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研究》课题汇报会召开

日期:2008-06-20 12:00:00

  2005年4月18日,能源局组织召开《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研究》课题汇报会,课题综合组及各专业组分别汇报了课题初步成果。委内法规司和能源局领导及各业务处有关同志出席会议,国家能源办各组有关领导应邀到会指导。汇报会由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局长徐锭明同志主持。

  2005年3月,能源局委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开展《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研究》课题的研究,中国能源法学会随即组织能源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课题组开展工作。经近一年的努力,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综合的基础上,现已完成23万多字的研究报告初稿。

  汇报会上,课题总执行人叶荣泗同志重点汇报了综合报告的主要内容。报告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能源立法取得可喜进展,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但总的来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能源体系尚未建立,现行能源体系中还存在结构缺位、内容缺位、配套缺位、协调缺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十分必要而紧迫。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既是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应抓住重要机遇期,加快完善能源法规体系的步伐。

  报告认为,建立健全我国能源立法体系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指导原则、统筹协调原则、体制创新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下,我国应建立“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成统一的,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

  为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报告建议应尽快制订并实施我国能源立法计划。当前要重点研究《起草能源法》,修订《煤炭法》、《电力法》和《节约能源法》。同时,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能源法规及其配套的部分规章。

  汇报会上,各行业课题组结合各专题的情况重点进行了必要的介绍和补充。

  法规司李亢副司长认为,本课题研究是项非常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成绩是巨大的,将为能源立法迈出历史性一步。同时,在起草能源法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定位、协调、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管理体制、价格、储备、投资、统计、国际交流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等问题。能源办战略规划组负责人江冰同志认为,能源局在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启动这项工作,具有远见卓识。报告对法律体系缺陷的阐述比较客观,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议比较到位、合理,也符合中国国情,希望继续进行完善,增强亮点。

  能源局徐锭明局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能源法律体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工程,本课题基本了完成了既定目标,为能源立法提出了规划设想,为我国能源基本法的研究起草起到了前期准备和铺垫作用。

  他认为,研究报告使我们对我国能源法规的由来和发展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也使我们感到能源立法比预想的任务更重、困难更多、要求更高。然而我们充满信心,因为温家宝总理已经为能源法制订指明了方向。他指出,能源法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包括法际间、行业间、上下游、不同所有制、管理体制、能源价格等方方面面关系,所以在《能源法》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目标,统一要求,统一进度。为了制订出一部一流的能源法,我们的思想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就很难完成任务。

  《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研究》课题研究是能源法立法工作的前奏曲,应对正在进行的《煤炭法》、《电力法》等的修订工作具有参考作用,对建立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及有序开展能源立法工作了也具有借鉴意义。课题研究完成了预定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会后,课题组将根据大家的意见进一步提炼、深化,完成最终报告,计划5月中旬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上报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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