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宝同志在能源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1-09-01 12:00:00

 

张国宝同志在能源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的讲话

 

2011824 根据录音整理)

我是应叶荣泗会长的邀请来参加今天的研究会年会的,我能有机会出席这么重要的能源法研究会年会感到高兴。我本人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也没有从事过法律方面的专门工作,所以我参加这样的会很难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眼光来参加讨论。我只能就自己在工作实践中接触到的与能源法律有关的问题谈一些体会。前天在路上我跟叶会长谈论了很多趣闻轶事,有些关于法律的事情,今天有机会跟大家共同分享。

2008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局,在成立之前,当时社会舆论是要搞大部制,而大部制锁定的目标恐怕首当其冲的就是能源部。但是最后结果,呼声最高的能源部没有成立起来,变成能源局了,大家没注意的工业部成立起来了,实行了大部制。成立能源局以后,那时给了100多人编制,经过努力一共设了9个司局。我还是比较重视法律这一块的,还专门为此跑到中编办去争取了一个政策法规司来搞能源法律方面的工作。

为什么我当时有这个想法呢?因为100多人管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的能源,能管什么?绝对不能像过去那样,重点放在批项目、分钱、分物上。应该把能源局的工作重点转到规划、政策、法制、服务的轨道上来,可能这100多人还能干点事。如果像过去那样,主要精力放在批项目上,就是再增加100人我估计也不够,而且不一定落好,不如做一些宏观一点的事,所以我说一定要把政策法规司成立起来。

我在能源局干了三年。说一句实在话,我本人对法律还是不太重视,今天向大家抱歉。我还是惯性,习惯于日常的工作,法律的事情在我任职这三年中我觉得进展并不快。真正通过的,刚刚我跟孙老讲,就是一个法——《可再生能源法》,是在我任内修订而且获得通过的。当然还有一个《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也是在我任期内通过的,但主要是国务院法制办做了大量工作。其他的年年列为二类立法,年年起草,最后在我任内都没有通过。但是在我的整个任期中,有关能源法律的问题却凸显出来。因为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在增强,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这成为能源局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我深有体会,觉得必须要加强法制工作。所以到后来,上面也觉得只给我100人实在对不住我,在我临退以前又加了40个编制。这40个人怎么分?我说我别的不管,你给留下几个人,去充实法规司,去研究法规去!

为什么我开始对法律问题情有独钟了?是在这三年的工作中,我确实体会到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现在有一个法律叫《行政复议法》。地方有时候搞项目,说个具体的,上海要搞个变电站,它正好建在居民区,居民就反对,不同意在这建,他们和地方政府之间已经有过很多冲突了,但地方政府裁决,还应该在那建,居民的意见未被采纳。居民就拿起法律武器。他就翻《行政复议法》,说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主管部门是谁?顾名思义,你搞变电站,那就是国家能源局了,所以他们来北京上访了,就找到国家能源局。有一天,是个星期五,快下班了,临下班前几分钟,我们管法规的丁志敏同志拿着厚厚一摞文件来让我签字。我说什么事这么着急,我还有别的急事。她说你必须马上签出去,我说什么事?她说上海有人要求行政复议。我说,你早不跟我讲,那我成了签字机器了?你来两分钟,我就得给你签,我还没闹明白啥事怎么给你签?她说,张主任,你不签不行啊!按照《行政复议法》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你必须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或者你说不受理,你说要受理也行。那我说,如果我不签怎么办?她说,人家到西城区法院告你了,你是属于行政不作为,说不定哪天传票就得要你去。我说,那我就请你代理去吧,我不能去。我说你以后快一点,不能到最后几分钟才叫我签。她说,《行政复议法》规定就五个工作日,你就要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答复。我说,这么严?!像这样的例子,我们那里比比皆是。你想想看,中国那么大,类似于在上海建个变电站的事有多少?现在居民有维权的法律意识,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他认为不合适就可以诉诸法律,那就到你能源局来。那我别的事就不干了,就干这一件事,估计都干不过来。中国有多少变电站?有多少输变电线路?有多少核电站?有多少水电站?这里头的纠纷、矛盾得有多少?所以我说不加强不行,否则应付不过来。国家能源局常年还雇有法律顾问。给我的经费很可怜,丁志敏同志来找我,说雇了法律顾问得给人钱,我说别的钱先不付,我也得把他的钱付了,因为他可以代理呀,可以给我搞清一些法律问题呀!我没有那些精力,也没有那些常识,也查不到那么多法律呀,所以我对法律确实深有体会。

我再举第二个例子,可能在座很多同志也知道,在我任期三年当中,水电行业有一件大事情,就是金沙江开发。在座的同志不知道注意到没有,金沙江开发为法律问题曾经闹得不亦乐乎。为什么?金沙江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上游在云南以上,基本上在西藏境内,中游都在云南境内,所谓下游就是云南和四川的省界,直到宜宾汇入长江。在这个界河上现在搞了两个水电站,可能大家经常在媒体上能听到,叫溪洛渡、向家坝,这两个电站还不小,加在一起装机容量比三峡电站还要大,这是在下游。其中中游这一段,全部在云南境内,水力资源非常丰富,落差也很大。结果云南省政府把云南省境内的金沙江水电开发,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给了一个民营公司。现在这家公司名字改了。他要开发,说句实在话,我现在也这么看,在当时条件下要把云南境内的所有电站,叫做“一库八级”,一个库八个电站,交给他一家公司来开发,从实力上来讲,不是说他不能开发,但他没有建设过大型水电站,不仅拖的时间比较长,可能也不妥。有些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说金沙江是一个跨省河流,尽管经过你云南省,但不是云南省一个省的,它流经云南省,还要流进下一个省,还要进一步流到沿长江的各个省,金沙江的水不是一个省的水,不能云南省说给谁就给谁了,其他的一些要求开发的竞争者和投资者就提出这样的异议。但是,云南省已经跟这家公司签了合同,金安桥水电站已经动工了,在受到各种质疑以后国家能源局重议这件事。感觉到如果通过省政府的一纸文件,而且不是有偿的,就把这么一个水力资源给了一家从未干过大型水利工程的民营企业,好像有点不太合适。但是,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就去查法律。第一,水资源是全民的,不是哪一个人的;第二,金沙江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国家出的钱,几代人勘察积累的成果。那个时候大学毕业生谈了恋爱的就一起分到水文站,一辈子就在那里量水文,今天几点钟,水多高,夏天多高,冬天多高,记录下来。有些水文资料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记录下来的资料,对不对?金沙江汛期、枯水期流量是多大,不是哪一个人做的,是几十年的积累,大部分工作是解放后做的,解放前也做过一些工作,那今天怎么就无偿给你了?明天给他行不行?有人提出了异议,你说给谁就给谁了,这里有没有不公平呀?所以我们就采取协商的办法。请他来,说你一个人把金沙江的“一库八级”包下了,第一你的财力、经验也不能马上全开发;第二从法律方面来讲,人家也有异议,是不是你拿出一部分来,比如成立一个股份制企业,类似于乌江,乌江梯级开发我们就搞了股份制企业,有贵州省地方的乌江开发公司,当时有老电力部的股份,后来电力部没有了,把股份划给了中电投。也就是几家共同开发。我说这样你们“双赢”。现在国家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不让你投也不公平,你占一股,别人也占一股,你不能都拿,他不肯。他为什么不肯?他尝到甜头了。广西有一个长洲水利枢纽,搞水利的同志可能都知道有这个地方,这个长洲水利枢纽在哪里呢?在梧州,和广东交界处。中国刚刚改革开放时,特别愿意用外资,那时来了一个以色列人,叫艾森贝格,他要开发这个地方,那时候地方政府都没经验,一说外商就奉如神明,欢迎他来,就把这个水利枢纽开发权给他了。但实际上他没开发,一直占着这个资源,等他死了,家产交给他儿子,他儿子就变政策了,不开发了,这个电站就没人管,广西也就把它给了前面说的这家民营公司,把长洲水利枢纽开发权给了他,以后他也没动。但后来一纸协议就变动了。五大发电公司起来以后都想干,这家公司想来想去就卖给中电投了,卖多少钱呢?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但至少是八九千万。听到这个消息的人就觉得不公平,说你也没干啥事,地方政府把资源给了你,你自己又没弄,又卖给一个想干的人,一下就得到了几千万,那人人都这么学怎么办?这个问题就提出来了。我们就跟他协商,说你们能不能不那样做?他坚决不干,我就给他做了很多工作。这个总经理说:我是股份制企业,我还得跟很多的股东商量,股东中有很多是房地产开发商,我得商量。后来我也试图用法律来解释,我说,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土地、跨省河流所有权是全民的,不是你一家的!他说,我跟全民有什么不一样?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说,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没有错,国家也鼓励民营企业办,但是你所有的经营收益理论上都是你这家公司的,你的股东的,你和全民的不一样,全民是13亿人民共同所有,这还是有区别的。他不同意我这个观点。后来我们弄来弄去就下了个文件,要求金沙江中游一定要搞股份制开发,也给他留下了股份,不少于10%,其余的90%其他的企业也好,地方政府也好,投资公司也好都可以参与。他就是不太愿意接受,开始勉强接受,回去他请了法律顾问,而且其中有些法律顾问还是我们法律界鼎鼎有名的法律专家,给他出了个主意,说你可以告他。要告能源局!在人代会之前诉诸法律,说能源局下这个文件是违法的,我们已经跟云南省政府签了开发协议,你能源局凭什么不让我干?要诉诸法律。而且这些大法律专家,包括你们政法大学也有人,都说他有理,我又不懂法律,就更完了。这么多法律专家都说我没理,那我就没办法了,所以逼得我开始学法律。我就去找哪个法律有这种规定。我也请教了我们很多的法律顾问,说你们看看我们这个事,到底怎么站得住脚?查了半天,都没有这个法,最后总算找到一个法,叫《水法》。各位呀!我真是没好好学过,但是这次我认认真真地把《水法》读了一遍,从字里行间,连标点符号我都注意了,就看哪一条对我有利。《水法》中终于被我找到一条,说句实在话,我认为那一条描述的也是含含糊糊,你可以这么解释,也能那么解释,但总算还能找到一点依据,说跨省边界河流必须经过什么什么,我们可以说你没经过这些批准,这是唯一的一条。后来通过全国工商联做工作,通过全哲洙,又通过黄孟复同志做工作。我说为了国家的水电事业,大家一定要顾全大局。最后双方妥协,拿出来一个电站就是金安桥水电站给他,这是最好的一个电站。然后他表示,可以不在人代会上搞记者招待会,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样抹平了。后来有媒体反映这个电站是未批先建,国务院领导又批到中纪委,中纪委又查了一通,我又带着中纪委一室的人,还带了有关部门的人,沿着金沙江又跑了一通,所以弄得我焦头烂额,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我不知道哪条法律能帮助我,找不到!所以这又是我的一个体会。前段时间这个水电站终于投产了。(插话:不是协议本身的问题,而是云南省有权无权来这样做。我们在《能源法》起草中就想要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没有解决了。)对呀!但是法律上模糊呀,后来我甚至于找到宪法,一看宪法,更加原则。宪法说,比如土地资源归全民所有,矿产资源归全民所有,但没说水资源和水能资源归全民所有。宪法是笼统的大法,你还得有具体的法律解释才行,没办法。像这样的问题,我在任内碰到了很多。

再一个问题就讲法律,实际上,涉及到的能源法律非常多,过去有,等着立法的也有,新提出来的也有。我讲老的,过去就有《电力法》、《煤炭法》,但是年代久远,已经是20多年前(插话:是1995年通过的,有16年了)。在这个16年当中,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力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叫电力部、后来叫国家电力公司,再后来电力体制改革变成两个电网公司、若干个发电公司。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的一些描述和现在不一样,过去没电监会,现在有电监会了,又不一样了。所以法律要根据现在的情况做修改,这一点大家都无疑义,而且几次都列到立法计划当中去,我认为这件事是必须要办的,而且我认为相对来讲,可能是比较容易办的,因为它原来有过一个法,只要和现在的情况对照,符合的继续留下,不符合的我们怎么样根据现在的制度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进行衔接。过去没有《可再生能源法》,现在有了,有些法律之间互相有个照应,要进行衔接,我觉得是可以的。那时候我就紧盯着法规司,我说你起码干出点成绩来,别的事可以不干,也得把这个事给干了,这还是比较容易的,他们弄来弄去总弄不像样,我说有多难嘛!我说我出马,在北京至通县的一个宾馆,把所有搞电力法的同志都请去了,开了三天会。我说咱们定条原则行不行,第一是修改《电力法》,不是重新起草《电力法》,大家同意不同意,大家都同意。我说既然要修改,那把原来的法拿出来逐条地过,这条过去是对的现在是对的就不动它。那再往下过第二条,第二条不合适了,那根据现在的情况怎么把第二条改合适了,这样捋下来以后,绝大部分的内容还都是对的,虽然过去了16年,比如国家应该搞电力建设,全民都应该享受到电力的服务,这些话都没有错,过去对,现在也还是对呀,你不用改。修改电力法听起来好像情况蛮复杂的,真正这样捋下来,需要改的并不多。我说你再请一些法律专家,用法律的语言,不就完了嘛!大家认为也是这样。我认为那三天会开完后心里很有底,不是太难了,结果等我卸任了也没搞完,我想怎么还没搞完?我不可能天天盯着这件事,不是都对过了吗?就改了其中那么几条,为啥就不行呢?他说,张主任你不知道,电监会说要把电监会职能给写进去,写到法律里头,别的有关电力的部门也要把他那个权力和职责写进去。有人主张写,有人就不主张写,有人主张写得对我自己部门有利,另外一些人就不同意写进去。法律就成了“三定方案”了,成了权力再分配。所以我又开了一次会,我发火了,我说第一,我确实不懂,我提两个最幼稚的问题,请帮我回答。第一,法律和红头文件有什么不同?大家引经据典,但总的来看,都说不清楚,到现在我认为都没有说清楚。我刚才说我不懂法律,我是有点谦虚了,我还是懂一点法律的。我当年在日本留学,专门学了日本的通商六法,有这么厚一本,他所谓的法,我看就是我们的红头文件。譬如说,电子振兴法,怎么样怎么样,叫振兴法也行,改在我们国家叫振兴电子装备制造业若干政策也行,内容差不多,其实好多就是我们的红头文件,他不叫首相府文件,只要是发出来的红头文件都叫法。我们大量存在的是红头文件,国务院这个文件,国务院那个文件,红头文件多,红头文件谁还不能动它,实际上我认为基本上具有准法律效力。像我刚刚讲的《行政复议法》,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它有一条,叫国务院作出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只要你有国务院的文,你别想告,肯定告不赢。所以我们的国务院文件,实际上就是法律性文件,你敢说你不照国务院文件办吗?你不敢,所以说在我们中国,这个红头文件与法律我认为模糊不清,我们中国国务院文件特别多,在国外你很少找到国务院文件,或者日本首相府文件第几号,他要通过的就是法律,红头文件就是法律。可在我们中国不一样,你们能不能给我说清楚,啥叫红头文件,啥叫法律?我说这一点听起来很幼稚,但确实是我一直未解的一个疙瘩。我们要制定的法律和红头文件有什么不同?这是个幼稚的问题,但是个必须分清的问题。第二,你们给我解释一下,法律和“三定方案”有什么不同?听起来很好笑,这怎么能扯一块去了?我说问题就出在这。我们现在的很多法律,都是职能部门制订的,比如说《煤炭法》首先是煤炭部起草,像《电力法》过去电力部起草,然后征求各部门意见,在起草的时候带有很多部门的痕迹在里面,就是要把我部门想拥有的职能给它写清楚,把部门的职权在法律文件中写清楚,现在不少法律中都有这样的痕迹。我去看看《煤炭法》就有这样的痕迹,就是把专业部门的职权通过法律的形式写下来。很多职能在“三定方案”里面,变来变去权力没了,争来争去没了。比如电监会跟能源局争,这事应该是能源局管还是电监会管?电监会说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已经下来了,这个时候来讨论这个法律,你得写进电力监管部门的内容,而能源局就不给写,这不就扯了嘛,搞不下去了。所以我就提了一条,我说修改《电力法》也好、《煤炭法》也好,我们不是搞“三定方案”,法律中不应该把在“三定方案”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拿到法律中来解决,你那儿都没解决,我这里怎么给你解决呀?但是往往都不是这样,往往都是部门想把自己的权力写进去,将来有根有据。所以在今天这个研究会上,我仍然提两个小学生的问题,一是法律怎么和红头文件区别?第二是搞法律的时候是不是要搞“三定方案”,要把部门没有扯清楚的职权在法律里讲清楚?我仍然认为这不行!法律要有法律的语言,什么叫做法律语言?我在修订《电力法》的时候就跟他们讲,讲到农村电网的问题,原来老的《电力法》里面有一段,意思是说国家要支持农网的建设,但是大家都清楚,农村享受的电力服务和城市享受的电力服务一样吗?不一样,人人都知道不一样。第一,起码电价不一样,城里的电到农村就不一样了,过去你们叫趸售法,你把电卖到县城是一个价,这个价和城里价是一样的,县城再往下,叫趸售,为什么?所有制不同,县城以上叫全民所有制,农村叫集体所有制,农村的电网理论上是集体筹资建设的公用设施,国家不管,包括林区也不一样,林区的电网归林业局管,林业局说是我林业局拿出来的钱建的小电网。电力部门我只管把电供到县,县再拿来趸售,趸售再加一部分钱,所以农村的电肯定比城市人的贵。我在任的时候开过很多次会,一定要把农村的电弄成和城市的同网同价,我觉得农民很苦,生活总的来讲比城市还要艰苦,如果连电力服务都享受不到,比城里人用的差,而且贵,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所以我一直想把它扭过来,就是扭不过来,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就改不过来,修改《电力法》时我提出来能不能加一条,城乡居民要平等享受电力服务,这就有法律语言了,平等享受。十来年前我第一次开农网会的时候,是在苏源锦江饭店开的会,我说我就一个目标,能不能做到农村用电和城市用电同网同价,当时我的意见至少有一半人反对,说根本做不到,世界各国都做不到。我说那我没理了,没办法了,但是我有一条,我说农村也是人,城市也是人,凭啥农村人用电要比城里人多付钱,我说我就这个理不能接受,所以你们拿出好多法律上的依据来,那我没办法,如果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的话,那我们法律本身就有漏洞,城乡居民到了今天完全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电力服务,但是这一点在我们过去的法律当中没有,又受到很多所有制的制约和限制。(插话:在起草《能源法》时也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我认为恰恰就是严格的法律问题。因此到现在为止,看起来容易的《电力法》和《煤炭法》的修改,年年列入立法计划是年年完不成,希望你们通过研究会的研究能大大促进这两个法的修改,我觉得这在理论上来讲不是太难。有什么难的?现在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很清楚的,过去的一些基调符合宪法的、符合情况的留下来,就改动了一些东西嘛,有什么不行?至于部门和部门的一些职能划分我觉得不要紧。今天电监会的同志也在这里,我讲一句不合适的话,就电监会来讲,新成立的,过去没有,那你给写进去了说电监会应该如何如何,那下届政府电监会并入能源部了咋办?你又没了,法律还得改,所以我们国家机构经常在变,是不是?写进去这些东西既无意义,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我没有开玩笑,是实在话。电监会过去没有,电监会成立你还得感谢我,是我在搞国务院5号文件的时候写进去的。当时有人说学国外搞政监分离,设立电监会,后来有领导说要写上正部级,曾培炎和我商量,说我们不是组织部,我们不能提正部级、副部级,咱不能写,到常委会上如果一定要写,我们才写,常委不说我们就不写。在常委会上有领导说,这么重要的机构应该正部级嘛,别的常委都没发言,那我按照正部级写了。到了下届政府会怎么变又不知道了,所以我们不要把部门职能写得太具体,太具体了部门老变,又变没了咋办?所以说法律语言与红头文件还是应当有些区别的,法律应当提纲挈领,讲一些共性的问题。

我再讲一下,在我任内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总的来讲,现在全世界对气候变化、对绿色经济非常重视,都认为应该有一个《可再生能源法》,正是因为有这个基本认识,才使得这个法通过比较容易,尽管这个法起草的比较晚,但通过的比较早,就是因为整个社会舆论有利于制定这样一个法律。但在这个法的修订中,跟其它的法一样,是哪个部门制定的法,哪个部门负责起草,找不到别的人起草,顾名思义就是能源局了,所以这个法的修订最早是能源局负责起草,然后征求意见,征求来征求去大家没意见啦,国务院法制办提到了全国人大。(插话:先是到人大的环资委),环资委也没啥意见,到了最后一道关叫法工委,法工委就把我叫去,问我什么事呢?就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事,我说那个《可再生能源法》不是拍脑瓜出来的,也借鉴了世界各国法律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制度规定,再结合中国的国情搞的。其中有一个制度,就是我到美国考察借鉴来的。他们搞风能、太阳能规定了配额制,规定大的能源企业要承担至少3%-4%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我觉得很好,我们国家有大量的大型能源企业存在,如国网公司、南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还有中石油、中石化,都要求他们有3%-4%的义务,不是挺好嘛!他们也是可以做到的。五大发电公司更不用说了,除了搞煤发电,也可以搞点生物质发电,搞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这不就带起来了嘛,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什么太难的事,你只要有这个规定,对他们来说,难什么?中石油、中石化主要是搞油的,如果你有这条规定以后,他去搞生物质燃料,比如酒精弄个3%,现在叫他干点事费劲着呢,他不干,如果你有这一条就可以找他干了,有了这个规定你弄蓖麻油也行呀,起码你给我整个3%,有这个法律规定呀!我当初认为有这个配额规定挺好,给它写进去吧。过五关斩六将,都没意见了,结果到了最后一道关,法工委请了两个法律专家,这两个法律专家肯定不是人大常委,作为专家身份参加的,他就不同意这条,我也不知道为啥?左辩论来,右辩论去,态度非常好,但就是不同意写,不同意写以后就不了了之,回来以后我又重新申诉,我认为这条非常有必要,就写个书面意见递上去了,最后人家未予采纳,通过了法律,但没有这一条。所以,现在我碰到法律界人士,有人很遗憾说如果有这条就可以执法检查,但没有这一条。到现在我也没整明白,为什么不能有这一条,他当时是这么给我回答的,他说这一条可以将来通过国务院下文件或者通过能源局下文件去办就行了,不要写在法律里面(插话:那就让你办事于法无据)。你将来认为如有必要就自己下文件,任何一个法律下来都有很多可操作的文件和很多配套文件,在那些文件当中,你再去弄。可是我的红头文件毕竟和法律文件不一样,那是人大代表举手的,红头文件与法律不一样,那个东西是我能源局下的文,人家可听可不听,当然也应该听哦!在这个地方是有差别。所以很遗憾法里没有这一条。我到现在仍然认为,写上这一条有什么不好?又没有立法上的原则问题,我不明白。第二个,刚才我们做了议论,孙老也说,起码还有一条不错,叫作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风能、太阳能,这些能源是弱势,需要国家扶持。可能开始贵一些,但是电网公司要全额收购,这条好!好是好,你们执行了吗?大家批评我,说弃风很严重,别的不收购,这个也应当收购嘛!煤电你可以少收,或者摆在第二位收嘛!起码要把风电收了,因为风电是不污染环境的,大自然赐予的,为什么不收?!因为风电比煤电贵,所以在价格导向上电网是没积极性的。尽管有补贴,他也认为风电不可控,不愿意收。所以法律虽然写进去了也不一定管事。弃风照样在弃嘛,我就讲法律问题实在太严重了。

另外与能源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很多。比如说最近渤海湾漏油,现在大家吵得很厉害,但是真正拿法律去找,我跟大家说法律依据不清,为什么我说这句话?因为我原来弄过这个事,唯一能找到的我们有一个叫条例,不叫法律,就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我们中国是这么几个立法阶段,就是没有上升到法律之前先整个条例,现在条例也是准法律,要执行的,现在海洋石油的开采就有这个条例。陆上同样也有《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这是现在唯一的依据。这样的问题,过去发生过没有?发生过。我不讲海洋,我先讲一个陆上的例子。这几年有个名词叫煤层气,也叫瓦斯,瓦斯会引起煤矿爆炸,是我们煤矿事故的第一号杀手,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本人曾当组长,曾专门开了几次会,要变害为利,怎么样把瓦斯利用起来。从化学成份来说瓦斯就是甲烷气,把它抽采出来。十几年前我去美国做过考察,他们从煤里面抽出来600亿立方米的瓦斯,当时比较集中的在南卡罗拉州一带,那时候计委的老主任叫叶青,回来以后我说中国也搞,后来还成立了公司,叫中联煤公司,你们这还有高级顾问呢!怎么成立呢?让两家出股东,一家是中石油,一家是当时的煤炭部的中煤公司。整了好多年,天天打架,为什么天天打架?有个矿权问题。比如一个大山包,下面有煤炭,里头肯定有瓦斯气,打井把它抽出来,可是煤矿的矿权已经被别人登记了,一般都是在煤炭公司的名下。中联煤公司来了说我要在你头顶上打个洞,那不行,地下的矿权是煤炭公司的,上面的矿权是中联煤公司的,最后公司以解散告终,后又被中海油买去了,中石油退出了,就是矿权重叠的法律纠纷。再推而广之,煤矿的矿权,现在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实际上煤矿矿权都在地方,理论上是国土资源部批,实际上国土资源部也批不了,地方政府都是哪一级政府批呢?理论上是省一级政府,实际上有实权的是县政府,再往下有实权的是镇政府,煤矿在我的地皮底下,我说给谁就给谁。所以矿权到底是谁的?有偿还是无偿的?都说不清楚,谁拿到是谁的,有人靠矿权发了财。这些法律看似健全的,其实是不健全的,如果要告状,打不清的官司,好多东西都是这样,稀里糊涂的,不深究都好,一深究都有问题。我过去说刘志军,刘部长,人家都说铁道部黑,运一趟煤收多少块钱的点装费,法律上没有,但是人人皆知,公开的秘密。一般没人告,可能99%没人告,哪怕有一个去告,拿到官司上来讲它是不应该的。刘志军说,谁说的?你给我讲出来,我马上处分他,可是我一个也讲不出来。所以,尽是这样一些模糊地带,灰色地带。渤海湾事件也表现出我们的法律规定不严密,不充分。

再讲一个例子,福岛事故出来,国内也害怕了。现在国内也不批核电站了,在建的检查,运行的也要检查。现在制定安全规划,在安全规划未出台前,不予批新的核电站,现在基本停摆半年了。有人说拿什么来衡量,有没有法?没有。没有《原子能法》,多次说要制定,怎么制订也没有制订出来。后来网上有人说中国核电“裸奔”20年,没有法。国外也让我们制定法律。比如引进一批AP1000,美国政府一再强调要和我们政府制定条约,其中还要制定赔偿条约,假定出了事赔偿怎么办?出了事他可以说我的技术没问题,是你们有问题,我们可以说我们没问题是你们技术本身有问题,如果他的技术有问题要赔偿多少?我们有问题要赔偿多少?最高赔偿限额是多少?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没有。所以我越来越感到法制要健全,一定要有懂法的人,一定要有法律约束,要依法行政,还得有准备打官司的人。能源局就这么多人,有人天天来告状,答复都来不及。我总的感觉法制建设滞后,法制缓慢,议而不决,一拖几年。你们来批项目,虽然也慢,但几个月也能批出去。弄个法律十年也整不出来,所以法律进度缓慢。法律最最基本的问题,我认为没有统一思想。法律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不是要解决红头文件,不是解决“三定方案”,如果这一点大家统一了,我觉得也是好做的,并不是难做的,问题是法律最根本的宗旨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什么?看似最简单的问题都没解决,你们研讨会把我这两个基本问题搞搞清楚。法律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你们是学问家,哪句话,哪个字,哪个标点符号整得挺明白。法律要解决什么问题一定要整明白!

今天我一再声明,第一,我不是搞法律的,我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没有用法律的语言,肯定漏洞很多,要是孙老来肯定可以写一篇批判文章,把我批得体无完肤。第二,我现在不是能源局局长,我过去是,所以我不代表能源局发表什么意见,完全是我过去的个人经历和体会。

仅供参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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