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敏瑞:论生态伦理思想的争鸣对能源立法的影响(2015年会论文)

日期:2017-06-11 12:00:00

【内容摘要】现行能源立法均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并与经济发展相关联,这在本质上无法真正保护环境,更不用说施以其他生命体以道德关怀。应从生态保护思想的发展与变迁出发,参考不同时期的能源生态思想,分析其中合理之处,为未来能源生态保护立法提供借鉴。

【关 词】能源法  生态伦理  立法思想

 

 

纵观能源开发的历史,能源的开发就意味着人类向自然界的索取,能源开发必然对环境、生态带来影响。能源开发正在经历着。能源法中的节能、减少碳排放、鼓励开发清洁能源的法律规范,实际上都是旨在降低能源开发给生态带来的消极影响。自二战以来,由于能源开发进程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能源法吸纳了生态保护的思想,相关能源生态立法规范也相继出台。能源法生态保护思想的溯源性思考,有利于厘清能源法生态保护思想的历史脉络,进而为从石化能源向新能源变革进程中的能源法所应秉持的生态保护思想。

  一、生态伦理思想的争鸣

1、人类中心论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许多思想家就认为动物法的存在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动物也具有某种天赋权利。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动物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为后者包括了大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生存法则;这种法则确实不为人类所独有,而属于所有的动物[1]。虽然这种理论不及后来的动物中心论和动物权利论那样明确的提出对动物施以与人类平等的道德关怀,但其对动物法的思考在那个时代已是难能可贵。

随着文艺复兴的开始,中世纪的那种对于人类和现世生活的否定受到人们的怀疑,但丁、薄伽丘、瓦拉、皮科等人的对人性的赞美、对世俗生活的肯定、对个人意志自由的证明都从正面体现了这种倾向,而爱拉斯谟对教会的批判则开启了否定敬畏上帝的伦理学的先河[2]。但真正使伦理学从敬畏上帝阶段过渡到敬畏人类阶段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费尔巴哈和尼采,费尔巴哈认为;人的绝对本质、上帝,其实就是他自己的本质。尼采也由此合乎逻辑地推论到:上帝死了[3]。与其说是上帝死了,还不如说是上帝从来没有存在过。由此,人道主义的伦理学就合乎逻辑的替代了神道主义的伦理学[4]。那么生态伦理上的人类中心论也就正式诞生了。

生态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指的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人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生态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大自然中的其他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他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生态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说明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都不否认人有义务保护动物、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它们的分歧在于,这种义务的根据是什么。人类中心主义不仅认为人类在伦理观、价值观上具有中心性,而且还企图从科学上论证这种中心性,即不仅认为人类的所作所为最终是为了自己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且认为人类是宇宙的中心,人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本来就是出于或者应该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是万物之灵长,自然之主宰。那么人对其他的物种负有的义务便是一种淡漠的家长式的义务,处于权利义务体系的绝对核心。而整个生态伦理学以及未来的生态保护立法就是从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的斗争中发展而来的。

    2、非人类中心论

  动物、植物和大自然的权利是生态伦理学要讨论的课题之一,其中动物的权利问题又是生态伦理学试图打破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突破口,因为较之于提倡植物和大自然的权利来说,提倡动物的权利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人类道德进步的历史,同时也是道德关怀对象不断扩大的历史,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把道德顾客的范围从人扩大到动物、植物和整个生态系统的过程。

1)动物解放论与动物权利论

动物解放论的发源无疑是近代仁慈主义的动物保护思想。该思想产生于17世纪,是对笛卡尔主义的怀疑与批判。1641年,一名叫华德的律师说服马萨诸塞当局制定了一项法律:任何人不得专制地或残酷滴对待那些向来供人食用的牲畜,人有责任让它们定期地修养生息。1693年,英国的著名思想家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一书中也对笛卡尔的思想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动物是能够感受痛苦的,毫不必要的伤害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到了18世纪,约翰·布鲁克纳曾对英国在新世界的扩张表示担忧,他在《关于动物的哲学思考》一书中怀疑,改变美国的荒野是否会打乱生命之网上帝的整个计划。完整的上帝创造物的减少布鲁克纳感到担心,但他却回避了这种行为的道德评价[5]

英国的杰洛米·边沁是近代西方第一个自觉而又明确地把道德关怀运用到动物身上去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他在写于1789年的《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中指出,一个行为的正确或错误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多少,动物也能够感受快乐,因此,在判断人的行为的对错时,必须把动物的苦乐也考虑进去。19世纪的亨利·塞尔特将英国扩展伦理共同体的思想推到了顶峰。他在1982年出版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是动物解放运动的理论总结,对英美后来的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他认为,如果人类拥有生存权和自由权,那么动物也有。二者的权利都是天赋权利,就动物而言来自动物法。

动物解放论源于彼得·辛格所著的《动物解放》一书,辛格动物解放轮的理论前提是18世纪杰洛米·边沁的功利主义。他从功利主义的两个原则,平等原则和功利原则出发构建了生物解放论的两大基础。根据平等主义原则,能否感受痛苦是一个生物是否有权利受到平等考虑的关键特征,由于动物也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因此动物也应该获得与人同等的道德考虑。而从功利主义出发,辛格揭露与谴责了残暴的动物实验工厂化农场的悲惨世界,从而进一步提出了动物解放论的四大目标:释放被拘禁于实验室和城市动物园中的动物;废除工厂化农场;素食主义;反对以猎杀动物为目的的户外运动。

动物解放论相比于以往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动物保护主义无疑是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动物保护主义保护动物的理由是:虐待动物不利于虐待者和旁观者德行的形成,因为这会使施暴者和旁观者变的残忍,对其不加以制止说不定哪一天会殃及自身;再者,如果受虐的动物施某人的私有财产,那么虐待动物实际上是侵害了主人的权利。动物解放论所提倡的保护动物的行为是以动物为道德关怀对象为前提的,这样的保护才是真正的保护。但这一理论也有着很多问题,比如将感受痛苦的能力作为获得道德关怀的唯一凭证,先不说这一方式是否正确,就是在考察某种动物是否能够感受痛苦时也是困难重重,各种动物对痛苦的反映是不一而同的,有些能够为人类所识别(人类能够识别的动物对痛苦的反映就一定是动物在表示自身的痛苦么?),有些则不能,那么这些不能被识别的动物如何获得道德关怀?

2)生物中心论

生物中心论认为,人类的道德关怀不仅应该包括有感觉能力的高级动物还应扩展到低级动物、植物以及所有有生命的存在物身上。因为所有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它们拥有自己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存在的内在价值。在讨论其他生物的内在价值时,该论的代表人美国哲学家保罗·泰勒认为,所有生命都是生命目的的中心,只要一个事物有生命,那么它就具有自身的善;若一物有自身的善,那它就有了固有价值;而宣称一个实体有固有价值就等于说这个实体应受到道德关怀。由此,动物、植物和其他的生命体都是具有道德地位的,而物生命的物质却不具有道德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自然环境的物理条件就可以随意的破坏,因为尽管我们对一条河没有责任,但我们对生活在其中的鱼和其他水生植物有责任,因此我们不能污染它

由此可以得出,保罗·泰勒的的生物中心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有的生物都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它们应获得同等的关心和照顾。第二,每个生命都应该被视为一种终极目的来加以保护,不允许当做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第三,道德代理人(即任何一种有这样一些能力的存在物,根据这些能力,该存在物能够作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来,能够承担某些义务和责任,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这些能力包括:判断正误的能力;权衡赞成和反对某些选择的道德理由的能力;根据权衡的结果作出决定的能力;拥有为实现这些决定所需要的决心和意志等。很明显,并非所有人都是道德代理人,只有那些心智健全、具有一定理性的人才具备成为道德代理人的资格)应该承担尊重自然的责任,履行尊重自然的义务。泰勒认为人类只要承认动植物有固有价值,就可以形成一个以众生平等为特征的生物中心主义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围绕着四个中心主义信条:其一,人类与其他生命一样,在同样意义上同样条件下被认为是地球团体生命中的成员。其二,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是相互依赖的系统的一部分。其三,所有生物以自己的方式追寻自身的善。其四,人类被理解为并非天生地超越于其他生命[6]

  3)生态中心论

生态中心论考虑的是生态系统整体,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过程等。生态中心论是基于自然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前提,通常包含大地伦理学(the Land Ethc)和深层生态学(the Deep Ecology)。

  大地伦理学的宗旨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界线,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由它们组成的共同体——大地,并把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大地的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普通公民。这就意味着,人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伙伴,还要尊重共同体本身。同时大地伦理学把生物共同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把共同体本身的价值视为确定其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标准,视为裁定各个部分的相互冲突的要求的尺度。

深层生态学的则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改变解决当今世界的环境危机问题,就必须改变现代人的哲学观点、改变个人和文化的意识形态结构。

由西方生态保护思想的整个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未来的主流生态保护思想必将包含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道德共同体包括的范围(人——人和动物——人、动植物很其他一切生命体——人、动植物、其他一切生命体和整个生态系统);二是,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应是采用个体的思维还是整体的思维。

二、生态伦理思想对能源法立法的启示

生态伦理思想对未来能源立法思想会产生影响,笔者倾向于选择泰勒的生物中心论。因为在生物中心论之前的学说,其保护对象显然是过于狭窄的;而其后的生态中心论又将整个生态系统纳入其中,这在生态保护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但是法律本质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与调整,如果将生态系统单独而明确地纳入法律之中,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话,就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理论难题,即生态系统中其他的非生命主体是无权利能力的,所以也就无法获得权利的,既然无法获得权利,就更不用谈对它们权利的保护了。因此,仅就立法而言,将非生命体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未来能源法生态保护的原则性思想应是兼顾整体主义的生物中心论。

应以兼顾整体主义的生物中心论为能源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具体包括如下几条基本原则:第一,一切生命体,包括受能源开发影响的人、动物、植物、微生物均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第二,不能要求除人类以外的其他生命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在其行使权利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时,才能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加以阻止。第三,对于非能源开发引起的非人生命体间的冲突,人类不应干预,除非这种冲突有可能导致其中一种或几种生命体整个种群的灭绝。此处对于生命的定义可参考生物学上关于生命的定义,即生命泛指有机物和水构成的一个或多个细胞组成的一类具有稳定的物质和能量代谢现象。

 

 

 

 

 

 

 

 

 

 

 

 

 

 

 

 

 

 

 

 

 



[1] [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 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8-369页。

[3] 陈鼓应:《悲剧哲学家尼采》,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4-58页。

[4] 王晓华:《建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伦理学》,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5] [3],第24页。

[6] 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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