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清 黄红:电网企业特高压下保险和最高限额立法的探索(2014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18 12:00:00

目前,世界能源发展格局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为满足我国电力需求的迅速增长、能源与负荷分散、西南水资源集中丰富等实情,发展低碳型、远距离输送的特高压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运行的特高压有±800千伏向上特高压直流、1000千伏晋东南特高压交流等,电网结构越来越成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电网结构越来越成体系,运行的超高压、特高压线路和设施越来越多,电网结构越来越成复杂,可能遭受损害的可能越来越大,损害别人的可能也越来越大。故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在保险领域提出更高要求,提升赔偿合理度创设赔偿的限额。故建议:建立电网维修人员强制人身补充责任险;针对新设施以及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等兼具重大革新与风险系数上升并存的特点,建立相应财产险;针对电力遇灾产生的经济损失巨大和保障电力事业的发展,创设赔偿的限额。

一、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电力发展在方便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潜在危害。特别是特高压输电线路,其运行维护难度大,一定程度上因意外导致触电概率的增大,而且作业人员也会因为对工频电磁场等的担心,导致长期作用给人体带来心理上的影响和压力,故其危险系数远远高于一般电压等级输电设备。因此加大对特高压输电线路运行维修人员人身保险投保力度也应当纳入立法日程。

由此,除对从事与特高压相关的工作人员建立基础工伤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作为补充。此保险项目所指称的被保险人是指:主要从事与特高压输电线路或者其他极度危险的电力设备相关的:(1)发电、输变电、配电日常生产及工作;(2)经投保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发电、输变电、配电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3)建造、安装、维修、维护电力设备和电力设施工作;(4)电力抢险、电力救灾工作[]

至于这种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人民银行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由国家根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从事特高压输电线路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确定差别费率,并根据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意外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再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二、新能源、新技术相关损害财产险的建立

当前,电网发展进入了新时代,由于其设施更加昂贵、精细度要求更高,决定了其一旦受到外界的影响,带来的后果十分重大。若损害发生,对电力企业和社会用户将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所以,我国应当在《保险法》部分设立强制保险制度,并将部分耗资巨大的电力设备、电能质量等纳入强制保险范畴。通过分散损害造成的风险来减少电力企业的损失,同时也达到用户、电网企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供用电秩序多方双赢,维护了电力市场的机制平衡。

(一)新能源发电保险

电网新技术的发展使得新能源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这对于建立节约、环保型社会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新能源的种种不稳定性导致了电量产出的不稳定,从而影响到用户的电能质量和电网的稳定性,波及到我国能源安全的建设。故建立新能源发电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电网企业的风险。

但是,建立这种新型的保险史无前例,故在建立新能源强制险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障碍:以风电为例,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缺乏承保风电项目的长时间数据和经验积累,又难以确切掌握风电行业的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而对保险公司而言,未知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风电保险整体保费规模不大,但赔付率居高不下,利润空间小,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开发风电产品的热情。[]

为了鼓励新能源建设,相关立法应当出台关于新能源发电的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应当由政府部门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予以补充。同时,明确新能源保险的相关保险费率,并由国家相关部门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此外,立法应当规定关于建立新能源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规定由专业的第三方对新能源风险进行相应的查勘、评估等其他辅助项目。

(二)大工业用户停电保险

电网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模式。全国联网模式的建立导致了大面积停电的风险,这对于大工业用户的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带来了挑战。有必要区分不同的大工业用户,分别确立相应的停电保险模式:

1. 直购用电的大工业用户应当建立新型保险机制

选择电网公司作为保险人并采取共同保险的形式,发生停电事故后由电网公司向大用户提供电能,由合同发电商向大用户支付赔偿保险金。通过建立保险单,大用户可在停电事故发生时获得优先购买电能的权利,同时还可获得补偿。电网公司代表大用户向合同发电商索赔,在形式上可看做由电网公司支付给大用户赔偿保险金[]

2. 非直购用电的大工业用户应当建立停电强制保险

大工业用户可以通过分析自身各时段的用电价值,向保险方申报保险金额,交纳少额保险费,从而在时空上规避了停电风险的损失;另一方面,输配电公司在用户以保险金额形式申报不同时段停电损失数据的基础上,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电压等级负荷点的用电价值的时段分布,为输配网各层次可靠性管理提供了经济性决策信号;同时,由于停电风险的转移,停电保险为输配电公司注入了有效的经济激励,保险方将从预期社会总停电损失的减少中获得经济收益[]

(三)电能质量险

对于电能质量,大工业用户对于电能质量的要求高,而电网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分布式电源的发展带来了便利性的同时也增加的电网的很多不稳定因素。为了保障大工业用户的电能质量,故建议设立相应的电能质量险,对于电能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大企业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推广落实电力巨灾险

电力巨灾险是随着电网新技术发展,介于电力灾害给社会造成的危险系数更大,范围更广而不得纳入考虑范围的一种保险。

但是,由于电力巨型灾害是不可完全预测和难以计算的,商业保险在补偿巨灾风险损失方面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以前的巨灾险作为电网企业财产险附加险的形式远远不能满足电网企业财产险的需要。我国巨灾领域均缺乏相应的保险作为支撑。故应当对仅具有商业性质的《保险法》予以修改,将具有重大公共意义并具有政策倾向性的巨灾险纳入《保险法》,并对特定的重灾区,由当地省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条例对当地高频率发生的灾情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问题,可以在《保险法》中对此类保险设定法定的赔偿限额。而对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部分,可以以国家设定的巨灾保险基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三、电力保险赔偿认定的证据法律需求

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2122条明确了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并说明了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以及证明材料不明确的补充事项。实践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正常的保险理赔须由电网企业及时报险,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告后,派人会同投保人及双方认可的公估机构代表到现场进行勘察、估价、定损,电网企业再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并附上损失财产及其估价的证据。[]

然而,电力保险的索赔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失真性,并且证据在紧急抢修和证据保全的权衡中往往也处于不利的地位。

前者体现在对气象灾害造成损害的保险证据方面:由于天气预报的观测具有定点性,其实预报的仅仅是观测站的气象状况,而对于周边的天气往往不能得到准确的预测,而往往天气在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形式。所以,日常的天气预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失真性。若仅仅通过气象台的官方发布而认定当地一定区域范围的相关天气状况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准确性的。另一方面,不少受损电力设施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损失数量及其受损程度的证据难以完全取得,况且而且随着抢修工作迅速而全面地铺开,有关取证工作又无法及时跟进,保险索赔的证据可能大量丢失,从而产生保险索赔证据不足的风险[]

针对基于以上原因导致的电力保险的赔偿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形,为了平衡电网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在设立一定的赔偿限额的同时还应当对电力保险赔偿的证据的认定予以适当调整:一方面,在涉及到气象灾害的相关证据时,应合理降低相关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的证明力,并提高人证或者是其他物证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通过立法降低关于电力损失的保险理赔证明标准,对于交通地处偏远,或者由于来不及现场勘查而未及时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根据紧迫性进行拍照,并提高照片的证明力;而且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紧急情况的,应当适当降低证据的证明标准。

四、创设赔偿限额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限额赔偿又称限制责任,是指法律对某些领域的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数额,从而限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额赔偿源于无过错责任(亦称危险责任)的理论,其与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曾言:“关于危险责任,应否限制其赔偿数额,系立法政策的重大问题。”我国立法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德国对于无过失责任采用特别立法方式,其共通的是设最高赔偿限额及排除抚慰金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限额赔偿作出的最新规定。我国在一些专门法中也对限额责任作出过规定:如海商法第117条明确对“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予以了规定,航空法第128条、129条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予以了明确,并授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于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在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发生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后,当事人的要价也越来越高,就四川地区,出现了要价600余万元每人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致使电网企业赔付后,经营面临着重重困难。特别是部分地区,触电已成为一种临终保险;已生效触电判决因新发案件赔偿金额高于其所得,期望通过申诉、信访翻案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承担无过错责任,供电企业运维工作也高度紧张,小心翼翼,严重威胁着电网的正常运营。所以,加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立法已迫在眉睫。具体限额标准应当以个体为单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综合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平均水平来确定最终赔偿限额。

(二)灾害导致的停电事故赔偿

《供电营业规则》第95条第1款规定:“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在计算赔偿额的时候,对于不同类别的用户也应当按照不同种类的电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现今,我国已经推广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关于居民生活电价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阶梯电价的规定,对于不同价格区域的居民用户予以不同赔偿。针对家用电器的赔偿,应当参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赔偿办法》。

由于电力遇灾导致产生的经济损失巨大,其索赔主体具有群体性。为确保电力遇灾后,索赔主体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电网企业能稳定长效的运营,结合电网企业的赔偿能力,建议建立灾害事故赔偿限额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各省制定最高赔偿限额,确保电力行业正常发展,电网企业正常运营。

综上所述,电网新技术的发展对人身安全提出新的挑战,加大了电网维持的复杂性,也对电力防灾减灾制度和保险证据认定提出了新要求。可以发展新型保险:对从事与极端危险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作为补充保险;保持新能源建设的稳定性,对新能源发电进行保险;针对大工业用户用电的特殊性要求,应当建立相应的强制保险机制;鼓励防灾减灾工作,促进灾害恢复的建立,将巨灾险设置纳入《保险法》,并对特定的重灾区,由当地省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条例对当地高频率发生的灾情予以强制保险,设定法定的赔偿限额,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辅佐。建议国家尽快开展电网行业保险和损害赔偿最高限额立法。

 



[①]《英大人寿电力行业团体以外伤害保险》,网络来源http://www.ydthlife.com/ecydth/products/group/casualty/2754.jsp,2012年9月10日访问。

[②] 敏燕:《中国保险业与风电的结合还处于起步阶段》,载《风能》,2012年第2期

[③] 刘明明、高岩:《保险理论在需求侧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载《电网技术》,2007年第1期.

[④] 林伟明、康重庆等:《改善供用电可靠性的新型停电保险机制》,载《电力系统自动化》2006年第9期。

[⑤] 贺金生、周宇:《电网灾害应急法律风险防范》,载《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年第6期。

[⑥] 贺金生、周宇:《电网灾害应急法律风险防范》,载《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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