流,即能源本身产生的现金流和TGCs产生的现金流。12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者可以获得非可再生能源无法获得的溢价,所以能源生产者有动力转向采用可再生资源并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通过向能源销售者和大型消费者规定可再生能源的最低配额,并要求他们证明其由于持有一定数量的TGCs所以满足各自的配额要求,就可以保证TGCs的市场需要。违反这一规定将会受到等价于TGCs购买价格的罚款,由于购买TGCs更廉价,所以能源销售者和消费者更愿意购买TGCs13能源销售者和消费者为了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在购买能源的同时购买TGCs,也可以在TGCs的二级市场上购买TGCs

澳大利亚TGCs市场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强制可再生能源目标(Australian Federal Governments Mandatory Renewable Energy Target,以下简称MRET)项目开始于20011月,其旨在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较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确保可再生资源具有生态可持续性。这一市场类似于开放市场,TGCs市场者可以自愿参与该市场,但是使用TGCs履行义务的终端用户(end-users)具有强制性。在该市场下,能源生产者只要生产超过基准线的可再生能源就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认证(RECs),这些RECs可以自由转让。按照规定能源的批发购买商每年必须向该项目的管理者(可再生能源管理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Regulator)提交与其所购买的能源的规定比例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RECsRECs可以直接向能源生产者购买,也可以在RECs二级市场上向能源生产者或其它交易主体购买。能源批发购买者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每千度40澳元的罚款。RECs无终止期,只有当其被交给管理者之后方可终止。

澳大利亚另一个TGCs市场是绿色电力权市场(Green Power Rights,以下简称GPRs),其与RECs市场同时运行。能源的销售者可以参与由新南威尔士可持续能源发展局(NSW Sustain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uthority)管理的全国绿色电力鉴定项目(National Green Power Accreditation Program,以下简称NGPAP),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可再生能源,参与该项目的销售者必须确保其所出售的至少80%的可再生能源来自新的绿色电力生产设备,进而实现与现有绿色电力生产者之间的平衡。除了可以对可再生能源制定溢价之外,该项目的参与者有权使用各种“绿色电力”理念(logos),并有权使用与生态认证相关的友好关系(goodwill)。能源生产者通过使用绿色的电力设备可以获得GPRsGPRs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不得储存,其仅仅在其产生的年份有效。销售者必须在每年的年末持有与其向消费者出售的可再生能源相对应的GPRs数额,销售者可以直接向能源生产者购买GPRs,也可以在GPRs二级市场上购买GPRs。此外,就从新的绿色电力设备生产电力而言,销售者可以通过获得RECs并将其列入暂计帐户的方式满足相关规定。按照NGPAP的规定,销售者用以履行义务的RECs不得用以完成MRET项目中有关能源批发购买者的规定。按照NGPAP的规定,销售者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其认证便有被终止的风险。

但是,GPR市场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参与NGPAP的销售者需要承担双重负担,必须同时遵守强制性的MRET和自愿性的NGPAP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规定。新南威尔士的销售者所承担的负担更重,其同时还需要遵守新南威尔士的基准(benchmark)计划。此外,在澳大利亚对于具有溢价性质的可再生能源,消费者的市场需求非常有限,这就使得销售者不仅没有动力参与NGPAP,而且在销售者看来违反规定招致的惩罚、认证取消仅仅是一种幻觉。14

美国第一个也是至今最大的TGC市场是开始于2001年的德克萨斯州TGC市场,但是美国的TGCs交易主要发生在二级市场,能源供应商通过与能源生产商签订长期双边合同获得TGCs。在德克萨斯州,每一能服务于电力消费者的能源供应商必须在每年供应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为此,这些供应商必须同时向管理者(the Electric Reliability Council of Texas)提供一定数额的可再生能源信用加以证明。如果电力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其将会受到不超过每千度50美元的罚款和该年RECs200%平均市场价格的惩罚。RECs来自使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电力,其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储备3年。15此外,2002年开始运行的新英格兰电力池(New England Power Pool,以下简称NEPOOL)机制类似于前述的TGC市场,比如认证产生于使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电力,并且认证必须提交给管理者以证明其满足可再生能源定额要求。但是,NEPOOLTGC在交易和储存方面存有以下不同:首先,认证只能在特定交易窗口进行,总有四个交易期限为2个月的交易窗口,每一交易窗口对应一个季节,认证只能在与产生该认证相对应月份的交易窗口进行交易,一旦交易窗口关闭认证不得进行出售;其次,认证一旦储存,认证只能在可再生能源认证记录的产生日期应对的窗口进行交易。16在欧洲,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等国也积极推动TGCs市场,旨在鼓励生产可生能源。17我国也在研究如何使用TGCs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

此外,美国许多州要求能源供应商必须遵守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19其要求能源供应商提供的能源中的一定比例的能源必须产生于可再生资源,但是这些州很少承认可再生能能源产生的环境收益并将其独立交易。但是这并非阻碍环境收益交易的主要障碍,比如在PJMPennsylvania,New Jersey,and Maryland)电力交易地区,“绿色褐色互换制度(green for brown swaps)”便克服了没有法定的强制性TGC市场所造成的困难。按照“绿色褐色互换(green for brown swaps)”制度的构想,用传统燃料产生的能源可以和可再生能源进行交换,交易人通过对两种能源的不同定价会使得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环境收益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

 四、结语

总之,在气候变化问题已超越了环境或气候领域,向政治、经济和发展领域延伸,其实质是争夺未来各方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在全球公共资源的利用和分配问题这一大的背景下。我国无疑无法置身事外,比如2007年不管是胡锦涛主席签署的《悉尼宣言》,还是温家宝总理签署的《新加坡宣言》,都与气候变化议题密切相关。而且,这两个宣言都比较一致地突出了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态度,即应该维护和发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时所具有的权威性和主渠道作用。19所以,GHGTGC交易市场的比较法研究,有益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时把握住相伴而来的机遇。

 

参考文献:

1.8.9.14.16.17  Paul A.U All&Kanako Yano,Eco-Financ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pp. 43-46, p56, pp59-60, pp67-69 pp. 69-71,pp. 71-73.

2  AAUs是分配定额(assigned amount)的亚划分,根据《京都议定书》,在2008-2012这一履行期间内给与每一附件I国家一定的分配定额,其大约是该国产生的最大GHGs排放额的5倍。

3 出售的前提是转让国必须保留90%的承诺储备,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转让国无法在履行期限结束时持有足够的AAUs满足其义务要求,或者防止附件I国家过量地将AAUs转化为ERUs,因为其有可能导致附件I国家无法履行承诺。附件I国家在履行期结束时,应该报废足够与履行期排放的总的人为绿室气体相当的AAUs,其有权转让多余的AAUs。根据第17条的规定,一个附件I国家可以向另一个附件I国家转让AAUs,只要其未导致转让过的承诺储备低于最低水平要求。AAUs的转让会导致转让过分配额的减少和受让国分配额的增加。AAUs可以储存,除非被报销或者取消,否则其不会终止。

4  See De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October 2003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5  See Paul A.U All&Kanako Yano,Eco-Financ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pp56-59.

6 See 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5 (NSW);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Act 2002;Electricity Supply (General) Regulation 2001(NSW);Greenhouse Gas Benchmark Rule of 2003.

7  See UK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2002 Trading Rules,Rule A3(a).

10 See Pedersen,The Danish CO2 Emisshins Trading System(2000) 9 RECELL 223.

11 See S.G. Jensen and K.Skytte,Simultaneous Attainment of Energy Goals by Means of Green Certificates and Emission Permits31Energy Policy 63(2003),pp63-66.

12 P.E. Morthorst,A Green Certificate Market combined with a Liberalised Power Market 31 Energy Policy 1393(2003),p.1394.

13 See S.G. Jensen and K.Skytte,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Power and Green Certificate Markets30Energy Policy 425(2002),p427.

15See O.Langniss and R.Wiser,The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in Texas:An Early Assessment 31 Energy Policy 527 (2003),pp531-533.

18See R.L. Ottinger and M.Jayne,Global Climate Change Kyoto Protocol Implenetation:Legal Frameworks for implementing Clean Energy Solutions 18Pace Envtl L Rev19(2000),pp.53-54;K.S.Golden,Senate Bill 1078:the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California asserts its Renewable Energy Leadership 30 Ecology LQ693(2003),pp.699-702.

19王慧.悉尼宣言>与气候变化:中国的挑战与机遇[J] .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21).王慧.携手合作共同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新加坡宣言>之中国立场[J] .资源与人居环境,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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