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两岸四地法律研讨会在宁波举行

日期:2016-03-28 12:00:00

   我会参会代表畅谈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能源环境法律问题

  2016年3月25日,第八届“两岸四地法律研讨会”在浙江省宁波市隆重开幕,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问题研讨”,内地及港澳台180余位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出席会议。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论坛、澳门法务局主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北京市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协办,宁波市法学会承办。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石少华率研究会同仁出席会议。

 

  出席研讨会的能源法研究会同仁

  左起:张利宾、陈臻、石少华、赵建军、陈熹

  本次研讨会共有四个分议题:“一带一路”建设中两岸四地法律服务优势及合作问题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能源环境法律问题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和“一带一路”建设中仲裁与调解研究及两岸四地法律合作机制建设研究。

  能源法研究会石少华会长主持“一带一路”能源环境法律问题专题讨论

  能源法研究会石少华会长和浙江省法学会胡虎林副会长共同主持第二议题即“一带一路”建设中能源环境法律问题议题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副会长陈臻、常务理事张利宾、常务理事赵建军、理事陈熹在第二单元的讨论中先后发言。

  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臻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战略合作与政治风险应对》。陈臻认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正从单边向多边,从区域向纵深发展,并逐步拓展到整个产业链,形成“大能源”合作态势。国内能源企业走出去遇到的最大威胁来自政治风险,如政策变动风险、歧视性干预风险、恐怖袭击风险、国有化风险、战争动乱风险等,涵盖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多重复杂因素。从中缅能源合作项目政治风险的案例分析来看,政治风险并非“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发挥自身的能动因素,谋求内外部多种可利用资源。一是做好项目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二是做好特定能源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与防控;三是做好能源项目合作的模式选择及投资架构设计;四是做好技术标准衔接与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五是做好境外突发事件应对及纠纷解决。

 

  会议发言

  左起:陈臻、张利宾、赵建军、陈熹

  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张利宾的发言主题是《能源行业的纠纷解决:案例、法律与政策》。张利宾对能源法的研究内容、交叉性、多学科性以及能源法的政策考量进行了归纳,对能源行业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了回顾,对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改革和立法进行了盘点和评析,对油气行业的改革实践、电力领域的改革与立法、原子能和核电领域的立法以及能源行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发展进行了评述。同时,研究了大庆市肇源县兴隆油田服务公司与大庆顺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上诉案等案件进行了剖析与解读,对中国能源的发展进行了总结与展望,提出了未来的改革措施。

  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赵建军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赵建军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等国家也先后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现今的立法体例来看,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层面的规范。我国虽于1988年4月30日正式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由于MIGA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而且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我国股份只占3.1%,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担保,因此建立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非常必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如承保机构的设立、投保人的资格条件、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及费率、损失赔偿等,我们可以在参考一些国家的经验之后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安排。

  研究会会员、清华大学核能研究院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博士后陈熹发言主题是《基于案例分析的“亚投行”与“一带一路”战略的气候变化应对挑战》。陈熹分析了“亚投行”建设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给我国海外能源投资带来的机遇与气候变化应对挑战。提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亚投行”融资支持的“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能源项目,应对其气候变化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陈熹分析了美国法中的相关判例。2001年小布什就任美国总统后,设立了国家能源政策规划小组,于2001年5月份提出《国家能源政策》报告,明确强调要保障得到更多的外国原油。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与进出口银行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实现这一能源政策,遭到环保组织的极大关注。2002年,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和四个城市在联邦法院起诉美国进出口银行及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称这两个机构的对外投资推动了全球变暖的步伐,损害了美国的利益。依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应对其投融资行为的气候变化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观点。陈熹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该案的事实、争论焦点和案情,并指出了该案对中国“亚投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警示意义。

  研讨会期间,能源法研究会同仁与来自两岸四地的法学同道进行了广泛、热烈的交流,就能源法治建设及学术研究、法律服务方面的合作事项达成了广泛共识。石少华会长就能源法治建设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采访。

  “两岸四地法律研讨会”是两岸四地法律界开展交流对话合作的权威平台。本次研讨会是能源法治建设议题首次进入该平台的研讨议程。能源法研究会同仁将一如既往,按照“三个服务”的办会宗旨,致力于推动多层次、全方位的能源法治交流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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