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9 12:00:00
能源法治建设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其中
——《能源与环境法律政策新观察(2014-2015)》序
人类从来没有意识到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会像今天这样紧密地纠结在一起,使人感到举步维艰,却又不得不在困局中前行。破解困局需要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资金的投入,需要技术的变革,需要行为者意识的更新……也许,我们需要的还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是需要制度(包括法律和政策)的变迁和革命,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样,制度对于一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好的制度不仅可以在资源、资金、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存量给定或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促使其完美融合,充分发挥其整体效用;在好的制度的激励下,给定因素的内在价值也必将会被深度挖掘。从这个意义上说,良法良制不再仅仅是一种生产关系,一种上层建筑,其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持续多年的能源、资源、环境领域的改革已经步入了深水区和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考验着顶层设计者们的政治智慧和勇气。
2014年6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就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提出5点要求,强调要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幕。“9号文”指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总之,能源法治建设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法治中国与推进能源立法的关系、能源法律制度如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以及能源法治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的作用与制度设计亟需深入研究。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首家专门从事能源、资源和环境法律事务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关注我国能源、资源、环境法律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困扰,既为我国能源环境法制建设的成就欢欣鼓舞,也为能源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忧心忡忡,在厚重的现实使命感的驱动下,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汇聚的一批致力于能源法律政策研究的年轻律师,在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能源企业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同时,也通过开展立法咨询、政策研究等方式殚精竭虑地为我国能源环境法制建设建言献策。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能源与环境法律政策新观察(2014—2015)》,详实地介绍了2014年度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节能及环境保护等能源、环境领域的最新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了富有深度的观察和分析,还结合该年度比较有代表性的能源案件或重大事件,对能源公共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偏差给予了客观、中肯的评价。这将有助于能源从业者和广大读者全面了解我国能源立法与政策发展的基本脉络和取向,科学、理性地开展能源法律和政策研究工作,正确地执行和遵守能源法律与政策,合力推进我国能源法治建设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能源法治建设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其中,作为一名长期在能源、电力管理部门工作的老兵,十分赞赏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所做的开创性努力,希望他们在能源法律政策研究领域能够长期坚守,贡献更多更有价值的真知灼见。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