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第22届亚太法协大会及第12届能源法研讨会的考察报告

日期:2009-12-15 12:00:00

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第22届亚太法协大会及第12届能源法研讨会的考察报告

  应亚太法协邀请,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率中国法学会一行3人,于11月9-12日出席了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的第22届亚太法协大会,并分别参加了亚太法协理事会及亚太法协能源法部执委会。

  一、亚太法协大会及能源法研讨会的主要情况

  此次大会由亚太法协和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共有来自亚太地区的超过28个国家,300位法律人士出席大会。大会的主题是“竞争与合作”,共设能源法、环境法、劳动法、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知识产权、移民、特许经营和个人信息保护等22个专题。

  在能源法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日本、韩国、越南、新西兰、孟加拉等国家和地区的60余名学者和律师围绕“亚洲能源产业中的绿色增长新趋势”和“亚洲能源产业面临的若干关键商业问题”两个主题,就当前所全球金融危机与气候变化挑战的形势下的能源法发展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一单元中,来自韩国国家石油公司董事长、韩国能源委员会委员Kang Young Won先生就“韩国如何应对绿色增长”作了主题发言。他介绍了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过程中,韩国政府采取的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韩国石油公司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越南Duane Morr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liver Massman律师发表了“绿色增长与可再生能源金融”的主题发言,详细分析了几种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的法律机制。来自壳牌越南的总经理Thanh Le先生发表了“亚洲能源产业所面临的若干关键商业问题”,介绍了壳牌公司在提高能源效率,探索碳捕获及碳埋存(CCS)技术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

  在第二单元中,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叶荣泗会长和苏苗罕副秘书长就“中国电力普遍服务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叶荣泗会长首先介绍了中国电力普遍服务在建国60年来取得的巨大进展,同时也指出从完善法制的角度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苏苗罕副秘书长则分析了电力普遍服务的概念起源及其重要意义,在肯定发展成就的同时,指出现有的电力普遍服务制度中存在的政府和企业职能划分不清、监管机构难以进行成本监管,同时阻碍了民营和外资投资等缺陷,并结合中国正在进行的《能源法》起草和《电力法》修订工作,探讨了明确电力普遍服务责任主体,明确相关监管安排的建议。

  来自越南LDV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Luu Hoang Ha律师以“不确定时期的能源投资保护”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他指出,就越南的情况而言,由于能源项目的年限通常跨越数十年,而且当前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又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和油价的波动,深入研究能源投资的保护机制是完全必要的。在越南有关投资的法律中,已经规定了禁止采取征收征用以及未来的不利变更行为;在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解决方面,投资者可以适用国际仲裁机制。在不违背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还可以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投资惯例。此外,在越南,投资者还可以采用合同安排、政府保证和投保政治险等措施作为投资保障机制。

  来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CRA国际的副董事长麦克·托马斯先生,则就全球金融危机对亚洲能源产业的影响作了专题发言。他通过翔实的数据分析回顾了历次经济危机对能源产业的影响,对能源立法和政策的应对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亚太法协理事会及能源法部执委会情况

  11月9日,亚太法协主席格兰·富格森先生主持召开了理事会。共有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越南、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斐济等国家和地区的理事及其代表出席了理事会。会议主要涉及协会所主办的研讨会、财务报告、会员报告、规章变动、领导层换届等,并投票选举了新一届三位副主席。

  在11月12日召开的亚太法协能源法部执委会上,现任主席韩国的Sough Soo Kim先生在通报本次(第12届)能源法国际会议的筹备情况、下一届主席香港SJ Berwin律师行合伙人Daniel Liew因公务未能出席给执委会的信之后,协商确定了三位前任主席为名誉顾问,并就第13届亚太法协能源法国际会议的举办问题进行了磋商。叶荣泗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提出了承办2011年亚太法协第十三届能源法会议的初步意向,得到了Soung Soo Kim主席和其他执委的热烈回应。一致决议同意由中国承办第十三届能源法国际会议,并将由能源部主席会后将会议备忘录发送中方,按照相关程序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启动相关筹备工作。

  三、双边交流情况

  会议期间,尽管时间紧凑,我代表团仍借此次出席国际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我法治建设成就,宣传中国法学会和能源法研究会近年发展情况。拜会了亚太法协现任主席格兰·富格森,新任主席Lester Huang 律师,来自日本的国际律师协会副主席Akira Kawamura先生,亚太法协前主席、日本松尾综合法律事务所小杉丈夫,香港律师会会长王桂壎律师,以及马来西亚梁潘及黄律师事务所梁柏林律师等参会代表,与他们就中国的法治建设和能源法发展等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法学、法律界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四、相关建议

  1、继续加强与亚太法协的交流与合作。会议期间,亚太法协新任主席Lester Huang还表示,希望我国法律界推荐适当人选担任相关专业委员会执委。鉴于亚太法协近年来在本地区活动比较活跃,建议向其推荐一些政治强、专业精、外语好的法学、法律界人士,进入其相关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扩大我与亚太法学、法律界的专业学术交流。

  2、这次能源法会议的发言紧紧围绕气候变化和金融危机等两大热点议题,专家们的发言对于我国的能源立法具有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当前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峻,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也正在进入关键时期。在亚太地区,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纷纷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作为一种重要的措施,例如韩国今年政府已经起草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越南政府也正在加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但是,各国在具体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过程中,也注重同时发挥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运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推行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电价的同时,还积极完善排放权交易机制。金融危机对亚太各国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对能源安全带来了冲击。因此,在我国正在进行的《能源法》起草过程中,可以考虑借鉴各国的经验,在《能源法》中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全国人大决议、国务院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有关内容上升到法律制度,同时为大力发展低碳能源、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府保证、投保政治险等合理的投资保护机制,以维护能源产业的充分稳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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