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冉:核安全文化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13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10 12:00:00

内容提要:国际原子能机构系列文件明确了核安全文化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使之成为核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国家监管措施的缺位不利于核安全文化建设。美国核管会《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积极介入核安全文化建设,使之向具体化阶段发展。中国的核安全文化建设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形势严峻,因此,亟需制定中国的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把核安全文化融入核安全法律和监管体制。

词:核安全文化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文化政策声明》

 

前言

福岛核事故调查结果显示,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1]:对核安全重要性及其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足、核安全文化的水平不高,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为了确保核能利用的安全性,中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提出培育安全文化作为核安全保障措施,“建立核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强化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使各部门和单位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都能将确保核安全作为自觉的行动。”然而,何为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有什么价值?如何构建核安全文化?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国家核安全法律与政策,都尚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因此,厘清核安全文化的发展历史、界定核安全文化的概念及其特征、探究中国核安全文化建设的路径,对我国核安全法的制定及核能的安全利用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核安全文化的概念及渊源

现代意义的核安全文化肇始于核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各国政府在利用核能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核泄漏事故。其中,19793月美国三里岛核事故和1986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20世纪最严重的两起核事故,产生了灾难性的核污染后果。调查结果表明人为因素是酿成这两次灾难的主因,进一步研究发现“核电站事故中绝大部分不是因设备故障,而是人员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1]。这就促使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人为因素对核安全的价值,关注核电企业的安全文化。

核安全文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审议会总结报告》(Summary Reporton the Post-Accident Review Meeting on the Chernobyl Accident)中首次把“安全文化”一词引入核安全领域[2]1988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核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报告宣称“安全文化”事关国际利益,是一项基本的核能监管原则,“用以指导所有从事核电活动人员和机构的行动与相互关系”,“实现安全的目标必须渗透到为核电站发电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中去”[3]。同时,INSAG也勾勒出安全文化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但并未说明安全文化的确切含义及其评估机制。

此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发表了《安全文化》(1991)、《发展核活动中的安全文化:有助于发展的实用建议》(1998)、《加强安全文化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2002)和《安全问题基本原则》(2006)。这一系列报告确立核安全文化在保障核能安全利用中的重要地位,并明确其概念内涵和具体特征,不断推进核安全文化的发展完善。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的报告,核安全文化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核安全文化的概念

1988年《核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把安全文化定义为“从事涉及核电厂安全事务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奉献精神和职责范围”,其核心元素是“保持质疑态度、防止自满情绪、追求卓越、培育在安全问题上的个人可归责性和单位的自我管理机制”[4]1991年《安全文化》认为“安全文化是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特性与态度的总和,它确保核电厂安全问题得到与其重要性相称的重视,并享有绝对优先的地位”[5],同时,把它的各种无形特征具体化,为奉献精神、安全思想和质疑态度等问题建立一套指标,从而对其有效性做出判断。从这两个定义可以发现,安全文化的实质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问题所持有的最密切之关注的态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还必须以符合安全文化的方式思考、工作,从而防止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核安全文化具有以下特征:

1.安全文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其实质上是一种态度,即把安全问题置于绝对优先地位的态度,这是由核能利用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

2.安全文化既与单位的特性密切相关,又和个人的态度紧密相连,因此,核安全文化的责任主体具有多重性:不仅要求单位创造鼓励安全态度的机制,而且更注重人为因素在维护核能安全上的主导作用,要求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成为安全文化的一线主体。

3.构建核安全文化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核能利用具有“低风险率,高风险性”的特点,因此,预防核事故、及早发现并消除事故是降低运行和维护成本的根本原则。

4.核安全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核设施运营者,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国家虽有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保障核能利用安全,但并不能直接规范核安全文化。

(二)核安全文化建设的三个阶段

199812月,IAEA《发展核活动中的安全文化:有助于发展的实用建议》[6]Developing Safety Culture in Nuclear Activities: Practical Suggestions to Assist Progress)详述了建立和完善核安全文化的成功经验,并把核能安全文化划分为三个典型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才不得不关注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安全问题没有认识,且不愿考虑安全问题,只是为了避免受到惩处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被认为是技术问题,只要符合外部法律法规,就可以保障安全。

第二阶段,良好的安全业绩成为组织目标。安全策略或安全目标的重要性甚至高于生产目标。但是,管理层对员工仍采用技术性和程序性的安全管理方法,造成双方关系对立,结果往往是虽然控制增加而安全绩效目标却并未实现。

第三阶段,组织把安全问题当作一个人人都有责任不断改进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管理层和每个员工都认识到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并通过身体力行地促进安全;通过交流、培训和组织管理,持续提高安全业绩和有效性。

各个组织可根据三个发展阶段的特征,评估其所处阶段,从而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这为核电企业进行核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了路径,并最终形成一种规范涉核工作人员行为和思想、认识并预防核事故的自觉行为。核安全文化建设不仅需要结合整个核工业的生产特点和管理理念,而且更要结合各个组织所处的安全文化发展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人的因素方面入手提升和完善核安全机制,将防止核泄露和核事故落实在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具体生产和管理活动中。

(三)核安全文化的基本原则

2006IAEA通过的《安全问题基本原则》(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认为安全文化是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约束所有涉及安全问题的组织及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安全文化贯穿于管理体系的所有环节,其基本原则包括:(1)强调个人和集体在领导、管理和人事任免等层面所负的安全义务;(2)明确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安全责任范围;(3)采取措施鼓励在安全问题上的质疑态度和学习态度。同时,管理体系应当重视各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互动关系,充分考虑人为因素,以避免事故的发生。[7]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运转协会(INPO)和世界核能发电协会(WANO)等非政府组织也推动了核安全文化的发展。200411月美国运转协会发行了《核安全文化八大原则》(Principles for a Strong Nuclear Safety Culture),此后被世界核能发电协会采用为同名的GL2006-02号指引文件,它对提升世界核安全文化做出了重大贡献。作为一个组织核心价值和行为规范,安全文化由领导者塑造并由成员不断内化,从而保证把核能安全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健康的安全文化必须遵循八大基本原则:(1)核能安全人人有责;(2)领导者要以身作则;(3)组织内部相互信任;(4)决策时保证安全第一;(5)充分认识到核能技术的独特性;(6)培育质疑的态度;(7)倡导组织学习;(8)坚持核能安全检查。为了进一步加强核能安全文化,200910月,美国运转协会又发布《核安全文化八大原则附录I:》(Principlesfor a StrongNuclear SafetyCultureAddendum I:Behaviors and ActionsThat Support a StrongNuclear Safety Culture),对这八大原则予以细化,同时,对管理层和安全人员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虽然国际原子能机构、INPOWANO规定的核安全文化管理要素的数量和名目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是INPOWANO8项安全文化原则,还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5项文化特性,抑或是NRC13项安全文化特质,都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了路径指引。[3]28

(四)核安全文化的渊源

目前在核安全领域的国际条约为数不多,主要有《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而且,这些公约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激励机制,而非国际核安全制度[4]47)。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出大量国际法律文书、安全标准、保安导则、同行评审、指导服务和知识网络,通过其职能活动实施和推进核能风险的全球治理。同样,核安全文化建设也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推动下,日益内化为核能设施管理者的一种日常机制。

核安全文化的概念、体系、建设方法、评估办法和自我完善机制等内容是通过一系列核安全公约、宣言和导则逐渐提出的。这些核安全系列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四大类:(1)核安全基本原则类(Safety Fundamentals),主要涉及核安全的目标、概念和保障核安全的基本原则;(2)核安全标准类(Safety Standards),对相关涉核活动和设施的安全设定基本的安全标准;(3)核安全导则类(Safety Guides),根据国际核能安全利用的成功经验,为达到基本安全标准提出可行性建议;(4)核安全实践类(Safety Practices),提供大量成功地应用核安全标准和导则的现实案例和详细方法。IAEA系列安全文件使核安全文化理念日益成熟,是核安全文化的首要渊源。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原子能机构不仅对核安全文化概念和方法的原则性论述,而且还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出具有实用性的标准、导则和成功案例,还为核能企业进行安全文化内部评估提供具体建议和方案。国际原子能机构系列文件成为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

事实上,正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系列文件的示范、指引下,核电企业进行了核安全文化建设。然而,国家在核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尴尬,作用有限,这是因为国际核安全咨询组认为监管机构不能直接规范安全文化,其监管措施仅能在推动核电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重视人为因素的范围内发挥作用。[8]因此,核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政策指引、核电企业自觉构建的二元结构,国家层面的监管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二、核安全文化的新发展

国际原子能机构INSAG和美国运转协会都认为良好的核安全文化包括三大特质:对员工个体而言,责权明确,富有质疑态度,能及时有效地报告安全问题;对管理者而言,不仅重视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而且在任何决策前都优先考虑安全问题,还要营造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对于管理体制而言,需建立学习机制、发现并解决问题的机制、激励机制和安全工作流程。国际原子能机构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供指导性政策文件,各核电企业参照这些标准自主地进行核安全文化建设。长期以来,国家监管机构一直把核安全文化排除在安全监管之外,从未制定针对核安全文化的监管政策,也未采取任何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201137日美国核安全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2011614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正式生效的《安全文化政策声明》(Current Status of the Final Safety Culture Policy Statement, NRC[9]是世界上第一个从国家角度规范核安全文化问题的官方文件,标志着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新方向。

(一)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新发展

作为核能利用大国,美国一直注重涉核工作环境的安全问题,提倡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早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美国就认识到在核工业中创造“安全第一”工作氛围的重要性:1989年,NRC发布《管理核电站操作行为的政策声明》(Policy Statement on the Conduct ofNuclear Power Plant Operations),在核电站安全操作方面,向设施管理者、持照操作员以及所有从事涉及核电站安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1996年,NRC又发布《核工业雇员安全顾虑表达自由宣言》,规定所有被许可人及其承包人、分包人建立并维持有利于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可自由地向管理层和NRC表达其安全顾虑,而不必担心会因此受到打击报复。

然而,这两个政策声明只是针对核电站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而非一个综合性核安全文化政策。在总结和吸收国际核安全文化文件的基础上,2011年美国NRC发表的《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是从国家层面制定的第一个综合性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是对国际核安全文化的推动和发展。首先,核安全文化被定义为:“由领导层和个人共同承诺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强调安全超越其他任何目标,以确保民众和环境安全”,它是一种“重视核能安全问题、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集体责任所产生的核心价值和行为”。可见,核安全文化的本质不再只是一种态度,而是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统一。其次,NRC把核安全文化的适用对象扩大,包括所有被许可人、许可证持有人、授权证持有人、质量保证项目批准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安全部件供应商,甚至还包括NRC许可证、授权文书和批准证书的所有申请人,这是与核安全监管的现实相一致。再次,NRC把核安全文化的内容具体化,包括个人核安全责任意识、核安全计划和控制流程、自由表达安全隐患的工作环境,安全问题的认定评估和解决等。核管局主动介入核安全文化建设,其目的是明确各个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以期建立并维持与其所从事涉核活动性质相一致的安全文化。

综上,美国《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是世界上首个从国家层面倡导核安全文化建设的专门性、综合性政策声明,它继承并发展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文化。这标志着美国开始把核安全文化纳入NRC的监管,通过加强核工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维护核安全。

(二)美国《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意义

第一、《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标志着国家开始积极介入核安全文化建设

在《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之前,核安全文化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倡导,在美国运转协会和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下,发表了一系列涉及核安全文化的公约、声明和导则,强化核安全文化的价值,不断推动国际社会重视核安全文化。从INSAG对安全文化定义不难看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强调企业自律,指出核安全文化建设的主体是“从事核设施的设计、建造、制造、运营、维护或退役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其目的是在立法和监督要求之上保持一个自我约束的方法以提高安全”[5]711)。而国家在核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的地位模糊、作用有限。因此,长期以来,国家并未制定核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也未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最终形成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核电企业的二元结构。

美国《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采取积极的干预机制,通过专门的官方文件确立核安全文化在核能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此后,通过修订现有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把核安全文化纳入国家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电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第二、《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标志着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更加具体化。

在美国,民用放射性物质被广泛应用于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医疗机构。通过对相关放射性泄漏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安全文化的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升级的根本原因。为了保证监管政策措施的有效性,NRC必须准确界定核安全文化的概念、特征、价值以及基本内容等,这也正是《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NRC制定了《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实施方案》等实施细则,使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一方面,明确NRC各部门的在核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的职责,把《安全文化政策声明》贯彻到工作流程和监管活动之中。通过核安全文化案例研究、论坛和对话,加强对核电厂安全人员、NRC工作人员和核设施被许可人的宣传教育;修订许可导则、核查手册(Inspection Manual Chapters)和核管会NUREG技术文件系列出版物,把《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整合进去,例如,修订核查手册的IMC1246号“核材料安全和安保项目区域的正式资格项目”、NUREG-1556系列和关于铀回收和退役的许可导则;起草反应堆建设监管程序(CROP)和燃料循环监管程序(FCOP)。

另一方面,NRC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估活动,检查核安全文化建设的落实情况。例如,在审批阶段,NRC对核反应堆被许可人的核安全文化建设进行评估,如果存在对生产流程变化监管不力、生产压力过大、质疑态度缺失以及交流沟通不畅等问题,就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核电厂运营阶段,安全文化建设评估重点是否具备健全的安全监管体制、安全人员是否具有质疑态度和责任心、是否已经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以及安全培训等。

总之,美国NRC《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是国家积极介入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标志,也是核安全文化进一步具体化的标志。NRC通过官方行为进一步明确对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期望,此后又拟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核查和评估活动,有效地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三、国际核安全文化对中国核安全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我国应加强核安全文化法制建设。

中国核安全文化的法制环境先天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唯一的核安全法律,且并未覆盖核安全管理的所有方面;《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屡陷停滞,遥遥无期;位阶更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鲜见对核安全文化建设的规定。因此,中国核能安全保障法规层次低、效力弱,核安全管理缺乏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核安全法律体系在核安全文化建设和监管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已是不争的事实。[10]

中国也未从国家层面提出核安全文化政策。中国历来重视安全文化建设。为了促进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200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颁布了两个涉及安全文化建设的文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然而,这两个文件并不能体现核工业的特殊性、核事故的严重性和核安全的重要性。随着中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出台,核安全文化开始在国家政策层面受到重视。在2012年核能与核技术应用质量保证和核安全文化研讨会上,国家核安全局曾经提出《中国特色先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纲要》供业界讨论[11],这无疑是中国进行核安全文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但遗憾的是,至今未见下文,也未见具体的实施措施。总之,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核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的国家政策。

综上,作为我国核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核安全文化建设亟需从国家层面予以推进。中国应当尽快制定中国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公布《中国特色先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纲要》,把核安全文化纳入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管体制。更重要的是,必须把核安全文化的精神贯穿于《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之中,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填补原子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的立法空白。

(二)我国应构建核安全文化监管体制。

中国核工业的迅速发展使核安全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始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的中国核工业,一直致力于核安全文化建设,成效卓著。我国现有17台运行核电机组,“截至2011年底,中国核电累计运行已经达124堆年,其间未发生国际核事故分级表(INES)二级或以上事件,整体业绩也在全世界436个核电机组中成不断上升趋势。”[6]148

但是,随着中国核电进入快速增长期,中国以29台在建机组、超过3000万千瓦装机容量一举成为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目前核安全文化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1)大量非核领域人员加入核电专业人员队伍,稀释了核电企业原有的核安全文化;(2)大量运行机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转岗到核电机组建设企业,造成核安全文化中坚人员流失;(3)随着非核人员的加入和核电骨干人员的流失,原有核安全文化和常规电厂安全文化之间产生文化冲突;(4)随着核电设备国产化,核电设备制造企业的核安全文化差距日益凸显。[6]148-149)按照核电发展规划,至2015年底我国在建核电机组将会高达40多个,这势必会进一步加剧核安全文化建设的严峻形势。

这些严峻问题既影响到中国核电战略规划,也影响到国家整体核安全形势,因此,在核电企业自律的同时,国家核安全局有必要加强对核安全文化的监管,设计“一套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来监测和控制安全管理的过程、考核安全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7]208)。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1)结合现有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成功实践,提出一套具体而明确的标准,以核电企业是否达标作为监管的标准,这是最直接、最基础的方法;(2)建立安全文化指标评价体系,追踪重点安全指标,当指标下降时再对企业的安全文化进行调查,这种办法侧重于结果,但对问题可能难以及早干预;(3)采取以过程为基础的监管方法,考察组织过程的有效性、逻辑性和灵活性,因为核安全文化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只有有效的组织体系,才能维持强势的核安全文化。根据核电企业核安全文化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三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在组合使用。总之,国家核安全局应加强监管体制建设,构建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过程评价体系,加强对核安全文化的监管。

 

四、结语

从三里岛到切尔诺贝利,再到福岛核,历史一再证明,缺乏核安全文化必将带来血的教训。国际原子能机构推出核安全文化系列文件,在核安全文化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及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广泛共识,使其成为国际核能安全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核安全文化长期处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倡导、核电企业建设的二元结构,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

美国NRC《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出台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国家层面规范核安全文化的国家,标志着核安全文化出现了两个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在国内外“恐核”、“弃核”的声浪中,美国认识到单靠企业自律不能保障核安全,开始采取积极的干预政策,专门发布官方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澄清概念,强调核安全文化的价值。其二,美国不仅提出抽象的政策声明,而且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修订监管措施、监管法律和法规,开展评估活动,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化。

中国尚未制定核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监管部门也未进行专门的监督和管理。随着中国核电的迅速发展,现有核安全文化问题日益严峻。这就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提倡核安全文化的价值,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把核安全文化建设融入核安全法律和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张力, 核安全文化的发展与应用. 核动力工程, 1995(05): 443-446.

[2] 江涛, 试论安全文化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1995. 5(增刊): 33-38.

[3] 吴炳泉;高芳, 八大原则引领卓越核安全文化. 中国核工业, 2011(4): 28-29.

[4]亚历山大·基斯, 国际环境法, 张若思, 张若思^|.*2000, 法律出版社: 北京. 47.

[5]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全文化与人因改进项目组, 发展核活动中的安全文化:有助于发展的切实可信过的建议, 2006, 原子能出版社: 北京.

[6] 柴建设, 核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 2012,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7] 陆玮唐炎钊, 大亚湾核电站的核安全文化建设探讨. 核科学与工程. 24(3): 205-210.

[1] http: / /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2-07/2886641.html,日本国会调查报告指出福岛核事故为“人祸”。

[2] See Safety Culture – A Report by the IAEA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1991, available at http://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882_web.pdf.

[3] See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 A Report by the IAEA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Safety Series No. 75-INSAG-3, IAEA, Vienna (1988) also see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 A Report by the IAEA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75-INSAG-3 Rev. 1), 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082_scr.pdf.

[4] See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 A Report by the IAEA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Safety Series No. 75-INSAG-3, IAEA, Vienna (1988) also see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 A Report by the IAEA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75-INSAG-3 Rev. 1), 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082_scr.pdf.

[5] 1991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安全文化》报告(INSAG-4)。

[6]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Developing Safety Culture in Nuclear Activities: Practical Suggestions to Assist Progress, Safety Reports Series No. 11, IAEA, Vienna (1998).

[7] See 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 safety fundamentals. – Vienna : InternationalAtomic Energy Agency, 2006, available at http://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273_web.pdf.

[8] Key practical issues in strengthening safety culture : INSAG-15 / a report by the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 Vienna :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2002.

[9] Final Safety Culture Policy Statement, NRC–2010–0282, Federal Register, Vol. 76, No. 114, Tuesday, June 14, 2011, p. 34773.

[10]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经制定相对完整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成立了核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实施安全许可证制度,并对核电站的设计、建造、运行实施全程安全监督。参见周涛、陆道纲、李悠然:核安全文化与中国核电发展,载《现代电力》2006235),第16-23页。

[11] 参见“我国将建设中国特色先进核安全文化”,http://www.china-nea.cn/html/2012-10/2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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