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将追责

日期:2017-12-21 12:00:00

每日经济新闻


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文件要求,出现“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三类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省、市政府为赔偿权利人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方案》。

《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了解,《方案》中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中明确,出现三类情形之一的,将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对此,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规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启动条件,其中,第三类相当于是兜底的条款,将启动条件下放到地方,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态特点,确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门槛。

於方称,当时定三类情形的时候,主要是考虑一般的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比较小,或者是没有明显的损害事实,所以还是要有一些启动条件。从此前7个省(市)的试点来看,未来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案件数量不会很多。

同时,《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八个方面。

其中,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后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将强化评估技术体系建设

2017年3月28日,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办结一起由贵州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据悉,这是印发《试点方案》后全国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试点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两年来,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7个省(市)的试点实践表明,《试点方案》总体可行,其内容涵盖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内容。结合试点实践情况和深化改革需要,在《试点方案》的框架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修订,形成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方案》。

於方介绍,从试点情况看,案件数量并不算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实际上是越来越少了,最终案件数量多少需要看地方在落实《方案》过程中怎么界定严重生态后果的情形。

同时,环保部负责人介绍,《方案》补充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其中,针对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的情况,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环保部在推进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工作时,该负责人指出,将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上述负责人说。

於方认为,下一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在几个方面发力,比如把一些制度规定上升到法律,协调好部门之间条块分割问题,解决地方环保部门人员配备不足问题,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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