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3-12-19 12:00:00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改为备案制,业内建议,少干预,强监管

  国家发改委12月6日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简称“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分为六章、三十二条,分别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修订稿多处做了修改

  修订稿修改了煤炭经营的定义,将原来的“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改为“企业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修改后的新定义包含了煤炭交易市场、煤炭储备中心等内容。

  修订稿增加对储煤场地的相关要求,禁止“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企业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修订稿还新增“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煤炭交易市场开展煤炭经营。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除了新增条款外,修订稿还取消了很多条款。如,取消了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取消了“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条款; 取消了“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条款;取消了“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的条款。

  简化煤炭经营审批程序

  与2004年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原有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改为备案制。

  2004年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提出,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需提交《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九项材料。而新办法规定,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

  “新老办法对比可以发现,将原有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改为备案制,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改审查制为备案制、培育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等措施均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思路,对于构建完善的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兴业证券认为。

  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修订稿亮点不足,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

  “以修订稿要求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为例,一直没有禁止。” 资深煤炭行业分析师李廷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没有禁止是因为政府对煤炭干预的太多,比如,一直计划建立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可以说是在增加煤炭交易的中间环节。

  “绝大部分的大宗煤炭交易是不需要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强制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反而会增加其交易成本,对煤炭市场正常、健康发展来说不是好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电子商务都是可以存在发展的,但前提是政府不宜干预太多,这本来就属于市场和企业的,应该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做。”李廷说。

  加强煤炭市场各环节监管力度

  “修订稿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是折中举措,这符合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贯坚持的‘既反对冒进、又反对保守’原则。”中投顾问煤炭行业研究员邱希哲表示。

  “供求双方直接对接的比例很高,但签有长期协议的不多。”李廷对记者说,长协是煤电双方共赢选择,我国的煤炭与电力是两个关联度极高的行业,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耗总量的比重超过50%,而燃煤发电占发电总量的比重达到75%左右。而且近年来煤电双方的企业集中度均越来越高,大企业所占比重都在快速提升。

  事实上,政府鼓励供求双方直接对接,也不是现在才有,一直都在鼓励。有关部门三番五次的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归根结底是因为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

  李廷说,煤电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不管是短期还是中长期,都应是双方企业自己的事,政府不宜干预过多。比如,在煤炭供求紧张时期,在政府干预下,煤电双方签订了部分中长期协议,当煤炭企业违约不兑现时,发电企业可能会首先向政府寻求帮助,而不是通过市场或法律等其他途径来加以解决。由此可见,如果政府干预过多,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煤炭市场健康发展。

  “在促进煤炭双方达成长期协议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做的恰恰也是完善市场体系,避免对实体经济进行过多干预,加强对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李廷认为,政府对煤炭经营的监管主要就是维护好市场秩序,给各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比如加强对生产环节监管,确保企业不违法生产,不以产代建,不超能力生产;加强对煤炭贸易合约执行的监管,确保合约能够严格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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